论法官的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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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保障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加快,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法官法》虽然规定了一系列法官的权利和职业保障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受我国传统诉讼体制的影响,依然存在法官独立审判受到牵制、法官的职业收入和职业待遇未得到有效的保障、法官职业安全未能得到切实保障、法官的职业培训机制不合理和培训效果难以保证等诸多问题,从而导致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不尽如人意。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并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是落实法官职业保障的必选路径,也是目前法院改革的重中之重。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要依靠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现行经费保障制度、人事任免制度和办案制度以及人大和新闻媒体在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过程中暴露出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应予改革。法官职业是专业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职业,只有建立一套科学的教育培训机制,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才能使法官的业务技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同时,只有逐
级遴选法官,才能保证不同层次的法官具有相应的素质,才能激发法官奋发向上的激情。当前,法官职业的高风险与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形成了中西部地区法官大量流失和法官严重断层的现象。要尽快改变这种现状,一方面应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实行高薪制;另一方面应使法官的身份得到有效保障。另外,法官的人身安全,也是一个不可小觑的问题,因而应建立相应的法官安全保障制度,以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法官法官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议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也是人民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追求的终极目标。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从我国《法官法》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相关规定和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入手,深入分析和探索,结合我国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一些拙见。
一、我国《法官法》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规定
按照我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所谓法官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
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较为丰富,它包括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
我国《法官法》第4条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该条文是对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的概括性规定。《法官法》第8条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法官享有的职业保障权利,即:一是法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具有法定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是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是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五是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六是参加培训的权利;七是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八是辞职的权利。《法官法》第36条至第38条规定了法官的职业待遇保障,具体内容为:“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另外,《法官法》还规定了职业教
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
二、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由于种种原因,《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至今有些职业权利尚未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的职业独立性受诸多因素影响,法官独立审判受到牵制。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受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中国传统诉讼体制的影响,我国的人民法院在设置上按行政区域化分逐级设立,且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从而使司法带有浓郁的地方行政色彩,“尽管立法上给予一定独立,但考虑到种种实际因素,法官作出决策自难避免干扰,即使法院独立审判在现实生活中也大打折扣。”没有司法部门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机制与经费保障机制,依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人权与财权的失缺在逻辑上就必然导致司法权的非独立性——保障法官实质性上的职业独立性便仅具有了法律概念上的意义。同时,由于院庭长审批案件等制度的存在,法官所在庭的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均可以按某种约定俗成的内部规则合理地干预法官对案
件的最终裁判,甚至法官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也必须像其他党政机关的公文那样,先由庭长进行核稿,再由主管院长进行签发。在此种情形下,法官独立审判也是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另外,人大和新闻媒体对个案的监督也影响了法官的独立裁判。人大领导对个案的“批示”,新闻媒体对未决案件的报道,让法官处于两难境地,很容易造成凭“领导的指示”办案和舆论审判。这实际上是个别领导和新闻媒体行使了专业司法机关的职能,不符合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
2、法官的职业收入偏低,职业待遇未得到有效的保障。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意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把法官看成了大众化的职业,并且法官职业执行与其他公务员一样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中西部的一些基层法院甚至连正常的工资都难以按时足额发放。正是由于法官的经济待遇缺乏保障,才导致法官职业缺乏吸引力,才造成中西部基层法院法官严重断层和人才大量流失的现象。
3、法官的职业培训机制不合理,培训效果难以保证。目前,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三级以下法官主要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部分院长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的短期培训,培训效果不可能得到保证。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