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相关格式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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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司法部•【公布日期】1988.03.18•【文号】[88]司发公字第062号•【施行日期】198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3月18日(88)司发公字第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对公证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健全公证机关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实践,特制定《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

凡一九八七年以来办结的公证事项和一九八七年以前尚未立卷归档的公证文书材料,均按这两个“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一九八七年以前已立卷归档的公证案卷,可不必重新排列装订,但须按《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分保管期限,待超过保管期限后进行公证档案鉴定时再行处理。

现将这两个办法及说明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和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公证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体现了公证机关的基本职能。

第二条公证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证文书材料立卷的要求,认真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公证文书的立卷归档由承办人负责,归档前由公证事项的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第三条公证文书材料分为国内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济、涉外经济四类,按年度和一证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同一当事人为同一目的而办的数项公证,可合并为一卷。

跨年度的公证事项,放在办结年立卷。

第四条公证机关用以办理公证的各种证明材料、谈话笔录、往来公文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求整齐、清晰。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7.05•【文号】司发通[2002]56号•【施行日期】2002.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2002年7月5日司发通[2002]56号)一、概述(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文书内容的科学性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文书形式的规范性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

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

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卷内目录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

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

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展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

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

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当,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展的。

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当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当,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展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青司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青司发[2016]41号青岛监狱、北墅监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中公证处,市局机关各部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

2、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青岛市司法局2016年8月31日附件1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青岛市司法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能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和青岛市机关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二条本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实物和电子文件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记录本机关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和社会有查考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形成的,需要本机关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和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信息,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等文件的通知为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及评审工作,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指南》、《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规范》、《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规则》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

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1月15日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指南(2018)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南,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审查的准则。

1登记政策和适用范围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强化资质、能力、实验室和社会信用要求,实施专家评审机制,支持优质资源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满足诉讼需要,适应社会需求。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司法鉴定机构初次登记、变更登记和延续登记。

2初次登记2.1申请条件2.1.1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设施;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专家提示:司法会计鉴定承接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专家提示:司法会计鉴定承接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专家提示:司法会计鉴定承接与实施的基本要求近年来,针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投诉举报案件不断增加。

通过对投诉案件的分析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和实施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鉴定人超范围鉴定,二是对司法鉴定程序有异议,三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四是认为司法鉴定文书不规范,五是疏漏重要证据等。

上述情况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对司法会计鉴定特有的基本概念、程序及相关规定还不够了解,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存在较大的执业风险。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提示中所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的时间、委托鉴定事项、技术路线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理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了解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承接及实施的基本规范和要求,降低执业风险,专项审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相关概念(一)本提示所称的注册会计师,是特指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员,又称司法鉴定人。

(二)本提示所称的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办案机关委托,对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三)本提示所称的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四)司法会计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并盖章。

二、相关资质认定由于各种原因,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相对比较模糊,为帮助理解现对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相关规定1.2000年8月,司法部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和管理,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新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出台并实施,前者废止。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渝司办[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的通知(渝司办〔2006〕5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为了依法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方便当事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样本,结合实际,市局编制了《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明确了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四项登记指南和四种文本格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格式文本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指南和文本格式目录登记指南: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南二、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南三、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指南四、申请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指南文本格式:一、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三、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四、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登记申请表登记指南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南一、登记应具备的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每增加一项鉴定业务,应增加10平方米);(二)有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每增加一项鉴定业务,应增加5万元人民币);(三)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四)每项鉴定业务应有3名以上鉴定人,专职鉴定人不少于3名;(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规定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

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一)司法鉴定委托书;(二)受理通知书;(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四)鉴定笔录;(五)鉴定文书底稿;(六)鉴定文书正本;(七)送达回证;(八)收费凭据;(九)送鉴材料;(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鉴定委托书;(四)鉴定书;(五)鉴定书底稿;(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七)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九)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十)备查表;(十一)卷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19•【字号】粤高法[2009]292号•【施行日期】2009.07.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粤高法[2009]292号)本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庭、行装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院领导批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行装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章)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九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委托管理,规范刑事案件委托鉴定中的一般程序与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时,应向司法委托室移送如下材料:一、《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移送表》(附件1、从内网司法委托室目录下载);二、卷宗及移送材料签收单。

第二条司法委托室收到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移送的材料后,应办理如下事项:一、阅卷并提取鉴定机构需要的材料;二、填制《对外委托鉴定审批表》(附件2),选定鉴定机构;三、拟撰写《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附件3),报部门领导审批;四、领导批准后,向鉴定机构移送《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材料;五、办理鉴定费、差旅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等费用的借款、支付、报帐等事宜;六、确定鉴定的时间、通知相关单位人员、申请派车、协调相关事宜等;七、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程序、实体进行监督;八、鉴定结束,取回鉴定报告、鉴定材料并移送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九、委托鉴定材料归档。

第三条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向司法委托室移送材料后应办理如下事项:一、办理提审的相关手续(被告人、同仓犯等);二、与一审法院刑庭及该案一审法官联系要求配合鉴定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2.05•【字号】浙司办[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浙司办〔2007〕80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试行)》及有关图表,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各司法鉴定机构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附件:1.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试行)2.司法鉴定委托书3.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4.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5.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证6.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图表(试行)(略)二○○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1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试行)一、鉴定的受理(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11.01•【文号】司发通[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配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实施,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我部根据《决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配套制定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司法鉴定文书规范》2.《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豫司文[2010]163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豫司文[2010]163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豫司文〔2010〕16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现将《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

一、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定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通过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手段和设备,对诉讼所涉及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或利用网络技术对通过网络进行的攻击、入侵、版权侵权等行为进行判定,为诉讼中认定事实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行为。

(二)上述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该证书上写明的经营范围应具有与电子数据鉴定、计算机技术服务等相关的内容;(申报单位仅限于具备一定计算机相关技术研发能力、检测能力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它特殊单位。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子数据读取、恢复、鉴定等使用的专用设备如计算机取证勘察箱系统、电子数据取证专用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服务器、动态虚拟仿真取证系统等,电子存储介质的读取设备,鉴定专用的计算机及服务器、刻录机、打印机等;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湘司发[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司发〔2007〕116号)各市州司法局:为加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省厅制订了《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使用办法(试行)》、《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构事实。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四条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探真求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五条尊重科学,严密审慎,科学中立,客观、科学、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活动。

第六条恪尽职守,及时高效,程序合法,保障司法鉴定质量。

第七条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谋私利,维护司法鉴定人职业声誉。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探索,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司法鉴定执业能力。

第九条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依法执业,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9.11•【文号】司律通字[1991]153号•【施行日期】1991.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9月11日司律通字[199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法发〔2018〕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法发〔2018〕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法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全国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探索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等已经全部或部分完成技术和管理准备工作,进入全面应用状态。

但也有一些法院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目标不明确、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间题。

有的法院混淆了电子卷宗和电子档案的关系,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简单地理解为结案后将纸质卷宗扫描为电子档案,丧失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应具备的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持等基本功能;有的法院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中只简单解决了纸质材料扫描间题,未考虑上传到办案平台的电子卷宗便于法官调阅的功能需求;有的法院在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的同时,没有积极部署应用基于电子卷宗的案件信息自动回填、归档文件一键排序,特别是法律文书辅助生成等功能模块,未能有效减少办案法官的事务性工作;有的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上存在形式主义,脱离审判工作需要及规律,相应系统缺乏实际应用价值。

这些问题不仅不能方便法官办案,减轻审判团队负担,反而容易加大法官及辅助人员工作量,加剧“案多人少”矛盾,制约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全面推进。

司法鉴定档案文书格式(试行)

司法鉴定档案文书格式(试行)

司法鉴定档案文书格式(试行)1 案卷封面2 卷内目录3 受理通知书4 不予受理审批表5 不受理通知书6 司法鉴定协议书7 申请回避告知书8 申请回避审批表9 不予回避通知书10 司法鉴定意见书(封面、封底)11 终止鉴定审批表12 终止鉴定通知书13 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执河北省司法厅监制表二司法鉴定档案卷内目录表三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编号::关于贵单位年月日申请委托对被鉴定人鉴定事宜,经审查,属于本中心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予以受理。

请贵单位与被鉴定人并携带相关鉴定材料,于七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办理鉴定委托手续并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特此通知。

司法鉴定中心(章)年月日表四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鉴定审批表表五司法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关于贵单位年月日申请委托对被鉴定人鉴定事宜,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故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司法鉴定中心(章)年月日(注:涉及选择项,确定后将□涂黑或画“√”;未选定事项“×”。

)表六(协议书--A面)司法鉴定协议书说明:涉及选择项目的,确定后需在 □ 画“√”;未选定事项“×” 。

表七司法鉴定申请回避告知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四、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颁布司律通字(1991)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司法鉴定档案规范标准

司法鉴定档案规范标准

司法鉴定案件归档格式文本(试行)卷内目录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一、鉴定意见属于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

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能力。

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临床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

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依照规定中止鉴定。

所开支费用由被鉴定人承担,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四、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公正性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

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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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
相关格式文本》的通知
湘司发〔2009〕107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推动我省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规范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提高司法鉴定管理质量和水平,省厅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我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配套制定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相关格式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卷宗档案格式附件:
一、司法鉴定档案封一、封二
二、司法鉴定业务档案材料目录及顺序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五、司法鉴定业务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司法鉴定谈话记录
七、司法鉴定结案报告书
八、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证
九、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
十、司法鉴定档案借调、查阅、抄录、复制登记表
十一、卷内备考表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司法鉴定档案封一
鉴定机构总受案号:--------------
档案保管期限:------------------
湖南省司法
鉴定所(中心)司法鉴定案卷
机构简称年份专业门类鉴定书类别受案号↓↓↓↓↓XXXX [ ]年()鉴()字第号
委托单位/人:
被鉴定人:
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档案封二:
注意事项
一、档案卷宗材料可打印或书写,书写的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
墨水,要字迹工整,清晰规范。

二、爱护档案,借阅、查阅、抄录、复制人员不得涂抹、勾划
及乱加批语,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三、注意保密,不得拆散,不得遗失,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

附件二:司法鉴定档案目录
目录
附件三
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方:(盖章) [ ] 号
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编号:
司法鉴定业务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委托人:
年月日,我中心(所)收到你(你单位)对
进行鉴定的委托,经审查,委托鉴定的事项需要补充下列材料:
,上述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存在下列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

委托人及联系方式:
年月日
(司法鉴定机构公章)
司法鉴定业务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委托人:
年月日,我中心(所)收到你(你单位)对
进行鉴定的委托,经审查,委托鉴定的事项需要补充下列材料:
,上述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存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司法鉴定机构公章)
年月日
附件六
司法鉴定谈话记录
编号:时间:地点:
鉴定人:见证人:
委托方承办人:当事人:
记录人:
谈话内容:
鉴定人:(签名)
委托方承办人:(签名)当事人:(签名)
附件七
司法鉴定结案报告书
鉴结字[ ]第号填表时间:
附件八
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证(存根)
(司法鉴定机构公章)
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证(司法鉴定机构公章)
附件九
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
机构名称:收领时间:年月日
和委托方承办人各执一份。

附件十
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档案借调、查阅、
抄录、复制登记表
附件十一
卷内备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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