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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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宜昌市委党校蔡小娥
腐败历来是两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腐败最突出的表现莫过于职务犯罪了。要研究和预防职务犯罪,首先得了解和把握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并不是一个刑法规定的概念,但既已约定俗成并为人们广泛接受和使用,我们也就有必要明确其特定的含义。所谓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部分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以贪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非为贪利而亵渎职务,给国家、社会或者集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谋利型的职务犯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型职务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侵权型职务犯罪。这些犯罪相较于一般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国家的损害是最严重的,对于个人而言又是从政最恐怖的和最大的风险。
我国公务员职务犯罪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1990—2005年,全国立案23 0万起,220万人受到处分。其中县处级干部7万多人,厅局级干部6000多人,省部级干部200多人。仅2008年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比上年增加4.6%,重特大渎职侵权案3211件,比上年增加14.1%;县处级以上要案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29836人,比上年增加12.6%。所以,在公务员从政路上存在不少风险,搞不好就会遭受行政处分,甚至因为职务犯罪沦为刑事被告。因此,公务员如何避免陷入刑网,是关系到国家和个人的大事情。我们在座的基本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这里我们一起来探讨职务犯罪及其预防这个专题应当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一、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及其特点
(一)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罪名简介
在79刑法中,有关公务员职务犯罪设有十几个罪名,97刑法修订后,公务员常见职务犯罪达到48个罪名,可分为三类:
一是贪污贿赂罪。除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之外还包括刑法分则第8章所规定的9个罪名,即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是渎职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中规定的36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等。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4章中规定的6个罪名,即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
由于时间关系我重点介绍常发的一些罪名。
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一是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对于贪污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要求行为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
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对于犯本罪可能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是,行为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且情节较轻,或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对于犯本罪可能判处死刑的是,行为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
2、受贿罪。特点如下:(1)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2)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叫准受贿。(3)委派问题。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本罪。但前提是利用了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4)约定问题。如受贿当时双方约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之后收受行贿者的财物也构成此罪。(5)个人非法占有,而非单位。如果是单位则构成单位受贿罪。(6)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由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7)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索贿受贿罪的主体范围,领导的身边人,包括关系密切人搞腐败,甚至包括离职的高官利用领导的影响力搞腐败,也会受到刑法的追究。
3、挪用公款罪。特点:(1)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还包括被委派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2)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3)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如果是由单位集体决定的则不构成该罪。(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的专有使用权,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挪用在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钱物及公家的国库券,也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除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中的特定公物以外,挪用其他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虽然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6)与挪用特定款物罪不同,前者是挪用归个人使用;后者是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挪作其他生产、工作等单位使用,即未做到“专款专用”,对象并不限于公款,还包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