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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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南康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南康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赣州市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增、减、挂”工程及重大民生工程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全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房产、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司法、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等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行为。

第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或弃房)的,可以给予奖励。

奖励的最高标准按相应类别主房建筑补偿费的10%的设定。

未按时腾地(或弃房)的,不得予以奖励。

奖励的办法及不同时间段的奖励比例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确定,并在征地拆迁方案中明确。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第六条实施土地征收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进行公告。

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四、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
.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二)分户
.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四)安置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的,实行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符合房屋安置条件的被征迁人可以选择货币或房屋安置;被征迁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的,只能选择货币安置。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被征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缴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选择货币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பைடு நூலகம்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见附表),但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按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房屋安置
()房屋安置面积在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按照人均—平方米确定: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一、202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多少钱一平米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多少钱一亩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地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二、房屋拆迁包括哪些法定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房屋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较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6•【字号】赣州市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赣州市政府令(第29号)《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6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赣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规划控制区域。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有序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市、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介绍201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经修改完善,于2010年10月29日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出台的一个重要文件,对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出台《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背景和目2005年8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补偿安置办法》(赣市府46号令),自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土地保障作用,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市中心城区六大片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快速发展,46号令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主要反映在一是界定范围狭窄,只限于章江新区(即水南镇),其它镇(街办)、工业园和工业基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各不一样;二是国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标准;三是随着六大片区建设的全面展开和纵深推进,各片区间执行的标准不一,不能公正公平地对被征地农村集体和村民实行同城同价;四是拆迁安置的“拆一返一”政策刺激了违章抢占房屋的行为;五是操作程序上存在欠缺。

特别是对部分困难农户住房狭小与其他农户房屋富余的情况,在安置政策上差距太大,有失公平。

为此,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在2009年7月23日召开的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上指出:征地拆迁是一个大难题,建议由市政府专题研究这个问题,出台系统的政策措施,做好当前征地拆迁和制止违章建筑等工作,着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南康征地补偿多少钱1平?

南康征地补偿多少钱1平?

南康征地补偿多少钱1平?南康征地补偿一平米的数额应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没有规定的数值,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但前提是评估报告的程序要合法,否则评估报告是不能做为补偿认定依据的。

,同时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

▲一、南康征地补偿多少钱1平?南康征地补偿一平米的数额应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没有规定的数值,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但前提是评估报告的程序要合法,否则评估报告是不能做为补偿认定依据的。

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的规定:南康市东山街办、蓉江街办、潭口镇25095;镜坝镇、龙岭镇、唐江镇、凤岗镇、龙华乡23900;朱坊乡、太窝乡、三江乡、潭东镇22700;浮石乡、龙回镇、赤土畲族乡、横寨乡20333;大坪乡、横市镇、隆木乡、坪市乡、麻双乡、十八塘乡21510相关规定;一、概念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二、基本原则(一)主导性原则。

选择主导的地类和耕作制度进行测算,用主导农用地收益反映测算范围内的农用地客观收益。

(二)适当从高原则。

在依据现状农作物产值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改进生产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收益。

(三)协调平衡原则。

考虑土地等级状况,与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相协调,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征地土地年产值标准究竟怎么算,被征地人补偿计算不能含糊。

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的规定有哪些?南康市东山街办、蓉江街办、潭口镇25095;镜坝镇、龙岭镇、唐江镇、凤岗镇、龙华乡23900;朱坊乡、太窝乡、三江乡、潭东镇22700;浮石乡、龙回镇、赤土畲族乡、横寨乡20333;大坪乡、横市镇、隆木乡、坪市乡、麻双乡、十八塘乡21510。

南康区属于赣州市的中心城区,最近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征地也在各处广泛的开展。

征地就要给被征收者一定的赔偿,其实因为赔偿的不一致就极容易产生纠纷,那么了解征地赔偿的地方规定就十分重要了,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关于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的具体内容。

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为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并给予被征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两种模式。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模式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022年南康市龙岭镇安置房补偿方案

2022年南康市龙岭镇安置房补偿方案

2022年南康市龙岭镇安置房补偿方案Xx市xx镇安置房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即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

征地补偿费用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省、市及区政府明确的相关标准执行。

安置方式由征收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预留用地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指标。

预留用地指标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

货币结算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南康105国道二期拆迁公告

南康105国道二期拆迁公告

南康105国道二期拆迁公告
一、征收范围
南康105国道二期改扩建(滨湖大道至双桥段)一期剩余9公里项目双桥镇境内红线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二、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60天,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9月4日为征迁安置补偿签约时间。

三、实施单位
寿县双桥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确定为安置人口的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合法房屋或经认定为可以补偿的房屋,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 文件规定执行。

对利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交纳税款的,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文件规定,给予停产、停业的
损失补助费。

(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1.经认定作为安置人口公示后无异议的,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集镇规划区内的安置人口拆迁住宅用房有效面积为人均50㎡,不足部分按100元/㎡补齐,补齐部分按砖混结构九成新予以补偿。

大于人均50㎡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经认定为合法面积的,按基准价补偿。

按人均建筑面积35㎡调换安置住房,按基准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集镇规划区外的安置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35㎡等面积调换安置住房,结合楼层系数找补结构差价。

大于人均35㎡建筑面积的,剩余部分按基准价补偿;小于人均35㎡建筑面积的,安置对象可以按基准价结合楼层系数购买至人均35㎡。

赣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赣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赣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赣州市是江西省的一个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在逐步展开。

拆迁补偿标准是广大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赣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我们特编此文,详细介绍相关政策和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赣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搬迁补助和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一般是按照房屋的实际评估价值来确定,同时还会考虑房屋的使用年限、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对于租赁房屋、临时搭建房屋等特殊情况,也会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和政策规定。

其次,过渡补助是指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居民在搬迁过程中所需支付的房租、搬迁费用等额外费用的补助。

这一部分的补助标准一般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旨在帮助被征收房屋的居民顺利完成搬迁过渡期,减少他们的经济压力。

另外,搬迁补助是指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居民在搬迁过程中所需支付的搬迁费用、装修费用等的补助。

同样,这一部分的补助标准也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旨在帮助被征收房屋的居民尽快安置好新居,恢复正常生活。

最后,除了上述提到的补偿标准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费用,比如临时过渡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这些费用的补偿标准也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旨在全面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赣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广泛的政策体系,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充分尊重被征收房屋的居民的意愿,积极引导他们理性对待拆迁工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广大市民更加了解赣州市拆迁补偿标准,增强大家对拆迁政策的信心和理解,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和谐稳定发展。

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

赣州市政府关于对南康市东山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

赣州市政府关于对南康市东山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

赣州市政府关于对南康市东山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局部调整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10
•【字号】赣市府字[2009]37号
•【施行日期】2009.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赣州市政府关于对南康市东山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
整方案的批复
(赣市府字〔2009〕37号)
南康市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恳请批准〈南康市东山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请示》(康府文[2009]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完成了《南康市东山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该调整方案于2008年12月26日通过了专家组的评审,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同意你市东山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二、此次调整涉及用地规模为3.34公顷(均为林地)。

南康市东山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中的各类主要控制指标不得改变。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尽量少占用耕地。

三、请在经批准的规划调整方案的指导下,尽快组织落实调整方案中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并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
作。

此复。

二○○九年二月十日。

李坊伟、李干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坊伟、李干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坊伟、李干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赣行终4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方石清王丽君古豪莉【审理法官】方石清王丽君古豪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坊文;李坊辉;李坊讯;李干和;李坊勇;李坊伟;李干通;李坊祁;李坊明;李干辉;李茂生;李干明;陈连英;李清华;李清辉;李干健;李坊建;李干燕;江金英;陈英;李干桂;赣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坊文李坊辉李坊讯李干和李坊勇李坊伟李干通李坊祁李坊明李干辉李茂生李干明陈连英李清华李清辉李干健李坊建李干燕江金英陈英李干桂赣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坊文李坊辉李坊讯李干和李坊勇李坊伟李干通李坊祁李坊明李干辉李茂生李干明陈连英李清华李清辉李干健李坊建李干燕江金英陈英李干桂【当事人-公司】赣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梁秀山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原江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梁秀山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原江梁秀山【代理律所】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坊文;李坊辉;李坊讯;李干和;李坊勇;李坊伟;李干通;李坊祁;李坊明;李干辉;李茂生;李干明;陈连【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李坊文等21名村民以赣州市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是否合法;二是李坊文等21名村民作为村民个人请求给付土地补偿费、预留地,主体是否适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李坊文等21名村民以赣州市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是否合法;二是李坊文等21名村民作为村民个人请求给付土地补偿费、预留地,主体是否适格。

沈仁海、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仁海、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仁海、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赣行终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红葛章华彭彩玲【审理法官】郑红葛章华彭彩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仁海;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沈仁海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沈仁海【当事人-公司】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伟春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伟春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伟春【代理律所】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仁海【被告】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根据沈仁海起诉状以及提供的证据,肖建雄与南康区蓉江街道莲花村谢启光等14户农户签订租田协议,用于种植大棚草莓等农作物。

沈仁海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所诉行政强制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故沈仁海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赣州市南康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集镇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由南康区人民政府授权,自然资源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

沈仁海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系南康区人民政府实施或委托实施的土地强制行为,原审经释明后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赣州市南康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赣州市南康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赣州市南康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责南康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主管全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是:(一)负责协调管理全区公益项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区人大会议批准或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储区域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工作;(二)负责拟定和审核全区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相关政策、实施方案;(三)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设性意见以便决策;(四)负责核实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资金和安置用地概算,审核拨付各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资金;(五)负责考评考核和培训参与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抽调人员及发放相关工作考评考核补助;(六)负责按项目建立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档案,督导相关单位履行土地房屋征收及安置职责,协助项目指挥部研判遗留问题和争议事项;(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部门基本情况南康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预算单位1个,无下属预算单位。

编制数15人,全额事业编制15人,实有人数22人;其中:全额事业在职人数15人,聘请人员7人。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表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59983.37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48.37万元,较2016年减少246.48万元,减少83.59%;本年收入合计59983.37万元,较2016年增加58789.35万元,增长4923%,主要原因是:征地拆迁专账资金纳入决算,金额增加,收入增多。

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59934.49万元,占99.92%;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5万元,占0.00083%。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总计59983.3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59869.6万元,较2016年增加58742.6万元,增长5212.29%,主要原因是:征地拆迁业务增多,开支增多;年末结转和结余113.76万元,较2016年增加46.74万元,增长69.02%,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逐年减少开支。

刘建红与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土地纠纷上诉案

刘建红与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土地纠纷上诉案

刘建红与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土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赣07行终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建红;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当事人】刘建红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当事人-个人】刘建红【当事人-公司】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代理律师/律所】李长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明斌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赖艳江西公仁(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长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明斌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赖艳江西公仁(信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长东刘明斌赖艳【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江西公仁(信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建红【被告】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本院观点】关于房屋所在区域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随卷移送的证据以及本院网络询问协调笔录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房屋所在区域的认定问题。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规划中载明“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包括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和蓉江新全域:南康区蓉江街道、东山街道、龙岭镇、镜坝镇、太窝乡全域以及唐江镇、朱坊乡、龙华乡的部分行政村(居委会);……”。

上诉人房屋所在地不属于上述范围内,不属于城市规划区。

其次,关于测绘面积问题。

2020年3月17日,在赣州市南康区干部见证下,依法委托江西省水星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南康分公司测绘人员对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进行了测绘,并出具了《测绘评估报告》。

南康拆迁协议书

南康拆迁协议书

南康拆迁协议书甲方(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城市建设需要,需对乙方位于南康区的房产进行拆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拆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拆迁范围及对象1.1 拆迁范围:本次拆迁涉及乙方位于南康区_______路_______号的房产。

1.2 拆迁对象:乙方所有的房屋、附属设施及相关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拆迁补偿2.1 补偿方式:甲方同意以货币补偿和/或产权置换的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2.2 补偿金额:根据双方协商及评估结果,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

2.3 产权置换: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位于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的房产作为产权置换。

第三条拆迁时间3.1 乙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完成搬迁。

3.2 甲方应在乙方搬迁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金及/或办理产权置换手续。

第四条搬迁费用4.1 乙方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2 甲方应提供搬迁所需的必要协助。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补偿金或办理产权置换手续,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金额的_______%。

5.2 若乙方未能按时搬迁,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补偿金总额的_______%。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可提交至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赣州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赣州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南康区所属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南康区其它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地拆迁责任主体由南康区人民政府授权,国土和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地补偿(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现行补偿标准执行,耕地上农作物给予青苗补偿费(标准见附表1);(二)地面上零星果树给予青苗补偿(标准见附表4);(三)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预留用地按所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实行货币结算或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四、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2.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3.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赣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是怎样的

赣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是怎样的

赣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是怎样的法律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该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包括三部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这两项标准是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地上物和青苗费。

在赣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中,当众所周知,国家征收农民的土地之后,就必须要给予农民相应的征地补偿,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导致出现纠纷时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没有具体的规矩,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应该协商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等问题的出现。

▲2017年赣州市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为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并给予被征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内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安置两种模式。

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安置模式由各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民政、审计、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022年下半年南康窑边村镜坝村拆迁文件

2022年下半年南康窑边村镜坝村拆迁文件

2022年下半年南康窑边村镜坝村拆迁文件(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

(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3日)】。

(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4)改办发【20XX】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

(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X策。

(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X裁决。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X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11)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

(12)申请强制拆迁。

(行X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给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关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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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b5E2RGbCAP一、适用范围南康区所属赣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对征收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南康区其它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p1EanqFDPw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地拆迁责任主体由南康区人民政府授权,国土和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DXDiTa9E3d三、征地补偿(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现行补偿标准执行,耕地上农作物给予青苗补偿费(标准见附表1);(二)地面上零星果树给予青苗补偿(标准见附表4);(三)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减去所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 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用地;预留用地按所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实行货币结算或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和被征地农民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镇村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村民住宅用地。

RTCrpUDGiT四、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5PCzVD7HxA2.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jLBHrnAILg3.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xHAQX74J0X“一户一宅”及住房面积认定程序:由被拆迁户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审核通过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LDAYtRyKfE(二)拆迁补偿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房屋结构、装修补偿(标准见附表2);2.拆迁合法住宅房屋,按标准向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农具搬迁损失费、安置过渡费(标准见附表5)。

(三)奖励、补助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标准见附表6)。

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拆迁的,不予奖励。

Zzz6ZB2Ltk (四)安置拆迁合法住宅房屋的,实行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两种安置方式。

符合房屋安置条件的被征迁人可以选择货币或房屋安置;被征迁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的,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dvzfvkwMI1被征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迁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缴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选择货币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

rqyn14ZNXI 对被征迁人预缴的安置房购房款,每年按银行同期定期一年存款基准利率向被征迁人支付利息,在交房时进行结算。

EmxvxOtOco对因继承等法定原因,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因征地拆迁已享受房屋安置或者宅基地安置的,对其剩余房屋的拆迁,只给予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但原房屋安置面积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在人均60平方米内按照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补足安置。

SixE2yXPq51.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见附表8),但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

6ewMyirQFL2.房屋安置(1)房屋安置面积在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①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

②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kavU42VRUs③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

④被拆迁人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无住宅房屋的,不予安置。

⑤因分户导致的房屋产权分割,经过审核认定属恶意分户的,不予安置。

(2)安置房屋购房款结算方式: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累计结算安置房购房价款(标准见附表7)。

y6v3ALoS89(3)安置面积有差异的结算方式:被拆迁户根据确定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

因户型面积差异在10(含)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对应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返迁安置房成本价进行结算(标准见附表7)。

M2ub6vSTnP(4)安置房屋户型。

安置房屋的户型分为二室一厅(约60 m2)、二室二厅(约80、100 m2)、三室二厅(约120 m2)、四室二厅(约140 m2)等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0YujCfmUCw(5)安置房屋选房顺序。

按弃房(拆除)验收时间先后排序,并予以公示。

(五)安置房建设1.安置房屋建设。

由区政府分区域统一建设安置房屋。

2.安置房屋选择。

由被征迁人在区政府统一建设或指定安置的房屋中按拆迁时间先后排序自由选择。

五、房屋安置的对象及安置人口的认定(一)安置对象选择房屋安置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2.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eUts8ZQVRd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二)分户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

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

sQsAEJkW5T2.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三)安置人口安置对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积35平方米:1.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3.夫妻生育两个女儿并且领取了《纯女户证明》的。

六、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一)拆迁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给予相应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2、附表3)。

(二)对村组集体房屋的拆迁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实行置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

(三)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对原属合法住宅用房,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

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且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前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对实际用于经营部分,增计该部分拆迁补偿奖励金额的30%(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GMsIasNXkA(四)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

对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

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TIrRGchYzg(五)拆迁经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临时用地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经明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当无偿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7EqZcWLZNX七、违法建筑的处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3.在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4.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1.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2.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3.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4.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突击养殖、种植的。

(三)违法建筑的处置。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一律直接拆除,不予补偿。

八、坟墓迁移(一)涉及坟墓迁移的,按标准给予迁坟补偿及奖励(标准见附表9);无主坟墓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迁移。

(二)坟墓安置点由区政府统一规划建设,进行集中安置,并做好相应大小坟类的挂面,自行迁移。

九、法律责任(一)被征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迁人,视同补偿到位。

lzq7IGf02E(二)在征地公告规定时间内,被征迁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搬迁。

在限期内仍不腾地搬迁的,由实施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zvpgeqJ1hk(三)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

被征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NrpoJac3v1(四)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nowfTG4KI(五)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fjnFLDa5Zo十、其它(一)被拆迁人房屋被征收后,不允许搭建临时过渡房,相关部门不得给被拆迁户批准宅基地用于兴建住宅房屋。

(二)凡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协议,或已签订协议但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配合拆除房屋的,不给予上述奖励和补助。

tfnNhnE6e5(三)国有土地上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安置;也可按本方案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达成协议。

HbmVN777sL附件:1.南康区征地补偿标准2.南康区住宅房屋结构、装修、附属房屋补偿标准3.南康区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4.南康区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5.南康区房屋拆迁搬家补助、安置过渡费标准6.南康区拆迁奖励标准7.南康区安置房屋购置、返迁安置房成本价格标准8.南康区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9.南康区坟墓迁移补偿、奖励标准附件1:南康区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序号地类区域范围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水田、菜地、果园、精养鱼塘旱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宅基地其它集体建设用地滩涂、荒草地1 东山街道、蓉江街道、镜坝镇、龙岭镇、南水新区40068 26846 14024 26846 14024 80142唐江镇、龙华乡、朱坊乡、太窝乡38046 25491 13316 25491 13316 7609 3 龙回镇36861 24697 12901 24697 12901 7372注:1.水稻、蔬菜、水产等农作物青苗补偿费2232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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