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唐山市物价局

唐山市房产管理局

唐价经费字[2007]14号

关于印发《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物价局唐山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唐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中心区(含路南区、路北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各县(市)及市中心以外各区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性质、内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配套建设且产权为业主共有的汽车停车位使用费、停车场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住宅区物业服务费和电梯及加压供水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指导标准由市及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业

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标准,在物业服务费指导标准及其浮动幅度内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别墅区及非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住宅自用部位、设施维修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要将与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合同应载明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坐落在市中心区的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报市物价部门和市房管部门备案;坐落在县(市)区的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报当地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要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由下列因素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10、法定税金;

11、企业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理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费应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区域内的明显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交纳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的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五条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为收费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商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走廊、楼梯等公共照明电费,由相关业主合理分摊,单独收取。

第十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各级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