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2020年整理).pdf
全民所有制企业守则

全民所有制企业守则前言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属于全体国民共同所有、由国家代表所有全面管理。
为了确保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制定本《全民所有制企业守则》。
本守则适用于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全体从业人员,旨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忠诚敬业1.1 全体员工应忠诚于国家和企业利益,始终以国家和企业的长远发展为己任。
1.2 全体员工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秉持高尚的职业精神,忠实履行职责,为企业创造价值。
二、诚信守约2.1 全体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合同、协议和承诺。
2.2 全体员工应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对内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
三、维护企业利益3.1 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保障企业业绩稳定增长和经营成果。
3.2 全体员工应爱护企业财产,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3 全体员工应确保企业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保密,不得泄露或盗用。
四、促进公平公正4.1 全体员工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搞权色交易,不得寻求非法利益。
4.2 全体员工应追求公正,不歧视任何人,尊重员工权益,建立公平的人际关系。
五、培养创新精神5.1 全体员工应积极提升业务水平,不断研究和掌握新知识、新技能。
5.2 全体员工应鼓励创新,勇于尝试新方法和新思路,推动企业持续创新和进步。
六、关心员工福利6.1 全体员工应关心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6.2 全体员工应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做好职业健康和安全的防护工作。
结语全民所有制企业守则是全体员工行为准则的基石,是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全体员工应切实践行守则内容,共同为企业的繁荣和发展而努力!。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pdf

国有资产管理法【教学重点难点】:通过学习本章,了解国有资产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
掌握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
熟悉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1 国有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2 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
【教学内容】:第一节概述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坚持国家上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体制。
设立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1 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监管对象:中央企业(不包含能业)的国在资产。
3 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管本级国企。
4 各级国资委向本级目政府报告工作。
5 国资委职责:行使出资人职责;推进国企改革,重组;推进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担负考核,奖惩;监管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6 国资委的义务:推进国资合理流动和优化效益;保证,提高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探索管理方式体制;加强监管,促进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指导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管独立权;指导、协调企业发愤中的问题。
二.国资企业监管内容:(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1.任免2.考核(二)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拟制)1.企业重组次逞方案或章程为审拟。
2.①合并,定立;②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③注册资金变动;3.产权转让4.选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内部机构。
5.协调矿产。
调控工资分配(三)对企业资产的管理1.产权界定结构2.收益、发展3.派监事会稽查4.保值增值三、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一)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监管1.企业变更(经营方式、主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
5、《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
6、《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1998年5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8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8、《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9、《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企业法第6章(国有)

国有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国有企业管理关系, 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国家与国有企业举办者、国有企业之间围绕 国有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行使、终 止所发生的具有命令和服从性质的管理关系; 国有企业内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关系; 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联系的企业内 部协作关系; 与管理国有企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国有企业,发起人应在政府或政府 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提交下列材料: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主管 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企业章程;资金 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材料;厂长 (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 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企业即告 成立。
三、国有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 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 对国家授予其他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 (二)按劳分配为基础的原则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三条
企业的运行机制表现为“他权制”;
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国有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管理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法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PPT课件

2、监事会的职责及工作方式与稽察特派员的 职责及工作方式基本相同
6、投资决策权
7、留用资金支配 权
10、劳动用工权 11、人事管理权 12、工资、奖金
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
置权 14 、 拒 绝 摊 派
8、资产处置权 整理ppt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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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厂长负责制 (二)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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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长负责制
1、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地位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
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 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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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代表大会
1、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 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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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 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 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 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调查、核实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 情况,并可以要求被稽察企业作出必要的说明;
(4)向被稽察企业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向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
以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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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企业法

第 六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 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 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第 六 节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 产经营条件;
3.对合伙人权利的限制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 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 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 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 利益的活动。
4、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和承担: 协议、协商、实际出资比例、 平均分配。 注意:不得将损益分给部分人。
第 五 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特征: 1).契约式企业
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按合作企业 合同约定
2).法人或非法人企业 3).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方式多样化
企业 不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 责任公司,各方以投资比 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 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等折成股金,货币形式示 现各方投资比例 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型企业 各方区别不同情况对公司承担 责任 除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还可 以其他财产权作为出资,也无 需折成股金计算各方投资比例 依据各方的合同约定确定 允许外方依法在合作期限内先 行收回投资
3、私营企业是赢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 四 节 私 营 制 企 业 法
分类:
1.私营独资企业 2.私营合伙企业 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第 四 节 私 营 制 企 业 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1988.03.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的说明──1988年3月3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吕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简称《企业法(草案)》)是1985年1月由国务院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十八次、二十次、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今年3月,根据全国人民讨论的情况,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提交这次大会审议的草案。
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向大会作说明:一、起草过程《企业法(草案)》是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调查、试点之后产生的。
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要制定工厂法。
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又提出,要改革企业领导体制。
之后,在彭真同志领导下,成立了工厂法起草调查组。
1981年,国务院讨论了调查组起草的工厂法草案。
鉴于当时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为了使企业有所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和《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1983年末,中央领导同志再次提出要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实行厂长负责制,抓紧企业法的制定工作。
1984年年初,彭真同志就起草企业法问题带领调查组先后到华东、东北等地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1984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大连、常州等6个城市进行厂长负责制试点。
在此期间,中央书记处、赵紫阳同志曾多次听取调查组汇报。
指出,要继续抓紧企业法的制定工作,同时要认真搞好厂长负责制试点。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推动了企业法的制定工作。
新时代全面完成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方案

新时代全面完成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经过多年改革,我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已完成90%以上,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及《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全面完成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实现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一)分类推进改制。
对国有企业中经营情况不良且不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关停清算;需继续保留的国有企业一般应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子公司;条件成熟的可直接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者转让全部国有产权。
(二)制定改制方案。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已列入今年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的按事业单位登记的国有企业,应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优化公司制改制方案。
(三)严格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子公司,由市国资办批准;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和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关停清算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清算注销。
改制方案涉及改变职工身份和职工劳动关系或进行人员分流安置、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的,在报国资办审批前,应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第六章 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业法

第六章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业法第一节全民有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特征:(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商品经济组织。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经济组织。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组织。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从广义上讲,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狭义上讲,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工业企业法的调整对象P92 四个方面的经济关系。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的条件P93 七个方面的条件(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变更(1)企业的合并;(2)企业的分立;(3)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是指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等方面的变更。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1)终止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四)企业终止的清算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清算组进行清算。
企业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在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全部债务时,一般应在支付必要的清算费用后,并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是职工工资;二是国家税收;三是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一是产供销方面的权利;二是人、财、物方面的权利(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三大义务,即企业对国家、对社会、对职工的义务)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全面负责,企管委员会协助决策,职代会民主管理,党组织保证监督。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第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
第二章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承包内容。
第九条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五)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上交利润基数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润额(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是指依法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部分,下同)为准。
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可以承包前二至三年上交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
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可参照本地区、本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进行适当调整。
国有全民企业章程范本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企业依法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第二条本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对国家授予本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企业的宗旨是。
第四条本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后,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名称、住所与经济性质第六条本企业经批准,名称为。
路第七条本企业住所:市区街号,系自有租赁,租期为年。
第八条本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第三章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第九条本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流动资金万元。
第十条本企业注册资金来源为拨款万元,投资万元。
第四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十一条本企业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是,是主营:,兼营:。
(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十二条本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报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
第五章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终止程序及其职权第十三条本企业的组织机构拟设。
第十四条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厂长、(经理)。
第十五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主管部门委任、(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经主管部门批准,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由主管部门提出并征职工代表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报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本企业建立以厂长、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并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六章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第十七条本企业按国家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帐目,并按期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第十八条本企业按国家规定上缴利税,上缴利税后,留利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百分之五十用于企业发展基金,百分之三十用于职工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用于职工奖励基金。
第七章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九条本企业劳动用工指标由确定,在指标内采用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企业依法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第二条本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对国家授予本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企业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 。
第四条本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后,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名称、住所与经济性质第六条本企业经__________批准,名称为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企业住所:__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街_____巷/号,系自有、租赁,租期为_____年。
第八条本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第三章: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第九条本企业注册资金为________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______ 万元,流动资金_____ 万元。
第十条本企业注册资金来源为_____ 拨款_____ 万元,投资______ 万元。
第四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十一条本企业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是,主营:________ ,兼营:________ 。
(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十二条本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
第五章: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终止程序及其职权第十三条本企业的组织机构拟设: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条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厂长、经理。
第十五条本企业汉定代表人的产生由主管部门委任、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经主管部门批准,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由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职式代表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报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本企业建立以厂长、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并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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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概述编辑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2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本款删除)第三条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十三条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3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编辑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编辑第二十二条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
(本条删除)第二十四条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指令性计划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和计划内分成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第二十七条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
第二十九条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三十条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
第三十三条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第三十四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
第三十五条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
(本款删除)企业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六条企业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
第三十七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第三十九条企业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十条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第四十一条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5第四章厂长编辑第四十四条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一)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者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
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三)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六)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第四十六条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
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前款所称重大问题:(一)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
(二)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和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三)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第四十八条厂长在领导企业完成计划、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6第五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编辑第四十九条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设的权利;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五十条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五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三条车间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组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工人直接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
7第六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编辑第五十五条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统一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保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所需的计划供应物资,审查批准企业提出的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计划;任免、奖惩厂长,根据厂长的提议,任免、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考核、培训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本条删除)第五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目标,为企业提供服务,并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一)制定、调整产业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
(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咨询、信息。
(三)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五)逐步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提供企业所需的由地方计划管理的物资,协调企业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努力办好与企业有关的公共福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
8第七章法律责任编辑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