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跨县市)设立一个分公司-到底怎么交税【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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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跨县市)设立一个分公司,到底怎么交税【税务实务】

最近,集团准备设立一个异地(跨县市)分公司,目的在于深入服务地,提供更完善的配套服务,分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第一时间为客服提供后续服务,分公司采取的形式是非独立核算,也就是统一核算。

集团要求,分公司的税都在总部交!请税务部给意见,税务部梳理了一下思路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条款第四条第(三)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从上述条例,我们可以理解,如果异地机构移送货物不需要视同销售至少得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统一核算

第二、不用于销售

1、

统一核算也可以说成非独立核算,与独立核算的区别是这样的。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

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2、

不用于销售是什么样一个概念呢?

国税发(1998)137号文对此项用于销售的解释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所以,如果受货机构想要不就地缴纳增值税,那么至少要做到,不独立核算,不开具发票,不收款。

3、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样操作真的就没有风险吗我觉得未必。这里面我至少从下面几个方面来思考。

首先,分公司是否适用于视同销售条款第四条第(三)点,也就是这里分支机构和分公司是否概念上有差异?

因为不管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从国税发(1998)137号,我们都没有明确的看到分公司字眼,都是机构之间,受货机构。也许你觉得机构之前就是默认是分子公司,那我觉得还不够严谨。

从广义来讲,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了分公司,即分公司是公司分支机构的一种。从狭义来讲,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申请营业执照,可以

独立经营,民事责任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时由总公司承担;而分支机构一般指办事处、联络处一类的机构,不具有经营权,只是起到在异地为总公司进行联络作用。

所以从上面可以看出,分公司就不能完全等同于分支机构,虽然广义来说分支机构是含了分公司,但是我觉得《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讲的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中的机构更多的是偏向于一般的办事处、联络处、项目部之类的一些机构。而分公司是否适用毕竟分公司是进行了独立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的。那么这里确是一个风险点。

其次,视同销售条款第四条第(三)点的统一核算到底是不是前面我们对统一核算的理解那种概念,还是它仅仅是指的增值税的统一核算,也就是统一核算销项进项那么如果不是,作为分公司来说他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肯定是不能统一核算销项进项的(税总批准的除外)。这又是政策适用的另外一个风险点。所以,有了这两个疑问,我们按照这个视同销售政策来操作分公司不就地纳税的措施就存在很大的漏洞,其实,我觉得设立一个分公司,你又何必整那么复杂,搞成独立核算,就地纳税就行了,这么绕来绕去,感觉风险都没把控到位。

小编寄语: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

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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