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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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

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监督人员实行统一考核制度,考核工作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含县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有独立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在编专业人员。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监督人员,地级市不得少于5人,县(含县级市)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和适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交通工具。

3、有健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档案完整。

第六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1、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并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

2、具有工程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范标准;

4、具有省建设厅确认的建设执法资格;

5、每年须参加省厅安全办组织的教育培训;

6、身体健康,符合法定工作年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七条省建设厅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第八条对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厅有关文件情况;

2、所监督项目(抽查2个)各有关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章及规范标准情况;

3、符合监督机构条件的情况;

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5、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九条对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厅有关文件情况;

2、所监督项目(抽查1个)各有关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范标准情况;

3、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4、符合监督人员条件情况;

5、参加省厅安全办组织的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条省建设厅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

省建设厅将通报考核结果,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第^一条考核结

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1、监督人员数量、设施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五条有关规定的;

2、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3、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4、因监督人员严重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第十二条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2、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3、因监督失职、渎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安全监督意见书的;

5、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6、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市、县(含县级市)监督机构和人员经省建设厅组织考核合格后,颁发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成限期整改并通报市、县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取消上岗资格。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建筑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白发布xx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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