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训

福建商学院学生实训报告实训项目:合同法实训

系部:通识教育学院

指导教师:刘耀宏

学生姓名:王瑶

班级:2018级文秘1班(2班)

学号:201813011216

填表日期:2020 年 6 月19 日

实训目的: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此次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让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也让我们认识到了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徇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次学习也为日后工作中关于签订合同甚至对合同中条款审核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

实训报告实训内容及过程: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特点

1.以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具有相对性

3.主要具有补偿性

4.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形态

1.预期违约

明示违约:一方当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默示违约:一方以自己的行为标明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合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买卖合同

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化

包括内容的变化与主体的变化。

内容的变化称为合同的变更。主体的变化称为主体的变更,具体包括债权的让与、债务承担与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更改是消灭旧债成立新债的手段,对于旧债而言是一种债务消灭的原因,旧债上附着的利益与瑕疵一并归于消灭。

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并不是合同之债消灭原因,合同上所附着的利益与瑕疵依然存在,只是在加重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征得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抵押等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更改则失去同一性。

变更本身的明确性

详见《合同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本次课程讲解了对标的物,所有权,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还有特种买卖和关于这方面的案例分析的学习。上诉也列出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条款和对违约的法律解释。

注:实训成绩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