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废水排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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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废水排放规定

1 目的及范围

减少生活废水排放总量,达到达标排放,减少水源污染.公司

运行中所有产生的生活废水

2 职责

公司办公室部门负责人负责此规定的监督执行,指定专人检查

生活废水排放的符合性;

3. 管理要求:

3.1 各部门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

《排污申报登记表》,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

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制定本行

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取得排污许可证。

3.2 鼓励采用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减少污水排

放量;饭店、宾馆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经设施

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设施

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

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监视监测等各项

规章制度。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3.3 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建立污水

处理设施事故预案,当发生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转,立即采取

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必要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4 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

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

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

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

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3.5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

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

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3.6 公司应指定专人检查生活废水排放的符合性检查,对污水排放

设施完好性、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发生违章排放等行为进

行检查;

4 相关记录

4.1 污水排放监测报告、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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