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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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决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决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深府[1999]16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09.08【实施日期】1999.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决定的通知(1999年9月8日深府〔1999〕1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整顿和规范我市建设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作如下决定: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镇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把工程质量状况列为考核行政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除了中央和广东省直接管理的项目外,包括华侨城、南油工业区、蛇口工业区、盐田港指挥部、龙岗大工业区、沙头角保税区、盐田港保税区等在内的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等手续。

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监管办法.doc

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监管办法.doc

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从根本上促进建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市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XXXX〕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乙级同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确定为B级企业:XXXX年无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丙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丙类企业:XXXX年发生在XXXX年,新建地方建筑企业和新建外国建筑企业。

(4)D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D级企业:XXXX年度考核在XXXX年(除以公历年)进行一次,各施工企业没有XXXX年在建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前一年的2+级(3)公告。

确定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公布最终结果。

(4)如果当年XXXX发生2起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则认定D 级企业无时限。

(三)虚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4)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D 。

级(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监督实施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管理。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西新区管理委员会、各中心镇负责辖区内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并汇总相关奖惩情况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报告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城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进行评分,确保评分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对建筑企业实行分级管理(一)a类主要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主要以抽查。

为主(二)在企业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将对本企业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查,检查范围为5XXXX年度评估和首次评估活动,D级企业将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外国常驻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评级为D的外国常驻企业将退出建筑市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建设局)、新区城建局,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两次试行,目前条件已基本成熟,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办法》的规定,请未办理企业信息卡的市属施工企业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办事指南中“9.3企业信息卡办理和更新指南”的要求,申报基本信息,办理企业信息卡,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二、根据《办法》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每6个月一次,对施工企业此前2年内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开展阶段信用评价。

为全面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请各施工企业按照《办法》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于2012年8月20日前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申报2010年9月1日以来的良好行为信息(已经申报的不再重报),同时向我局相关部门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经核查符合要求的,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三、企业申报的年度纳税,是指施工企业在我市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及相关附加税的累计总和。

企业应当提交由法人注册地或分支机构注册地、工程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宝安、龙岗为税务所)开具的年度《通用纳税证明》。

四、请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办理金建数字证书,并按《办法》规定,对《办法》实施前6个月内其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开展履约评价,于2012年8月20日前登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填报履约评价结果。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诚信管理,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诚信管理行为。

第三条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应当坚持自愿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诚信管理,促进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诚信管理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当强化内部诚信意识,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强诚信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诚信意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诚信档案,将诚信考核纳入员工年度考核体系。

第六条建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商业欺诈、价格欺诈等行为;未经建筑人员资格认定和注册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进行建筑资质证书颁发、施工现场实际管理等上岗实践及技术监护等工作。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拖延、变更、解除合同;如果出现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质量保障、规范施工和严守工期,不得出现造假,偷工减料、作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不得以次充好,质量出现问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施工现场安全,不得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谋取利益。

第三章诚信守则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社会责任,关爱员工,保护环境,回馈社会,不得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利益。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外部合作,诚实守信地与政府、供应商、客户等各方合作,不得与他人串通欺骗、非法牟利。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诚信宣传与倡导,弘扬诚信文化,增强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和认可。

第四章诚信监督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诚信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和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第六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根据市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建筑市场主体履约评价、业绩、行业奖项、建设科技、行业综评等良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工作,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施工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施工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行业信用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行为,提高施工行业整体信用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施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等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第三条施工行业信用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四)信息共享、动态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体系第四条施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包括企业信用评价和项目信用评价。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企业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三)企业业绩、信誉;(四)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情况;(五)企业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情况;(六)企业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情况;(七)企业员工素质、教育培训情况;(八)企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情况;(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项目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信息;(二)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方信用情况;(三)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履行情况;(四)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情况;(五)项目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情况;(六)项目合同纠纷处理情况;(七)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评价方法第七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条定量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资质等级、业绩、信誉等指标;(二)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指标;(三)企业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等指标;(四)企业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指标;(五)企业员工素质、教育培训等指标;(六)企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指标。

第九条定性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层管理水平;(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四)企业社会形象;(五)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值如下表:获奖受处罚备注指标名称产值纳税履约住建局诚信评价标准分值250 250 200 50 250 100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

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

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2008修改)【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深建规[2008]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8.08.28【实施日期】2008.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08〕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深建施〔1998〕41号1998年9月11日)各区建设局、各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镇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树立建筑行业的文明形象,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一、背景介绍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先行地,建设发展迅猛。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支撑城市建设的关键力量,在推动城市发展和提高城市形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质量问题、信用不良等情况,给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意义和目的为了规范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提高企业质量和信用水平,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深圳市相关部门决定制定并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推动企业自身的建设和提升,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良性竞争,确保施工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理流程及评价指标1. 建立信用评价管理机制:成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评价流程和标准,明确各参评企业的评价对象和评价内容。

2. 信用信息采集和搜集:通过多种途径搜集和采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项目业绩、质量认证、资质等。

3.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科学、权威、透明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企业信誉等指标,为评价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依据。

4. 信用评价结果公示与管理:对参评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评定出信用等级,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和管理。

通过公示,引导执法部门、业主和其他企业合作方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企业进行合作,形成市场和舆论的良性监督机制。

5. 激励与惩戒机制:对信用较好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表彰和激励,提高企业自身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惩戒,限制其市场准入和参与公共工程项目。

四、实施策略和措施1. 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管理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一、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一)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以下专业工程可单独招标:1.“三通一平”工程;2.地基与基础工程(含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等);3.幕墙工程;4.二级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外的钢结构工程;5.二次装修工程。

(二)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以及水务工程均应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招标。

在工程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市政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水务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2亿元人民币,低于上述规模的市政、水务工程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但桥梁和隧道工程,以及因征地拆迁等原因,不能同时开工需分开招标的或因技术原因必须划分标段的工程除外。

(三)若部分专业工程因图纸未齐全而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暂估价部分可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的结算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按中标“净下浮率”下浮后确定。

(四)鼓励招标工程采用项目总承包、项目代建、设计施工一体化、BT、BOT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促进不同类型企业的融合,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五)规范分包行为,强化总包责任。

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九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一)阶段评价,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深圳市的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建立以政府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市场化的评估机构为主体的征信机构体系,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对社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并由评估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等服务活动。

第四条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征集和披露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

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争地位和其他合法利益。

第五条企业信用征信和信息披露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征信机构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提供信息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企业信用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六条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单位和企业信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对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除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保密,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工作职责范围利用所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政府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防范企业自身风险,预防客户信用风险。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企业疑问问答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企业疑问问答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企业疑问问答一、共性问题1、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的目的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目的主要有四个:一是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二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三是实现“三场联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四是促进深圳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这是构建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确定评价方法的指导思想,也是主管部门主导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特点。

2、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和全面,直接影响着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因而是信用评价最核心的问题。

在设计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时,我们遵循了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一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等,同时突出质量安全管理以及评价的客观(尽可能减少主观性)、公平、公正和可操作性(包括采集、认定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3、关于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划分,自部到省、市、县,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政府部门的工程监管职责都是非常清晰、明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都是由住建部单独发布,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却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发布。

之所以不同,就是因为各个部委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工和监管职责不同。

有鉴于此,结合深圳实际,《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深建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

(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一、引言在建筑施工行业中,信用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健康、稳定、公正的信用评价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

本文旨在探讨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以加强行业监管和提高施工企业的信用意识。

二、背景和意义深圳市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之一,建筑施工行业发展迅速。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行业规模庞大,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施工进度延误等。

因此,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对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行为,保护施工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现状1. 现有的信用评价制度深圳市目前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包括对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记录管理等。

这些制度的实施,为行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奠定了基础。

2.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资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等多个方面。

这些指标综合评定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信用水平,可为监管部门提供参考依据。

3. 监督和执法措施深圳市加强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这种监督和执法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

四、如何强化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1. 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应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持续调整和优化,以更准确地评估企业信用水平。

2. 强化信用评价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加强信用评价的公示和监管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让企业的信用状况能够及时为社会所知。

同时,加强对评价结果的监管,确保公正、公平的评价结果。

4. 完善信用评价的奖惩机制针对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和优先扶持;对信用较差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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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深建规〔2012〕6号[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C一二年七月九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一)阶段评价,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七条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积极拓展业务、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者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等,受到建设或者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就建筑施工企业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分)包合同情况进行评价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特点,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指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采集:(一)工程质量管理。

(二)建筑安全生产。

(三)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

(四)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含履约评价)。

(五)从业资格及其他。

具体信用信息指标按本办法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执行。

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具体信用信息指标进行调整。

第九条实行信用信息分档次与有效期制度:(一)良好行为信息档次,按照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所获表彰层级高低、在本市的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非常优秀、优秀、良好、较好、一般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每一档次良好行为的得分总和一般不超过上上档次分数区间的最高分。

(二)不良行为信息档次,按照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非常严重、很严重、严重、一般、轻微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1个月。

(三)履约评价信息档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履行工程承(分)包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质量等履约表现情况划分,可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差5个档次,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优秀、良好、较好、一般档次,以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6个月。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诚信系统并参与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有效期内, 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主管部门将其转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一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记录的操作细则和考核制度,组织相关采集、录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统一考核,各录入单位应当明确专门录入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的公平与公正。

对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不良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企业信息卡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自行申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施工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弄虚作假的,市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自良好行为信息认定文书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五条良好行为信息中的纳税信息,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缴纳的年度纳税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中的工程业绩信息,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业务信息,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市、区主管部门掌握的该企业在本市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统计填报。

未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的总(分)包工程,其业绩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六条对于自行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自主进行,原则上每6个月开展一次,评价对象为该阶段在建或者曾经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开展、填报履约评价信息,或者违反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评价的,市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履约评价结果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通过其办理的金建数字证书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自行填报。

第十九条良好行为信息(含市主管部门采集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与履约评价信息的网上申(填)报,至少应当在每一阶段评价开始30日前完成,申(填)报完成后在网上自动公示10个工作日,市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收到的投诉或者异议进行抽查、处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不予采集;对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在阶段评价开始时统一录入诚信系统参与阶段评价计分。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采集的良好行为信息,在良好行为认定文书签发后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公示 5 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信息由记录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认定,并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

记录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负责施工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委托执法机构,对其监督的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季度2次,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工地除外。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第二十二条经市主管部门认可,由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移送材料之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三条记录部门认定不良行为应当签发相应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含企业代码及工程编码)、不良行为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或者规范条款、处理结果、申辩渠道或者救济方式、申辩时限等内容。

现场签发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第二十四条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依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一)直接送达。

由当事人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同时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其单位负责人。

(二)邮寄送达。

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地址应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址或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

(三)留置送达。

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当事人工程施工现场或者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送达。

有见证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四)公告送达。

以在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60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记录部门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次日由专人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诚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纪检、监察等单位参加的申辩会审处理机制,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不良行为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认定人员涉嫌违法行政的,同时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不良行为认定经核查没有错误的,维持原认定。

异议处理期间,不良行为信息暂不参与诚信评价计分。

第二十八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围内的不良信息,按规定另行记录上报第四章诚信评价第二十九条阶段评价主要依据层次分析法、灰色理论,采用前进、遍历搜索算法、木桶理论,确定各类信用信息权重,在信用信息各评价档次的取值区间内,计算出多组企业得分组成的整体序列,应用正态分布检验、显著性检验,选择满足正态分布理论的最优曲线,并据此得出各评价档次的具体分值及所有参评建筑施工企业的阶段评价得分。

第三十条依据阶段评价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间划分信用等级。

得分相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划入同一信用等级:(一)绿色类:总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居前20%的,其信用列入绿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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