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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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将买卖合同界定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节包含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也包含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验买卖、拍卖、招投标买卖。
一、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主体
买卖合同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根据我国法律和交易实践,能够成为出卖人的包括下列民事主体:
1.财产所有权人。财产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可以将标的物予以出卖。
2.对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对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行使担保物权最常见的方法就是将标的物予以出卖。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变卖扣押的财产,用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4.行纪人。行纪人接受委托人之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标的物的买卖。在法律关系上,行纪人是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标的物的范围。买卖的标的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债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均可适用买卖合同。
2.标的物的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