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一节讲义

合集下载

合同法自考串讲讲义

合同法自考串讲讲义

合同法自考串讲讲义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简答合同的定义与特征2、理解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3、简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04年考题5分)4、理解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5、简答为第三人利益所订立合同的法律特征(03年考题5分)6、如何理解“合同相对性规则”(重点)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简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述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3、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00年考题10分)(重点)第三章合同的成立(重点)1、简答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2、简答要约的生效要件有哪些(03年、04年考题5分)3、理解要约的性质4、简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何共同点和区别点(重点)5、理解要约失效的原因(合同法第二十条)6、简答要约承诺的要件7、重点理解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此节每年都有考题出现:(1)简述缔约过失的类型(2000年考题5分)(2)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3)简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8、理解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案例一:甲乙系多年好朋友,乙看到甲家住在一楼且邻街,便提出自己愿意拿出10万元与甲利用此房开餐厅,但甲必须先腾空房并将此房重新装修。

甲原有此意,正苦于无足够资金,见乙主动提出,便一口答应。

后甲多次追问乙的承诺是否是真的,乙信誓旦旦地说两人是多年好友,怎会欺骗甲。

甲便将全家另租房居住,甲向银行贷款3万元将房屋装修一新。

正准备与乙进一步洽谈开餐馆事宜,乙却说:甲的房屋所处地段不好,开餐馆恐怕无人光顾,不愿投资了。

甲当然不同意,双方遂发生争执。

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履行其诺言。

请问,本案中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甲因乙不愿投资而遭受的损失应由水承担?案例二: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第十一章---买卖合同PPT课件

第十一章---买卖合同PPT课件
14
▪ (四)出卖人的义务——交付有关单证和 资料的义务
15
▪ 二、买受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 (二)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三)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 (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16
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 一、风险负担 ▪ (一)含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 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 (二)风险负担的立法例 ▪ 一为所有权人主义,二为交付主义。
17
▪ (三)我国合同法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的规定
▪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 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
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 付价款的合同。 ▪ (二)法律特征 ▪ 买卖合同是典型双务合同、典型有偿合同、是 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2
▪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及标的 (一)当事人
▪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 ▪ 实物 ▪ 注意问题 ▪ 1、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否应包括权利? ▪ 2、将来之物可否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
▪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 1、现实交付 ▪ 2、观念交付 ▪ 3、从随主 ▪ 4、履行交付的主体及违约的责任承担 ▪ 5、交付的期限、地点、数量和质量、包
装方式
6
▪ (二)出卖人的义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 1、一般动产 ▪ 交付主义(133条) ▪ 2、特殊动产 ▪ 船舶、航空器、车辆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登记对

合同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第十一章

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一、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 三、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 四、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五、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 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 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相比的特点: (一)有偿性 (二)要式性 (三)诺成性
第十四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第三节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 借款合同的概念 二、 借款合同的特点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 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特点

借款合同的主要特点: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是转移标的 钱款所有权的合同。



借款合同应于9月18日生效,因为借款合 同为实践合同,从提供借款时生效 不能要求交付,因为合同未生效。 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3.老刘是否可以要求小张交付利息? 4.若小张将4万元用于买车,则老刘有什 么权利?

《合同法》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 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贷款人的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 2.保密义务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按期支付利息 4.按期返还借款 5.容忍义务
第三节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 一、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讲义1101

合同法讲义1101

第十一章提供劳务的合同第一节委托合同一、受托人的义务1.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这有两层义务,一是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委托事务;第二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没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受托人构成违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关于转委托的规定由于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所以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但是下列情况下例外可以转委托:(1)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2)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况下转委托的受托人直接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否则因转委托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原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转移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取得的权利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损害赔偿义务(1)有偿委托,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委托,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只要稍微尽到注意义务就不会发生的过失,或者一般第三人都不会发生的过失。

二、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因委托人的要求还应当提前预付该种费用。

2.支付报酬的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3.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三、特殊委托合同(一)隐名代理1.第三人知道委托人时(1)直接约束第三人和被代理人——与显名代理相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特征及归责原则1.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4)违约责任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理解小贴士: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违约责任可以是惩罚性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条、《旅游法》第70条;在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违约责任也可以是惩罚性的,比如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害的30%,予以支持。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承担合同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唯一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

(2)少数情况下的过错责任原则。

①赠与合同: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客运合同: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保管合同: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委托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⑤加工承揽合同等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预期违约的特点(1)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2)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合同法讲义(2011、11、20)

合同法讲义(2011、11、20)

(1)承诺期限的起算 《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 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 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 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到: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承诺才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原则无效,例 外有效。 (3)承诺因传递迟延而迟到:因承诺人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应在承诺 期限内到达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 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 ——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拘束力)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三)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实质拘束力) 也称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 立合同的权利/资格/法律地位。
1.意定期限:即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存续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23条第1 款)。 承诺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 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 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法定期限,根据《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可区分为: (1)即时承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项)。 (2)合理期限:“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 到达”(第2项)。 四、要约的失效(丧失实质拘束力) 《合同法》第20条: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特定要约与公众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合同法》23·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 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 更。”

第十一章 合 同 法

第十一章     合 同 法

第十一章合同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N.2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自1999年10月1日起,《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废止。

其他法律法规也调整合同关系,如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合同法及其基本原则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三、合同的种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借款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房屋租赁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15种主合同与从合同——贷款、担保诺成与实践合同——赠与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保管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主体二、合同的形式1、口头;2、书面,包括数据电文等;3、其他。

推定形式用行为代替意思表示作为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

虽然当事人既未用口头形式,也未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以行为来表示承诺的,该合同仍然成立。

例如,某商场设置自动售货机,故可将符合要求的货币投入售货机内,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二、合同的内容N.12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某洗衣店的洗衣单载明如下条款:“顾客于本店所洗之衣物,如有毁损,本店以三倍赔偿之。

” 但当顾客李某以其价值3000余元的毛大衣被损坏为由,向洗衣店索赔时,该店却只赔偿三倍的洗衣费人民币300多元。

李某认为,应以所洗之物价格的三倍予以赔偿。

于是发生争执。

经双方协商,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N.39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合同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第十一章)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参考试题11-1

(2004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第54题)
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 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C.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D.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应当选择ABCD。(1) 法律对赠与合同直接作出了规定, 因而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A当选。(2)赠与合同是财产的单向 流动,因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B当选。(3)法律对赠与合同 没有规定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因此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D 项当选。试想,我送给你一只铅笔还要采取书面形式吗?还要公 证吗?( 4 )《合同法》第 186 条第 1 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 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撤销赠与与赠与的实践性是 冲突的,因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比如,张三答应送给李四一 只钢笔,假如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话,张三交付钢笔,赠与合 同才成立。这样186条规定的撤销权就被否定了。C项当选。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提前终止
三、赠与合同的提前终止 (一)提前终止的含义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 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 再履行赠与义务”(《合同法》第 195 条) (二)提前终止的条件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一章 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赠与合同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提前终止
参考案例11-3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提前终止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一)法定撤销的含义 所谓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事由时,赠与人或 者其他撤销权人通知受赠人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二)法定撤销权的事由 (三)撤销权人 (四)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五)撤销赠与财产后果的处理

2017司考合同法讲义:买卖合同

2017司考合同法讲义:买卖合同

2017司考合同法讲义:买卖合同2017司考合同法讲义:买卖合同。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交易合同,有偿合同的规则多发源于此。

(一)一交三转交付,动产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当然有例外。

风险承担条文列有八种情况。

动产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孳息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019年7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笔记串讲(11)

2019年7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笔记串讲(11)

2019年7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笔记串讲(11)一、债权转让1.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协议无须债务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3.债权转让理应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同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必须接受。

“对债务人生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履行。

如果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①原债权债务仍然存有;②原债权人能够拒绝受理;③如果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产生不当得利关系。

4.债权转让的无因性:例:甲将10吨货物让给乙,而乙将100吨货物赠与丙,后丙杀害了乙的儿子,乙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乙行使撤销权后,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就不存有,这时,乙不能主张甲将货物交付于丙的行为无效。

债权转让的无因性,即:只要转让成立,事后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权利(第82、83条)债务人有两个权利:①抵销权援用;②抗辩权援用。

二、债务转让例1:乙已将货款交付于甲。

甲于交货之前与丁签订协议,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一级茶叶的义务由丁承担。

这就是债务转让,丁成为新债务人,而甲退出新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务必经过债权人乙同意,否则无效;一旦经债权人同意,一切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例2:甲欠乙10吨茶叶,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这时,甲并未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仍是债务人,丁也成为债务人。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无需经过债权人乙同意。

11第十一章 买卖合同

11第十一章 买卖合同

应依《合同法》第133条、《物权法》第9、
23、24条等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 (1)只有一份合同是有效的,则一般由有 效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有数份买卖合同有效时,适用买卖合 同司法解释
(四)多重买卖
《买卖合同法释》第9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
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 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 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 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 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 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出卖人应适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第162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
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 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 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卖合同法释》第6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 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 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 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 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 (1)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155条:修理、更换、减


少价款 ) 《买卖合同法释》第22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 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 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 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法释》第23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 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 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解除合同。(148、164、165、166条) (3)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合同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十一章合同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直接 损失
赔偿
间接 损失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不符

符合国家意

志的合同
合国 家意 志的

合同

有瑕疵的合同
合同生效的条件
法定条件
合同生效
约定条件
主体合格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形式和程序合法
附条件/附期限
法定条件
主体合格
效力待定
意思表示真实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问:上述四种情况应发生在哪个时间段内?
• 《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 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悬赏广告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生效 –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 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 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 为到达时间。
一方履行了 主要义务, 另一方接受
合同自另一 方接受履行
时成立
(二)
• 合同成立的意义
(1)合同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 (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的根本标志。

第二编 第十一章 买卖合同(PPT)

第二编 第十一章 买卖合同(PPT)
第十六页,共三十三页。
• 1.当事人如有约定,那么从其约定 • 2.如当事人无约定,风险一般依交付而转移 • 3.法律如有特别规定,那么从其规定 • 法律就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所作的特别规定主
要包括如下情形: • 〔1〕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迟延(chíyán)交付 • 〔2〕买卖在途标的物 • 〔3〕交付地点不明
一方应当按照约定补足价金。
第二十七页,共三十三页。
• 【深度(shēndù)阅读】
• 1.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第十四章
• 2.李永军. 合同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第十六章
• 3.隋彭生. 合同法要义.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第十一章
第十五页,共三十三页。
• 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风 险负担与孳息归属
• 〔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标 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所有权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享有(xiǎngyǒu)。
• 〔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
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页,共三十三页。
• 在约定的检验期间(qījiān)或者发现标的物数 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qījiān)内, 买受人应当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 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合理期间(qījiān)如 不能确定,一般适用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或者为自买受人接受标的物的交付之日起 两年。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 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出卖人知道或应 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 人得随时通知出卖人。
第十一页,共三十三页。
• 二、买受人的义务 • 〔一〕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

中级商业专业辅导-买卖合同

中级商业专业辅导-买卖合同

中级商业专业辅导:买卖合同第十一章商品流通合同管理11.1 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概述买卖合同是商品流通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合同。

它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即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支付价款的一方是买受人,即买方。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注意区分其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条件,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分类(1)一般买卖合同与特种买卖合同: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2)竞争买卖合同和非竞争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是否通过竞争方式订立(3)即时买卖合同与非即时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即刻清偿完结(4)现货买卖合同与期货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是否存在二、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一)标的物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它是合同的必要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有偿转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流通物不得买卖,限制流通物的买卖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数量、质量数量、质量是买卖标的物的物质属性具体化。

(三)价款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应支付的代价。

(四)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客观依据,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接收履行的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也是确定运输费用、风险划分的依据,是发生合同纠纷后确定纠纷诉讼管辖的标准之一。

(五)包装方式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
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一节讲义
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将买卖合同界定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节包含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也包含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验买卖、拍卖、招投标买卖。

一、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主体
买卖合同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根据我国法律和交易实践,能够成为出卖人的包括下列民事主体:
1.财产所有权人。

财产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可以将标的物予以出卖。

2.对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

对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

行使担保物权最常见的方法就是将标的物予以出卖。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以变卖扣押的财产,用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4.行纪人。

行纪人接受委托人之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标的物的买卖。

在法律关系上,行纪人是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标的物的范围。

买卖的标的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

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债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均可适用买卖合同。

2.标的物的适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