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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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政发〔2010〕1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表彰质量管理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激励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提高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前列,经济贡献较大、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和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定的程序进行。
评选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的奖金按受益地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评选2家企业或组织获得市长质量奖。不符合评选标准的,名额可以空缺。对入围候选企业或组织,设置3?5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统一规划部署和监督指导,日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六条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公布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材料,并组织开展资格审查;
(三)组建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对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
(五)负责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并将结果报市领导小组核准后向社会公示;
(六)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七条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
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运行有效;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质量评价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各项指标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有良好的质量信用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政策;
(二)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及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公布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质量兴县(市、区)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在规定时间内报办公室。
第十一条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组进行现场审核。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名单由办公室在评审组成员中随机抽取,评审员参与评审前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评审组按要求进行现场评审,出具书面现场审核报告,并将评审结果报办公室。
第十四条办公室对评审组的现场审核结果进行审查,确定提名推荐单位,报市领导小组核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对公示的提名推荐单位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向获得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和证书。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鼓励企业或组织积极争创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优先推荐评选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对获得长江质量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六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荆门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相关行业、部门或当地质量兴县(市、区)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每年3月底
前报办公室。
第十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工作人员,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参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十九条获奖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经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滑,质量信誉明显下降;
(四)不遵守职业道德,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危害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条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市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可重新申报。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质量奖励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