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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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车间建筑规范GB50073-2023

洁净车间建筑规范GB50073-2023

洁净车间建筑规范GB50073-2023
简介
洁净车间建筑规范GB-2023是中国国家标准,为洁净车间的设计和建造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本文档将对该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起步
规范首先介绍了洁净车间的定义和分类,以及建造洁净车间的目的和原则。

它还提到了必要的质量控制和建筑材料的选择。

设计要求
规范详细说明了洁净车间的设计要求。

包括对洁净度等级、空气质量、温湿度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洁净度等级根据不同的应用需求进行划分,并对各级别的要求进行了具体阐述。

结构与设备
规范对洁净车间的结构与设备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包括洁净车间的布局、建筑结构、墙体、地面等方面的规范。

同时,还对洁净车间的通风、空调、净化设备等进行了要求。

环境控制
规范强调了洁净车间的环境控制,包括噪声控制、静电控制、
防火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它提供了关于这些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和
控制方法。

安全与卫生
规范对洁净车间的安全与卫生进行了规定。

它包括对通风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废物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对洁净车间的日
常维护与清洁进行了建议。

结论
洁净车间建筑规范GB-2023是洁净车间建造的重要参考文献。

它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确保洁净车间的设计与建造符
合要求,保证洁净车间的功能和性能目标的实现。

注:该文档为概述性内容,具体条款和要求请参考洁净车间建
筑规范GB50073-2023全文。

洁净室换气次数标准

洁净室换气次数标准

洁净室换气次数标准(一)在各国洁净室标准中,相同等级非单向流洁净室经验换气次数并不相同。

中国《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中明确要求了不一样等级非单向流洁净室洁净送风量计算所需经验换气次数,见下表:备注:① 换气次数适适用于层高小于4.0m洁净室。

② 室内人数少、热源小时,宜采取下限值。

③ 大于100000级洁净室换气次数大于12次。

另外:试验动物环境及设施国家标准 GB 14925-要求一般环境 8~10次/h屏障环境10~20隔离环境 20~50(二)温度和相对湿度洁净室(区)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和药品生产工艺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温度应控制在45%~65%。

(三)压差(1)洁净室必需维持一定正压,可经过使送风量大于排风量措施达成,并应有指示压差装置。

(2)空气洁净度等级不一样相邻房间之间静压差应大于5Pa,洁净室(区)和室外大气静压差应大于10Pa,并应有指示压差装置。

(3)工艺过程产生大量粉尘、有害物质、易烯易爆物质及生产青霉素类强致敏性药品,一些甾体药品,任何认为有致病作用微生物生产工序,其操作室和其相邻房间或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

(四)新鲜空气量洁净室内应保持一定新鲜空气量,其数值应取下列风量中最大值:(1)非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10%~30%,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2%~4%;(2)赔偿室内排风和保持正压值所需新鲜空气量;(3)确保室内每人每小时新鲜空气量大于40 m3。

(五)其它标准说明:1、无菌医疗器械管理规范(YY 0033—):十万级洁净区换气次数:ㄒ15次/h 万级洁净区换气次数:ㄒ20次/h.2、体外诊疗试剂实施细则:没有具体要求,只要求了压差范围。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没有要求,只要求了压差范围。

4、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 ):十万级洁净区换气次数:10次/h—15次/h 万级洁净区换气次数:15次/h—25次/h。

(完整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完整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

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第2.0.1条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表2.0.1注: 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第2.0.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总体设计第一节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3.1.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区。

第3.1.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3.1.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完整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完整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干净厂房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干净厂房设计一定贯彻履行国家的相关目标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合用、保证质量、切合节俭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0.2 条本规范合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干净厂房设计,但不合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干净室。

本规范相关防火和分散、消防设备章节的规定,不合用于建筑高度超出 24 米的高层干净厂房和地下干净厂房的设计。

第 1.0.3 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干净技术改造时,干净厂房设计一定依据生产工艺要求,就地取材、差别对待,充足利用已有的技术设备。

第 1.0.4 条干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保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建必需的条件。

第 1.0.5 条干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履行外,尚应切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空气干净度等级第 2.0.1 条空气干净度应按表 2.0.1 规定区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干净度表 2.0.1注: 关于空气干净度为 100 级的干净室内大于等于 5 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以为该测试数值是靠谱的.1第 2.0.2 条干净室空气干净度等级的查验,应以动向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照。

干净室空气干净度的测试,应切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整体设计第一节干净厂房地点选择和总平面部署第 3.1.1 条干净厂房地点的选择,应依据以下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立: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地区;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发散大批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扰乱的地区,如不可以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次风向上风侧,或整年最小频次风向下风侧;三、应部署在厂区内环境洁净、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域。

第 3.1.2 条关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干净厂房的地点选择,应实质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细设备、精细仪器仪表同意环境振动值进行剖析比较。

洁净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23

洁净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23

洁净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23
简介
本文档为洁净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2023的概述。

该规范旨在指导洁净生产厂房的设计与建设,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内容概述
洁净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2023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术语和定义:介绍了本规范中所使用的常见术语和定义,以便读者准确理解规范内容。

2. 标准与规范引用:列出了本规范中引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以便读者深入了解相关要求。

3. 洁净生产厂房的分类与等级:介绍了洁净生产厂房的不同分类和等级,根据产品要求和工艺流程的不同,确定相应的等级。

4. 建筑布局与通风空调设计:包括洁净生产厂房建筑布局的要求,如进出口通道、洁净区域划分、设备布置等;以及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要求,如送风方式、过滤器选型等。

5. 洁净区域净化控制:阐述洁净区域的净化控制要求,包括洁净度要求、洁净区域压差控制、空气流向控制等。

6. 设备与管道设计:介绍洁净生产厂房中设备和管道的设计要求,包括材料选择、表面处理、泄漏预防等。

7. 照明与静电控制:包括洁净生产厂房照明的设计要求,如照明强度、光色要求等;以及静电控制的要求,如人员防静电措施、设备接地要求等。

8. 工程验收与管理:介绍洁净生产厂房的工程验收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建设符合规范和标准。

结论
洁净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23是指导洁净生产厂房设计与建设的重要依据。

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以确保洁净生产厂房的质量和可靠性。

建筑设计-—-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完整版本

建筑设计-—-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完整版本

建筑设计—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 第一章总则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5年6月1日关于发布《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4〕2483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的。

具体由我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机械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航空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电子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航天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化工部第六设计院、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洁净厂房建设和使用的实践经验,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必要的科学试验研究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主要的内容有:总则、空气洁净度等级、总体设计、建筑、空气净化、给水排水、工业气体管道、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

洁净工程施工规定

洁净工程施工规定

洁净工程施工规定一、总则1.1 为了确保洁净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洁净室(区)的使用效果,根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洁净工程施工。

1.3 洁净工程施工应遵循科学管理、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原则。

二、施工准备2.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及其等级,并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程序,明确各工种协调施工、阶段划分和交接要求。

2.3 施工单位应承担对洁净厂房工程内各专业设计图纸进行深化的施工详图设计,并加强设计质量管理。

施工详图应得到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或确认,并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

2.4 施工单位应确保洁净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符合设计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三、施工过程3.1 洁净室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如需修改设计,应经原设计单位的确认、签证,并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

3.2 洁净室施工中,各工种应密切配合,按程序施工,确保整体施工质量和安全操作。

先行施工的工种不得妨碍后续的施工。

3.3 洁净室施工过程中,应在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进行中间检验验收,并记录在案。

中间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4 洁净室建筑装饰施工应在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围护结构完成,外门窗安装完毕,主体结构验收后进行。

施工进度安排应与其他专业工种指定明确的施工协作计划,按程序施工,互相配合。

3.5 洁净室建筑装饰施工现场的环境温度应不低于10℃,对于特殊的装饰工程,应按有关说明书施工。

用于洁净室嵌缝的弹性密封材料及防尘涂料必须注明成分、品种、出厂日期、贮存有效期和施工方法的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书。

3.6 洁净室涂料地面水泥砂浆基底的水泥标号不得低于425号。

洁净室墙面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

四、工程验收4.1 洁净工程竣工验收的系统调试,应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系统调试、检测。

洁净工程施工规范要求

洁净工程施工规范要求

洁净工程施工规范要求洁净工程是指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对尘埃、微生物、有害气体等污染物质进行严格控制,并能在一定的压力差范围内自动调节,保证空气流动方向清洁,无交叉污染,温度、湿度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工程。

洁净工程施工规范要求如下:一、设计规范要求1. 洁净厂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相关规定。

2. 洁净厂房的净化级别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洁净室空气质量分级》GB/T16292的规定。

3. 洁净厂房的气流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污染区,确保无交叉污染。

4. 洁净厂房的温湿度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设计规范》GB50016的规定。

二、施工规范要求1. 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及其等级,并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 洁净厂房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合约的内容实施。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的确认、签证,并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

3. 洁净厂房施工前应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制订施工方案和程序,做到各工种协调施工、阶段明确、交接清楚,确保整体施工质量和安全操作。

4. 施工企业承担对洁净厂房工程内各专业设计图纸进行深化的施工详图设计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相关规定,并应加强设计质量管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详图应得到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或确认,并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

5. 洁净厂房工程中各专业的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的验收及认可签证。

6. 洁净厂房工程竣工验收的系统调试,应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共同参与下进行,由施工企业负责进行系统调试、检测,承担调试的单位应具有调试、检测专职技术人员和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测试仪器。

三、材料与设备要求1. 洁净厂房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2. 用于洁净室嵌缝的弹性密封材料及防尘涂料必须注明成分、品种、出厂日期、贮存有效期和施工方法的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洁净厂房是指在特定环境下,通过控制空气污染物、粉尘等因素的净化,提供清洁、稳定的工作环境,以满足特定工艺生产或科学实验的需求。

为了规范洁净厂房的设计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本文将从洁净厂房的概念、洁净度要求、空气处理系统、工程材料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介绍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一、洁净厂房概述洁净厂房是为满足特定工艺生产或科学实验的高洁净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工业建筑。

它通过空气净化、粉尘控制以及温湿度调节等手段,使空间内的洁净度得以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洁净厂房广泛应用于电子、医药、食品加工等领域,能够有效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二、洁净度要求洁净度是衡量洁净厂房清洁程度的重要指标。

不同行业、不同工艺对洁净度有不同的要求。

国家标准规定了空气中不同尺寸的颗粒物的容许浓度限值,例如超细颗粒物、微细颗粒物等。

同时,还要求对微生物浓度进行控制,以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三、空气处理系统空气处理系统是洁净厂房的核心组成部分,它的设计和运行直接影响洁净度的达标情况。

空气处理系统包括空调系统、通风系统、新风系统、过滤系统等。

在设计过程中,需结合洁净度要求和工艺流程,合理选择和布置设备,确保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四、工程材料在洁净厂房的设计和施工中,选用合适的工程材料对于保证洁净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选择材料时,要考虑其耐腐蚀性、耐高温性、耐磨损性等特性,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同时,还需注意材料的易清洁性,以便于日常的清洁和维护工作。

五、设备布局洁净厂房的设备布局是为了实现高效的生产和操作流程。

在布局设计中,要合理安排设备的位置和通道,确保流程的顺畅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此外,还要充分考虑通风、排风和空气过滤等因素,保持洁净厂房内部的整体洁净度。

六、实施和维护洁净厂房的设计并不止于建设完工,更需要在日常运营中进行有效的维护。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要点摘录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要点摘录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要点摘录一、术语1洁净室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房间。

2 洁净区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限定空间。

可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

3 移动式洁净小室可整体移动位置的小型洁净室。

有刚性和柔性材料围挡两类。

4 粒径给定的粒径测定仪所显示的、与被测粒子的响应量相当的球形体直径。

5 悬浮粒子用于空气洁净度分级的,尺寸范围在0.1μm~5μm,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和液体粒子。

6 超微粒子当量直径小于0.1μm的粒子。

7 微粒子当量直径大于5μm的粒子。

8 粒径分布粒径的频率分布和累积分布,是粒径的函数。

9 含尘浓度单位体积空气中悬浮粒子的颗数。

10 洁净度以单位体积空气中大于或等于某粒径粒子的数量来区分的洁净程度。

11 气流流型对室内空气的流动形态和分布进行合理设计。

12 单向流通过洁净室(区)整个断面的风速稳定、大致平行的受控气流。

可分为垂直单向流和水平单向流。

13 非单向流送人洁净室(区)的送风以诱导方式与室(区)内空气混合的气流分布类型。

14 混合流单向流和非单向流组合的气流。

15 洁净工作区指洁净室内离地面高度0.8m~1.5m的区域,工艺特殊要求除外。

16 空气吹淋室利用高速洁净气流吹落并清除进人洁净室人员表面附着粒子的小室。

17 气闸室设置在洁净室出人口,阻隔室外或邻室污染气流和控制压差而设置的缓冲间。

18 传递窗在洁净室隔墙上设置的传递物料和工器具的窗口。

两侧装有不能同时开启的窗扇。

19 空态设施已经建成,其服务动力公用设施区接通并运行,但无生产设备、材料及人员的状态。

20 静态设施已经建成,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好,并按供需双方商定的状态运行,但无生产人员的状态。

21 动态设施以规定的方式运行,有规定的人员在场,并在商定的状态下进行工作。

22 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额定风量下,对粒径大于或等于0.3μm粒子的捕集效率在99.9%以上的空气过滤器。

23 超高效空气过滤器(ΜLPA)额定风量下,对粒径0.1μm~0· 2μm粒子的捕集效率在99.999%以上的空气过滤器。

洁净工厂建筑规范GB50073-2023

洁净工厂建筑规范GB50073-2023

洁净工厂建筑规范GB50073-2023
介绍
洁净工厂建筑规范GB-2023是中国相关方面颁布的建筑规范,旨在规范洁净工厂的设计、建造和运营,以确保生产环境的洁净度和工作效率。

规范要求
1.建筑设计:洁净工厂应根据具体需求进行合理的布局设计,包括工作区域、通道、设备摆放等方面。

2.空气净化:洁净工厂应配备适当的空气净化设备,确保工作环境中的颗粒物和微生物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3.温度和湿度控制:洁净工厂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水平,以满足特定产品或工艺的要求。

4.声、光、振动控制:洁净工厂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光照和振动,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5.设备和工具:洁净工厂应选择符合要求的洁净设备和工具,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

6.供应和排出系统:洁净工厂应建立合理的供应和排出系统,保证物料和废料的流通和处理安全有效。

7.安全和防火措施:洁净工厂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火措施,以防止事故和火灾的发生。

8.管理和维护:洁净工厂应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制度,保持洁净度和设备正常运行。

适用范围
洁净工厂建筑规范GB-2023适用于需要高洁净度环境的行业,如电子、医药、食品等,以及其他对洁净度有要求的生产工艺。

结论
洁净工厂建筑规范GB50073-2023的实施可以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

在设计、建造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该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洁净工厂的合理布局、适宜的工作环境和设备、安全可靠的供应和排出系统等。

同时,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机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以保持洁净工厂的高洁净度水平。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第1..1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

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3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第2..1条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表2..1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第2..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前提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划定。

第三章总体设计第一节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3.1.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按照下列请求并经手艺经济计划比较后确定: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情况较好的区域;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区。

第3.1.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3.1.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篇一:洁净室、厂房一般设计规范洁净室、厂房一般设计规范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对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建筑工程越来越多,目前,洁净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微电子、生物制药、手术医疗、精密仪器制造等重要部门。

一、浅谈洁净厂房照明设计规范洁净厂房一般为大柱网、大跨度、大空间、无采光窗的密闭厂房,《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中对采光窗洁净厂房的照度值有明确规定(见该规范中的表9.2.3),并规定,无采光窗洁净区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不低于2001x,比GBJ73-84中的150 1x提高了一级。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室内照明指南规定,无窗厂房的照度最低不能小于5001x。

根据我国现有的电力水平,我国人工照明照度标准普遍比欧、美等国家低,实际上最近一些中外合资和国外独资的洁净厂房照度远高于2001x,达到300~5001x。

对于在密闭洁净厂房工作的操作人员来说,为他们提供明亮、舒适的视觉环境,可较大地提高生产效率和精细产品的成品率。

因此,适当提高洁净厂房的人工照明照度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视觉卫生,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目前国家正在制定《工业和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新规范中的照度标准将有较大的提高。

不过考虑到生产车间的明暗适应,洁净厂房的走道、休息室的照度与工作是的照度等级不能相差太大,一般相差1~2个等级较合适,但最低不能低于1001x。

有窗洁净厂房的标准与普通生产厂房一样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执行。

不同的洁净工业厂房照度按工艺要求的不同也有较大的差异,如显像管工厂的电子枪装配车间混合照明的照度要达到1000~30001x,除设置一般照明外,还需设置局部照明,局照明占混合照明照度的比例不能太大,一般照明照度为混合照明照度的5~15%。

我国由于电力较紧张扩大了局部照明在混合照明中的照度比例。

如果空间照度低,容易产生眩光,使人感到疲劳,但光源亮度不能太高,常选用荧光灯等线状光源或带磨砂玻璃的白炽灯。

gb50073-201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1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lean roomGB 50073-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6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73-2013,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1、2、3)、4.2.3(1)、4.4.1、5.2.1、5.2.4、5.2.5、5.2.6、5.2.7、5.2.8、5.2.9、5.2.10、5.2.11、5.3.5、5.3.10、6.1.5、6.2.1、6.3.2、6.5.1、6.5.3、6.5.4、6.5.6、6.5.7(1)、6.6.2、6.6.6、7.3.2、7.3.3(1、4)、7.4.1、7.4.3、7.4.4、7.4.5(2)、8.1.1(4)、8.1.5、8.1.8、8.4.1、8.4.2(2、3)、8.4.3、9.2.2、9.2.5(1)、9.2.6、9.3.3、9.3.4、9.3.5、9.3.6、9.4.3、9.5.2、9.5.4、9.5.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月28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2003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3〕102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结合我国洁净厂房设计建造和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测试,认真总结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多年来实施的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gb,50073-20XX,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XX,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gb,50073-20XX,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篇一:洁净室、厂房一般设计规范洁净室、厂房一般设计规范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不断涌现,对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建筑工程越来越多,目前,洁净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微电子、生物制药、手术医疗、精密仪器制造等重要部门。

一、浅谈洁净厂房照明设计规范洁净厂房一般为大柱网、大跨度、大空间、无采光窗的密闭厂房,《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xx中对采光窗洁净厂房的照度值有明确规定(见该规范中的表9.2.3),并规定,无采光窗洁净区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不低于200 1x,比gbj73-84中的1501x提高了一级。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室内照明指南规定,无窗厂房的照度最低不能小于5001x。

根据我国现有的电力水平,我国人工照明照度标准普遍比欧、美等国家低,实际上最近一些中外合资和国外独资的洁净厂房照度远高于20xxx,达到300~5001x。

对于在密闭洁净厂房工作的操作人员来说,为他们提供明亮、舒适的视觉环境,可较大地提高生产效率和精细产品的成品率。

因此,适当提高洁净厂房的人工照明照度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视觉卫生,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目前国家正在制定《工业和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新规范中的照度标准将有较大的提高。

不过考虑到生产车间的明暗适应,洁净厂房的走道、休息室的照度与工作是的照度等级不能相差太大,一般相差1~2个等级较合适,但最低不能低于1001x。

有窗洁净厂房的标准与普通生产厂房一样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执行。

不同的洁净工业厂房照度按工艺要求的不同也有较大的差异,如显像管工厂的电子枪装配车间混合照明的照度要达到1000~30001x,除设置一般照明外,还需设置局部照明,局照明占混合照明照度的比例不能太大,一般照明照度为混合照明照度的5~15%。

我国由于电力较紧张扩大了局部照明在混合照明中的照度比例。

清洁车间设计规范(GB50073-2023)

清洁车间设计规范(GB50073-2023)

清洁车间设计规范(GB50073-2023)
本文档旨在概述清洁车间设计规范GB-2023的要求和标准。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1. 设计目标和原则:
- 清洁车间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员工健康。

- 设计必须考虑车间内的工艺流程,实现高效生产。

- 对清洁车间的设计应采用模块化和可扩展的方法,以应对未
来的变化和扩展需求。

2. 功能区划:
- 清洁车间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如原料储存区、清洁设
备区、操作区等。

- 各功能区域应具备合适的面积和布局,以确保工作区的流畅
和人员的安全。

- 在设计中应考虑合理的工作流程、物料流动和消毒控制等要素。

3. 设备和工艺:
- 清洁车间的设备选择应符合卫生标准,并能满足生产需求。

- 设备应具备易清洁、易消毒和维护的特性。

- 工艺流程应考虑产品的特性和要求,确保清洁过程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4. 空气质量和除尘:
- 清洁车间的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采取适当的通风和除尘措施。

- 废气和废物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以确保环境的友好和可持续性。

5. 上下水和排污:
- 清洁车间应有合适的上下水系统和排污渠道,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废水的处理。

- 废水排放应符合环保法规,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要概述,具体的车间设计规范还需详细参考GB50073-2023标准。

gb50073-2023 卫生管理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23 卫生管理厂房设计规范

gb50073-2023 卫生管理厂房设计规范
概述
本文档是关于gb-2023卫生管理厂房设计规范的简要介绍。

目标
本规范旨在为卫生管理厂房的设计与建设提供指导,确保卫生管理厂房的功能性、卫生安全性和工作环境的合理性。

重要内容
以下为本规范中的几个重要内容:
1. 建筑布局与设计要求:包括厂房布局、功能区划和空间要求等。

2. 卫生设施与设备要求:涵盖洗手间、更衣室、消毒设备等卫生设施和设备的设计要求。

3. 空气净化与通风要求:规定了空气净化设备的配置、通风要求和除尘标准等。

4. 环境卫生控制要求:包括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害虫防治等环境卫生控制的要求。

5. 建筑材料与装饰要求:规范了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以及装饰材料的卫生安全要求。

使用建议
在设计和建设卫生管理厂房时,建议按照本规范提供的要求进行操作。

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始终确保卫生管理厂房满足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

结论
gb50073-2023卫生管理厂房设计规范为卫生管理厂房的设计和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遵循规范要求,可确保卫生管理厂房的合理性和卫生安全性。

设计与建设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范,以保障卫生管理厂房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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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

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 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第2.0.1条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等级表2.0.1注: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算应进行多次采样。

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0.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总体设计第一节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3.1.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

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

第3.1.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3.1.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第3.1.4条洁洁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3.1.5条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3.1.6条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第3.1.7条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

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农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

但不得妨碍消防操作。

第二节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第3.2.1条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

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人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

三、洁净室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靠近回风口位置。

四、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

五、应设置单独的物料人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

第3.2.2条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

一、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气体,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车间之间。

第3.2.3条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

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气流组织型式、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

第3.2.4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合理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

第3.2.5条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如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管线等)的布置,宜首先考虑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

第三节噪声控制第3.3.1条洁净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

二、空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贝A。

注:(1)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A;(2)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

对于变动噪声,则取相同位置处在一个正常工作日内的等效连续声压级。

第3.3.2条洁净室的噪声频谱限制,应采用倍频程声太级;各频带声压级值不宜大于表3.3.2的规定。

第3.3.3条洁净厂房的平、剖面布置,应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其围护结构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并宜使各部分隔声量相接近。

第3.3.4条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

对于辐射噪声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

第3.3.5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超过允许值时,应采取隔声、消声、隔声振等控制措施。

除事故排风外,应对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进行减噪设计。

第3.3.6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室内噪声级的要求,风管内风速宜按下列规定选用:一、总风管为6~10米/秒。

二、无送、回风口的支风管为6~8米/秒。

三、有送、回风口的大风管为3~6米/秒。

第3.3.7条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四节振动控制第3.4.1条洁净厂房和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包括水泵等)及其通往洁净室的管道,应采取积极隔振措施。

第3.4.2条对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应测定其对洁净厂房的综合振动影响。

如受条件限制,也可根据经验对综合振动影响进行评价。

并应与精密设备、精仪器仪表的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比较,以确定对其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4.3条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隔振措施,应考虑减少发生量、保持洁净室内合理的气流组织等要求。

当采用空气弹簧隔振台座时,应地气源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四章空气净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二、在满足人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洁净室的气流组级别,宜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

第4.1.2条层流洁净室和乱流洁净室以及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其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均宜分开设置。

第4.1.3条洁净室内的计算温、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二、生产工艺无温、湿度要求时,洁净室温度为20~26度,温度70度。

第4.1.4条洁净室内应保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频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一、乱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10%~30%,层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4%。

二、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三、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立方米。

第4.1.5条洁净区的清扫,宜采用移动式高效真空吸尘器或设置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

洁净室内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的管道,应暗敷。

第4.1.6条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对施工和维护管理要求,可按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洁净室正压控制第4.2.1条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

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应不小于4.9Pa,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应不小于9.8Pa。

第4.2.2条洁净室维持不同的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宜按下式计算:Q=q1·Σ(q·L)(4.2.2)式中Q––维持洁净室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米3/时);a––根据围扩结构气密性确定的安全系数,可取1.1~1.2;q––当洁净室为某一正压值时,其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米3/时·米);L––围扩结构的缝隙长度(米)。

第5.2.3条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可按表5.2.3采用。

`第4.2.4条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的启闭联锁。

系统开启时,联轴和序应为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回风机和排风机,系统关闭时,则闻锁程序应相反。

第4.2.5条非连续运行的洁净室,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值班风机,并应对新风进行处理。

第三节气流组组织和送风量第4.3.1 气流组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洁净工作区的气流速度,应满足空气洁净度和人体健康的要求,并应使洁净工作区气流流向单一。

二、回风口宜均匀布置在洁净室下部。

三、余压阀宜设在洁净室气流的下风侧,不宜设在洁净工作区高度范围内。

第4.3.2条洁净室的气流组织和送风量,宜按表5.3.2选用。

第4.3.3条乱流洁净室的送风量,应取下列规定的最大值;一、为控制室内空气洁净度所需要的送风量。

二、按表5.3.2规定的送风量。

三、根据热、湿负荷计算和稀释有害气体所需的送风量。

四、按空气平衡所需要的送风量。

第4.3.4条当生产工艺仅要求在洁净室内局部工作区达到更高的空气洁净度时,其气流组织设计应使洁净气流首先流经该工作区,或在洁净室的不同区域形成不同气流流型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工作区,其型式可分别按图5.3.4-1、5.3.4-2。

第4.3.5条层流洁净室内不宜设置洁净工作台;乱流洁净室内可设置洁净工作台,但其位置应远离回风口。

第4.3.6条洁净室内有局部排风装置时,其位置应设在工作区气流的下风侧。

第四节空气净化处理第4.4.1条各等级空气洁净度的空气净化处理,均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

注1:100,000级空气净化处理,可采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代高效空气过滤器。

第4.4.2条确定集中式或分散式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特点和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面积、位置等因素。

凡生产工艺连续、洁净室面积较大时,位置集中以及噪声控制和振动控制要求严格的洁净室,宜采用集中式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第4.4.3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合理利用回风,凡工艺过程产生大量有害物质且局部处理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或对其他工序有危害时,则不应用回风。

第4.4.4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除直流式系统和设置值班风机的系统外,应采取防止室外污染空气通过新风口参入洁净室内的防倒灌措施。

第4.4.5条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布置和安装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初效空气过滤器不应选用浸油式过滤器。

二、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正压段。

三、高效空气过滤器或亚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末端。

四、中效、亚高效、高效空气过滤器宜按额定风量选用。

五、阻力、效率相近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同一洁净室内。

六、高效空气过滤器安装方式应简便可靠,易于检漏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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