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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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北洋政府的法律活动主要集中在制定宪法和援引清末法律方面。三部宪法和《暂行新刑律》是我们学习本章应掌握的重点。在司法制度上,“县知事兼理法院”是其主要特点。
【本章知识点】
1.北洋政府各时期制订的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2.北洋时期立宪的特点。
3.北洋时期主要的立法活动。
4.北洋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第一节北洋政府的立宪骗局
【基本内容】:
一、“天坛宪草”。在北洋袁世凯统治时期,以国民党为主的国会和袁世凯之间的斗争是当时的主要政治矛盾。其结果是,意在限制袁世凯权力的“天坛宪草”虽被制定出来,但国会被袁世凯解散,“宪草”成为一纸空文。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独揽大权后,开始炮制《约法》。他组建“约法会议”,提出七条约法大纲,使最后制定出来的《约法》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个人独裁。
三、《中华民国宪法》。北洋政府在直系军阀统治时期,曹锟以贿选的方式当上了大总统,炮制出了《中华民国宪法》,其内容较为民主,在国权和地方制度上,要求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但其“贿选宪法”的名声,暴露出北洋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本质。
【概念辨析】:
1.《天坛宪草》
1913年4月,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开始宪法的起草工作。宪法起草完毕后提交国会审议,由于当时国会已经被袁世凯解散,此宪法草案未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正式宪法。因宪法的起草工作是在天坛祈年殿进行的,所以,这部宪法草案被称之为《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11章113条。它确立了责任内阁制,将总统置于虚位,强化国会对内阁的控制。《宪草》还规定了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的审计制,明确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由不同部门分别行使的权力分立体制。
《天坛宪草》是在以国民党占多数的国会与袁世凯争夺国家政治权利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制定的。国民党试图用宪法来约束袁世凯的权力,保护辛亥革命的成果,保卫共和制度。《天坛宪草》渗透着民主精神,对共和政体、民主政治作了详细规定,它成为以后历次制宪活动的基本依据。
2.《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袁世凯颁布、实施《中华民国约法》,确立起独裁政治。作为近代宪法,《约法》虽然保留了“主权在民”等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有关条款,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相同的人民的权力和义务,也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但它仍然是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背叛。这表现在它极大的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之凌驾于三权之上,“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内阁制被废除,改行总统制。《约法》虚化了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在选举方式上,使总统终身制成为可能。
《约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内涵已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制所取代。
3.《中华民国宪法》
1922年恢复后的第一届国会继续召开第三期常会,以制定宪法作为最重要的任务。《宪法》以《天坛宪草》为蓝本,至1923年10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但由于在起草期间发生曹锟贿选丑闻,使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极不光彩,屡遭非议。
《宪法》共13章141条。在国体方面,将统一国家、民主原则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要求保证国体的连续性。在政体上,选择责任内阁制,总统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内阁的牵制。《宪法》规定司法独立,从体制上形成了常规的权力制约,最高法院拥有司法裁决权和法律解释权。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正式颁布的唯一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第二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基本内容】:
一、立法方面。北洋时期的立法原则以“隆礼”、“重典”为基本原则。其立法活动主要表现在:大量援用清末法律;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广泛适用判例和解释例。
二、主要内容。其内容主要表现为:推行残暴的军阀统治;推行卖国政策;恢复封建刑罚;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三、司法方面。北洋时期在司法制度上的特点主要为:扩大外国人的司法特权;滥施军事审判权;实行司法专横。县知事兼理审判是北洋时期基层的法律结构。【概念辨析】: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它是北洋政府时期正式实施的唯一一部刑法典。1912年3月北京政府公布《临时大总统宣告暂行援用前清法律及〈暂行新刑律〉令文》;4月,北洋政府公布《删除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章条》,确定对《大清刑律》的删改内容,经修改后,定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暂行新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编,共52章。它所依据的《大清刑律》虽然是具有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但毕竟是封建统治时期形成的法典,近代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对它的影响多停留在外部形式上,传统法律的消极因素仍对它具有重要影响。如伦理纲常原则仍是《暂行新刑律》的重要原则之一。为弥补《暂行新刑律》的不足之处,1914年12月颁布、实施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对伦理纲常的维护进一步加强。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2.《天坛宪草》
3.《中华民国约法》
4.《中华民国宪法》
二、简答题:
1.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2.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基本内容。
3.简述《惩治盗匪法》的主要特点
4.北洋政府时期,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是如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三、论述题:
1.试述《天坛宪草》的艰难起草过程,及其在当时历史时期的法律价值。2.《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相比,不同点主要在哪里,它们反映了怎样的不同政治主张?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在约法实施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参议院制订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据此规定,1912年8月10日,临时政府参议院制订、颁布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国会组织法》共二十三条。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实行两院制,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中央学会和华侨选举会按名额选出;众议院议员由各地方人民选举产生。(2)规定议会行使《临时约法》所规定参议院的职权。对议决法律案、财政案、弹劾案及其它承诺事件,须由两院一致通过。(3)规定宪法的起草由两院选出同数委员行使;宪法的议定由两院会合行使;没有五分之三的议员出席,两院不得开议,对议案的表决必须由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
《国会组织法》突出了国会的权力,意图在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限制袁世凯的专横。
其余见【概念辨析】
二、简答题答案:
1.简述《中华民国约法》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袁世凯镇压了国民党的反抗后,以暴力破坏了宪法的制定,并解散了国会。但共和政体还在存在,《临时约法》还在发挥作用,这与袁世凯政权格格不入。袁世凯希望借用共和体制,以宪法的方式确立其独裁统治,以完成政权过渡。袁世凯组织“约法会议”作为“造法机关”,并提出《修改约法大纲七条》,全面扩大总统权力。约法会议很快完成对《临时约法》的修改。1914年5月,袁世凯将其定名为《中华民国约法》,并颁布、实施。《临时约法》同时废止。
《约法》虽然保留了“主权在民”等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有关条款,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相同的人民的权力和义务,也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但它仍然是对民主共和政治的背叛。这表现在它极大的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之凌驾于三权之上,“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内阁制被废除,改行总统制。《约法》虚化了对总统权力的制约。在选举方式上,使总统终身制成为可能。《约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内涵已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制所取代。2.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基本内容。
袁世凯死后,北洋派系解体,中国陷入军阀混战。1922年直系军阀以《天坛宪草》为蓝本,起草宪法。至1923年10月10日,这部历时十载、几经风波的《中华民国宪法》终于正式公布、实施。但由于在起草期间,直系军阀发动政变,驱逐黎元洪,部分议员南下。军阀曹锟为使自己当选总统,公开贿选得手。这使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极不光彩,屡遭非议。
《宪法》共13章141条。与《天坛宪草》相比,增加了三章:国土、国权、地方制度。删除了“国会委员会”。在国体方面,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