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三节 北洋政府刑事法律制度
一、《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及其《补充条例》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及其《补充条例》 1、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1912年3月1日,北洋政府公布《临时大总统宣告暂 年 月 日 北洋政府公布《 行援用前清法律及〈暂行新刑律〉令文》 行援用前清法律及〈暂行新刑律〉令文》。 1914年12月24日又公布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 年 月 日又公布了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 日又公布了《 十五条。 十五条。 二、《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 北洋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两个刑法修正案。 北洋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两个刑法修正案。 三、《刑事特别法》 刑事特别法》
第十四章 Leabharlann 洋政府法律制度(1912年-1928年) 年 年 学习要求:了解北洋政府法制的基本状况, 学习要求:了解北洋政府法制的基本状况,特别 是了解天坛宪草、袁记约法、 是了解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的主要内 容与实质;从立法中分析军阀独裁性的面目。 容与实质;从立法中分析军阀独裁性的面目。 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 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 三、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第五节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实行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 、实行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 判厅等四级三审制。 判厅等四级三审制。 2、设置各种特别法院:陆军军事审判构、平政院 、设置各种特别法院:陆军军事审判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军事审判取代了普通司法机关的审判。 、军事审判取代了普通司法机关的审判。 2、审判事务被各派军阀控制。 、审判事务被各派军阀控制。 3、领事裁判权有发展。 、领事裁判权有发展。 三、诉讼审判的特点:1、法律渊源的多元化; 2、司法 诉讼审判的特点: 、法律渊源的多元化; 、 体制的二元化。 体制的二元化。
第十四章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南京临时政府的社会改革法令、北洋政府立法司法的特点、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及立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掌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及其特点、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与诉讼立法的特点。
教学重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及其特点、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与诉讼立法的特点。
教学难点: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与诉讼立法的特点。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一、中华民国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地位(一)在立法方面积极方面---中华民国各个时期均设立专门法律起草机关,选派专家立法。
北京政府在法制局下设立法典编纂会,后又先后更名为法律编查会、修订法律馆。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由法制局负责法律起草工作,1928年12月立法院成立后,立法工作由立法院负责。
消极方面---除南京临时政府外,北京政府(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权,主要掌握在独裁者手中,并不为人民代表机关所行使。
北京政府时期先后由政治会议、约法会议、参政院行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立法权主要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政治会议操纵。
立法院只是名义上的立法机关。
(二)法律技术方面在法律技术方面,实现了形式上的法律近代化,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律近代化所取得的成就,不仅在于对清末法律的修订,而且还在于大理院通过判例和解释例的方式,完善了整个法律体系。
补充了制定法出现的空白或漏洞,从而形成了制定法与司法解释相结合的复合型的法律体系。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详解: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资料详解:北洋政府法律制度北洋政府法律制度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
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
它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再次,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最后,设置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
这样一部宪法草案,当然为一心独揽权力的袁世凯无法容忍,遂制造借口下令解散******,并最终于1914年1月解散国会,“天坛宪草”也因此而成废纸。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来的,故又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
它是军阀****全面确立的标志,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
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反动。
(2)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一样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
(3)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
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握行政,为袁世凯复辟帝制做准备。
2021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2021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北洋政府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掌握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及其司法制度的特点。
课程内容第一节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一、隆礼二、重刑第二节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制定;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中华民国约法》制定;主要内容及特点。
三、《中华民国宪法》制定;主要内容。
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法概况;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
二、刑法《暂行新刑律》;刑事特别法。
三、民商法民法;商法。
四、特点创新和继承并存;实施情况较差。
第四节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普通司法机关;特别司法机关。
二、司法制度的特点军事审判范围扩大;新旧杂陈。
考核知识点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暂行新刑律》;刑事特别法;司法机关;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特点。
考核要求一、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领会: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领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制定、主要内容和特点。
三、《中华民国约法》领会:《中华民国约法》制定、主要内容及特点。
四、《中华民国宪法》领会:《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主要内容。
五、北洋政府的刑法识记:《暂行新刑律》;刑事特别法。
六、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识记:普通司法机关;特别司法机关。
七、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特点识记: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特点。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一、制宪(一)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1.背景二次倒袁失败,宋教仁被刺,善后大借款以及宪法委员会几名成员被捕杀,使国民党人占有优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袁即将实行专制独裁,民国危在旦夕,而以军事手段无法取胜,故要利用国会尽快制定宪法,以维护民国的民主共和体制,用合法手段约束袁,进行法律倒袁。
2.内容体现了企图以法律对袁进行限制的要求。
(1)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总统权力进行了较多的限制。
国务员赞襄总统,对众议院负责;总统发布命令及国务文书须国务员副署。
(2)继续扩大国会权力。
规定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还有弹劾乃至审判被弹劾的总统、副总统、国务员的权力。
(3)对严格限制总统的任期,规定总统任期5年,只可连选连任一次。
部分规定有所倒退,体现国会内各派政治力量的政见和力量的对比。
(1)总统有紧急命令权;(2)政府有紧急财政处分权;(3)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体。
3.结果一心独裁的袁无法容忍,公开宣布草案谬点甚多,借二次革命之机,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导致议会所剩议员不足半数,国会解散,《天坛宪草》未及审议通过、正式颁布。
(二)1915《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1.背景国会解散后,袁为以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达到独裁的目的,清除《临时约法》的妨碍,组建约法会议作为增修约法案的立法机关,修改约法,扩大总统权力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约法会议一经成立,袁即向其提出增修约法案,内容如下:(1)外交大权归总统,宣战、媾和、缔约,无须参议院同意;(2)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驻外大使、公使,无须参议院同意;(3)采用总统制;(4)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起草权由总统和参议院行使,公布权由总统行使。
(5)公民权的褫夺与恢复,由总统行使。
(6)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和紧急处分财产权。
约法会议接到议案后即制定出了“新约法”,废除了《临时约法》。
2.内容形式上保留与民主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条文,实际上确认袁的独裁专制统治,极大扩张了总统的权力。
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的 炮声拉开了中 国 近代史上伟大的反帝反封建的资 产阶级民主革命 ——辛亥革命的 序幕。辛亥革命 发生于清王朝宣统三年八月十九日,正值中国农 历辛亥年,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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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孙中山的立法指导思想 孙中 山 ( 1866 — 1925 ) 是中 国 民主革命的 伟大先行者 , 中 华民国 的 缔造者 。 19 世纪末 , 20 世纪初 ,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 家迅速发展时中 国却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 状态 , 为了 救国救民 , 孙中山积极学习西方资 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 , 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 , 提 出了创建中华民国的方略与立法指导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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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二 ) 五权宪法 “ 五权宪法 ” 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 部分 , 是他在研究各国宪法的基础上 , 结合中国 的历史与国 情加以创新的产物 , 是中 国 近代宪 政史上最伟大的创造 , 是人类宪政史中最为完善 的理论体系 。 他认为宪法的好坏对治理国家至为 重要 , 是一个国家法律建设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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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规定了国体与性质 。 《 临时约法 》 明 确了 “ 主权在民 ” 原则 , 确 立中 华民国为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 第一条规定 “ 中 华民国 , 由 中 华人民组织之 ”, 第二条规定 “ 中 华 民国之主权 , 属 于国 民全体 ”。 此外 , 还规 定了 中 华民国 的 领土包括内 外蒙古 、 西藏和青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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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权能分治 “ 权能分治 ” 理论是孙中山民权思想的最完 整体现 。 孙中 山 的 “ 五权宪法 ” 是以人民掌 握政权 、 政府实施治权的权能分治的学说为依据 的 , 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之上的 。 他把政治权 利分为政权与治权两种 :“ 政是众人之事 , 集合 众人之事的大力量 , 便叫做政权 , 政权就可以说 是民权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一、制宪(一)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1.背景二次倒袁失败,宋教仁被刺,善后大借款以及宪法委员会几名成员被捕杀,使国民党人占有优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袁即将实行专制独裁,民国危在旦夕,而以军事手段无法取胜,故要利用国会尽快制定宪法,以维护民国的民主共和体制,用合法手段约束袁,进行法律倒袁。
2.内容体现了企图以法律对袁进行限制的要求。
(1)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总统权力进行了较多的限制。
国务员赞襄总统,对众议院负责;总统发布命令及国务文书须国务员副署。
(2)继续扩大国会权力。
规定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还有弹劾乃至审判被弹劾的总统、副总统、国务员的权力。
(3)对严格限制总统的任期,规定总统任期5年,只可连选连任一次。
部分规定有所倒退,体现国会内各派政治力量的政见和力量的对比。
(1)总统有紧急命令权;(2)政府有紧急财政处分权;(3)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体。
3.结果一心独裁的袁无法容忍,公开宣布草案谬点甚多,借二次革命之机,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导致议会所剩议员不足半数,国会解散,《天坛宪草》未及审议通过、正式颁布。
(二)1915《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1.背景国会解散后,袁为以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达到独裁的目的,清除《临时约法》的妨碍,组建约法会议作为增修约法案的立法机关,修改约法,扩大总统权力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约法会议一经成立,袁即向其提出增修约法案,内容如下:(1)外交大权归总统,宣战、媾和、缔约,无须参议院同意;(2)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驻外大使、公使,无须参议院同意;(3)采用总统制;(4)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起草权由总统和参议院行使,公布权由总统行使。
(5)公民权的褫夺与恢复,由总统行使。
(6)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和紧急处分财产权。
约法会议接到议案后即制定出了“新约法”,废除了《临时约法》。
2.内容形式上保留与民主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条文,实际上确认袁的独裁专制统治,极大扩张了总统的权力。
2015云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备考:北洋政府司法制度
2015云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备考:北洋政府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一)审判机关北洋政府的审判机关分为四级。
中央设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设院长一人,总理全院事务。
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各设庭长一人,推事若干人。
审判案件时,由推事五人组成合议庭,以庭长为审判长。
省设高等审判厅,设厅长一人,下亦设民事庭和刑事庭,由推事三人组成合议庭。
城市设地方审判厅,受理二审案件或重要的一审案件。
属于第一审者,由推事一人独任审理;属于第二审者,采用合议制。
县一级设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初级审判厅审理第一审的轻微刑事案件及一般民事案件。
实际上当时初级审判厅未及建立,仍是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
(二)检察机关设置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皆设于各该级审判厅官署内,由检察长、检察官组成,独立行使检察职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北洋政府建立之初,于1912年5月核准暂行援用清末的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的某些条文。
1914年公布了《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以后又修订了《民事诉讼条例》和《刑事诉讼条例》,分别规定了有关管辖制度以及第一审、上诉审和执行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
北洋政府的诉讼制度,原则上实行三级终审制,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但军阀独裁专制的政治本质,决定了上述原则或制度并不可能真正贯彻落实。
三、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诉讼审判制度有以下特点:(一)运用判例和解释例(二)三级四审制(三)县知事兼理司法(四)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五)行政诉讼相对独立。
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
《平政院编令》规定:平政院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当行为,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
平政院设院长1人,评事15人。
平政院还设肃政厅,置都肃政史1人,肃政史16人,纠弹行政管理之违宪违纪事件,并得提起行政诉讼,监视平政院裁决之执行。
【实战演练】北洋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A.行政诉讼相对独立B.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权C.广泛引用判例和解释例D.普通法院原则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参考答案】ABCD。
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根据袁世凯提出的修改大纲,修改《临时约法》。 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将其正式公布、实施,并定名为 《中华民国约法》故又贬称《袁记约法》 ,废除《临时 约法》。 与《临时约法》相比,根本区别在于大幅度 扩张总统的权力。主要表现在:
1.取消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2.确立凌驾于三权之上的总统“统治权”; 3. 废除国会,设立立法院。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 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 标志。
1913年10月31日袁世凯为了取得法统根据,指令国会起 草并通过了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在北京天坛祈年殿继续 起草工作通称《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采取责任内阁制,并规定了国会对大总统 的牵制权,1914年1曰袁解散国会后,遂废。 《天坛宪草》重心在于以法律形式限制袁世凯专制,以 确立保卫共和、保卫宪政的最后一道屏障。 《天坛宪草》在巩固民主共和政体、完善权力制衡体制 方面较《临时约法》又前进了一步。北洋政府统治后期,各 种势力对宪法草案的讨论、修改均以《天坛宪草》为基本依 据。
1923年10月10日由曹锟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 法,这是旧中国政府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产生经过 1916年袁死后,北洋军阀各派围绕北京政府统治权进行了角逐, 中央政府几经更替。1920年喝922年先后爆发的直皖战争和直奉战 争,均直系胜利。 曹锟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次恢复《临时约法》,恢复第 一届国会,开始制宪活动。 1923年6月13日, 由于部分国会议员南下,导致参加宪法会议者 不足法定人数。直系首领曹锟为使自己当选总统,以金钱诱使议员 回京。10月10日,在辛亥革命12周年之时,这部历时十载、几经风 波的《中华民国宪法》终于正式公布、实施。 与《天坛宪草》相比,《1923年宪法》增加了三章: 国土,国权,地方制度;同时,删除了“国会委员会”一章。结构 上的调整,体现了时势的变化和体系上的合理化。 与《天坛宪草》相比,《1923年宪法》规定了相对较小的总统权 力。
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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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机关由临时大总 统 、 副总统及 所辖行政各部三部分组成 。 临时大总统 、 副总统 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 。 代表投票权 , 每省以 一 票为 限 。 总 统既是国家元首 , 又是政府首脑 , 有统治 全国 、 统率海陆军 之权 ; 经参议院同 意 , 有宣战 、 媾和 、 缔约 、 设立临时中 央审判 所之权 ; 有制定官制 、 官规 , 任免文武官员 之 权 , 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 、 外交专使 , 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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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进行教育改革 为了改革封建教育制度 , 教育部发布 《 普通 教育暂行办法 》 和 《 教育部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 省电文 》 等法令规定 , 禁用清学部颁行之教科书 ;《 大清汇典 》《 大清律例 》《 皇朝掌故 》《 国 朝事实 》 及其他有碍民国精神的科目 , 应一 律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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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性质和内 容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共 7 章 , 分别 是 : 总 纲 、 人民 、 参议院 、 临时大总 统 、 副总 统 、 国务员 、 法院 、 附则等 , 共 56 条 。 该法第 54 条规定 ,“ 宪法未施行以前 , 本约 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 这表明 《 中华民国临时约 法 》 是中国历史上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宪法性质的文献 , 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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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价 虽然 《 临时约法 》 存有一些不足之处 , 如 没有提出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和纲领 , 没有真 正赋予人民自由和权利 , 没有规定保证约法顺利 实施的监督机构 , 等等 。 但是 , 约法仍然具有 重要的历史意义 。 这部法律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 志 , 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 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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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十五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制
民商事立法的特点: 1、确认民事习惯的法律效力,作为制定法 的补充。 2、初步引入传统商法未涉及之领域,如著作权、
商标权、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破产等。
3、否定或变通传统民法的封建民商事习惯, 以趋于近代民商法精神。 4、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家长主婚、买卖婚姻、
宗祧继承)
第四节 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帅海陆军、无须参议院可制定官制官规、任免国务员、外交大使;任命法官 等。1914年12月28日,通过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将总统的任期由5年改 为10年,可连选连任终生;总统改选时,总统继任人由现任总统向选举会推 荐,名额为3人,它仿照清朝雍正皇帝的立储法,由大总统先期敬谨亲书于嘉 禾金简,于大总统府特设尊藏金匮石室尊藏之)
判,不准律师出庭辩护不得控诉及上告、不准旁听,动辄立即枪决,一切 服从于军事长官的意志。如:山东高等审判厅厅长张志,1925年12月被该 省军政长官以通敌嫌疑下令逮捕,第二天即被枪决;著名记者邵飘萍和林 白水也未经审判而处死。施洋、李大钊经“军法审判”被杀害的。
5、实行审检分立制度 6、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7、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成为法典法规的补充 8、司法官管理专门化:资格考试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司法机构
1、普通法院:依据1915年的《法院编制法》,全国法院分为
四级:中央设大理院,地方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
同时分设相应的四级检察厅: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 初级检察厅,负责侦察、公诉和监督判决等职权。其行为对上级检察机关负 责,不受同级审判机关和行政长官的干预。
2、兼理司法法院:未设法院之县由县知事兼管
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主张“重典”、“隆礼”,维护反动政权。
1913年10月10日,袁世凯窃取了正式大总统的职位后, 为早日达到黄袍加身作皇帝的目的,在立法思想上,一 方面提倡尊儒和隆礼;另一方面实行严刑峻法,残酷镇 压人民。首先,在隆礼方面,早在1913年拟定的讨论 《天坛宪草》的过程中,即有过争论,最后决定在第十 九条第二项加入“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
1912年4月30日,北洋政府公布的《删修新刑律 与国体抵触各章条,废除《大清新刑律》“侵犯 皇帝罪”一章和维护皇权的一些条款,删除《暂 行章程》第一至第五条,取消”制书”、“御玺” 等字词,将原有律文的 “帝国”、“臣民”、 “复奏”、“恩赦”改为“中华民国”、“人 民”、“复准”、“赦免”等字词。
在同年的10月5日,伪司法部又公布了《易笞条 例》,该条例共十条,主要规定:凡犯有“奸 非”、“和诱”、“窃盗”、“诈欺取财”、 “赃物”等罪名,应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百元以下罚金折易监禁者,以十六岁以上六 十岁以下之男子为限,“得易以笞刑”。 惟“曾充或现充官员有相当身分者,不适用之”。 徒刑、拘役或罚金易监禁者,其刑期一日折笞二, 于监内执行。 袁世凯恢复笞刑的目的主要在于,袁世凯窃取国 家政权后,倒行逆施,对外实行卖国独裁的政策, 对内大搞复辟帝制,激起全国上下的强烈反对。 而他对于反抗者非杀即捕,造成狱内人满为患, 只好采取这种手段来疏通监狱。
第三,“贿选宪法”除维护直系军阀在中央的统治外, 又肯定了地方军阀政府的统治。曹锟为拉拢地方各派军 阀势力,许诺给他们更大的权限,以取得支持。因而在 “国权”一章中,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地方政府 享有的权力与应有的职能。但同时又规定各省之间不得 订立“政治之盟约”,否则“以国家权力强制之”,从 而反映了直系军阀与各派军阀既争夺又妥协,共同镇压 人民的本质。
中国法制史第十一章-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上)
• 临时大总统和参议院之间存在制衡关 系: • 第三,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使司法权。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三)意义 1. 它宣告中华民国是实施民主共 和制度的国家,从而以法律形 式宣告了专制帝制在中国的终 结。 2. 它所规定的三权分立等原则, 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 约法》的基础。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袁世凯玉玺
(一)《中华民国约法》
二、主要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约法》 2.主要内容 • 废除《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 内阁制,改行大总统集权制, 赋予大总统极为广泛的权力。 • 重新确定了大总统与国家立法、 行政、司法机关的关系。
二、主要宪法性文件
(二)《中华民国宪法》 1.《中华民国宪法》的产生 ※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产生
• 产生于武昌 起义之后、 中华民国 成立以前。
第一届国会开幕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二)主要内容 • 4章21条。 第一,实行总统制的政府体制。 第二,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
刑事特别法
• 《戒严法》、《治安警察条例》、 《预戒条例》、《惩治盗匪法》、 《私盐治罪法》、《徒刑改遣条 例》、《易笞条例》等。此外, 还有《陆军惩罚令》等军事刑事 特别法。
刑事特别法
第一,限制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 第二,加强刑事镇压的恐怖性。 第三,复活 部分封建 旧刑罚。
“二十一条”签字
(二)民商立法
二、主要宪法性文件
(二)《中华民国宪法》 2.《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特点 第一,强调民主共和国体。 第二,采取责任内阁制。 第三,缩小大总统个人权力。 第四,实行地方自治制度。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4.1复习笔记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1.立法思想与立法特点(1)立法思想①总结辛亥革命以来的中国民主革命的经验和教训,以新三民主义为指导。
②国民政府没有宣布彻底废除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并且除新法另有规定之外,在不少方面仍旧沿用北洋政府的法律。
(2)立法特点作为革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的国民党,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纲和各项决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和立法原则。
国民党对国民政府的“指导”是全面的、具体的。
2.政府组织法(1)确定了执政党指导与监督政府的原则。
(2)采取集体领导的原则。
(3)实行议行合一的“一权制”。
3.刑事法规(1)《陆军刑律》同暂行刑律相比,对同样情节的犯罪,《陆军刑律》的处刑要严厉得多。
国民党颁行这部刑律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约束军人,而使国民革命军真正掌握在革命党人手中。
(2)《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在中国法制史上,它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反革命罪”的概念,并勾画出这一罪行的基本构成条件,即具有反革命的犯罪动机而为各种破坏活动。
(3)《党员背誓罪条例》在革命左派的推动下,为确保革命纲领不遭背弃,特以法律的形式严惩背叛革命誓言的行为,为此制定和颁布实施了这部具有特殊意义的《党员背誓罪条例》。
(4)《处分逆产条例》颁布该法的目的,在于从经济上彻底打击抵制乃至反对国民革命之反动势力。
4.军事法规这些军事法规正确地规定了军队与执政党的关系,在中国近代法律制度史上开创了“党指挥枪”的原则,这对于改变旧中国军阀割据、独裁横行的状况是有益的。
5.财政法规通过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执政的国民党加强对国民政府及其下属机关的审计监督,对制止或减少可能发生的徇私舞弊行为,对集中财力支援经济建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6.土地和劳动法规孙中山先生晚年深切认识到欲取得中国民主革命的胜利,必须深入地发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工农劳苦民众,而要达此目的,革命政党必须制定和颁布实施体现他们切身利益的政策。
第十四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公元1912—1928年)重点、难点:1、北洋政府法制体系的形成及其立法特点;2、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的主要内容。
北洋政府是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窃取辛亥革命成果建立起来的政权。
从1912年4月袁世凯掌权,至1928年6月张作霖退出北京,它统治中国十六年之久。
虽然北洋政府与清末政权都是代表地主买办阶级意志的,但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它又表现出一些不同于清末政权的特点。
首先,它不再是君主国,而是一个打着“民主共和”旗号的中华民国。
其次,由于复杂激烈的派系斗争和军阀混战,北洋政府政权更迭频繁,统治极不稳定。
所以,军阀独裁与内战不断成为这一时期的突出特征。
孙中山先生曾评议当时的中国:“失去一满州之专制,转生出无数强盗之专制,其为毒之烈,较前尤甚,于是而民愈不聊生矣。
”[⑧]但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也是中国民主运动高涨和近代法制发展时期,其法律制度呈现出民主与专制、进步与倒退、文明与野蛮交织在一起的矛盾性。
一、立法特点北洋政府作为一个披着民主外衣的军阀政权,在依靠武力镇压维持专制统治的同时,也注意运用法律手段为其政权服务,从而形成了其独特的立法特点。
(一)频繁进行制宪活动在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先后控制北京中央政权的军阀,为了给自己的统治披上“合法”外衣,都注意制定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主要有:1913年袁世凯统治时期,由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天坛宪草”;1914年5月颁布的为袁世凯个人独裁提供法律依据的《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1919年(民国八年)段祺瑞盘踞北京时炮制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八年宪草”;1923年曹锟控制北京时,为掩盖其贿选总统的丑闻而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1925年(民国十四年)段祺瑞重掌北京政府后炮制的又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十四年宪草”。
在这些宪法性文件中,只有曹锟《中华民国宪法》是正式宪法;而正式颁布并施行者,只有“袁记约法”一部。
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学习重点: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一)制宪活动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
(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2)特点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及局限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民权方面(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
女子可与男子同学。
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
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
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4)改用阳历(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3)实行四级三审制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禁止刑讯、体罚(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北洋乱局法律讲堂十四(2篇)
第1篇一、引言北洋时期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动荡不安,政治混乱,法治建设相对滞后。
为了深入了解北洋时期的法律状况,本讲座将围绕北洋乱局展开,探讨法律在其中的作用与局限性。
二、北洋时期的法律状况1. 法律体系不完善北洋时期的法律体系相对混乱,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
当时,清朝末年的法律体系已经严重落后,而北洋政府又未能及时进行法律改革,导致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这一时期,既有封建法律、民国法律,又有各国法律的影响,使得法律体系杂乱无章。
2. 法律执行不力北洋时期的法律执行不力,腐败现象严重。
一方面,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条文难以执行;另一方面,执法机构腐败,导致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使得北洋时期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3. 法律观念淡薄北洋时期的法律观念淡薄,民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较低。
由于封建思想的束缚,很多人认为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与自己无关。
这种观念使得法律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得到普及和遵守。
三、北洋时期法律的作用与局限性1. 法律的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北洋时期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打击了犯罪活动,保障了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促进经济发展:法律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保护了私有财产,鼓励了创业创新。
(3)维护国家主权:北洋时期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主权,抵制了列强的侵略。
2. 法律的局限性(1)法律体系不完善: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不足。
(2)法律执行不力:法律执行不力导致法律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腐败现象严重。
(3)法律观念淡薄:法律观念淡薄使得法律在社会生活中难以得到普及和遵守。
四、北洋时期法律改革的启示1. 完善法律体系:我国应借鉴北洋时期的经验教训,完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 加强法律执行:提高执法机构的素质,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及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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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公元1912—1928年)重点、难点:1、北洋政府法制体系的形成及其立法特点;2、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的主要内容。
北洋政府是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窃取辛亥革命成果建立起来的政权。
从1912年4月袁世凯掌权,至1928年6月张作霖退出北京,它统治中国十六年之久。
虽然北洋政府与清末政权都是代表地主买办阶级意志的,但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它又表现出一些不同于清末政权的特点。
首先,它不再是君主国,而是一个打着“民主共和”旗号的中华民国。
其次,由于复杂激烈的派系斗争和军阀混战,北洋政府政权更迭频繁,统治极不稳定。
所以,军阀独裁与内战不断成为这一时期的突出特征。
孙中山先生曾评议当时的中国:“失去一满州之专制,转生出无数强盗之专制,其为毒之烈,较前尤甚,于是而民愈不聊生矣。
”[⑧]但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也是中国民主运动高涨和近代法制发展时期,其法律制度呈现出民主与专制、进步与倒退、文明与野蛮交织在一起的矛盾性。
一、立法特点北洋政府作为一个披着民主外衣的军阀政权,在依靠武力镇压维持专制统治的同时,也注意运用法律手段为其政权服务,从而形成了其独特的立法特点。
(一)频繁进行制宪活动在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先后控制北京中央政权的军阀,为了给自己的统治披上“合法”外衣,都注意制定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主要有:1913年袁世凯统治时期,由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天坛宪草”;1914年5月颁布的为袁世凯个人独裁提供法律依据的《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1919年(民国八年)段祺瑞盘踞北京时炮制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八年宪草”;1923年曹锟控制北京时,为掩盖其贿选总统的丑闻而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1925年(民国十四年)段祺瑞重掌北京政府后炮制的又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十四年宪草”。
在这些宪法性文件中,只有曹锟《中华民国宪法》是正式宪法;而正式颁布并施行者,只有“袁记约法”一部。
此外,二十年代前期出现一股联省自治风潮。
从1920年到1924年,一些割据一方的军阀也打出“宪政”旗号,先后自制省宪法。
这实际是以“宪政”和“地方自治”为名,行地方割据之实。
总之,从中央到地方,各路军阀都把制宪作为重要立法活动,并或多或少地罗列一些公民自由权利。
这一方面反映了其统治的虚伪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宪政运动有所发展,争取民主与自由已成为时代潮流,迫使北洋军阀推行独裁专制也不能再肆无忌惮。
(二)大量援用清末法律北洋政府与清末政权是一脉相传的继承关系,清末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同样代表了北洋军阀的利益,所以,袁世凯一上台就下令“暂行援用”清末法律。
这也成为北洋政府贯彻始终的一个立法特点。
由于清末的修律活动符合近代法制文明发展的进步方向,具有一定的科学性,[⑨]因此,清末沈家本主持建立的大多停留于草案阶段的近代法律体系,终于在北洋政府时期得以贯彻实施,推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
(三)基本形成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在援用清末法律的同时,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北洋政府也编订了一些新法规。
这一时期的法律编纂机构有“法律编查会”和“修订法律馆”。
前者系袁世凯1914年2月下令设立,隶属司法部。
该会曾迎合袁世凯的需要修正《大清新刑律》,并重新起草民法典的《亲属编草案》。
后者设立于1918年4月。
1922年华盛顿国际法权会议召开后,为应付帝国主义国家对中国司法状况的“调查”,以便收回治外法权,“修订法律馆”在清末修律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民刑各法典,制定颁布了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之类的单行商事法规。
这些立法主要以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为蓝本,更多地注意吸收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基本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四)广泛利用判例和解释例在北洋政府的法律体系中,大理院的判例、司法部及大理院发布的解释例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那些成文法典不甚成熟的领域(如民法),广泛运用判例和解释例解答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积累了一些立法经验。
据不完全统计,从1912年到1927年,北洋政府大理院汇编的判例约有390件,公布的解释例则达2000多件,它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五)大量适用特别法为了加强军事专制独裁统治,北洋政府在普通法律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特别法,数量非常庞大,效力也大大高于普通法。
通过这些特别法,北洋政府复活旧刑罚,加强军事审判机关权力,剥夺人民的诉讼权利,违反一般司法程序,破坏了北洋政府法制的正常发展。
二、主要宪法性文件(一)《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即开始一步一步地着手摆脱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制约。
第一步是迫使参议院屈服,于1912年4月2日将临时政府迁往北京,正式结束了南京临时政府的统治;第二步是迫使第一届国会屈服,将他选举为正式大总统,随后粗暴地解散了国会;第三步则是以《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向着专制独裁乃至复辟帝制疯狂迈进。
1.《中华民国约法》的产生袁世凯宣誓就职以后,在处理一系列具体问题上,就曾多次违反《临时约法》的规定。
但是,为了使自己由临时大总统变为正式大总统,他还不能马上撕毁这部约法,而只能耐着性子继续利用它。
因为要想当选正式大总统,就必须以国会制定的正式宪法为依据,并经国会议员选举通过。
为此,根据《临时约法》的规定,[⑩]1912年5月7日,参议院议决即将组建的国会采取两院制,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8月,参议院议决通过《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及参众两院议员选举法,由袁世凯于10月公布实施。
1912年冬,国会议员选举活动开始。
以同盟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民党,在竞选中获得相对多数,在两院870个议席中共获得392个席位,成为国会内第一大党,有条件以多数政党资格组建内阁。
由于国民党试图通过组织责任内阁制约袁世凯,袁世凯于1913年3月20日晚,派人在上海刺杀了国民党领导人宋教仁。
1913年4月8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在北京隆重开幕。
本次国会有两项主要议题:一是制定一部正式宪法,二是根据宪法选举正式大总统。
10月,袁世凯胁迫国会改变正常程序,先将他选为正式大总统后,便向国会提出《增修约法案》,企图用一个符合其集权意志的新约法取代《临时约法》。
国民党员占相对多数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没有理睬袁的提案,反而于10月31日三读通过了在天坛祈年殿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
它进一步肯定和完善了《临时约法》限制总统权力的基本精神,遭到袁世凯的抵制,未交国会讨论通过。
1914年1月,袁世凯制造事端,非法解散了国会。
国会的解散和“天坛宪草”的夭折,标志着《临时约法》已成为一纸空文。
袁世凯遂一手包办,亲自组建中央政治会议代替国会,授意其炮制《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又据此成立约法会议,负责制定符合他个人需要的新约法。
1914年2月18日,袁世凯向约法会议致辞,随后提出了《增修临时约法大纲》七项原则:一、外交大权应归诸总统,凡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无须经参议院同意;二、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及任用国务员与外交大使、公使,无须经参议院同意;三、采用总统制;四、正式宪法应由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由总统公布,其起草权应归于总统及参政院;五、关于人民公权的褫夺回复,总统自由决定;六、总统应有紧急命令权;七、总统应有财政紧急处分权。
约法会议秉承袁世凯的意旨,完全采纳这七项原则,起草了《中华民国约法》,于5 月1日以大总统名义颁布。
这部约法也被人们称之为“袁记约法”。
2.《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中华民国约法》有国家、人民、大总统、立法、行政、司法、参政院、会计、制定宪法程序、附则共10章68条。
除虚伪地标榜中华民国是实行“主权在民”原则的“民主共和国”,并罗列了一系列公民应享有的自由权利外,其核心内容是公然废除《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改行大总统集权制,赋予大总统极为广泛的权力,并重新确定了大总统与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关系。
如《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内“总揽统治权”,对外“代表中华民国”,拥有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大权。
大总统的立法权,主要表现在他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上。
约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但立法院完全受大总统的控制;大总统拥有唯一的重大议案(包括法律案和预算案)提案权,立法院开会、闭会甚至解散也由大总统决定;对于同立法院意见存在分歧的法律案,大总统还可不予公布。
可见,大总统的地位是凌驾于立法机关之上的。
此外,约法还规定,大总统有权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
这同封建君主发布敕令别无二致,大总统的个人意志随时可以通过发布教令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
大总统的行政权,首先表现为他可以不受拘束地行使各项国家行政管理权。
如人事权,即大总统有权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外交权,即大总统有权宣告对外开战、媾和,接受外国使节,决定与外国缔结条约;财政权,即大总统有权变更或裁减国家重要财政支出,并享有财政紧急处分权;军事权,即大总统为海陆军大元帅,统率全国海陆军,有权决定军队编制及兵额等。
其次,大总统凌驾于行政机关之上。
约法不设国务院和国务总理,而于总统府设政事堂。
政事堂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不同于国务院,充其量不过是总统的办公厅而已;政事堂以国务卿为首长,国务卿也无昔日国务员之地位,只不过相当于总统府的秘书长而已。
政事堂对大总统的活动无丝毫的制约权。
《临时约法》中规定的国务总理或国务员在大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时的副署权被取消。
国务卿及行政各部总长的去留,完全由大总统个人决定;他们对大总统只有服从的义务,无任何监督的权力。
大总统的司法权,主要表现为约法规定的“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即法官由大总统任免,不必通过民意机关的认可,大总统的地位实际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
约法最后还规定:“中华民国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约法施行前之现行法令,与本约法不相抵触者,保有其效力。
”换言之,凡约法施行前的现行法令,与本约法相抵触者,就失去其效力。
这样,就将约法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将《临时约法》彻底撕毁。
《中华民国约法》实行大总统集权制,赋予袁世凯与封建皇帝同等的权力和地位,是一部保障其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性文件。
袁世凯不仅以此取代了资产阶级实行民主共和的《临时约法》,而且在1916年公然复辟帝制,连形式上的“民国”也完全抛弃。
这一倒行逆施,也终将“袁记约法”变成了自取灭亡的殉葬品。
(二)《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由于它是直系军阀曹锟为掩盖其“贿选总统”的丑闻炮制的,故被人们斥之为“贿选宪法”或“曹锟宪法”。
1.《中华民国宪法》的产生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各派系公开分裂,北洋政府中央政权也几经更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