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重婚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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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卫某的委托,指派张强担任本案被告人卫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阅读了相关材料,参加了庭审活动,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根据法庭审理所查实的相关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对原告指控被告人卫某构成重婚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对自诉状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自诉状所描述的部分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实;对部分证据的适用提出异议,提请法庭予以重视。具体如下:

(一)事实方面:

被告人向法庭陈述:在原告与被告人的第一个孩子出生前,原告已经清楚被告人已经与他人结婚的事实。对于这一陈述,虽然被告人无法提出直接证据,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以下事实可以得出。

法庭查明:原告与被告人于2002年结识并恋爱同居,将近两年后的2003年11月份,原告肖蓉与被告人卫某的第一个孩子出生。在原告与被告人恋爱同居期间以及原告怀孕期间的将近两年的时间内,原告并未向被告人提出过结婚的要求。直到孩子夭折后,原告才向被告人提出结婚要求。

另外,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2004年6月,原告与被告人又怀了一个孩子,此时原告与被告人仍然没有结婚,直到2005年6月,原告才拿到假的结婚证。众所周知,办理结婚登记并不需要很长时间,手续也很简单,为何原告迟迟不与被告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希望法庭能对这一事实继续查明。

对以上事实进行客观合理的分析后,辩护人认为,正是因为原告在与被告人同居时已经知道原告结婚的事实,所以才迟迟不提出结婚请求,而是希望待男孩出生后,再以此要求被告人与其妻离婚,而与原告结婚。原告在与被告人同居时存在重大过错。

(二)被告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卫某签名的剖腹产、引产、人流病历等予以了否认,原告也未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三、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态度良好。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人在主观上虽然认为自己与原告只是性伴侣,并不构成重婚罪,但处于对原告身心的关怀,考虑到与原告的情谊,被告人主动拿出20万元给肖蓉作为补偿,以便肖蓉能养好身体。

(二)被告人与原告非法同居的理由情有可原。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与其妻仅有一个女儿,而被告人却有千万资产,在“男孩传宗接代”的观念依然盛行的今天(虽然该观念应该受到严厉的批判),被告迫于社会压力,需要生育一个男孩,但被告人的前妻由于种种原因已无法实现这一愿望,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只得与原告同居,希望在不与前妻离婚的情况下,能够养育一个男孩。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酌情考虑被告人的主管心态及社会落后观念对被告人的影响,对被告人作出合理的判决。

(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被告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被告人已经年近五十,到了“知天命”的年龄,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特别是犯重婚罪的可能性已经很低。本着刑法预防犯罪为主的原则和精神,希望法庭能够酌情考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同居,但原告对此也存在重大过错,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经积极赔偿了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并且被告人再次犯罪的可行性小,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的各种表现及从轻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强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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