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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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补偿标准1.1 补偿范围:拆迁补偿应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等,以及与拆迁相关的经济损失。

1.2 补偿计算方法: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土地面积、房屋等级、年限等因素,采用市场评估或者政府定价等方式计算补偿金额。

1.3 补偿支付方式:补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商议确定。

二、安置政策2.1 安置范围: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原址安置或者在其他地区安置,政府应提供相应的安置选择,并确保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完善。

2.2 安置方式:可以采取购房、租赁、公租房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安置。

2.3 安置条件:政府应确保安置房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便利条件,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受影响。

三、补偿纠纷解决机制3.1 商议解决:对于拆迁补偿中的争议和纠纷,应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各方可以通过调解、协议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3.2 仲裁机构: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纠纷仲裁机构,对无法通过商议解决的争议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3.3 司法救济: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补偿纠纷。

四、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建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管,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

4.2 评估机制:定期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评估,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4.3 公众参预:鼓励公众参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共16条:第一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二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六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七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9•【字号】苏政复[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4〕104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修改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徐政报〔2014〕5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邳州市及所辖东湖街道、运河街道、炮车街道、戴圩街道、邳城镇、官湖镇、四户镇、宿羊山镇、八义集镇、土山镇、碾庄镇、港上镇、邹庄镇、占城镇、新河镇、八路镇、铁富镇、岔河镇、陈楼镇、邢楼镇、戴庄镇、车幅山镇、燕子埠镇、赵墩镇、议堂镇等25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上述25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212.3004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130.5162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847.4324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130.5162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

规划修改后,邳州市及所辖邳城镇等25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234.3518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234.3518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你市要指导邳州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邳州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你市要指导邳州市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标准第一条为了贯彻«淮北市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排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规范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事项,合理表达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严厉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点意见»等相关规范操作。

第三条关于住宅用房补偿价钱: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产补偿价钱依据区位价钱结合楼层系数综合确定〔参照表一、二〕,其公式为:被拆迁住宅用房补偿价钱=区位房地产价钱×〔1+楼层系数〕第四条关于办公用房补偿价钱:被拆迁办公用房的房产补偿价钱依据区位价钱结合楼层系数综合确定〔参照表三、四、五〕,其公式为:被拆迁办公用房补偿价钱=区位房地产价钱×成新率×〔1+楼层系数〕第五条关于沿街商业用房补偿价钱:被拆迁沿街商业用房的房产补偿价钱依据区位价钱成新率、修正系数综合确定〔参照表七、八、九、十〕,其公式为:沿街商业用房补偿价钱=区位房地产价钱×成新率×〔1+修正系数〕第六条关于区域内商业用房补偿价钱:被拆迁区域内商业用房的房产补偿价钱依据区位价钱成新率、修正系数综合确定〔参照表六、八、九、十3〕,其公式为:区域内商业用房补偿价钱=区位房地产价钱×成新率×〔1+修正系数〕第七条关于消费用厂房、仓储用房的补偿价钱:因厂房类型不同,修建结构、跨度、高度、公用性强等特点,以现场实践评价价钱确定。

〔不含土地〕第八条关于城中村的房屋拆迁补偿价钱依照«暂行方法»并参照附表一、二、三综合确定。

第九条合法住宅用于运营适当添加补偿的规范:1、合法住宅用于运营适当添加补偿的总额=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不含地〕结分解新×5%×实践运营年限×房屋实践用于运营的面积。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明确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明确

522019.08加强农村法治工作,依法保障农业发展。

·依法护农·政法广角ZHENGFAGUANGJIAO编辑:赵昕(zhaoxin@)元。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万元、2.3万元、1.7万元、1.4万元。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明确江苏省邳州市八路镇读者李某来电:我家土地要被政府征收。

请问,土地征收补偿具体有哪些?答: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万元、2.1万元、1.8万元、1.6万辖市规定,且需要遵循“一户一宅”原则。

你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无宅基地使用权资格。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丰县范楼镇读者赵某来电:我户口已不在农村。

请问,乡下的农宅能否以父母的名义翻建?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权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户口不在农村无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的通知》,以上通知按照交通运输部文件执行并对存量车辆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

江苏省启东市兆民镇读者戴某来电:我有一辆小型货车,平时跑跑运输。

听说国家发文取消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输证和资格证,请问江苏是否已执行该政策?答:江苏省交通厅已于2018年12月29日印发了《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4.5吨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两证”取消。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10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12-31【生效日期】1990-12-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含建筑物、附属物),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第四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必须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第五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托或自行拆迁。

第六条第六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工商、房管、城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包括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出租等手续,但停办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七条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时限等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除通知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除通知书后,应及时到房管、土地等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在城市发展、城市改造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拆除房屋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并安置其居住和生活。

为了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标准(1) 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2) 补偿款项应包括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搬迁费用、过渡期租房费用等。

(3) 补偿款项应及时支付给被拆迁人,不得拖延。

2. 生活补偿标准(1) 生活补偿标准应包括被拆迁人的生活费用、过渡期租房费用、搬迁费用等。

(2) 生活补偿款项应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并及时支付给被拆迁人。

三、安置政策1. 安置方式(1) 按照被拆迁人的意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屋两种方式进行安置。

(2) 安置房屋应符合被拆迁人的居住需求,并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 安置范围(1) 安置范围应尽量选择在原居住地附近,方便被拆迁人继续居住和生活。

(2) 如果原居住地无法提供合适的安置地点,可以选择其他地区进行安置,但应提供相应的交通便利和基础设施。

四、程序与要求1. 拆迁补偿安置程序(1)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经过公示和听证,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

2. 信息公开(1) 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开,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政策、程序要求等。

(2) 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发布渠道,方便被拆迁人查询和了解相关信息。

五、监督与维权1. 监督机制(1) 建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执行和安置政策的有效实施。

(2) 监督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 维权渠道(1) 对于拆迁补偿安置中的争议和纠纷,应建立有效的维权渠道,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权渠道应包括投诉举报电话、信函投递地址等,方便被拆迁人进行维权。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细则(doc 13页)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细则(doc 13页)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细则(doc 13页)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第一条宗旨、目的:为了贯彻《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相关事项,合理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房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经市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选择备案的。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估价师。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屋补偿价格”。

第五条估价对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范围内的房屋。

第七条估价时点:拆迁公告颁发之日。

第八条房屋评估价格构成:为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补偿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估价程序: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核对委托方提供的拆迁范围内产权产籍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4、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7、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月。

第十一条关于住宅房屋评估: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产补偿价格依据重置价结合综合因素及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费确定,其公式为: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单价=重置价格×K+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费第十条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一般不超过12个其中:1、重置价格具体按《邳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表》(见附表一)确定。

市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简省

市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简省

邳州市陈楼镇永康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征收实施单位):邳州市陈楼镇永康小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乙方(被征收人):
因陈楼镇永康小区开发工程建设需要,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现对
原住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被征收人和房屋情况
二、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三、各类补偿结算表
四、征收安置上房结算表
五、甲方应按本协议所定幢房号、建筑面积(实际面积以上房时房产局核定面积为准)安置乙方。

六、乙方的差价款应在上房前一次性全额付清,不能按期支付或无力支付,责任由乙方自负。

七、乙方应在签约次日起三日内搬迁结束,将空房交甲方征收。

门窗及补偿过的物品不得损坏、带走,否则甲方将从补偿款中扣除该部分补偿款。

逾期不搬,则按法定程序处理。

八、选择货币补偿的,甲方在乙方搬迁完毕交付房屋钥匙时支付乙方提前签约搬迁奖金;选择产权调换的乙方需在签字之日起三日内搬迁并交付房屋钥匙,否则提前签约搬迁奖金取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鉴定后方可生效。

征收实施单位(盖章)被征收人(盖章)鉴定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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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坝头拆迁补偿方案

邳州市坝头拆迁补偿方案

邳州市坝头拆迁补偿方案按照我市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对邳州市坝头区域进行改造建设。

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邳州市坝头拆迁补偿方案:(一)邳州市坝头拆迁补偿对象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房屋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邳州市坝头拆迁补偿范围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超出普通装修部分;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安置地点:在本拆迁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邳州市坝头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1、商业用地的房地产: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2、工业用地的房地产:①土地和房屋分别评估作价。

②土地参照土地区位等级和基准地价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③房屋确权为生产、办公用房的,有证房产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在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未经批准建造的正式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按评估结果的50%予以补偿;未经批准建造的非生产用房不予补偿。

房屋确权为商业用房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时,应充分考虑区位、商业氛围和繁华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

(二)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在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拆除居民房屋的情况下,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合理补偿,并提供相应的安置措施,确保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为了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居民房屋的面积、建筑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补偿金额合理。

补偿金额应包括房屋原值、拆迁补助费、过渡期租金补助等。

2. 财产损失补偿:对于因拆迁导致的财产损失,如房屋内的设备、家具等,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3. 生活补助费:对于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导致的生活困难,提供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费,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4. 就业安置:对于因拆迁而失去工作的居民,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其重新就业或创业。

三、安置措施1. 住房安置:为被拆迁居民提供新的住房,确保居民有合适的居住条件。

新住房的面积、品质应与被拆迁房屋相当或更好。

2. 优先购房权:对于有购房需求的被拆迁居民,享有优先购房权,可以在新建的楼盘中优先选择购买合适的住房。

3. 公租房安置:对于无购房能力的被拆迁居民,提供公租房安置,确保其有稳定的住房来源。

4. 临时安置: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无法安置的居民,提供临时安置点,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和服务,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程序和责任1.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及时公告,向被拆迁居民宣传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信息透明。

4. 相关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举报,并给予合理的回应。

五、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 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3. 监督机构应与被拆迁居民保持沟通,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办法及安置程序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办法及安置程序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办法及安置程序房屋拆迁补偿,每个省、每个城市、每个区、甚至每一户都有可能不一样,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与一般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办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

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账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在城市更新、土地征收等情况下,对被拆迁人提供合理、公平的经济补偿和住房安置的政策。

为了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了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拆迁补偿标准1. 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的房屋类型和面积,制定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

例如,对于商业用地,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对于居民住宅,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补偿。

2. 住房安置标准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两种方式。

对于选择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根据其原有住房的类型和面积,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标准。

例如,对于居民住宅,提供与原房屋相当或更好的住房条件。

三、拆迁补偿安置程序1. 拆迁补偿申请被拆迁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拆迁补偿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

2. 评估和确定补偿标准相关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型、面积和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确定经济补偿和住房安置的标准。

3. 补偿方案公示拆迁补偿方案将在指定的公示期内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4. 补偿协议签订被拆迁人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5. 经济补偿发放根据签订的补偿协议,相关部门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经济补偿款项发放给被拆迁人。

6. 住房安置对于选择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相关部门将根据安置标准,为其提供合适的住房。

7. 监督和投诉处理相关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同时,对于被拆迁人的投诉和纠纷,将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补偿安置的监督机制1. 监督部门的职责相关部门将成立专门的拆迁补偿安置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2. 公众参与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部门将定期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监督。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成为城市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拆迁补偿安置范围1. 拆迁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需要拆迁的区域范围。

2. 拆迁户范围:拆迁户包括自住房屋、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所有人。

3.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制定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搬迁补助等。

三、拆迁补偿安置程序1. 拆迁通知:拆迁单位向拆迁户发出正式的拆迁通知书,通知拆迁户搬迁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拆迁协商: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进行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案,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3. 拆迁补偿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

4. 拆迁补偿支付:拆迁单位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和评估结果,及时支付拆迁补偿款项给拆迁户。

5. 安置安居:对于无法自行购买新房的拆迁户,拆迁单位将提供安置房屋,确保拆迁户的基本居住需求。

四、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优先安置原则: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要优先进行安置,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协商一致原则:在拆迁补偿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拆迁户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4. 公开透明原则: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应该及时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让拆迁户了解相关政策和权益。

五、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机制1. 监督部门:设立专门的拆迁补偿安置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

2. 监督措施: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3.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

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发文字号】苏政发〔1982〕19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1982.11.18【实施日期】1982.1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苏政发(1982)19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建设和改造城市,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改善城市人民的居住条件,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房屋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包括街道、庭院、各种建筑地基、河、沟、湖、塘、公园、绿地、山林、海滨、滩地和其他一切空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有按照规定的范围、规模、用途的使用权,不得任意侵占、转让、出租、买卖、变相买卖或者变更用途。

第三条经批准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划拨用手续。

如有地面建筑物和构造物,应向城市主管房屋拆迁机关申请办理地面建筑物、构造物(以下简称房屋)的拆迁事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填土、吹砍和破坏现有地形地貌,不得擅自乱拆、乱建房屋。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安置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建设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统一组织、管理,妥善安置被拆迁单位或者拆迁户。

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被拆迁单位的上级部门、被拆迁居民的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均有责任积极配合,做宣传解释和动员搬迁工作。

被拆迁单位或者被拆迁居民在按照本办法规定得到补偿、安置后,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期搬迁、让地。

禁止建设单位与被拆迁单位或者拆迁户私自洽谈条件和私拆房屋。

第五条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向主管机关交缴开发、配套、拆迁安置费。

城市在划范围内征用土地建设的项目,除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有关规定承担各项征地费用外,还必须交纳开发、配套费。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适应城市房屋商品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有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含附属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的房屋,按规定标准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方式。

第四条实行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统一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规范文本,并按规定到本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权人);(二)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界定的,下同)、地段、地址、房屋结构、等级、层次、成新率;(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可换算为建筑面积);(四)货币安置补偿计算标准、结算款额、分配比例;(五)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限;(六)被拆迁人的搬迁时限;(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违约责任;(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逐步推行货币安置补偿形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下列不宜采用货币安置补偿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一)市政建设项目拆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房屋安置且无法筹集到货币安置补偿的;(二)原地建有住宅,且符合原地安置条件的;(三)被拆除房屋的共有权人、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房屋各使用权人对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未达成协议的;(四)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被拆除的私有出租房屋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未达成协议的;(五)被拆迁人为住房特困且经济特困对象的;(六)被拆除房屋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七)被拆除房屋已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抵押权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未清偿债务或重新达成抵押协议的;(八)被拆除房屋为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九)不宜采用货币安置补偿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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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第一条 宗旨、目的:为了贯彻《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第一条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相关事项,合理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第二条迁的房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第三条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经市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选择备案的。

第四条 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该是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估价师。

第五条 估价对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范围内的第五条房屋。

第六条 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第六条评估其房屋补偿价格”。

第七条第七条 估价时点:拆迁公告颁发之日。

第八条 房屋评估价格构成:为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补偿价格,不包含第八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 估价程序:第九条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核对委托方提供的拆迁范围内产权产籍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4、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7、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第十条 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第十条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关于住宅房屋评估: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产补偿价格依据重置价结合综合因素及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费确定,其公式为: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单价=重置价格×K+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费其中:其中:1、重置价格具体按《邳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表》(见附表一)确定。

2、K为综合修正系数,具体按以下方式确定。

综合修正系数说明:①住宅房屋层高(檐高)修正系数P1以2.8米层高(檐高)为100,层高(檐高)每增减10厘米,调整价格+1前后檐高不等的按平均高度计算。

②住宅房屋成套因素修正系数P2成套住宅房屋:90-102(建筑主体内有独立的厨卫设施);非成套住宅房屋:75-89(依房屋采光、日照、通风功能水平和内部布局的相对独立与明确程度而定)。

③住宅房屋成新因素修正系数P3见附表二④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P4卧室朝向 北 西 东 一间朝南 两间朝南 三间及以上朝南 修正系数969899100101102⑤住宅房屋层次因素修正系数P5总楼层楼层系数 所在楼层一层楼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七层楼一 100100 100 100 100 100 100二 100103 103 102 103 103三 97104 105 110 110四 93101 105 108五 9292 96六 9094七89 说明:a.底层地下室为车库的,底层系数增加1,顶层系数减少1;b.顶层坡屋面带阁楼的,阁楼檐口高度在 1.2米以下的,顶层系数增加4,阁楼檐口高度在 1.2米以上 2.2米以下的,顶层系数增加8,阁楼檐口高度在 2.2米以上的,顶层系数增加12。

⑥综合修正系数测算说明:综合修正系数K=(P1+P2+P3+P4)*P5/400003、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标准(1)根据《邳州市城镇基准地价》、《邳州市征地区片价》,结合被拆迁区域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将邳州市被拆迁宅基地补助标准分为四等(具体范围见邳州市被拆迁宅基地补助标准等级范围图)。

一等区被拆迁宅基地补助标准:每平方米补助265元;二等区被拆迁宅基地补助标准:每平方米补助257元;三等区被拆迁宅基地补助标准:每平方米补助249元;四等区被拆迁宅基地补助标准:每平方米补助241元;(2)对被拆迁人实行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的,被拆迁人必需具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并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每户宅基地面积的平均标准。

第十二条合法住宅用于经营增加补偿的标准:1、合法住宅用于经营增加补偿的总额=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5%×实际经营年限×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

2、实际经营年限最高不超过20年。

3、用于经营的房屋必须具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及用于营业的其它相关材料,且正在营业已持续1年以上的房屋。

4、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关于非住宅房屋评估:非住宅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评估价格,如用于营业的,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拆迁非住宅合法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8%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损失补偿。

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第十五条 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十六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房屋装潢及室内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五。

第十七条 房屋装潢及室内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五。

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按期搬迁补助费及提第十八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按期搬迁补助费及提前搬迁奖金见附表六。

其它情况:本市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第十九条 其它情况: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技术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邳州市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表(元(元//㎡)㎡)类别类别 等级等级 结构、装修及设施重置重置 价格价格砖混砖混 结构结构平均层高2.8米,砖或钢筋混凝土基础,240mm 实心砖墙,房料,钢筋混凝土楼梯、阳台,水泥地面,塑钢窗、铝合金窗或木门窗,水电卫齐全。

屋设置构造柱、层层圈梁,双层屋面,外墙贴面砖,内墙涂一级850平均层高2.8米,砖基础,240mm 实心砖墙,层层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有较好的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混合砂浆(含外墙涂料)或贴面砖,水泥地面,较好的木门窗,有水电。

二级 700 三级平均层高2.8米,砖基础, 240mm 砖墙,有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杂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勾缝或混合砂浆粉刷或外墙贴面砖,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520 四级平均层高2.8米,砖基础,180mm 砖墙,平板屋面,外墙勾缝或贴面砖,水泥地面,木门窗,有电。

380 五级 大砖,平板屋面或坡屋面房,现浇屋面,木门窗,有电。

300砖木砖木结构结构一级层高(檐高)2.8米,砖或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实砌240mm砖墙,松杉木桁条,水泥地面,密集、合缝的屋面板或旺砖椽子、平瓦屋面,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内墙抹灰,表面刷涂料,外墙贴面砖,铝合金或较好木门窗,水电设施齐全。

490 层高(檐高)2.8米,砖基础,实砌240mm 砖墙,较好杂木或墙贴面砖,水电设施齐全。

二级 水泥桁条、屋面板,木门窗,水泥砂浆地面,内墙涂料,外400三级层高(檐高)2.8米,实砌240mm 砖墙、内墙涂料,外墙贴面砖,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或椽条芦席,平瓦屋面。

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380 四级层高(檐高)2.8米,180mm 墙,空斗墙或土坯墙,外墙砂浆勾缝或贴面砖,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或椽条芦席,平瓦屋面。

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采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340 简易简易结构结构一级檐高2.8米,180mm 墙,空斗墙或土坯墙,外墙贴面砖,简易瓦屋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

250 门窗,毛竹桁条,石棉瓦屋面。

檐高2.8米,乱砖或土坯墙,外墙贴面砖,泥土地坪,简易二级130备注1、两家合山的,每合一山折减2%;2、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被拆迁房屋与重置价格表中的装修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可作适当调整。

附件二房屋成新评定说明完损完损 等级等级 成新评定说明新旧程度成新率成新率完好房完好房 结构状况安全可靠,整体性好,屋面或板缝不漏水,装修设备完整、基本无损的房屋,虽存在一定的陈旧现象或个别构件有轻微损坏但在允许值之内,不影响安全居住和正常使用的,通过小修即能修复的房屋。

十成新 100九成新 90-99八成新 80-89基本基本 完好房完好房 结构状况安全可靠,个别部件的损坏程度稍有超过设计允许值但已稳定;屋面局部渗漏;装修、设备基本良好,个别部位有影响使用的损坏,通过在原有构件或部位上进行修补即可恢复使用功能的房屋。

七成新 70-79六成新 60-69一般一般 损坏房损坏房 个别结构构件变形、裂缝、腐蚀或老化,强度不足,存在危险隐患。

屋面或板缝局部漏雨,外将修和设备局部破损的房屋。

五成新 50-59四成新 40-49严重严重 损坏房损坏房 部分结构构件严重倾斜、开裂、变形或强度不足,个别构件已处于危险状态,屋面或板缝严重漏雨,内外装修、设备明显损毁、残缺,存在局部危险的房屋。

三成新 30-39危险房(严重(严重破损)破损) 主体结构构件的强度严重不足,稳定性很差,随时有倒塌的可能,采用局部的加固修理仍不能保证安全,需要拆除、翻修或抢修的整栋房屋。

不足三成新3-29 附件三: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类别说明规格单位标准(元)一般树木移植补偿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以胸径计算(1.2M 处)幼苗3cm以下3—5cm5—10cm棵251012砍伐补偿凡树木可作为成材使用,不分品种以胸径计算。

(1.2M 处)由产权人自行砍伐,并归其有10—15㎝15—25㎝25㎝以上棵203050成片林木新造林每亩补偿株数不超过300棵;成材林每亩补偿株数不超过100棵棵1030经济树木苹果、桃、李、杏、柿梨、核桃、山楂、枣、石榴、板栗、银杏等未挂果的果树应尽量移植,按年限每株补偿标准:一年内10元;二年内15元;三年内25元;三年以上挂果补偿标准见右(合理株数低于50棵/亩)小中大棵50100150葡萄、花椒未挂果5元,挂果见右棵20—45 紫穗槐、腊条、杞柳墩10—15桑园生长期3年以上1年以上3年以下1年以下亩20001200600香椿树树高1M以下的单棵树高1M以上的单棵(每墩4棵以下的按单棵计算;每墩5棵以上生长在一起的按墩计算;单棵直径3 cm以上按一般树木补偿。

)棵棵墩1520花木苗圃1、生产性花木,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补偿;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5元计算补偿。

2、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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