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冶炼企业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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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企业处罚标准
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省政府令第
260号)第九条;
②《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
项
公司员工花名册、
安全管理机构设
置和安全管理人
员任命文件、注安
师的证书及聘用
合同。
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省政府令第
260号)第十二条。
《山东省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
(省政府令第
260号)第三十五
条第四项
从业人员花名册、
任命文件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总局3号
令)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
(3号令)第三十
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任命文
件及培训证书复
印件等。
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
4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总局30号令)第三
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总
局30号令)第三
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台
账、资格证(煤气
作业、电工、电焊
工等作业人员)原
件或复印件、询问
笔录等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七
项
特种作业人员现
场照片、特种作业
人员操作资格证
书复印件、作业票
据、询问笔录等
6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四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四
项
所抽查的员工培
训档案、试卷、培
训记录等资料复
印件、询问笔录
等。
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
7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16年度
从业人员培训学时不符合要
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总局3号
令)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
(总局3号令)
第三十条第二
项。
所抽查的员工培
训档案、培训记录
等资料复印件、询
问笔录等。
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
未进行定期评估、监控。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二
项
现场照片,辨识记
录、评价报告、应
急预案、设备设施
的设计文件等复
印件、询问笔录等
9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
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总局40号令)第
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总
局40号令)第三
十四条第四项
现场照片、重大危
险源评估报告、备
案回执、询问笔录
等
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
10①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
人。
②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
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六条。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企业的出租、发包
合同或协议、相关
资质的复印件、询
问笔录等。
1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
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有害
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
监护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暂行规定》(总局59
号令)第八条、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十六
条。
《工贸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管
理与监督暂行规
定》(总局59号
令)第三十条第
二项、第三项。
辨识记录、管理台
账、作业票证、作
业方案及审批记
录、现场照片、监
护人员培训记录
等
12未对煤气报警仪、空气呼吸器、
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第三
项
企业的安全设备
台账、维护保养记
录、检测报告、特
种设备合格证等
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