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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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839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23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已被改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
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

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公布特许人名单。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力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收取费用的;7.在初审转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商务厅的反馈信息;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资格初审权力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 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转报理由的;3.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受理或者超于规定职权作出转报的;5.擅自增设条件的;6、在合同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登记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初审责任: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力其相应责任:1.对符合登记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予批准未依法说明理由的;3.应当公开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有关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决定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自由进出口技术他。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另有2项涉及修改法律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另有1项涉及修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程序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修改补充相关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国务院2017年1月12日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信部无〔1999〕36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型号核准测试报告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等12家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3台湾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司法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台湾地区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4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所需的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司法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9号)香港律师会,中国委托公证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5申请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所需的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司法部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对学历、经历证明文件进行公证澳门律师会,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经历证明文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学历、经历情况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学历、经历等信息的核查工作6境外公司申请向我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所需的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9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8号,2004年7月1日、2007年11月8日、2016年7月25日予以修改)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除外)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核准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审批部门公布的考试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1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冶金、有色安全评价甲级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1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具有煤矿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1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安全度等级认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国家铁路局《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度等级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国家铁路局《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3号)《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4号)《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5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5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申请人委托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6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许可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3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人按规定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17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所需的清算报告编制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银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15年第7号)《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结束——。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省级36项(含省与市县共有事项9项),省级有对应项目的20项全部取消。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县12项(含省与市县共有事项9项),市县有对应项目的全部取消。

三、涉及政府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作相应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及时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坚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此次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省政府已取消、下放的事项,各市、县(市、区)和省有关部门要一并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1.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2.取消市县两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17日附件1取消省级实施的权责事项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省教育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审批后,省教育厅要研究制定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9•【文号】卫政法发[2004]277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卫政法发[2004]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年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对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卫生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国务院审定、公布。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决定取消卫生行政许可项目23项,改变管理方式3项。

(一)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公布取消卫生行政审批项目8项,分别为:1、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2、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的核发;3、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的核发;4、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核发;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6、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7、京内部属单位零星基建审批;8、部属(管)单位售房审批。

(二)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公布取消卫生行政审批项目9项、改变管理方式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3项,分别为:1、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审批;2、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3、卫生用品审批;4、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5、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资格审查;6、强化食品审批;7、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8、远程医学教育网络资格认定;9、特殊营养食品审批。

改变管理方式的3项卫生行政审批项目分别为: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认定;2、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质认定;3、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与艾滋病确认实验室核准。

购房中的五证是哪几个证

购房中的五证是哪几个证

购房中的五证是哪⼏个证
买商品房时五证⼆书
1、五证
《国有⼟地使⽤证》
《建设⽤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程施⼯许可证》、《建筑⼯程开⼯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书”
《住宅使⽤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建筑⼯程竣⼯验收备案表》
《住户验房交接表》《楼宇验收记录表》等验收意见表
交付商品房时需要完成消防、规划、⼈防、竣⼯备案等法定的单项验收⼯作。

完成永久⽔、电、市政及煤⽓、通信、通邮等⽣活必需的基础设施项⽬建设后,⽅可将房屋交付业主使⽤。

(按原来的规定,商品房交楼时还要具备《竣⼯综合验收合格证》,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政审批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了住宅⼩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竣⼯综合验收》。

)
购房者⼀般记不住“五证”的名称和发证机关,购房时只需看⼀下《国有⼟地使⽤证》和《预售许可证》这“两证”就⾏了。

未取得《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是拿不到《国有⼟地使⽤证》的,未取得上述两个《规划许可证》和《施⼯许可证》是拿不到《预售许可证》的。

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证明开发的商品房具备进⼊市场交易的资格。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第三批取消文件国发[2015]11号文讲解

第三批取消文件国发[2015]11号文讲解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国务院2015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附件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现就国发〔2004〕16号文件规定取消及下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取消上述申请审批后,凡企业章程中规定并实际实行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担投资风险等合营方式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决定采取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上公司章程、中外双方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申报后,应对企业是否符合统一申报纳税的条件进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认可,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的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税收待遇。

复核不符合统一申报纳税条件的,应通知企业合作各方重新分别申报纳税。

二、取消企业改变折旧方法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应当采用直线法,需要采取其他折旧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持现行折旧方法的稳定;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23施行日期2004.07.01文号国税函[2004]839号主题类别房产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房产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房屋的使用状况,并设立房产税税源管理台帐。

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产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房产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9.01.13【实施日期】1989.01.1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现发布《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9年1月13日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第五条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

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应当报送能源部备案,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

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审批同意后,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

(完整word版)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完整word版)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40 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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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行政行为

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行政行为近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针对有关施工图审查的部分,取消了原条款中“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审查的最高法律依据不再。

先来梳理十多年来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法律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自律管理。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其中涉及水利工程3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正式被取消。

住建部有关文件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明确了施工图审查的性质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2、《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技[2000]21号)。

第一条,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9.03.26【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9年3月26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关于三批取消

国务院关于三批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铁道部
37
铁路基建大中型工程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铁道部
38
铁路运输治理信息系统认定
?铁路运输平安保卫 ?〔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道部
3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平安鉴定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持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9
重要地块都市修建性具体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法?
都市、县人民政府或都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部门
30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国务院令第406号〕
交通运输部
31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治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 〉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水利部
43
开发建设工程水土维持方案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维持法?有关 办理
44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70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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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发[2004]1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05.19
【实施日期】2004.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国发[2004]1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

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游乐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客船治安管理规定港口治安管理规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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