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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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上)

论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上)

论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上)内容摘要:现代社会传媒与司法(法院)的冲突大部分可以归结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法律与道德各自都有其不同的理念、规则和思维模式,传媒以道德为基准进行公开报道来追求社会公正;法院以法律为基准进行公平审判来追求社会公正。

同样是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但各自的基准不同,道德追求的是普遍的社会正义,法律追求的是经过提炼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正义。

本文从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公平审判的矛盾与冲突入手,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法理分析和理性思考,探究现代司法理念与传媒道德观念的沟通与融合,在价值层面对传媒公开报道和法院公平审判进行选择和判断,提出以现代司法理念为价值取向,建构符合现代民主社会需要,并协调传媒与法院之间良性互动、和谐发展的相关制度,规范和促进传媒与法院关系的平衡,真正实现传媒的公开报道和法院的公平审判。

关键词:司法理念、法律与道德、冲突、平衡、制度建构传媒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反映了二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互动关系,也反映了传媒与法院关系之间的无序现状,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证明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公平审判之间缺乏一个清晰与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协调。

反思传媒的新闻报道和法院的司法审判在建设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透视道德与法律两种社会规范的社会定位与互动关系,我们需要对中国的传媒与法院之间的特殊关系进行理性思考和法理分析,以现代司法理念与传媒道德观念的冲突与契合为视角,澄清理念和制度上的误解,以求在二者之间关系上建构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进行更为恰当的规范,从而促进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发展和更切实的保障,真正实现传媒的社会功能和法院的司法公正。

一、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矛盾与冲突传媒作为传达民意、宣扬民主的喉舌,自由地报道公众感兴趣的法制新闻并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舆论监督是其权利所在。

然而我国传媒对审判的公开报道过程中却产生了许多问题:一方面,传媒以空前的热情对法院审判活动予以采访和报道,试图充分体现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进而体现公民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努力促进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由于传媒对审判活动的公开与评价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导致大量的新闻报道和时而偏颇的公众舆论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负面的不良影响,而法院对传媒接近和公开审判活动和裁判文书的过分控制又导致法院对传媒公开报道的限制。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新闻舆论监督在公众中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其监督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时候,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产生冲突与协调。

本文将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其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为公众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然而,在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从而引发冲突。

1. 影响公正判决新闻媒体在报道涉及重大案件时往往采用多角度、多层面的方式进行报道,这也可能影响到法官的主观性,从而影响公正判决。

比如,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媒体对某一方进行攻击性的报道,会导致公众对该方的态度产生偏见,从而影响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能力。

2. 法律程序受到妨碍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侵犯到一些被法律保护的权益,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媒体会追踪和揭露当事人和证人的隐私,这不仅会让当事人和证人感到恐慌,而且会影响到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干扰法庭审判的公正程序。

3. 破坏仲裁程序涉及仲裁类案件的新闻报道也可能会破坏仲裁程序,并导致司法公正的危害。

仲裁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常用争议解决方式,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仲裁案件时,往往采用了大肆渲染和煽动性的标题,从而破坏了仲裁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在社会发展和普惠之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当双方产生冲击时,我们应该能够找到一种解决方法,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1. 加强法院公开审判度加强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并通过互联网直播进行公开,可以使更广大的群众了解到审判程序中的细节和真相。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媒体对官方调查的影响,并增加大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2. 媒体加强新闻真实可靠性媒体应该加强对于新闻事件的调查和收集,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随着新闻媒体的发展和传播方式的多样化,新闻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制约的作用越来越大。

而在此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存在着冲突和平衡的问题,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并维持一种平衡,成为了一个需要探讨的重要议题。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作为公众信息的重要来源,新闻媒体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制约。

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揭露违法所涉及到的人员、机构等,促进案件的公正审讯和裁判,防止失职、渎职、违法、腐败等不正之风的滋生和蔓延。

在维护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并对涉案人员、机构和当事人进行跟踪报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对于案情的认知,刺激人们对于司法的关注,促进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此外,新闻媒体还可以通过大量持续性的报道形成一种舆论压力,加速案件的审理和公正裁判。

二、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但是,在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亦会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首先,新闻媒体可能会在报导中渲染案情,引导大众对被告或原告形成偏见,对案件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在报导中,新闻媒体需要注意尺度和方向,以防止不实报导对被告或原告造成伤害。

最后,不实报导可能会让舆论产生过度情绪化的情况,使案件的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进一步损害法治的建设。

三、平衡监督与公正的关系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在新闻舆论的监督下建立一定的平衡和制衡。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加强信息发布和公开透明度,积极回应公众对于司法透明度的呼吁,避免引发过度的新闻关注,平衡司法公正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其次,新闻媒体应该掌握准确的事实,准确报道案件进行时的事实,确保案件相关信息的公正、客观,以及对于案件中不同时段的关键节点需要进行解读和分析。

此外,新闻媒体还要加强自律,避免不可控因素对于权威性的破坏,保证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需看到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的相容性,纠正错误、虚假的报道,遵循新闻伦理和标准,维护公平、公正,维护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两个方面的社会治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正义的实现。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和协调。

本文将就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一些浅析。

我们先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来监督社会事务和公共权力活动的行为。

它的核心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裁判案件时必须坚持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保障案件的公平和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常常会发生冲突。

一方面,媒体追求独家新闻、爆炸性新闻等,有时候会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法院处理案件时,可能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但这又与新闻界的监督权发生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我们再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

我们要明确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相促进、协调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公正,有效地防止或纠正司法腐败、失职等行为。

司法公正也可以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规范媒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

相关法律可规定媒体在报道案件时需要坚持事实真相,避免诋毁当事人的名誉;法院也可以在处理案件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来实现。

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合作在案件调查和报道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共同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引导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相互促进、协调的关系,使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合作。

论当代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及解决

论当代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及解决

论当代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及解决【摘要】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理所当然成为构筑当代中国法治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很难在它们之间进行价值层面上的取舍,最为理想的办法即是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来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本文通过三个部分对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概述,表现形式以及矛盾的解决来寻求一个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平衡点,真正促使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双重价值理念的完美实现,这即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公正;表现形式;解决方法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关系的概述新闻自由的英语表述为the freedom of press,产生之初主要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

随着press词义由印刷出版扩大到大众传播,the freedom of press现在统一被译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这个概念实质乃是指民主价值观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具体实现。

在当今的社会中,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出现的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所呈现出愈来愈强的趋势。

由此可以看出,媒体以其及时性、公开性、公益性及广泛的受众特点,成为最有影响力和最为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

但新闻舆论始终无法取代司法,它对司法活动监督也仍有局限性,不当的新闻报道会对正当司法过程造成侵犯。

因此,虽然它们间相互协调的意义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权,但是二者实现方式和途径的差异所带来的矛盾始终是不可避免的。

二、当代中国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矛盾关系的表现形式二者间矛盾关系的实质是力与利的对抗。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权的冲突”①。

这种利与力的冲突是新闻自由报导的权利、媒体监督的权力、公民知情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实际司法审判中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权力的冲突。

(一)二者间矛盾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媒体对司法的侵犯为了引起公众的关注度,媒体往往会背离了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它们各自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两个方面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需要加以协调解决。

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我们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一直倡导言论自由和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同时也不断强调对新闻传媒的监督和管理。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来进行的,公众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媒体进行监督。

这种新闻舆论监督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与此我们也难以忽视新闻舆论监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媒体在报道时存在主观性很强,偏见较大,不够客观公正,这就容易导致一些不公正的报道出现。

一些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一些网民可能会以不负责任的方式对新闻进行评论,严重扭曲了事实真相。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司法公正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一直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司法体系建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公正方面,我国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

我国也不断进行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与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司法公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公正的情况,例如一些案件可能会受到职权滥用、腐败和人情主义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判决的不公正性。

一些公民在司法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比如一些底层群众由于经济力量的不足,可能会受到司法机关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在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

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失实的情况,造成对司法公正的侵犯;司法公正在相关案件中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干扰和影响,造成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侵犯。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摘要】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既存在促进又存在冲突。

本文首先分析了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以及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冲突。

接着讨论了司法公正对新闻监督的影响,以及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

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深入探讨了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补关系,强调了加强协调合作的必要性。

最终,结论部分指出,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共同促进社会进步与正义,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因素。

通过不断寻求平衡与合作,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与正义,建设更加公正与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新闻监督、司法公正、冲突、平衡、互补关系、司法、社会进步、正义、案例分析、协调合作、重要性1. 引言1.1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闻监督通过报道和评论,可以揭露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司法机关的公正执行职能,维护社会公正和权益。

而司法公正则是保障法律和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紧密而又复杂。

新闻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避免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也会存在冲突与矛盾,例如司法机关可能不希望被媒体过度干涉和曲解,而媒体也可能因为利益或其他原因影响司法公正的执行。

在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需要寻求平衡,既要保障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又要避免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只有通过加强协调合作,促进二者之间的互相促进与互相制约,才能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正文2.1 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是非常重要的。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可以有效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新闻媒体可以揭露司法机构内部的腐败、渎职等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和监督,促使司法机构加强管理,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与协调。

本文将试图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进行浅析,并探讨其冲突与协调之道。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对于社会的监督和约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闻媒体通过报道社会事件、揭露腐败、批评不公等方式,发挥了监督权力。

与此司法公正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两者本应互为补充,共同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也难以忽视二者之间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冲突。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可能对司法公正构成一定的限制。

在国内一些案件中,新闻报道可能通过夸大事实、引导公众情绪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过度渲染,导致司法程序受到影响,甚至给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司法公正的缺失也会给新闻舆论监督带来一定的阻碍。

司法机关可能会对媒体的报道进行限制,包括审查报道内容、干预新闻自由等,这对新闻舆论监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挑战。

面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我们需要寻求一种协调的路径。

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该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不夸大事实,不渲染情绪,不捏造事实。

司法机关也应该对新闻自由给予足够的尊重,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媒体的合法报道权利。

政府部门应该促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

加强政府与媒体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供更多的信息公开渠道,为媒体合法报道提供更多的便利。

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可以加强媒体的自律建设,建立健全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让新闻舆论监督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别人的权益。

司法部门要加强公正司法的建设,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这样,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便能够在协调中共同发展。

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近年来,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逐渐增大,也体现出社会评价对法院审判的重要性。

事实上,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本应并行不悖,两者都是社会良好运行的重要组成因素,但如今新闻自由已逐渐由监督的功能异化为“审判”了,越来越多的案件都陷入到“媒体审判”的旋涡。

通过分析两者的矛盾所在,试图找出其缘由,并提出解决对策。

标签:新闻自由;审判独立;冲突与平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闻媒体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当然包括司法审判领域。

现如今,人们可以在网上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发表自己的评论和看法。

然而,媒体不全面的报道和评论却在逐步干涉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难看出,有些案件的审判受到社会舆论的严重影响。

作为法治国家,如何协调好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十分紧迫且必要。

一、新闻自由的价值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实现新闻自由能够保证宪政国家的公民拥有独立的民主参与权和舆论监督权。

(一)维系民主交流良好的民主政治运作体现在政府与公民的有益交流之中,这种交流指的是双向的信息沟通,即所谓的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知情权保障公民行使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就是新闻媒体,政府通过新闻媒体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了解各种社会事务,这也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障。

新闻媒体是公民表达自己意愿和见解的重要渠道,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的决定不仅需要政府决策程序上的保证,更要求政府实质地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保障少数人权利设计民主制度的合理性解释是通过民主制度保障公众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并有效地制约政府这一“必要的恶”。

但如果不为民主制度的运作设计一些既定的基本规则来制约民主权力,那么多数统治必然走向多数暴政,少数人的权利必然受到侵害。

而新闻自由则是避免民主统治走向多数暴政的手段之一。

当多数人欲通过民主程序对少数人的权利进行压制时,少数人借自由的表达和媒体的传播表示反对意见,以此来引起多数人的同情和支持。

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之间的平衡

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之间的平衡

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之间的平衡关键词: 加拿大陪审公正审判偏见救济内容提要: 加拿大的陪审制度属于英美陪审团制,但它在价值趋向上追求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之间的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相应的制度,如:对新闻自由实行限制,防止新闻宣传造成陪审团的偏见、对审前偏见提供救济以及对审判过程的其它环节中陪审团的权限加以限制等。

加拿大的经验对于我们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加拿大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属于英美式的陪审团制。

1892年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刑法典》,规定严重犯罪实行陪审审判。

1982年的《加拿大宪法法案》的第一部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下简称《宪章》)规定:“除了依据军事法律应由军事法庭审判的案件以外,任何犯有应处五年监禁或更严重处罚的罪行的人,有权得到陪审审判。

”加拿大陪审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的《加拿大刑法典》以及判例法中。

加拿大的陪审制度在许多重要方面继承了英美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但是,一般认为,英国强调的是审判公正优先于新闻自由的价值,它对于法庭诉讼过程进行报道的行为,规定以“藐视法庭”论处;美国则以Nebraska Press Association v.Stuart等案为代表,体现了新闻自由重于审判公正的价值观。

(注:Clive Walker et al.,The Reporting of Crown Court Proceedings and the Contempt of Court Act 1981,55 MOD.L.REV.647(1992).)对于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加拿大采取了同时兼顾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两种价值的立场,并试图在这两者之间保持一种平衡。

加拿大陪审制度的这种价值追求,来源于加拿大《宪章》和《刑法典》的立法精神。

《宪章》第11条(d)款规定,被告有权“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并由独立和公正的法庭依法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判”;第2条(b)款规定了“新闻和其它通讯媒体的自由”。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媒体对社会事件进行报道、评论与监督,以促使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法行政、依法经营;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协调。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司法案件进行过度曝光,引发社会的热议与舆论压力,从而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有些媒体可能会过于渲染案件的敏感性和公众关注度,导致当事人难以在公正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难以摆脱舆论压力而作出公正判决。

司法机关在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取证时,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敏感信息,如果过度公开,可能会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泄露国家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需要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对敏感信息进行合理的控制和调整,以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该建立良好的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向社会公开符合公共利益的案件信息,尽可能提供给媒体和公众真实、全面的案件材料,以减少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和偏见性,避免对当事人和案件的正常公正进行干扰。

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内部的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要采取严格措施进行保护,以确保司法公正的进行。

新闻媒体也应该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曝光涉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免对案件调查和审判的进行造成影响。

媒体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案件,避免不实报道和夸大事实的情况发生。

媒体也应当加强自我约束,不得以违反法律的形式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要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在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中,还需要建立起健全的沟通机制和互动机制。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定期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案件信息的方式,增加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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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平衡近日,在微博、朋友圈这样的新型媒体平台上,流传支持人贩子一律处死刑的文章和言论。

几个小时内在网络上点燃了一场激战。

这样的激战似乎不分职业、性别、身份,人人都有一套说辞,各自有自己坚信的道理的原则。

而这又让法律处于风口浪尖。

暂且不对这一具体规定置评。

但这一现象背后反映的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却不得不说。

一、典型案件――问题的引出(一)张金柱交通肇事被判死刑一例谈到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就不得不提张金柱一案。

张金柱,酒后驾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致死、伤各一人。

后一夜成为许多媒体吸引眼球的头条,《大河报》、《焦点访谈》等更是大肆渲染,高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后张金柱被判处死刑。

他说自己栽在了记者手里。

这也是我国诸多媒体控制司法审判中的典型例子。

(二)孙志刚收容遣送致死后废法一例孙志刚案更是媒体监督司法的典型。

孙志刚因缺少暂住证而被警察送至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第二天又被转往收容人员救治站。

因受到救治站工作人员和其他被收容人员殴打死于该救治站。

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掀起了轩然大波,在各界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讨论。

使之前学者们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在媒体的“威逼利诱”下得到采纳。

终于在同年6月,国务院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同样是媒体的报道,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却大相径庭。

由于媒体的披露以及跟踪报道,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孙志刚案”后,国务院就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实施二十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但,“张金柱案”中,媒体为了噱头以及吸引眼球,故意对张金柱身份的过度渲染而对案件本身的事实不加与考虑,加之社会不理性的心里作祟,在媒体的推泼助澜下,人民失去了理性和判断,在叫嚣中,张金柱被判死刑。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统一性和冲突性的表现(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媒体司法监督,一方面指的是一系列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腐败行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等行为进行报道,让公众知晓,进而利用社会舆论引起司法关注,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

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

论公开审判——新闻自由、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姓名姜璐班级法学院11级1班学号2011101037 成绩论公开审判——新闻自由、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媒体借由公开审判制度作用于司法,在监督司法活动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副作用于司法活动,干预司法,甚至导致司法不公。

本文着眼于民事诉讼领域,从公开审判之内涵着手,分析了“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公开审判”以及“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试图在“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找寻平衡点,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来架构合理的公开审判制度。

【关键词】公开审判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公开审判是一项现代国家普遍通行的诉讼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媒体通过公开审判制度作用于司法活动的现象层出不穷。

如何确保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同时又能保证其对司法公正裁决的干扰最小化成了一大难题。

欲架构合理的公开审判制度,本文首先从其内涵入手。

一、公开审判的内涵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进行的制度。

1上述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但笔者认为向社会公众公开仅仅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一种内涵。

一般而言,公开审判包含了双重含义,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的公开,这一内涵可溯至公开审判制度之起源;另一方面则是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包括对媒体的公开。

正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学家XXX认为,除此之外让法院告知对自己明显重要的所有诉讼程序事实,则人们称之为“当事人公开”。

2为废除封建社会秘密审判,“当事人公开”在该制度起源时便成为了最基本的要求。

本文所称“公开审判”系指第二重内涵,并且本文所构建之公开审判制度系从协调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角度出发,因而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二、媒体干预司法媒体借由公开审判制度作用于司法。

一方面,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起到了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作为一种外在干扰,副作用于司法活动。

下文将通过媒体与司法活动之属性比较来论证两者之间的冲突。

(一)信息来源:司法的被动性与媒体的积极性1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5页2[德]汉斯·约阿西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本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诉讼程序是一个封闭的法律程序,信息来源渠道受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告不理、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则的限制。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两个重要的社会机制,它们分别担负着不同的职责。

新闻监督是传媒的基本职责,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获取和接受多样化、透明、准确和及时的信息。

而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机制,负责裁定法律和公平地解决争议。

然而,在这两个机制中,冲突和平衡是难以避免的。

本文将从冲突和平衡两个方面分析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冲突1.新闻报道对被告人权利的侵犯新闻媒体在报道公众关注的案件时,往往会追求新闻价值,在报道中大肆渲染被告人的罪行,容易造成被告人的形象受到严重的侵犯。

此时,新闻监督的权力和司法公正的权力就会发生矛盾,因为新闻监督想要保障公众知情权,而司法公正又需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2.新闻报道对司法程序的干扰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大量参与到司法程序中去,争相报道案件细节,甚至可能会对案件的进展产生干扰。

司法公正在处理案件时需要遵循法律程序,而新闻媒体的干扰可能会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产生影响。

3.新闻报道对法官的影响新闻报道对于法官的评价和批评,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干扰。

特别是在案件的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之后,新闻媒体对法官的评价不当,可能会导致司法公正的受损和受质疑。

二、平衡1.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公众有知情权新闻媒体在及时报道案件的过程中,可以让公众及时了解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相关的理论和法律知识。

这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并且有助于对处理案件的过程进行监督,保护司法公正。

2.司法公正对媒体信息公信力的监管司法公正因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可以对媒体的信誉和公信力进行监督和规范。

当新闻媒体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敲诈勒索等行为时,司法公正可以从法律角度进行惩罚,以保护公众和司法公正的权利。

3.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新闻媒体在工作中需要对司法公正进行监督,尤其是对司法过程的合理性及程序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司法公正会产生促进的效应。

结论新闻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机制。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作者:殷鹤来源:《山东青年》2016年第04期摘要:司法活动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理念,审判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外界的影响。

然而,随着人民参与司法活动的观念的转变,新闻媒体技术的不断革新,司法活动越来越多地受到媒体以及人民群众的关注与监督,司法公正与新闻监督的冲突也开始显现。

本文通过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进行探讨,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冲突的原因,并试图维护两者的平衡。

关键词:新闻监督;司法公正;冲突;平衡一、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并行不悖的准则新闻自由是一种权利,是现代化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国是奉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国家。

然而,绝对的自由与完全的独立是不可能的,两者只有扎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制度的规范下,才能做到并行不悖。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冲突原因分析(一)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1.新闻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⑴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进行客观报道报道,保证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扩大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在推动依法治国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⑵新闻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失职和腐败行为的报道和评论有利于促进司法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和依法办案。

2.新闻监督妨碍司法公正⑴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冲击了司法独立。

新闻记者对还未审判的案件的事实进行歪曲报道,对适用法律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这就会给法院和法官直接或间接带来舆论的压力,当审判案件时就不得不考虑媒体的意见,容易造成“媒体审判”。

⑵新闻媒体的不公正报道影响了司法权威。

媒体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造成公众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会直接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司法没有权威就会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心,这无疑是对国家法制建设的重创。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在我国的现阶段,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的原因非常复杂,笔者认为其冲突的原因主要有:1.新闻媒体角色定位不准确新闻媒体本质上是以采集和公开向社会提供新闻为主的传播机构,是真实地、及时地反应社会最新变动的大众传播工具。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保障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司法公正是
保障法律权益、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在实践中,二者的关系存在着冲突与协调。

一方面,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者,对于司法公正的倾斜或者错误行为具有及时揭露
和批评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帮助公众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并能够推动司
法机关更加公正地履行职责。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和呼声得到应有
的回应,可以有效地在司法实践中控制权力滥用,并提升司法公正性。

另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也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不良影响。

由于新闻媒体的力量和
影响力,在某些情况下,其对司法的批评和指责可能会对法官的独立审判带来威胁,甚至
干扰司法独立性。

因此,在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寻求协调是非常必要的。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
新闻媒体的自律和职业素养,规范新闻报道的方式和内容,确保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
公正,避免对司法的干扰和影响。

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更加积极地与新闻媒体沟通,确保公众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工
作情况,减少因为未知信息而引发的不必要猜测和猜测。

此外,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提升法律素养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并避免
受到舆论监督的过度影响。

总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和协调关系需要既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
由和监督权利,又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工作秩序。

只有在两者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健康发展。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近年来,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各界对政府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合理的重要途径。

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核心价值。

在实际执行中,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

就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

在一些具有社会关注度的案件中,新闻媒体往往会对案件进行深入的报道和评论。

部分媒体可能存在片面报道或者不准确报道的现象,这有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判产生影响,甚至会给当事人带来不良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其次是对司法机关的批评和监督。

在一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中,新闻媒体可能会对其进行过度批评和监督,甚至有些报道会夸大其问题,这可能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负面影响,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而这样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并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事实情况,这就容易导致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另外一个方面是新闻舆论的引导和影响。

新闻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时,往往会对公众舆论产生一定的引导和影响。

过度渲染和炒作某些案件,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甚至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这也是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可能会出现冲突的一种表现。

虽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二者之间的协调。

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首先是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要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完善新闻媒体自律和监督机制,规范新闻报道和评论,防止不实报道和偏激评论对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

司法机关也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接受舆论监督的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司法公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其次是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教育。

新闻自由与独立审判的平衡与制约

新闻自由与独立审判的平衡与制约

内容摘要: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都是宪法价值体系中规定的价值,但目前新闻自由导致媒体功能被不恰当地扩大成"干预功能",对独立审判造成影响,蜕变成了"媒体审判"。

本文分析了新闻自由对独立审判的影响,借鉴域外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解决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相互平衡与制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新闻自由独立审判影响限度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公众对于法院是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密切关注。

为切合群众的呼声,各种新闻媒体对一些热点案件在案件审理前、案件审理中、判决前事先预测、案件审结后进行事后评判。

这些报道为了吸引眼球有的言词激烈、有的言过其实,一定程度上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影响法官独立审判功能的发挥。

笔者拟从新闻自由的涵义、法律规定、限度等方面分析,力求找出充分发挥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审判之间相互协调的平衡点。

一、新闻自由与独立审判的价值异同新闻自由的内涵。

新闻自由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来传播新闻、表达意见的自由,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说,“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

”[1]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新闻自由都有相应阐述。

我国《宪法》第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可以说新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决定了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独立审判的含义。

我国现行宪法第 12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论文摘要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媒体可以监督司法的公正、防止枉法裁判,同时也会对司法裁判产生不利影响。

如何解决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实现两者间的良性互动,成为当前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本文在通过分析两者之间冲突的成因,探讨如何克服二者的矛盾,使之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我国法治的进步。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公正审判司法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也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司法实践中,公民并未能充分的受到公正审判,传媒也并不甘平庸,仅仅充当“传话筒”的角色。

这就引发了两者之间的冲突。

两者之间既有矛盾冲突又存在一致性,实现传媒与司法的平衡与契合,促使二者在各自的领域中承载独特的社会功能,又共同服务于实现社会进步这一终极目标已然成为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公正审判与传媒监督的概述公正审判就是司法机关严格贯彻法定的审判原则、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对于法院而言,公正审判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终极目标和任务,真正的公正审判即正义;对于公民而言,就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应该享有的程序性人权,既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获得程序公正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

新闻自由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新闻体制的基石。

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传媒监督不同于客观报道,“传媒介入是大众传媒媒介对自己认为具有新闻价值、传播价值的社会事件进行不同程度的报道,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让公众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并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通过这一进程促进事件得到关注,进而促使其解决。

”舆论监督司法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探究:(一)从新闻媒体的使命、目的分析传媒的使命是呈现司法活动的真相,实现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并希望以此来帮助公民实现公正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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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摘要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媒体可以监督司法的公正、防止枉法裁判,同时也会对司法裁判产生不利影响。

如何解决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实现两者间的良性互动,成为当前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本文在通过分析两者之间冲突的成因,探讨如何克服二者的矛盾,使之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我国法治的进步。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公正审判司法公正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也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司法实践中,公民并未能充分的受到公正审判,传媒也并不甘平庸,仅仅充当“传话筒”的角色。

这就引发了两者之间的冲突。

两者之间既有矛盾冲突又存在一致性,实现传媒与司法的平衡与契合,促使二者在各自的领域中承载独特的社会功能,又共同服务于实现社会进步这一终极目标已然成为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公正审判与传媒监督的概述
公正审判就是司法机关严格贯彻法定的审判原则、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对于法院而言,公正审判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终极目标和任务,真正的公正审判即正义;对于公民而言,就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应该享有的程序性人权,既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获得程序公正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

新闻自由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新闻体制的基石。

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传媒监督不同于客观报道,“传媒介入是大众传媒媒介对自己认为具有新闻价值、传播价值的社会事件进行不同程度的报道,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让公众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并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通过这一进程促进事件得到关注,进而促使其解决。

”舆论监督司法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探究:(一)从新闻媒体的使命、目的分析
传媒的使命是呈现司法活动的真相,实现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并希望以此来帮助公民实现公正审判权。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曾说过:“一个负责任的新闻界常常被看作是有效司法管理的助手。

”大众传媒有理由运用介入式的报道,对审判活动提出合理的质疑,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大众传媒传播的广泛性决定了传媒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其目的就是为了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忠诚地坚守着全社会成员的生存、生活环境,增进社会福祉。

(二)从舆论监督的价值看
传媒舆论监督对促进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传媒通过一种基本的言论自由对审判进程中的实体问题以自己的见解和立场发表意见,提出质疑,保障公民切实享有公正审判权,真正获得司法正义。

同时,程序公正具有客观性,较为容易评价,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活动中的违反程序公正的行为进行揭露、批评,在程序上确保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可以有效的促使其得到纠正,这也与舆论监督机制设立的初衷相符合。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传媒的本能倾向就是去关注和发现,并以此实现其在社会系统中的价值。

在司法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传媒应当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通过各种力量纠正司法权力运作的失误,保障公民能够获得公正审判权。

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自由与正义,这就必然会引发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一是强大的舆论压力可能损害司法独立,冲击司法权威;二是传媒对终审前案情的报道和评论与刑事被告获得公正审判权力之间的冲突。

同西方国家的法律规范相比,我国目前尚未从立法层面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大众传媒有权代表公民、人民行使言论自由,代替人民监督司法的合法性问题。

目前在我国内地用于处理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法庭规则的文件,或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

由此产生了一个权利断裂:在监督司法过程中,传媒无法“名正言顺的”作为一种权利平台和途径介入。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协同与平衡
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从根本上说,“传媒与司法都是人民的委托:司法机关得以行使司法权力是公民将其权利让渡给国家而产生,而公民与传媒之间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公民将新闻信息的收集处理权委托给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使,传媒只有行使好公民所托付的权利,才能确保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并在此基础上保障他们行使监督权等相关政治权利。

”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尽管存在着矛盾,但都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所以,两者在终极价值层面上是高度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公正审判权的实现。

如何在两者之间实现良性的互动,考虑解决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的冲突或可从这几个方面入手,以促进双方在终极目标方面发挥最大的功能:
(一)传媒应当以尊重司法权力的基本态度来对待自身的舆论监督行为
在司法权力的行使未表现出瑕疵、偏差时,传媒的作用便是客观的呈现司法活动的真相,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无需以舆论监督的姿态出现,只有在司法机关的行为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妨碍了司法正义的实现,损害了公民的公正审判权,传媒才有必要展开舆论监督。

同时,传媒介入司法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并规范自身的行为,采取更加自律、负责的态度恪守道德准则,时刻铭记自身的位置与职责。

(二)司法机关动用司法权力规制传媒活动时,必须保障舆论监督的正常行使
司法审判要严格奉行法律标准,法院可以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鼓励、授权传媒对自己进行更加严厉的舆论监督。

一旦传媒有正当的理由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司法机关应该给予足
够的尊重,不能任意加以干涉和阻挠。

对于媒体的报道,被质疑、批评者应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能追究媒体的责任。

传媒报道中的不真实报道,歪曲报道,司法机关及其他权力机关必须给予明确且清晰的界定,无须给予过度的规制,甚至严厉处罚。

(三)新闻自由对公正审判的监督
需要制定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通过立法规范来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权限范围,同时,还需要完善新闻行业管理准则,提高媒体的自律能力。

“新闻自由是新闻舆论监督对权利的要求,自律作为新闻媒介的内在要求,是对义务的承诺,它们都是舆论监督必要的前提条件,没有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就无从谈起;没有新闻自律,舆论监督可能偏离正确的轨道。


社会需要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实现公正审判,也需要传媒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与监督,传媒对司法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得当,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正义与社会认同的公平,推进法制社会的民主进程;如果司法机关仅仅因为传媒的个别报道失实就大加鞭挞,导致这一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必然会损害公民的利益,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因此,改进相应的制度设计,尽量在所追求的价值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寻求新闻媒体与司法的良性协同,从而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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