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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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87平方米(2。8分)。
四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全县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培训乡镇政
府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农业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宅基地规划预留中的土地调整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选址、规划初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查、上报和拟选址。
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六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村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七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同时指导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八在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九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一律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
依据上级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各乡镇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因素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县各乡镇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各乡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计划指标的使用和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凡村内有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
严禁在国道、省道以及县级公路沿线规划宅基地。
十一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无开垦条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与登记
十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分家立户后确需建房,原宅基地面积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不超过3。5分的,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不超过4。5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
宅基地的;
(五)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十三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三)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城乡规划的;
(六)其它不宜批准的。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十五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等内容。
十六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因地质灾害等原因需调整宅基地涉及建新交旧的,村民委员会应与申请户签
订交还旧宅基地协议。
(二)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申请人所在组村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7日。
(三)经村组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用户,填写统一印制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登记表》,由村、组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上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四)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村镇规划,并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化要求,规划集中兴建农民新村,并由镇人民政府村镇所(办)送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乡规划和其它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镇所(办)送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经审核合格后,由乡镇政府汇总,以文件形式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及用地批复,核发《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六)用地批复下达后,村委会应将审批结果以及宅基地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5日。
十七宅基地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