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时间
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文件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可再生定额…2016‟25号签发:王忠耀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保证水电建筑安装工程计价规则及相关费用标准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现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2016年4月27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版:彭鸿校对:周小溪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内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概算、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和规划阶段投资匡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
其他水电工程和其他阶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依据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3年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我国从2022年1月1日开头,分行业逐步推行“营改增”改革。
实施4年多来,只剩下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四个行业还未掩盖到。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的支配,今年要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营业税这一从前的地方大税种将由此退出历史舞台。
5月1日起,“营改增”将掩盖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四大行业,影响不一,营改增最新政策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详述如下。
自国务院明确提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改增”便大步向前。
我们可以观看到2022年“营改增”起步以来,详细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扩围,即“营改增”方案在地区和行业上的扩围,即全面推动营改增;其次步是改制,即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制度;第三步是立法。
目前还处于扩围阶段。
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总方案即将公布,这将直接影响四大行业的800余万户企业,涉及年营业税税额1.6万亿元。
铂略财务培训从各渠道了解到,估计6月下旬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把四大行业的“营改增”草案上报国务院。
若进展顺当,估量该草案最快可能在将来一周内出台,正式的实施日期可能最早会在10月1日,最晚在明年1月1日。
建筑业、房地产税率定为11%建筑、房地产行业性质较为特别,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建筑业主要是为房地产业供应服务,两者上下联通,相辅相成。
假如房地产行业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业,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业得不到抵扣。
所以需要联动改革,将上下游一起改革,从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
由于这两类行业业务简单,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对其“营改增”的设计方案从提出到完成历时最久,可见是特别审慎地作出打算的。
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纳5%的营业税税率,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基于行业与经济进展的现状,此次“营改增”房地产、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1%。
更多最新建筑行业分析信息请查阅发布的《2022-2022年中国建筑行业进展分析及投资潜力讨论报告》。
【2016】116号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2471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时间
建筑业营改增时间2012年1月1日启动试点的”营改增”改革,由点到面,迄今已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目前只剩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还未被纳入。
很多人都在千方百计打听2016年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时间,各种消息也是满天飞,其实,以下的媒体公开报道很清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5年12月28日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强调,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积极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消费税改革。
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从以上权威报道,可以清楚的得知,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的营改增在2016年将会进行,那么,现在是3月份了,剩下10个月内完成,就这么简单明了。
而基于金融业的核算特点,必须选择是一个季度的开始月份,最好是一个年度开始的月份。
鉴于增值税的”链条”特征,任何一个环节,特别是一个行业内某个企业的所谓”提前筹划”,在具体政策尚未出台前的的筹划,其实都是水中花。
因为,筹划的目的就是是减轻税负,增值税的税负无非是由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两个方面来决定,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是在太空中生存和经营,上游环节的销项决定你的进项,你的销项即是下游企业的进项,就这么简单。
在市场经济的模式下,任何一个企业想独出心裁,也许不但不能在税收上得利,反而有可能因为你奇葩的税收筹划丢掉合作多年的客户,而被其他企业替代,要知道哦,真正来说,增值税并不能影响你企业自身的销售利润。
因一项最终并不是由你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偷鸡不成蚀把米的风险,你愿意承担吗?我们应清楚的看到,今年即将进行的营改增与2012年的上海及部分省市的试点以及2013年8月开始的部分行业试点,一个是全增值税模式下的运行,一个是营业税、增值税并存时的试点,很多政策肯定会发生大的变化,在相关政策明朗前的生搬硬套、东施效颦、自作聪明的”提前布局”,即使方向对了,受行业共性”引力波”的约束,在营改增后时也不一定就能真正实行的了;而一旦方向反了,那对你企业将有可能是灭顶之灾。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
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四、一般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除无增值税可抵扣项的人工费、利润、规费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计入。
陕建发〔2016〕100号
陕建发〔2016〕10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调整依据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二、调整原则1.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
2.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三、调整方法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过渡后的工程造价。
具体方法是,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计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再测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的比值,即为过渡性综合系数;然后以该综合系数乘以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得出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六、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1.2016年5月1日(含)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新开工的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 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8日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甘建价(2016)119号文-附件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工程营改增调整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三)有关财税管理文件,包括国务院令第538号、国务院令第540号、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4〕57号文件等;(四)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现行甘肃省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试行)等;(五)其他有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方法在现行计价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依据“价税分离”原则调整营业税下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包括调整构成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和费用组成,采用调整后要素价格和费用并按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造价的方法。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一)人工费,按现行定额中的单价计算人工费。
(二)材料费,材料价格的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
1、增值税下材料价格与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计算公式:材料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2、材料价格根据各项费用组成内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不含进项税额后的价格。
营改增后材料价格计算公式:材料价格=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3、现行材料费按照乘以系数0.8725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在线答疑(2016年4月21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在线答疑(2016年4月21日)【标 签】营改增,国地税协同工作,代征税款,代开发票【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部署,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将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全力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国地税征管协作,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主 题:全力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国地税征管协作,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时 间: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嘉 宾: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杨培峰[ 主持人 ]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本期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韩国荣副司长和杨培峰副司长做客访谈现场,与广大网友就“全力优化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这一话题进行在线交流。
欢迎两位司长![ 2016-04-21 09:34 ][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 ] 谢谢。
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跟大家交流。
[ 2016-04-21 09:34 ][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杨培峰 ] 各位网友上午好![ 2016-04-21 09:34 ][ 主持人 ] 我们知道,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就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了,我们在纳税服务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可不可以先请韩司长为我们做一个简单介绍?[ 2016-04-21 09:34 ][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 ] 好的。
按照国务院部署,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营改增”,将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此次改革涉及的纳税人数量众多,业务量较大,为有效应对营改增给纳税服务工作带来的挑战,确保营改增顺利推进,我们提前谋划、精心安排、狠抓落实,根据对各地纳税服务工作量增加情况和现有纳税服务能力的准确分析和预判,制定科学严谨的服务保障方案,做好“三点一线”工作,即以确保宣传咨询精准到位、确保办税服务井然有序、确保权益保障及时有效三个方面为重点,以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改革”专项活动为主线,着力提升一线税务干部昂扬斗志,全力优化纳税服务质效,确保改革平稳落地。
研究论文: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33017 企业研究论文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20xx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 20xx年8月1日,推广到全国试行。
20xx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营改增”试点,20xx年6月1日,电信业开始“营改增”。
20xx年5月1日,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一)完善了国家的税收体制从20xx年1月1日起,“营改增”从交通运输业开始拉开序幕,到20xx年5月1日在建筑、房地产等四大行业的收官,历程四年多。
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均实行增值税,从而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的全覆盖。
(二)解决了建筑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前,建筑业是实施营业税制,而建筑过程中耗用的大量原材料却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也就是说建筑企业既是营业税的缴纳者,又是增值税的承担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在建筑企业内无法进行抵扣,造成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断链,同时又给企业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后,这个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财务核算薄弱,建筑发票不规范是建筑企业的通病,再加上大量违规挂靠的存在、低门槛和流动性,造成建筑行业一直以来处于混乱发展的状态中。
“营改增”后,因增值税税收体制的复杂性,对企业的财务核算、企业管理提出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应税收的抵扣制度,使得带个建筑业形成一个完整的抵扣链,上下游的融合,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前,企业是采用营业税制,即按营业收入的3%全额纳税。
“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1%。
因此,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越多,抵扣的就越多,相应要缴的税就越少,理论上避免了重复征税。
建筑业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建筑业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建筑业营改增(又称增值税改革扩大试点)是指中国建筑业增值税的改革政策,旨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那么,建筑业营改增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呢?下面将详细介绍。
营改增政策最早起源于2012年初,当时中国国务院提出了营改增改革的总体决策。
在实施初期,该政策仅适用于试点地区和行业,建筑业则是其中之一。
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扩大增值税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确定了首批试点范围,其中包括建筑业。
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和取得的良好效果,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
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改革,确定了营改增改革的时间表。
根据决定,营改增将在全国范围内分阶段实施,首先在运输业、电信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先行启动推进。
至于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时间是2014年5月1日。
从这个时间点起,建筑业纳税人开始按照增值税的方式进行纳税。
改革后,建筑业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率为11%,并取消了营业税。
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对于建筑业行业来说意义重大。
首先,营改增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相比之前的营业税,增值税更加注重利润分配和价值链的环节,可以减轻建筑业企业的纳税负担。
其次,营改增将现行的营业税转为增值税,实际上是从货物和劳务的角度进行了区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行业效益。
此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还有助于推动建筑业企业的产业升级和转型。
通过改革后的纳税方式,建筑企业可以更加明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更好地制定发展战略和计划。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减税政策和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建筑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总之,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是中国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过试点和推广阶段,该政策于2014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京建发〔2016〕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2016年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并且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是:简易征收方式,税负下降,企业经营成本是否上升还有待观察;一般计税方式,税负是否下降取决于进项税的多少,可能涉及的进项税额主要包含材料费、设备采购费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
(一)现行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三)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四)增值税的税率。
目前有17%, 13%、11%、6%。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部分特殊情况下货物或者服务适用0税率。
(五)营业税的税率。
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适用以下税目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
1 、征收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 ( 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
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交纳增值税。
2 、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
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
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优质文档首发]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优质文档首发]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小编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根据3月28日晚各主流媒体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确定,5月1日起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增值税率将从11%降至10%;将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
因为造价工作主要在投标报价阶段需要考虑税务成本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公司相关报税工作由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所以很多造价人员对实际工程中分包单位的实际税务成本并不了解。
本文将根据我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税务方面的问题以及经验,结合我的一些思考,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建筑业纳税流程和知识、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化、以及国务院宣布下调增值税税率的一些看法,不一定对,但确实是我自己对建筑业相关税务问题的看法和经验。
(一)营改增之前1.1印花税(地税)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施工合同,就必须到税务局缴纳印花税,相当于双方到税务局备案。
建筑业合同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甲乙双方均需要缴纳。
印花税由地税局征收。
目前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一个暂行条例,对于缴纳地点,也留有伏笔:印花税可以在订立合同地点或工程所在地缴纳。
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带来哪些问题,可以自行体会。
1.2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工程所在地地税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根据双方结算额计算,全国统一标准。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区域不同,税率有所不同。
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省级人大立法征收水利基金等,这个具体不一而足。
1.3企业所得税(国税)企业所得税为针对整个公司进行征收的税种,一般是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征收。
所得税计算办法为,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成本,计算所得的利润,按照25%进行征收(为便于理解,把利润的计算简单化,实际很复杂)。
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或者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以减免征收,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在企业生产流程中只按节余下来的增值部分来征税的一种税制改革。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
考虑到建筑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影响十分重要。
本文将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以及如何合理适应这项税制改革。
1. 建筑业面临营业税负减轻营业税是按企业销售额征税的,由于建筑业大多是承包工程,按照营业税的征收方式,企业销售额要包括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及管理费用等,税率一般为3%~5%。
而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7%,实际税负会比营业税高出7%~14%左右。
而“营改增”后,按照增值税来计算,只需要按照企业自身增加值来征税,税率最高为11%。
因此,建筑业的实际税负将大幅下降。
2.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能力增强“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增值税将会变成流转税,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其他企业所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并将其作为自己生产流程中的原材料或者车间用品,并且按照规定在计税时从销售额中扣减并退还增值税进项。
同样,建筑业也可以将自己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作为其他企业的原材料或车间用品并提供给其他企业,获得退还增值税进项的能力。
3. 建筑业面临成本管理方面的挑战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缺乏明确的成本认定标准,这也是营业税被建筑业反复诟病的原因之一。
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必须要有更加明确和严格的成本管理标准,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
在进行成本管理方面,如何将各个相关部门数据库统一管理,怎么对数据进行精准的统计和分析,如何提高数据分析质量,都将成为建筑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4. 在税负减轻的同时, 建筑业需加强税务合规监管彰显识别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将会比以往更为可控,但同时也增加了其税务合规的责任。
建筑业需要加强税务合规的建设管控,深入贯彻税收优惠等政策,明确纳税义务和权利,加强建筑企业和税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大力弘扬纳税法治和诚信纳税理念,以此来建立良好的纳税信誉和形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业营改增时间
建筑业作为国家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一直以来都扮演着举足
轻重的角色。
然而,在税收政策方面,建筑业一直面临着一些挑战和
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开始关注并逐步改变建筑业的税收政策。
其中,营改增是一项对于建筑业具有重要意义的税收改革。
那么,究竟何时开始实施建筑业营改增呢?
营改增(简称“营改增”)是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是我国税制
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营业税作为一种独立的税种,一直以来都受
到建筑业从业者的诟病。
营业税收费基于销售额,且税率高达5-10%,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而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旨在
降低营业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推动建筑业的发展。
建筑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其营改增的时间相对其他行业略有不同。
首先,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筑业
企业增值税应税服务及征管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建筑业的增值税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城建、房建两大类
建筑业务企业的销售额实行增值税计税。
这意味着,建筑业首次正式
涉足增值税领域,成为了税制改革的受益者。
然而,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营改增还需要一定的过渡期。
为了保
障企业的稳定经营和顺利转型,国家决定将建筑业的具体营改增时间
分为两个阶段。
首先是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
所有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按照新税制(即增值税)进行申报。
这一阶
段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建筑企业适应新税制,熟悉增值税相关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自2014年7月1日起,建筑业的营改增正式全面实施。
这意味着,所有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都必须按照增值税政策进行
纳税申报。
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来说,这意味着更高的纳税额,因为增值税将按照销售额的百分比来计算纳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的时间安排合理考虑到了企业的实际情况。
首先,分
阶段实施营改增,给予了企业足够的过渡时间。
这使得企业可以逐步
适应新税制,降低转型的风险和压力。
其次,建筑业营改增的时间与
其他行业相对有所差异,这是考虑到建筑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建筑
过程一般需要数月或数年的时间,兼顾了长周期工程的建筑企业在规划、施工与中途费发生的需要。
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对于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营改
增使得建筑业的税负得到了明显的减轻,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
竞争力。
其次,新税制还有利于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技术创新和
产业升级。
最后,增值税的透明性和规范性使税收管理更加严密,对
整个行业的经营环境有所改善。
总的来说,建筑业营改增的时间安排是考虑了行业特点和企业发展
的需要,提供了过渡期和适应期。
营改增对于建筑业的影响是积极的,有助于推动行业的发展和持续创新。
建筑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以其自身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希望在税收领
域的改革中,建筑业能够继续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为国家的发展添
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