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

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

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保障从无到有,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特别是近十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形成了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近年来,县政府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积极开展社会保障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

我县社会保障工作从1986年起步,21世纪后,社保工作进入大发展、快推进时期,各项保障制度陆续建立起来。目前,初步形成了以五大社会保险为基础,以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形成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困有所济的社会保障新局面。各项社会保障事业扎实推进,五大保险制度逐步实施;社会救助工作有效开展;努力实现就业局势稳定。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目前我县的社会保险、救助体系还不够完善,大病、意外事故等救助制度不够健全;复转军人、大学生就业还存在一定困难;还存在老百姓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住不起房的问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对此,我们应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意见》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

根据中央综治委《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建设指南》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5个调研课题,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和创新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坚持科学性、合理性、目的性、时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创新的系统设计、总体把握,促进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创新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目标任务

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救助力度,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三、具体措施

(一)围绕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险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以《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为契机,大规模长时间宣传,大范围

扩面,大力度强手段征缴,以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困难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1、企业养老保险以民办学校和煤化、轻纺工业园规模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推进非公经济组织积极参保。

2、医疗保险要进一步推进民营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参保。

3、工伤保险要进一步推进高义铁厂、中信焦化、裕丰冶炼等高风险企业和建筑企业的参保工作。

4、生育保险要进一步积极开展民营企业的参保工作。

5、失业保险要继续以民营医院、药店和参保企业内未参保人员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二)全力推进城乡就业,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坚持把就业作为重点,以增加就业岗位为核心,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千方百计、多措并举地扩大就业、推进创业。

1、开发岗位拉动就业。积极了解企业岗位需求,通过新闻媒体、人力资源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信息,组织开展招聘会,为用人单位和大学毕业生搭建对接服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

2、突出重点援助就业。积极争取中央就业专项资金,不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继续推进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招募工作;进一步加大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招聘工作,安排困难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在各公益性岗位就业。

3、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坚持走培训促进就业的工作方向,全面落实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培训政策,采取定点、定岗、定向的培训模式和实际、实用、实效的培训要求,进一步组织开展电脑等专业的技能培训,促进这部分人员的成功就业。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住房保障制度,为城市居民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帮助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对农村居民实施危房改造工程,进一步改善农村家庭的住房条件。努力加强对城乡居民的住房救助,使每户家庭住有所居,住房条件有所改善、提高。

(四)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1、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适时放宽法律援助条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保证满足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群体都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逐步拓展法律援助范围,关注弱势群体,满足困难群众法律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注企业困难职工,对因工资拖欠的企业职工实施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其权益,实现社会公平。

2、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援助案件办案效率。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和工作规范,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

3、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和社会律师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五)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进一步实现下岗职工、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

2、对复转军人按全省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经费。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救助体系,除与人社局联合办理新农合,还提供大病救助专项资金。

4、为五保户发放供应资金,建立中心敬老院,使孤寡老人享受家的温暖,对孤儿实行专项救助,进一步完善优抚、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制度。

(六)多单位协调配合,加强低保与扶贫、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新农合政策的衔接平衡,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物价联动机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体救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项艰巨、系统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单位,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全方位社会救助制度。

(二)提高服务质量。要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断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替群众着想,为群众分忧,多办实事,多办好事,让广大群众感受到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温暖。要提高办事效率,坚决落实服务承诺,简化繁琐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必要时及时上门服务,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强化检查考核。各单位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分领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要针对影响社会和谐稳

定的相关问题,主动开展工作,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创新项目建设创造基础性条件,形成对项目建设齐抓共建的合力。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造成项目进度缓慢,影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创新工作的,要追求其相关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9月10日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

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探索保险服务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题,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我镇社会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实施,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更好实现“阳光低保”。 二、重点任务 (一)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漏保”问题和推行“阳光低保”为重点,以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为主要手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以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重点,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 三、具体内容 (一)集中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 1.全面复核低保对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对本镇低保对象进行集中复核,切实做到“应退尽退”。对现有低保对象全面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填写《县城乡低保对象复

核认定情况登记表》。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或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家庭,要进行重点核查。在开展低保对象复核的工作中,要一并对镇困难群众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防止“漏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2.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在复核低保对象的过程中,要对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低保审批程序,尤其要把握好关键环节,严禁不经过调查核实将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在申请环节,做到全部由镇民政所受理;在审核环节,镇村两级必须100%入户调查,并全面组织实施公开透明的城乡低保听证;在审批环节,县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备案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将全部入户调查。 3.全面实行阳光公示。严格执行低保“两榜公示加长期公示”的规定,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坚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两榜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审批为低保对象,审批结果确定后,做到所有低保对象都向社会长期公示,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或把“人情保、关系保”对象隐瞒不予公示的行为。县民政局会加强对“公示栏”的检查核对,看是否与发放台账一致,如发现公示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对于保障基本民生、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

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市政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机制,市政府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

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 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 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保障从无到有,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特别是近十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形成了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近年来,县政府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积极开展社会保障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 我县社会保障工作从1986年起步,21世纪后,社保工作进入大发展、快推进时期,各项保障制度陆续建立起来。目前,初步形成了以五大社会保险为基础,以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形成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困有所济的社会保障新局面。各项社会保障事业扎实推进,五大保险制度逐步实施;社会救助工作有效开展;努力实现就业局势稳定。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目前我县的社会保险、救助体系还不够完善,大病、意外事故等救助制度不够健全;复转军人、大学生就业还存在一定困难;还存在老百姓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住不起房的问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对此,我们应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意见》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

根据中央综治委《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建设指南》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5个调研课题,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和创新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坚持科学性、合理性、目的性、时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创新的系统设计、总体把握,促进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创新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目标任务 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救助力度,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三、具体措施 (一)围绕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险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 以《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为契机,大规模长时间宣传,大范围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篇一: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XX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工作,推进我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断完善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建立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各类专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配套,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综合救助

水平,为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社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社会救助范围和原则 (一)救助范围 基本救助对象为社区特困生活群体。 (二)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发动社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2、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

业,帮助低保家庭尽早摆脱贫困。 3、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开展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政策救助。 四、社会救助项目 (一)专项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按照有关城镇居民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城镇特困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做到申报,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改善低保人员生活状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医疗救助。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为特困低保户免费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缓解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 3、就学救助。广泛开展“爱心助学工程”捐资助学活动,对低保对象、孤儿、残疾人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实施教育救助,为当年考入高校无钱入学的特困优秀高

社会救助 考试重点范围 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题

一、名词解释 1、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指通过立法由国家或者政府对由于失业、疾病、灾害等原因造成收入中断或者收入降低并陷入贫困的人员或者家庭实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是从洛伦兹曲线推导出来的,用以测量洛伦兹曲线背离完全平均状况的程度,表明不均等的比率(G)。其基本思路是,设A为洛伦兹曲线与绝对均等线(即对角线)围成的面积,B为完全不均等线(折线)与绝对均等线围成的面积,基尼系数就是A与B的比率,即G=A/B。 4、贫困发生率 贫困发生率:又称绝对贫困指标,是贫困人口与全部人口之比。它的基本特点是不考虑贫困线以下人口的收入变化和收入的分布,重在测定贫困人口比重。如果用H表示贫困发生率,用N代表全部人口,用Q代表贫困人口,那么,H=Q/N。 5、贫困缺口率 又称相对贫困指标,是每个贫困人口的平均纯收入与贫困线收入的差距除以贫困线收入所得出的比率。如果贫困缺口率为I,平均收入为U,贫困线收入为L,那么,I=1—U/L。 7、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是指在一定社会结构中的个人、群体或组织等行为主体,通过内外部的各种社会联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或社会资源的集合体;这种关系和资源的集合体具有生产性和潜在的获利能力,能够为行动达到某种预期目标提供便利。 8、社会排斥 个人、团体和地方由于国家、企业(市场)和利益团体等施动者的作用而全部或部分排斥出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家庭和社会关系系统、文化权利以及国家福利制度的过程。 10、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村集体对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实行的是以财政为主的供养政策,由各级财政承担供养资金。有条件的村,在资金、服务等方面承担五保供养义务。 11、实物配租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12、法律救助 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法律保障制度,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符合受援条件,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免费的律师服务。 14、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适龄人口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从物质和资金上提供无偿的教育帮助。育救助 17、就业救助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doc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4年12月30日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统筹城乡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便民服务场

所设置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具体承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转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明确承担社会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申请受理办理情况上网公布,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 第九条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有专门规定的,按照专门规定办

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120803王理

论文前期思想汇报 1.论文题目更改说明 经过想过思考和参考文献,进一步缩小论文的范围,将题目“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改为“论强制保险和社会救助—对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思考”,研究强制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间的配套措施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思考。 2.相关概念的界定 (1)强制保险 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2) 社会救助基金 社会救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基本组成部分,它同样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起来的基金,是社会再生产中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但其保障水平比社会保险基金要低,在性质上也与社会保险基金不同。社会保险基金是来源于劳动者的社会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本质上属于个人消费基金,是个人消费基金的延期支付;而社会救助基金则主要来源于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是通过剩余劳动的再分配先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再通过社会救助机制的分配绝大部分(除了开发式扶贫、法律援助和灾害救助的部分内容外)转化为保障对象的个人消费基金。 3.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下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的关系 ——兼论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 东岳论丛 , Dongyue Tribune, 2011年11期 【作者】高灵芝; 【机构】济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中国,制度安排层面上的社会福利只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这种关系格局短期内难以改变。研究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下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关系,对于相关政策制定和政策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从历史视角看,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并列于社会保障体系中,是我国长期以来行政实践的结果,社会福利先天不足,长期与社会救助(济)相形如影。现在,二者已经走出了混沌期,开始步入"厘清泾渭期"。从理论视角看,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各有其独特的功能作用,同时二者也具有很强的趋同性和包容性。从制度建设视角看,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关系的基本现状是:二者的边界基本清楚,但仍存在着"混沌区",还突显了协调不力的新问题。创新二者关系应主要做好顶层政策设计和体制创新。【关键词】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关系及创新;制度完善; 2.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协同机制探讨

基层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基层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切实提高我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有关事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强化工作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大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工作内容 根据省民政厅《转发省编委〈关于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努力探索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建设的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有效落实。 (一)组建机构。一是街道成立民政办公室。建立以街道民政办主任负责制的机构体制,街道民政工作由民政办公室承担,低保科员、社区科员在民政办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各乡镇(街道)整合分散的社会救助工作力量,2011年10月底前,组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由市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管理,设立专门工作场所,购置所需办公设备。“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归市民政局直接领导。 (二)规范职能。“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统一承担所辖区域内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保边缘户认定等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三)编配人员。“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数量按不少于所辖区域内低保家庭数量1:200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整合现有乡镇(街道)低保工作人员力量,二是不足人员部分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新聘人员按工作需要择优录用,政府与其一年一签合同,工资按我市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支付。 (四)落实经费。逐步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投入机制。乡镇(街道)工作机构经费,根据区域内低保对象家庭数量、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确定。

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巩固和深化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有效落实,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2014年9月底在全镇开展一次“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并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题,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我镇社会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实施,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更好实现“阳光低保”。 二、重点任务 (一)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漏保”问题和推行“阳光低保”为重点,以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为主要手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以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重点,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 三、具体内容 (一)集中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 1.全面复核低保对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对本镇低保对象进行集中复核,切实做到“应退尽退”。对现有低保对象全面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填写《县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情况登记表》。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或群众有异议的低保家庭,要进行重点核查。在开展低保对象复核的工作中,要一并对镇困难群众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防止“漏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2.严格落实审批程序。在复核低保对象的过程中,要对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低保审批程序,尤其要把握好关键环节,严禁不经过调查核实将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在申请环节,做到全部由镇民政所受理;在审核环节,镇村两级必须100%入户调查,并全面组织实施公开透明的城乡低保听证;在审批环节,县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备案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民政局将全部入户调查。 3.全面实行阳光公示。严格执行低保“两榜公示加长期公示”的规定,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亮点解读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办法》?《办法》明确了哪些救助制度?解决群众哪些困难?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办法》明确了哪些措施保障社会救助有效实施?社会力量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就这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编者 ――依法行政,构建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办法》颁布施行,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事业虽然发展很快,但还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推进解决,逐步建立和完善救助机制,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救助网。此《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分别设专章予以规范,形成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这些制度相互衔接,形成了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新格局。 ――求助有门,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 “如何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获得救助?”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临时救助方面,《办法》规定了临时救助申请程序,并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在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方面,《办法》都有明确规定。 在受理渠道方面,《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统一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规定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明确措施,发挥社会最大效益 “实施社会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又要杜绝盲目攀比和‘养懒汉’

锦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锦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锦政规[2017]8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锦政规〔201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辽宁省《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含锦州市滨海新区、锦州市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不含疾病应急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等;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 (三)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不含取暖救助);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救助; (六)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 前款涉及部门以下简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根据救助任务、财政状况等因素,对下级人民政府给予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民政部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在4月份集中开展《办法》学习宣传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此次活动有序推进,成立县民政局学习宣传《办法》活动领导小组。 二、活动内容 学习宣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全面开展学习宣传《办法》活动,认真领会《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实质。 三、活动安排 (一)准备策划阶段(3月24日——3月31日)。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县民政局成立学习宣传《办法》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学习宣传《办法》活动实施方案,下发至各乡(镇、区)和局属各单位。印制社会救助宣传单和宣传光碟,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各乡(镇、区)根据实际制定本级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4月27日)。 组织召开全县学习宣传《办法》活动动员大会,各乡镇民政所长、敬老院长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局机关全部干部职工均要参加动员大会,邀请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保、公安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合力做

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办法》专题培训,开展座谈讨论,研讨宣传《办法》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基层给困难群众、受助群体,详细讲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方面政策。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台、报刊杂志、民政QQ工作群、宣传栏等载体,并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办法》,让群众了解《办法》内容,理解、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全面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办法》精神,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重新梳理社会救助有关制度与规定,并加以修订完善,结合民生工程实施,制定新的社会救助配套政策,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程序。 (三)汇报总结阶段(4月28日——4月30日)。 各乡(镇、区)要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将学习宣传《办法》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材料。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各级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并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普及。要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与“大爱民政为百姓,真情服务暖民心”主题活动相结合,统筹规划,有序组织,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广东省社会救助暂行条例》全文

《广东省社会救助暂行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制定了《广东省社会救助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广东省社会救助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 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省民政厅统筹本省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县级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基层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

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对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文档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文档 Full text of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social assistance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 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 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 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区别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都是社会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1.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是指过去和现在是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者,旨在保证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时获得的基本劳动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因此,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具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劳动者;而社会救济的对象通常是指那些没有固定收入,或失去生活来源或无法维持最低生活的老弱病残孤儿鳏寡孤独者;社会福利则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全体社会成员,其中包括对鳏寡孤独、盲聋哑残、精神病人以及其他需要帮助和保护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和福利服务。 2.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受保的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保险费,并以此作为其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即受保者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社会待遇的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其体现的是部分义务对应全部权利的关系;而社会救助却不需要受保障者履行缴纳义务,是政府与社会的一种净投入,实现的是收益者单方面的权利;在社会福利中,各种福利设施是部分免费,部分实行低收费,福利生产则需要收益者付出劳动代价,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和减免税待遇。 3.保障水平不同 由于劳动者是城乡居民家庭中支撑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保障水平就不能仅仅是对劳动者本人基本生活的保障问题,而是往往要考虑到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及劳动者本人的生活水平。因此社会保险的待遇与军人保障的待遇是一样的。是正噶保障体系中较高而社会救助的水平则是最低的,社会福利往往只能照顾到受益者本人,,目的是减轻受益者的家庭负担,c 4管理与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服务的,其目的在于满足市场经济对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的余姚,因此年社会保险必须是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必须亚欧政府统一管理并按照统一标准加以实施,以统一强制性为基本特征,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虽然也是由政府统一管理,单更多的是采取官民结合的方式加以实施。 5.保障的目标和手段不同。 社会救助的目标是保障最低生活,其采取的是选择性的须经家庭经济调差的手段,社会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基本生活,其采取的是投入----返还式的与就业关联的手段,社会福利的目标则是提高生活质量,其采用的是普遍性的按人头发放的手段。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以主动救助、寻亲服务、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省、市、县三级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户口登记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市、县统筹解决。同时,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极端天气专项救助行动。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城管和卫生等部门在严寒酷暑天气启动极端天气响应机制,开展“寒冬送温暖”、

2020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

2020流浪乞讨人员救援管控工作方案 性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今冬明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实施办法 (一)统一部署,主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帮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落实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将救助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早筹划、早部署、早行动,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精心组织,迅速在本辖区开展全面而彻底的排查。入冬时节注意天气变化和灾害预警,发现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立即实施救助,使其有吃、穿、住有保障,安全过冬。 (二)加强巡查,专项救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针对灾害性气候,迅速组织开展“寒

冬送暖”集中救助专项行动,以车站、繁华地段、桥梁涵洞、街边巷角等生活无着落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救助力度,更要注重做好夜间巡查救助。要积极劝说,引导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接受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要及时安排护送,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遵循“先救治后甄别救助”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要建立绿色救助通道,对寻亲不遇、务工不着、离家出走等原因遇到困难的人员,按实际需求进行分类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御寒物品和适量的食品,对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同时要向区相关部门报备,努力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一个,杜绝流浪乞讨人员挨饿受冻情况发生。 (三)明确职责,强化救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救助政策宣传,在社会上形成关心和关爱弱势群体的浓厚氛围。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救助管理日常工作,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完善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作,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的劝导和救助。指导各村(社区)做好此项工作;街道财政所要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罗星派出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积极协助街道社会事务办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查询、信息采集等工作。街道市容办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并协助罗星派出所或街道社会事务办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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