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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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

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五方责任主体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五方责任主体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建市〔2015〕35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建质[2011]111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111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7月27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1(4)1.doc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1(4)1.doc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1(4)1项目管理模式流程拿到中标通知书或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与项目负责人确定入股本金及成本目标报董事会确定项目管理模式及项目利润率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状项目管理部定期对项目检查、考评董事会同意后计算项目成本,提出合理利润率建议领导小组议定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入股或目标责任项目负责人聘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高绩效的项目管理团队,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负责人资格第二条公司内部聘用项目负责人的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讨论确定能胜任该岗位,且有奉献、敬业、忠诚、责任担当意识。

第三条外部聘用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十年以上施工管理经历或项目承包经验,无不良行为记录,原则上具备持证上岗,且自带资金入股,入股比例根据项目规模大小确定。

第三章项目模式第四条项目管理模式(一)自营项目骨干员工入股模式: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及财务、公司中高层人员可以自带资金入股,入股比例根据项目规模大小确定。

目标管理责任模式:公司承接到项目后,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并测算目标成本,作为项目管理团队成本控制目标的基价(不包括质量保修金)。

(二)进度款支付:项目部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公司项目管理部按审核通过的月资金计划,即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到项目部账户。

(三)项目部合同(劳务分包、主材采购、设备租赁等)统一由公司签订,合同谈判由项目部确定,须报公司项目管理部及法律顾问审阅。

第四章项目部组成第五条项目部组成(一)项目部组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根据工程规模组建(管理人员配置可参照《项目管理手册》)项目管理团队,团队中关键岗位如:技术负责人、材料员、财务可由公司派人担任,其他团队人员可由项目负责人选聘。

(二)项目负责人自行选聘团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及时将项目团队人员基本信息书面上报到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项目负责人权利责任义务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对外全面履行合同责权利的代表,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范围内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管理和协调工作(施工现场外业主方协调工作及其他协调工作,必要时可向公司申请,共同完成)。

项目负责制管理办法

项目负责制管理办法

项目负责制管理办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为了规范公司工程、设备更改、重要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本着“办一件、成一件”的工作原则,全面推广项目负责制,以落实每个员工的责任和调动每个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使项目的技术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全面完成公司的生产设备、构筑物的检修维护任务,完成设备的更新改造、设备的订货及重要管理工作,保证全公司发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依据上级有关生产检修维护、经营管理精神,结合公司具体实际而制定.1。

3 本办法规定了项目应具备的条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负责人的权限和对项目负责人的奖惩等.1.4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生产性项目、非生产性项目、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科技开发及技术攻关项目、设备材料的订采购以及重要的管理工作等。

1。

5 本办法是公司各生产部门、职能部门项目管理方式的补充,各生产部门、职能部门原有的管理职能不变.2.实行项目负责制的工作范围.2.1 发电设备的大、小修项目。

2。

2 辅助设备的定期预知计划检修项目。

2.3 建构筑物大、小修及工程项目,日常维护项目。

2.4 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发电设备系统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2.5 由公司出资完成或牵头组织完成的科技项目及技术攻关项目.2。

6 设备的选型、订货、采购工作。

2。

7 关系到公司经营、生产、安全的重大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的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3.1 项目负责人的范围3.1.1 生产性工作项目的负责人可以为生产部门的专工、经理(含副职)、公司职能部门专业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总工程师.3。

1。

2 非生产性工作如设备材料的订货、采购,关系到公司经营、生产、安全的重大管理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可以为相关部门专责、部门正副职、副总经济师、总经济师等。

3.1.3 特殊工作可以由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指定。

3.2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3.2。

1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所检修设备的范围、检修程序、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现场管理是公司的对外窗口,体现着公司的形象,也担负着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重任,需要现场各个环节的人员精诚团结协作,因此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有关规定、流程的要求、岗位的职责尽心尽责地努力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如下:第一部分:岗位职责规定一、建设单位项目经理:1、为公司派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负责工程现场业主方的日常管理及现场工作安排协调,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2、根据公司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确认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3、根据合同的约定、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严格监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参加组织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组织进行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4、根据公司批准的工程项目总施工预算书,严格监督控制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参加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技术核定单、认价单的审查确认,确保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5、负责进行现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确保合同履约完成,协调处理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索赔等事宜;6、负责现场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的管理事宜;7、负责协调解决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设计、施工问题以及现场的涉外关系;8、负责组织现场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安排各专业工程师的现场配合工作,完成现场施工日志的准确记录;9、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至保修期满时间段内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协调工作;10、负责组织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审核监理工程师现场会议记录、工程项目管理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11、工作中要有工作责任心,有计划性,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素质。

一般一天的工作流程:落实、完成当天的工作计划——进一步熟悉施工设计图纸,掌握了解现场各项工作的施工完成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监督处理协调现场各项工作——对当天工作进行小结,填写工作日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免积分}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免积分}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7月27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2024年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2024年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一、考核范围在甘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一)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二)项目负责人(B类):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从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三、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安全生产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均合格后,安全生产考核方为合格。

我厅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兰州恒翔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作为“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能力考核资格预审和知识考试相关工作。

(一)能力考核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资格的审核。

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能力考核合格标准为: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2.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3.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4.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

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在本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4)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5)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责任规章制度

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责任规章制度

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责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行为,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等职务人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秉承诚信、专业、负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公司机密,严守职业操守,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第二章项目经理责任规定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核心人员,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和决策,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项目经理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指定具体责任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八条项目经理应当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客户需求和意见,做好项目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项目经理应当合理调配项目资源,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遇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项目圆满完成。

第十条项目经理应当向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应当对项目成本、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一旦发生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项目质量合格,安全生产。

第三章工程师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工程师是工程项目部的技术骨干,负责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工作,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师应当根据设计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保证施工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工程师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纠纷。

第十五条工程师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施工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工程师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负责,及时处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7.22•【文号】建质[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我所项目管理,确保我所设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确保各项设计工作运行正常、有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项目负责人是设计项目的直接组织者与领导者,项目负责人对内带领项目组成员遵照院、所质量管理体系,并按合同要求组织设计,搞好内部技术接口工作,项目经理对外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

3、项目负责人行政上和业务上归所直接管理。

二、资格条件1、项目负责人基本要求(1)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建筑专业人员担任,特殊项目则不受此项。

(2)业务能力强,在本专业上能独挡一面,并能带领其他设计人员努力做好工作。

(3)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设计工作。

(4)能公平、公正地处理好项目的利益分配。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有较深的文字功底。

2、任职条件1、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须符合院质量体系文件CCD-QS108-W02-2002中的规定。

三、任命1、中小型项目负责人由所领导直接任命,送总工程师室和经营计划部备案。

大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任命由所推荐报院批准。

四、职责1、组织好项目的设计工作(1)确定各专业主体设计人、设计人、校审人、审核人、审定人名单。

(2)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设计承诺书、设计合同,编写项目的质量计划、进度计划和奖金分配方案,在初步设计阶段初编写统一技术口径,其中质量计划、进度计划和技术统一口径报所审后送业主一份。

(3)组织各专业设计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全面了解顾客对工程设计的要求,组织各专业编写设计基础资料收集清单并评审。

(4)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比选,设计中应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

(5)分阶段安排项目设计评审,收集设计阶段主要问题送所例会或院评审会进行评审。

(6)协调专业间的技术资料提交关系,解决专业间的一般性技术接口问题。

(7)汇总、审查各专业设计成果(包括说明书、计算书、设计图纸、概算书、机电设备目录)、编写设计前言或总说明,对设计成果的综合质量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领导的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责任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工程总监等。

三、责任分工1. 项目经理(1)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2)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和费用控制,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利用;(3)负责与业主进行沟通,确保项目按照要求进行;(4)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内部各项工作,确保项目进度的顺利推进;(5)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2. 工程总监(1)负责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标;(2)负责协调工程项目内各工种之间的协作,确保施工进度合理;(3)负责审批工程变更,确保合同履行的合理性;(4)负责协助项目经理处理各种工程问题,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四、领导责任1. 项目经理的责任(1)项目经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全面负责,如果项目出现问题,项目经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项目经理应当保证项目实施的安全性和质量,确保项目按照要求进行,不得对项目进行擅自调整;(3)项目经理应当保证项目的进度,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时间完成,如有不可抗力因素,应当及时调整并向上级汇报;(4)项目经理应当保证项目的经费利用合理,确保项目不超支。

2. 工程总监的责任(1)工程总监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工程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2)工程总监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项目进展;(3)工程总监应当严格审批工程变更,确保合同履行的合理性;(4)工程总监应当对工程进度负责,确保工程正常进行。

五、责任追究1. 对项目经理(1)如果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错误或失职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2)对于造成项目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的行为,项目经理应当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 对工程总监(1)如果工程总监在工程项目实施中严重失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事故,应当追究其责任;(2)如果工程总监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存在技术缺陷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科研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负责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科研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负责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商学院科研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负责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明确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管理权限,充分调动科研项目负责人潜心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登记的纵向和横向科研、调研等项目。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已被批准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合同书、任务书或申报书中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横向项目合同书中所填报的负责人或相关学院书面明确的负责人,以及学校科研项目立项文件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充分享受项目研究管理的各项权益,全面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和使用管理,并对完成项目任务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利第四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利1.代表学校洽谈科研合同事宜,经学院论证通过、学校批准后,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2.项目立项后,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开题,编制项目研究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经费预算。

3.按合同或在批复的项目预算范围,按进度自主决定经费支出。

4.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自主确定和调整项目组成员的组成、排序以及任务分工,根据立项单位规定报备或报批后执行。

5.依规决定项目科研仪器设备的选型和采购方案。

6.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项目研究,并按时结题。

7.其他由立项单位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的经费使用权1.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决定项目研究经费使用和分配。

2.按合同或批复的预算,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批:项目预算内一次性支出不超过3万元的经费开支,直接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学院登记,财务处报销。

项目预算内一次性支出超过3万元的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学院登记,学院、科研处负责人审核,校领导批准,财务处报销。

3.需调整经费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提出调整方案,向学校报备或经立项单位批准后执行。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4.doc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4.doc

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4甘肃路桥建设集团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全面推行项目经理职业化管理,进一步明确项目经理的责、权、利,规范项目经理的管理行为,通过工程项目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项目经理职业化团队,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活力,调动项目负责人工作积极性,结合集团《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本集团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本集团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代表企业全面履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是考核和评价项目经理以及他所率领的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成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中标项目(小型项目除外),集团所属各公司中标项目与小型项目由各公司自行制订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分类第五条集团承建的工程项目按专业分为单独隧道工程、路基及桥隧道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工程、绿化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

第五条按每个工程项目的规模、年平均工作量、技术、环境、地域等划分A、B、C、D四个级别。

级别划分由各部门进行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

第三章项目经理的任用及其责权第六条项目经理的任用一、集团公司建立项目经理库,将项目经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级别,优先选用级别较高的人员担任。

二、项目经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承建公司同意后推荐,路桥集团会议讨论同意后任命。

三、项目其他负责人的任命由项目经理提名,承建公司审核后集团公司任命。

四、项目负责人一经任命,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变更。

1、集团公司管理需要进行的岗位调整;2、重大疾病确实不能在本岗位工作;3、业主要求进行人员调整的。

第七条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负责人任职要求一、项目经理应达到以下条件1、应具项目施工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级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大型、特大型项目应具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2、熟悉国家颁布的关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地方关于工程项目管理法规、政策、制度和要求;熟悉企业内部对项目管理所规定的制度、程序、标准;3、应具有6年及以上施工工作经验,担任过1个及以上完整项目或2年以上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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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包流程公司签订承包合同 董事长确定承包价基数项目负责人投标 合理价中标报董事长同意后计算项目成本,提出合理承包价建议领导小组议定发包方式:直营或联营跟中标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状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提升公司形象,树立公司品牌效应,增加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同时争取项目综合效益最大化,培养高绩效的项目管理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负责人资格第二条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十年以上施工管理经历或项目承包经验,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承受经营风险。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现金或房产或有价证券或实力公司信誉等形式的担保,直营项目负责人担保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联营项目负责人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经营模式第四条直营项目经营方式(一)直营项目管理团队以技术入股,公司出项目和资金入股。

(二)公司承接到项目后,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根据分析出来的成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得出公司利润点数8~25%;以合同价下浮公司利润点数后的金额,作为项目管理团队承包基价(不包括质量保修金)。

(三)项目负责人第一次跟公司合作需交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10~100万元,在签订责任状后一个月内,主动交到公司财务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返还)。

(四)进度款支付:项目部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按审核通过的月资金计划,即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到项目部账户。

如公司未及时拨付进度款,应承担由此给项目部带来的一切责任。

(五)项目部合同(劳务分包、主材采购、设备租赁等)在签订前,须报公司成控部或法律顾问审阅。

第五条联营项目承包方式(一)联营项目负责人以资金入股,公司出项目入股。

(二)公司承接到项目后,对项目成本进行分析,根据分析出来的成本,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得出公司利润点数8~25%,以合同价下浮公司利润点数后的金额,作为联营项目负责人承包基价(不包括质量保修金)。

(三)项目负责人第一次跟公司合作需交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10~100万元,在签订责任状后一个月内,主动交到公司财务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返还)。

(四)进度款支付:公司收到进度款后,应在扣除公司利润点数、证件使用费、税金后即时拨付工程进度余款到项目部账户。

如公司未及时拨付进度款,应承担由此给联营项目负责人带来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项目部组成第六条直营项目部组成(一)项目部组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根据工程规模组建5~7人的项目管理团队,团队中质安员、资料员、出纳由公司派人担任,其他团队人员和各工种承包班组由项目负责人选聘。

(二)项目团队人员和各工种劳务班组原则上在公司劳务公司选聘,如项目负责人在外选聘,应在团队人员、班组录用后,即时按公司规定将录用人员或班组人员资料报公司劳务公司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三)负责人自行选聘团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为团队人员(包括自己)按规定缴纳社保金。

第七条联营项目部组成(一)项目部组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公司至少安排一人参与项目管理,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公司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二)项目团队人员和各工种劳务班组原则上在公司劳务公司选聘,如项目负责人在外选聘,应在团队人员、班组录用后,即时按公司规定将录用人员或班组人员资料报公司劳务公司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三)负责人自行选聘团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为团队人员(包括自己)按规定缴纳社保金。

第五章项目负责人权利责任义务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经公司董事长授权,对外全面履行合同责权利的代表,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范围内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管理和协调工作(施工现场外业主方协调工作由公司出力出资;其他协调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完成,必要时可向公司申请,共同完成)。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在约定的承包价内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规定全部工作任务,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公司规定做好企业文化宣传和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确保工程获得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争创省优质工程以上奖项。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的义务:服从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财务管理的监控;服从公司对项目部材料、人员、资金的临时调配安排(公司临时调配尽量不影响正常施工)。

第六章材料设备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承包制,项目负责人有项目材料设备使用的决策权。

项目负责人必须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机械。

第十二条工程结构安全材料,如钢筋、水泥、混凝土等原则上由公司统一采购(欢迎项目负责人提供优秀材料供应商到公司备案,只要是在公司备案的材料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材料检测原则上在公司指定检测公司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塔吊、施工电梯必须在公司认可的租赁单位进行租赁并按规定使用(欢迎项目负责人提供优秀设备租赁商到公司备案,只要是在公司备案设备租赁商,项目负责人可以自行租赁)。

第七章奖罚第十五条项目部获得省优质工程以上奖项,公司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省优质工程,下一个工程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同时获得不低于40万元或增加不低于1个点的承包价奖金;芙蓉奖、AAA文明工地,拥有一次直接承接公司项目且不需要投标的权利,同时获得不低于100万元或增加不低于2个点的承包价奖金;鲁班奖,终身拥有承接公司项目且不需要投标的权利,同时获得不低于300万元或增加不低于3个点的承包价奖金。

第十六条当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如项目负责人敢于承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原则上不调整其工作。

但对推卸责任、不积极采取措施降损、听之任之的项目负责人,公司将无条件撤换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不返还其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结算亏损项目,从项目负责人风险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中按责任状约定扣除。

第十八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公司认为项目负责人管理混乱、支出超预算30%以上,可以认定其不适合担任项目负责人工作,可以无条件撤换项目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积极配合交验工作,可以退还其风险抵押金或担保金;或者将在工程竣工验收满2年后,3日内退还其风险抵押金或担保金;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内,有因项目负责人引起的诉讼,则2年后仅退还扣除诉讼赔偿费后的担保金金额。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督促项目部保障施工人员的正常生活,按时结清工人工资,否则由拖欠工资所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分公司负责。

每出现一次集体上访、游行、请愿、劳动争议或民事诉讼等情形之一,视为项目负责人违约,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拾万元人民币;若对总公司造成经济名誉损失或行政处罚的,项目负责人除须承担所有经济、法律责任外,还要向公司支付伍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第八章项目部扫尾第二十条直营项目扫尾(一)在项目部扫尾阶段,已经调往其他项目的团队人员,不得再在原项目部领取工资(项目负责人也只能领取一个项目的工资)。

(二)项目扫尾剩下的材料(主材、周转材料)、自购设备机械,可经公司相关人员估价,列为项目“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联营项目扫尾(一)项目负责人在扫尾阶段,应积极配合公司,将持证人员从信息平台上撤换下来。

(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结经济往来,并移交相关的证件及印鉴。

项目完工2年后如无任何司法诉讼,公司方能退还项目负责人所交担保金。

第九章工资与绩效(利润)第二十二条工资奖金(一)直营项目团队人员工资由项目负责人拟方案,报董事长同意后实施;联营项目团队人员工资由联营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

(二)直营项目管理团队春节奖金:不低于一个月工资。

联营项目管理团队春节奖金由联营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

(三)直营项目团队人员工资已考虑了工程技术人员的特殊性,除公司发文确定的特殊岗位补助外,不再另行支付各种津贴。

第二十三条直营项目绩效兑现(一)如项目部实际成本低于项目团队承包基价,差额作为项目管理团队绩效。

绩效兑现时间:结算出来并收到工程尾款后3天内兑现绩效。

(二)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的绩效兑现: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团队人员贡献大小决定分配系数,报董事长同意后分配绩效。

第二十四条联营项目利润兑现承包基价扣除房屋施工成本、证件使用费、税金及其他项目支出费用后,剩下金额作为项目利润全部由联营项目负责人自由分配。

第十章风险规避控制第二十五条为规避公司经营风险,当工程进度到±0、主体一半(高层)、主体封顶阶段时,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部进行工程盘底,对项目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得出项目是否盈利的初步判断。

如果判断结果是严重亏损,支出超成本30%以上,公司有权无条件撤换项目负责人,收回承包权,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经调查核实后的亏损金额,在项目风险金或担保金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如项目在基础阶段管理不善,未获得“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公司有权撤换项目负责人,同时不退还其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只能用于以公司或承包项目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所涉及的经济往来,其他与公司无关的经济往来一律不准使用该账户。

如有违反,公司有权单方解除项目负责人承包合同,并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如发生合同纠纷,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有仲裁、起诉或作为被告应诉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应与公司联合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项目承包期内因其他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将依法依规同项目负责人一起做好善后工作,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主动无条件配合公司处理遗留问题,并及时了结经济往来,移交相关的证件及印鉴。

公司将尽快补偿一个同规模工程交项目负责人承包。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16年4月5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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