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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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粤府函〔2020〕13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现公告如下: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镇街无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县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项外,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可以按以下规定调整由镇街实施:(一)重点调整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对县域副中心、经济发达镇,以及经济特别发达、城镇化程度特别高的镇街,可以全面赋予县级行政处罚权。

公安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有明确规定实行非属地管理部门涉及的领域除外。

(三)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二、根据本公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事项目录要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制定。

三、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省司法厅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示的范围第三章公示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字记录第三章音像记录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三章审核规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粤府法[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粤府法〔2011〕1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0年3月以前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0年12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等20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两项政府规章予以宣布失效;对《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等196项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已分别以省政府令第153、154号发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予以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1.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粤府〔1983〕8号发布)3.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粤府〔1983〕288号发布)4.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府〔1985〕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粤府函〔1986〕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粤府〔1986〕142号发布)7.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发布)8.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粤办函〔1987〕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9.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粤府〔1987〕9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0.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7〕110号发布)11.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办〔1987〕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2.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88〕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89号修改)13.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8〕1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1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发布)15.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粤府〔1989〕17号发布)16.广东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粤府函〔1989〕48号发布)17.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76号发布)18.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粤府函〔1989〕92号发布)19.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11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20.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发布)21.广东省衡器管理办法(粤府〔1989〕13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2.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142号发布)23.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粤府〔1990〕8号发布)24.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粤府〔1990〕1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5.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粤府〔1990〕49号发布)26.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7.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28.广东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粤府〔1990〕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9.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粤府函〔1991〕136号发布)30.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粤府函〔1991〕137号发布)31.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粤府〔1991〕78号,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32.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粤府〔1991〕82号发布)33.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粤府〔1991〕99号发布)34.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1991〕13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35.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粤府〔1991〕15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36.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1992〕7号发布)37.广东省民兵工作若干规定(粤府〔1992〕6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38.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粤府〔1992〕69号发布)39.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粤府〔1992〕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0.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粤府〔1992〕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1.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1992〕3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42.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粤府〔1992〕16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发布)44.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3〕33号发布)45.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粤府〔1993〕36号发布)46.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发布)47.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93〕72号发布)4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发布)49.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粤府〔1993〕84号发布)50.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粤府〔1993〕9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51.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3〕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52.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粤府〔1993〕10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3.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粤府〔1993〕14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发布)55.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粤府〔1994〕1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6.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7.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8.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粤府〔1994〕107号发布)59.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粤府〔1994〕113号发布)60.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粤府〔1994〕1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1.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粤府函〔199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2.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粤府〔1995〕3号发布)63.关于查禁公路上三乱行为的命令(粤府〔1995〕6号发布)64.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9号发布)65.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发布,粤府〔2003〕40号修改)66.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粤府函〔1995〕90号发布)67.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发布)68.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粤府〔1995〕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9.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0.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1.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发布)72.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粤府〔1995〕8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3.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74.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发布)75.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粤府〔1995〕99号,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76.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6〕12号发布)77.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粤府〔1996〕2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8.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9.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发布)80.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第75号修改)81.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6〕55号发布)82.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96〕67号发布)83.广东省县级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粤府函〔1996〕250号发布)84.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粤府〔1996〕8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第89号令修改)85.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发布)86.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号发布)87.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省政府令第9号发布)88.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14号发布)89.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发布)90.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91.广东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9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粤府〔2000〕34号修改)93.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号发布)94.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95.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号发布,粤府函〔1999〕292号修改)96.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97.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发布)98.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23号发布)99.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25号发布)100.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粤府〔1997〕85号发布)101.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发布)102.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103.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04.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粤府〔1998〕11号发布)105.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粤府函〔1998〕92号发布)106.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粤府函〔1998〕181号发布)107.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108.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发布)109.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110.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3号发布)11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函〔1998〕311号发布)112.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1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发布)114.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6号发布)115.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8号修改)11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修改)117.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粤府〔1999〕20号发布)118.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发布)119.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发布)120.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粤府函〔1999〕247号发布)121.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122.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123.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124.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府函〔1999〕584号发布)125.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126.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57号发布)127.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发布)128.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发布)129.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130.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131.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发布)13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发布)133.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发布)134.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135.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70号发布)136.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137.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138.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17号修改)139.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140.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141.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142.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发布)14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发布)144.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4号发布)145.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5号发布)146.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147.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发布)148.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149.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发布)150.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15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发布)152.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15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154.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发布)155.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156.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15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若干临时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158.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发布)159.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160.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发布)16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162.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7号发布)16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16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发布)165.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166.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167.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168.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169.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发布)170.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171.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发布)172.广东省营业型射击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发布)17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发布)17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3号发布)175.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发布)176.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25号发布)177.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发布)178.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发布)179.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令第128号发布)180.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发布)18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30号发布)182.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发布)183.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发布)18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18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发布)186.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187.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6号发布)188.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发布)189.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38号发布)190.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发布)191.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发布)192.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发布)19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发布)194.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发布)195.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4号发布)196.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逐级申报办理。

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集中制发,每五年换发一次。

二、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其担任岗位的具体职权参加上岗培训,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职业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申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持证上岗,亮证进行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未按规定取得执法资格者,不得上岗执法。

五、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实行定期验审制度。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每年将证件报送免费验审一次。

六、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资格证证如遗失、损坏,持证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声明作废,并给予补发。

七、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进行
检查任务时,持证人应主动交还证件,由颁证机关收回。

八、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在持证人员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

持证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及涂改、转借证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2•【字号】深府[2001]168号•【施行日期】200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年11月22日深府〔2001〕168号)《〈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单位)中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的人员。

第三条市法制局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年审和注销工作;各执法单位和各区政府法制机构配合市法制局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执法单位、各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辖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证》申领与资格审查第五条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工作;属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单位负责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工作。

区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执法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报市法制局审查。

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执法单位应当向市法制局提供以下资料:(一)《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二)《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名册》;(三)本单位的“三定”方案及人员岗位设置表或者本单位的其他设立文件;(四)属委托执法的,需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制作、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一)证件编号;(二)持证人的照片等基本信息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名称;(三)执法区域;(四)证件有效期;(五)执法权来源。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确定《行政执法证》的版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方式、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及时调整。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实行网上统一考试。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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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名称需填写法定行政主体,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组
织和授权组织,职权来源分为依职权、依授权、依委托;有多个被委托单位的,需增加被委托表格栏逐一填写,并提供委托书和word电子文档。

2、法律依据需填写某某法律(法规)某条某款,无需提供法律文本;三定方案
需填写文件名与文件号,并提供纸质文本和word电子文档,纸质文本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含被委托单位三定方案)。

3、各级法制机构需认真核准申报单位性质、职权来源、法律依据与准予办证人
数,仔细校对各类纸质文本与word电子文档的一致性;准予办证人数不得大于执法岗位数,执法岗位数不得大于本单位编制人数。

4、该申请表格与各种纸质文本一式两份,一份报省法制办审批,一份各级地市
法制机构存档。

执法类别编码对应表(表四)。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15•【字号】粤府法[2000]2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粤府法〔200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我办拟订了有关的法律文书格式,一并印发,请参照使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法及时处理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作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对本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督察制度,配备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五条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交通运输部门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证明,是执行职务的必备条件。

本制度旨在规范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保管和注销等环节,确保执法证件的合法、规范使用。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申领与发放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五)具有良好品行,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申请执法证件,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单位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执法证件。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使用与保管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接受当事人、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查询。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者损毁。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携带执法证件外出执行公务。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退休或者死亡,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第四章执法证件的年审与注销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对执法证件进行审查,确保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对年审不合格的执法证件,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法证件应当予以注销:(一)被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开除公职;(三)被撤销行政执法资格;(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五)退休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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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96号)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1X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X年12月31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
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制作、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
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二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由该单位逐级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查证属实的,在当地省级媒体进行公告遗失后,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予以补办。

第四条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逐级报请予以注销。

第五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投诉3次以上的;(三)故意损毁、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条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为30天。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形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是否发还《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一)《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累计2次的;(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五)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六)受到治安拘留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被吊销后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

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水行政执法的机关、有关组织及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xx省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执法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本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机关内的下列人员不得颁发执法证:(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二)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或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后不满两年的;(三)受党纪处分后不满两年的;(四)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五)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六)未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七)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六条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的培训。

对考核合格者,按照规定程序将执法证发给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离开水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应该将执法证上交水政股。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出示其执法证。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好本人的执法证。

执法证如有遗失,应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作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并附上声明复印件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条持证人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外,应视情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一)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出示执法证或违反执法程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或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三)将本人执法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四)持证人超越职权范围从事执法活动的;(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执法证的暂扣期限为1-3个月。

对被处暂扣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教育或培训,在此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东府办[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三十日东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在本市指定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市属各行政执法单位申领、换领(补办)《行政执法证》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后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办申请办理;实施委托执法的,委托单位负责把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办证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审核。

实行垂直领导的本市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证》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办申请办理,其证件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接受市政府法制局的监督。

第四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持证情况建立档案。

第二章《行政执法证》申领与资格审查第五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或者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必须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业务知识;(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四)已参加市政府法制局组织的法律培训并考试合格。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办理指南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办理指南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办理指南一、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申领、发放和日常管理监督。

三、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考核合格。

四、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出具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函;(二)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岗位、姓名、性别、职务、文化程度、出生年月)及执法依据并报送纸质文本和用EXCEL输入的电子文本各1份;(三)《数码相片采集表》的电子文本;(四)单位的“三定规定”复印件;(五)执法人员的学历证明及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合格的证明;(六)被委托执法的单位还应提供委托执法的《委托书》;(七)对换证、遗失补办的,要附上旧执法证,或在当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的资料。

五、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程序:(一)市直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向市法制局提出申领、核发,由市法制局审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申领、核发;(二)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后报市法制局审核,市法制局审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申领、核发;(三)市法制局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3个工作日发还给申领单位。

六、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暂扣或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9•【分类】规章草案修改稿正文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政府法制机构的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信息化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六条(监督范围)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行为;(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三)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落实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及执法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粤府〔2023〕73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7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9月21日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应用管理第一节办案平台第二节监督平台第三节公示平台第四章数据采集和共享第五章执法服务保障第六章安全管理和运维运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提高行政执法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称“粤执法”)规划建设、应用管理、数据采集和共享、服务保障、运维运营服务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粤执法”,是指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信息网上采集、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和执法数据综合分析利用等功能为一体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

“粤执法”包括办案平台、监督平台和公示平台等。

第四条“粤执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集约建设、全面应用、智能高效、协同共享、公开透明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纳入“粤执法”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有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系统的情形除外。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穗府法[2006]2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穗府法[2006]2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穗府法[2006]25号)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证》申领、换发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证》的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申领发放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换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申领、换发工作应当依法、高效地进行,以保证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五)经过专业知识和法律培训,考试合格。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收到成绩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申领《行政执法证》,超过六个月申领的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由所在部门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承担法制工作的处室)审核后以本部门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的,由所在单位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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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日期:1997-6-9
执行日期:1997-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持证机关统一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印制、申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只在其管辖的地域、执法时间以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本省《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考试,经考核合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省人民政府申领;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领;
(三)县级(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领。

第九条发证机关对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审查其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的发放数量。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十条《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其所在单位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证件,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制度。

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将证件报送审核,逾期未审核者,不得使用。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建议省人民政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
政执法活动的。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或者检举;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检举。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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