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来水管理办法【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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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来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范自来水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自来水属政府定价范围,水价结本村实际制定。凡年供水10吨以上(含10吨)水厂供水价格,由镇统一管理和确定。年供水10吨以下的水,供水价格由村管理,其价格原则上参照所在镇水厂价格执行,具体执行价格由村报镇政府确定同时报区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条村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程序:1.村申请并报镇政府签署意见;2.村自来水厂委托经物价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对水厂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审核认证,并提供成本认证报告;3.区物价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4.区物价部门发文公布执行。
第四条村自来水价格定价原则:1.以行业平均合理成本,兼顾实际合理成本为依据,力求保本微利;2.考虑用户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水;3.体现公平负担,有利于农村供水事
业进一步发展;4.本村范围内实行“一价”。
第五条村自来水供水价格销售实行到户分类水价,现阶段实行两类水价的应逐步过渡实行三类水价。即:1.居民生活类用水;2.工业、建筑业等生产用水;3.商业经营及其他性质用水。
以民用水水价为基础,其他种类水价加价幅度不得超过民用水价的70%。
第六条村自来水供水仍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用户缴纳水费=容量水价(费)+计量水价(费)(计量单价×实际用水量)。
第七条容量水价用于补偿制供输配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制供输配水等营运成本。为使全村容量水价执行水平相对衔接,容量水价仍规定为:使用公称口径20mm及以下的用户每月每户交纳元,使用公称口径mm 以上的其他用户每月交纳元。
第八条个别家庭供水通过总表转供零售用户的,供应总表的执行供应价格;转供零售用户的,计量单价可在供应价的基础上,加总表以下资产维护管理费。供应价格、容量水价和资产维护管理费由村委核定。
第九条村自来水供水价格组成:由供水成本、供水费用、税金和利润及水资源费等构成。村自来水厂主干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在重新核定水价时纳入自来水成本中。
(一)村自来水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辅材料、动力费、直接工资、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输水、配水等环节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1.原辅材料:指在制水生产中取水、净水和进行消毒、使用混凝药剂以及耗用其他材料等费用,按平均进货价格乘以实际耗用量列支。
2.动力:按规定电价乘以吨水耗用量列支。自发电部分按耗用的汽、柴油数量乘以平均进货价格列支。每千吨售水电耗千瓦时。供水副营业务用电的费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3.直接工资:指在生产一线岗位的制水工做人员的工资、津贴等平均合理工资水平测算。
4.资产折旧费:供水动力设备、主管网、泵站、房屋等其他资产折旧。资产折旧率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5.修理费按实列支,一般不超过固定资产的1.5%。
6.计价中合理水损暂定为:直供零售的原则上不超过%;供应总表的最高不超过%,总表转供零售到户的最高不超过11%。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漏损率计算。
7.输水费用:指主干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
(二)供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管理人员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坏帐损失、办公费等。
2.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和手续费等。
供水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一般应按供水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以计算供水成本的期间费用。
(三)税金是指村委用水应交纳的税金,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四)利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本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净资产中应剔除政府投资和向用户收取的管网建设补贴等,其利润率水平一般为3-8%。
经省及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水资源费”等政府代收费用纳入到户价格由用户与水费一起缴纳,供水分项入账,并应按规定及时解交区有关部门。
第十条村供水的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第十一条为支持村改水工作,对新用水户申请用水或增加用水容量的,可以收取管网建设补贴。凡居民用户按每户300-400元收取,其他类用水户(公共消防用水除外)按水表公称口径大小收取,使用公称口径25mm及以下用户收取标准不超过3500元;使用公称口径40-50mm(含50mm)用户收取标准不超过15000元;使用公称口径50mm以上用户收取标准不超过40000元。
临时用水不得收取管网建设补贴。凡在核定水价时,已考虑主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的也不再收取管网建设补贴。
镇辖区范围内以及进村工业园区的用水户不适用此项规定。
第十二条加强对自来水安装收费和安装维修用材料价格的管理。在方便村用水户接水的前提下,对接水口以下的用户器材费用及维修由用户负担。用户户内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可以按每个工日30元标准收取施工费。用户使用的自来水管材可在市场采购。
第十三条混合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村与
用户商定计费比例,无法协商的从高水价计征。
第十四条实施管道安装接水后,村负责水表出户部分的管理,用户不得私自拆移水表和表外乱接水管,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如用户确需移动水表和另接水管,应征得村委同意。
第十五条村应加强财务管理,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应按有关规定提取和发放。固定资产折旧及管网建设补贴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供水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杜绝“人情水”、“关系水”、“偷漏水”的发生和“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的出现。坚持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提高水价政策的透明度。
第十七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抄表期不交水费的,村委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村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