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银行主要业务-银团贷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9•【文号】金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4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9日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
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第三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行行内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和分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行内银团贷款是指在与客户签订统一贷款协议的前提下,各经营行(含分行与分行之间、分行与总行直属支行之间,及总行重点客户中心,下同)组成行内银团,对同一客户或项目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组建行内银团贷款应模拟市场运行机制,调动各经营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总分行联动、经营行间合作的整体优势,满足大型公司客户跨地区融资需求,有效监控与防范跨地区信贷风险。
第四条行内银团贷款参加行按照“公平、自愿、协商”原则,各成员行依据贷款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行内银团贷款的组织和运作应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切实维护我行对客户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第六条总行企业金融部为行内银团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行资源,协调各成员行间利益分配.对行内银团贷款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行内银团贷款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我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条件和对象第八条行内银团贷款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借款、分公司(或项目公司)使用”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分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二)对采用“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负责项目前期融资谈判,控股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借款并负责偿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由总公司(或系统财务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与子公司(或项目公司)所在地经营行等组成行内银团;(三)对借款人与用款项目不在同一省份的跨地区投资、收购项目,借款人所在地经营行和项目所在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四)客户业务整合或资金管理模式转变造成贷款在系统内不同分行之间重新分布,而贷款管理及客户服务仍由原贷款行负责的,由原贷款行与新贷款行组成行内银团;(五)对规模大、期限长的优质融资项目,当地经营行缺乏足够的信贷资金或规模时,由资金充裕的经营行与当地经营行组成行内银团。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精讲班-第3章讲义(107)
(1)个人住房贷款
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最 高额抵押贷款及个人商用房贷款等。是个人贷款最 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 资产业务
(2)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贷款期限5年(二手车3年),贷款比例, 自用车为80%、商用车70%、商用载货车为60%,二手车 50%。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 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
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按约定
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 券,均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
第二节 资产业务
一、贷款业务 (一)贷款业务大事总结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人 民币贷款利率的上限。 我国银行信贷管理实行集中授权管理、统
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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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负债业务
一、存款业务 (一)个人存款业务 个人存款又叫储蓄存款,是指居民个人将闲置不用的 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 的一种信用行为,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
1 . 个人存款原则
1 . 单位活期存款(详见下表)
第一节 负债业务
种类 基本存 说明 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一个客户只能有一个此账户 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 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 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时开立,有效期最 长不得超过二年 基本建设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 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 社保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组织机构经费等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银团贷款
XX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
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ⅩⅩ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及ⅩⅩ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
第五条ⅩⅩ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1 —第二章授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Ⅹ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ⅩⅩ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
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ⅩⅩ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三)借款人系ⅩⅩ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ⅩⅩ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
第七条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ⅩⅩ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ⅩⅩ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增强我行牵头安排银团贷款的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分散信贷风险,加强同业合作,根据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银团贷款业务是指获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业务包括银团融资顾问服务、银团贷款安排和银团贷款参与三部分。
第三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客户的各种大额融资需求,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企业并购、资产重组、贸易融资、担保承诺、融资租赁以及各种结构性融资需求等。
第四条农业银行牵头和参与银团的合作行应为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大型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农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执行我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遵循“独立决策、平等协商、利益共享、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银团相关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农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
第二章银团贷款业务职责分工第七条根据客户分层、部门分工原则,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和管理,由各级行投资银行部、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和授信执行部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完成,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第八条投资银行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级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办法,明确业务发展策略、业务运作流程及管理要求等;(二)牵头组织本级行受理的银团贷款融资顾问服务工作;(三)配合客户部门开展本级行受理的银团贷款安排工作,具体负责银团贷款市场测试、出具专业意见以及拟定银团贷款安排方案等。
(四)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全行银团贷款业务进行归口管理,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的技术支持、文本管理、收费管理、统计管理、备案管理以及单项业务评比考核。
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1.业务简介1.1.概念。
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中资、外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方式。
1.2.银团成员行。
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责和地位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财务顾问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1)牵头行。
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贷款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组织银团,协商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编制贷款项目信息备忘录,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等。
(2)代理行。
代理行是指由牵头行确定或由银团各成员行协商确定的全体银团成员行的代理人,负责银团相关协议签订后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协议约定落实提款的先决条件,代表全体银团成员行按照协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贷款;承担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协调银团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沟通银团各成员行之间的信息;处理违约事件等。
(3)参加行。
参加行是指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分配的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主要职责是按照银团分配的贷款份额和银团相关协议约定发放贷款,并承担相应风险。
(4)副牵头行。
副牵头行是指贷款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在牵头行之外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协助牵头行工作的银行。
(5)财务顾问行。
财务顾问行是指为借款人提供组织银团贷款招投标、确定银团贷款条件、提供银团贷款法律服务等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的银行。
(6)担保代理行。
担保代理行(也称托管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设立的,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他各项权益转让、抵(质)押物监管等工作的银行。
1.3.银团筹组。
银团筹组是指农业银行牵头筹组银团,包括银团的组织、谈判、分销、起草协议、签约等工作。
1.4.银团参与。
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管理,优化配置金融资源,形成系统合力,根据《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银团贷款是指x银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行,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或服务的融资方式。
本办法规范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分行间(含大客户部,下同)的内部银团贷款业务。
各一级分行辖内二级分行间的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由所属一级分行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行办理内部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守《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信贷业务规定,按照x银行信贷权限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内部银团贷款适用于总行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群的境内大型优质项目的跨区域新增用信融资。
第五条筹组内部银团贷款应坚持自愿联合、商业运作、利益分享及风险共担的原则。
在利益分享、责任和风险承担方面,应坚持“谁出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内部银团贷款的经营机构均为内部银团贷款成员。
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应通过自主协商或上一级行协调,按照达成一致的内部银团贷款协议和实际承诺份额,享有内部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行和参加行,并选定成员行之一担任账户代理行。
牵头行是指发起组织内部银团、负责分销内部银团贷款份额的分行,是内部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牵头行原则上由客户总部/项目所在地一级分行担任或按照有利于营销与维护客户的原则由相关一级分行协商确定。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内部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同时承担贷款风险的一级分行。
参加行原则上需为客户总部、分公司或项目子公司所在地一级分行,或其他作出特殊营销贡献的客户(项目)所在地之外的分行。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充分利用、发挥银团贷款业务优势,更好地为规模较大的客户和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或系统外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相同贷款条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严控风险、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第四条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行(社)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银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不能按期归还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规定的时间内向代理行(社)提出书面申请,经银团贷款会议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银团贷款成员及各方职责第八条牵头行(社)是指经借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委托,负责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行(社),是银团贷款的组织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社)主要职责:(一)接受借款人申请,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拟写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系统内行(社)组团时,由牵头行(社)负责向省联社办理贷款报备工作;(三)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并就银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四)负责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并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本等工作;(五)组织召开银团会议,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 (六)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七)协助代理行(社)进行银团贷款管理;(八)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全辖信贷资金的整体功能,根据《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法人农信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牵头社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协议是全体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农信社社团贷款合作协议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第四条参与社团贷款的农信社均为社团贷款成员。
社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社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按照在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社和成员社,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社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牵头社,是指社团贷款的发起农信社,负责社团贷款的发起倡议、贷款的组织和管理,是社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社团贷款成员全部为省内农信社的,牵头社必须是贷款对象的属地社。
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与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成员社,是指接受牵头社邀请,参加社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法人农信社。
第七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的各农信社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基本规定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并且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按协议规定的认购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团贷款
协议
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 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协议内容 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他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定义及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 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办理流程
1.银行客户经理客户的融资需求; 2.收到客户贷款信息/融资招标书; 3.与客户商讨、草拟贷款条款清单、融资结构; 4.银行获得银团贷款牵头行/主承销行的正式委任; 5.银行确认贷款金额; 6.确定银团筹组时间表、组团策略及银团邀请名单; 7.准备贷款信息备忘录,拟定组团邀请函,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邀请; 8.参与行承诺认购金额; 9.确认各银团贷款参与行的最终贷款额度; 10.就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各方达成一致; 11.签约;
也称为承担费。借款人在用款期间,对已用金额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为银行要准备出一定的资金以备 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应按未提贷款金额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作为贷款人承担贷款责任而受利息损失的补 偿。
商业银行银团贷款全面解析
商业银行银团贷款全面解析正文目录第一章信贷规模紧缩下“银团贷款为何走俏” (1)一、银团贷款签署事件回放 (1)二、银团贷款业务分析 (2)(一)数据面分析 (2)(二)政策面分析 (3)第二章银团贷款发展现状及趋势展望 (5)一、国内银团贷款的发展现状 (5)(一)国内银团贷款的类型 (5)(二)国内银团贷款的发展情况 (7)(三)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的制约因素 (10)(四)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的应对策略 (12)二、国内银团贷款市场趋势展望 (13)(一)中小商业银行结盟抵抗大型商业银行 (14)(二)银团贷款的内容和主体不断扩大 (15)(三)内部银团逐渐发展 (15)第三章银团的组织框架及主要内容 (16)一、银团组织框架的工作程序 (16)(一)竞标牵头行 (16)(二)筹集银团 (16)(三)银团费用 (17)(四)银团贷款协议谈判和签订 (18)二、银团贷款各成员的主要职责 (19)(一)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19)(二)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20)(三)参加行及担保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21)三、牵头行身份的银团贷款评审报告的编写 (21)(一)总体内容 (21)(二)特殊内容 (22)四、参加行身份的银团贷款的评审 (22)(一)参加银团 (22)(二)评审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22)(三)审议和审批程序 (23)第四章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及实务操作 (24)一、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24)二、银团贷款实务操作 (26)(一)发起 (26)(二)融资方案的设计 (27)(三)委托 (33)(四)分销 (34)(五)额度分配 (39)(六)文本制定 (39)(七)签约 (40)(八)放款 (41)(九)贷后管理 (42)第五章银团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及内部审计要点 (44)一、银团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 (44)(一)借款人风险 (44)(二)参与行的风险 (45)(三)政策风险 (46)(四)担保风险 (46)(五)利率风险 (46)二、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的建议 (47)(一)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用风险 (47)(二)审慎约定合同条款,明确各参与行职责 (48)(三)合理利用风险控制模型 (48)(四)防范担保风险 (49)(五)加速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49)(六)引入中介参与分配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50)(七)建立还款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 (50)(八)进一步发挥银行间同业公会组织的自律制约作用 (51)(九)通过银团贷款二级市场转让贷款份额 (51)(十)及时反馈财务信息 (51)三、内部审计部门检查关注要点 (51)(一)银团贷款参与各方的风险偏好 (51)(二)银团贷款参与履职的充分性 (52)(三)银团贷款合同的有效性 (52)附录国内银团贷款的担保属性 (53)一、银团贷款的担保种类 (54)(一)保证 (54)(二)抵押 (54)(三)质押 (54)二、参与行所享有的担保份额 (55)三、担保方案的设计 (56)四、保险权益转让 (57)图表目录图表1:2010年6月份银团贷款情况 (1)图表2:2008年以来月度新增贷款情况 (2)图表3:近五年我国银团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比 (8)图表4:2008-2009年我国银团贷款所涉及的行业占全国贷款余额比 (9)图表5:2009年我国银团贷款的市场区域 (9)图表6:2008-2009年我国银团贷款期限结构中贷款余额占全国贷款余额比 (9)图表7:我国银团贷款各成员分工情况图 (21)图表8:我国银团贷款操作流程 (25)图表9:银团贷款各成员与借款人的关系图 (26)图表10:授信主体(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因素 (27)图表11:我国银团贷款条件清单 (28)图表12:我国银团费贷款的银团费用表 (31)图表13:我国银团费贷款的分销方式 (32)图表14:我国银团费贷款指标性时间表 (32)图表15:银团贷款委任之前的工作安排图 (34)图表16:银团贷款委任之后的工作安排图 (34)图表17:我国银团贷款分销流程 (35)图表18:我国银团费贷款信息备忘录的构成 (36)图表19:牵头行邀请潜在参加行的流程图 (38)图表20:银团贷款额度分配表 (39)图表21:银团贷款文本制定流程 (40)图表22:银团贷款项目的还款进度表 (45)第一章信贷规模紧缩下“银团贷款为何走俏”在2010年贷款规模调控的政策之下,银团贷款更是成为各家银行重点发展的业务之一。
资产业务-银团贷款
具体办理程序:
1、申请和委托。您可以向建设银行各级对公营业 机构提出银团贷款申请并委托我行作为牵头行筹 组银团贷款,提出时需填写银团贷款申请书和银 团贷款委托书; 2、调查评价和市场测试。根据您所申请的贷款评 估情况和市场测试结果,提出相应贷款条件。
具体办理程序:
3、审批和筹组。银团贷款经我行审批同意后,即 可开展银团贷款筹组工作。 4、签署协议和提款:拟订并签署贷款合同,落实 提款先决条件后可支用贷款,同时,代理行按约 定进行贷款管理。
特色与优势:
我行转让型银团贷款业务的主要特色 与优势是,帮助您在较短时间内筹措较大金额的 资金;帮助您一次性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减少 筹资事务,降低筹资风险;帮助减少客户在我行 的信贷集中度,支持企业持续发展。
产品特点:
1、筹款金额大,贷款期限长。由于银团贷款是由 多家银行组成的,所以它能提供巨额的信贷资金, 而不像独家银行贷款那样受自身贷款规模的限制。
产品特点:
2、担要稳妥得多,各贷款行只按各 自贷款得比例分别承担贷款风险,而且还可以加 速各贷款行得资金周转。 3、筹资时间短,费用比较合理。
转让型银团是指牵头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向借款人发放或承诺发放贷款后牵头行再将其分别转让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安排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发放贷款由牵头行和受让贷款的银行共同组成银团发放的贷款
银团贷款产品介绍
银团贷款
直接银团 转让型银团
直接银团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是由获准 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 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 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 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价格说明:
银团贷款的价格由贷款利息和费用两部 分组成,具体费用种类包括承诺费、管理费、参 加费、代理费、杂费等;具体利率和费率水平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由您与我 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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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第三章 银行主要业务
知识点:银团贷款
● 定义:
又称辛迪加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照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详细描述: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
银团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
组织银团贷款的目的:分散贷款风险;各银行相互交流,可增进对银行知识及借款人的了解;经集体谈判拟定的条款,能强化贷款质量;贷款银行及借款人双方都能提升知名度。
例题:
1.银团贷款中,受邀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份额提供贷款的普通角色
银行是()。
A.参加行
B.按排行
C.代理行
D.牵头行
正确答案:A
解析:
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货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2.下列关于银团贷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A.银团贷款成员的贷款条件可以不同
B.银团的代理行必须由牵头行担任
C.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D.银团贷款的牵头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额的30%
正确答案:C
解析:银团贷款成员的贷款条件相同;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3.在银团贷款的主要成员中,()负责接受借款人的委托、策划组织银团并安排贷款分销。
A.参加行
B.牵头行
C.副牵头行
D.代理行
正确答案:B
解析:
银团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4.()又叫做辛迪加贷款。
A.国际贷款
B.金融贷款
C.银团贷款
D.贸易融资贷款
正确答案:C
解析:银团贷款又叫做辛迪加贷款。
5.在银团的主要成员中,哪种成员是专门负责协调贷款及还款支付管理等工作的?()
A.牵头行
B.代理行
C.参加行
D.安排行
正确答案:A
解析:负责协调贷款及还款支付管理等工作的,通常由牵头行担任。
6.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
A.全额包销
B.部分包销
C.尽最大努力推销
D.全部推销
正确答案:A,B,C
解析:
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7.银团贷款中,受邀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办商确定的份额提供贷款的普通角色银行是()。
A.牵头行
B.代理行
C.参加行
D.按排行
正确答案:C
解析:银团贷款参加行是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8.银团贷款中,单家银行担保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
总金额的()。
A.10%
B.20%
C.30%
D.50%
正确答案:B
解析: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9.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是()。
A.流动资金贷款
B.固定资产贷款
C.房地产贷款
D.银团贷款
正确答案:D
解析:又称辛迪加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照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10.下列属于银团贷款目的的有()。
A.分散贷款风险
B.增进各家银行对借款人的了解
C.提高对银行的保障
D.提升贷款银行的知名度
E.稳定市场货币流通量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组织银团贷款的目的:分散贷款风险;各银行相互交流,可增进对银行知识及借款人的了解;经集体谈判拟定的条款,能强化贷款质量;贷款银行及借款人双方都能提升知名度。
11.银团贷款业务中银团的主要成员不包括()。
A.牵头行
B.代理行
C.参加行
D.监督行
正确答案:D
解析:银团贷款中的成员包括牵头行、参加行、代理行。
12.()又叫作辛迪加贷款。
A.项目贷款
B.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C.银团贷款
D.贸易融资贷款
正确答案:C
解析: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
13.银团贷款的主要成员中,()负责接受借款人的委托、策划组织银团并安排贷款分销。
A.参加行
B.牵头行
C.副牵头行
D.代理行
正确答案:B
解析:
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的委托,策划组织银团并安排贷款分销的银行。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的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份额提供贷款的银行。
副牵头行是介于牵头行和参加行之间的成员。
代理行是指负责协调贷款及还款支付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故A、C、D选项错误。
14.()又叫作辛迪加贷款。
A.项目贷款
B.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C.银团贷款
D.贸易融资贷款
正确答案:C
解析:银团贷款又叫作辛迪加贷款。
15.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考查银团贷款的内容。
16.《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定,在银团贷款中,借款人提前还款的。
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
A.15
B.30
C.60
D.90
正确答案:C
解析:《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三十四条。
17.银团贷款中,单家银行担任牵头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
A.10%
B.20%
C.30%
D.50%
正确答案:B
解析:银团贷款中,单家银行担任牵头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18.银团贷款中,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
A.10%
B.20%
C.30%
D.50%
正确答案:B
解析:银团贷款中,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
融资总金额的20%。
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19.某客户2010年1月5日买入某理财产品,价格是10000元,2011年1月5日,得到11000元,期间分配利息100元。
则持有期收益率为()。
A.18%
B.20%
C.10%
D.9%
正确答案:B
解析:持有期收益率=(出售价格-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
×100%=(11000-10000+1000)/10000×100%=20%
20.银团贷款业务中银团的主要成员不包括()。
A.牵头行
B.代理行
C.参加行
D.监督行
正确答案:D
解析:银团贷款业务中银团的主要成员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