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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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NRA福费廷业务操作流程

人民币NRA福费廷业务操作流程

1、你行为境内母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在你行开立人民币NRA账户。

2、你行为境内母公司开立人民币远期LC,开证申请人为境内母公司,受益人为境外人民币NRA主体(关联公司),开证行、通知行、交单行都为你行,你行承兑。

3、你行向人民币NRA主体提供福费廷融资服务,将你行承兑的汇票向包买商询价后卖出,汇票为你行己行承兑,向NRA客户主体提供福费廷服务时可纳入低风险业务,不用单独为其核定授信。

4、包买行融资款项通过你行划入NRA主体的人民币NRA账户(此种属于不鼓励做法),或者直接指示包买行将融资款项支付至指定客户。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基本内容1.出口商向进口商销售商品,并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证,保证出口商能够按照合同要求获得相应款项。

2.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将信用证开给出口商。

3.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可选择将信用证用于获得融资或进行资金结算。

若选择融资,出口商可通过背书、贴现等方式将信用证转让给银行,并获得相应的融资款项。

4.银行在收到转让信用证后,将为出口商提供相应的融资,并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并最终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

5.若出口商选择进行资金结算,银行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进口商支付货款,并向进口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操作方法1.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购销合同后,出口商向进口商提议开立信用证,并提供相应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进口商根据出口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向所选择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提供相应的信用证申请书和合同副本。

3.银行对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开证申请。

若接受,银行将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通知出口商。

4.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确认信用证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以及银行是否可信和可行。

若满足条件,出口商可选择将信用证用于融资或资金结算。

5.若选择融资,出口商将信用证转让给银行,并提供相应的融资申请和背书文件。

银行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提供融资。

6.银行在收到转让信用证后,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融资,并在付款期限内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7.若选择资金结算,出口商将信用证交给银行,并提供相应的结算申请。

银行按照信用证约定的条件对进口商支付货款,并向进口商收取手续费。

8.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并将信用证结算文件交给进口商。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灵活的融资和资金结算工具,为出口商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和资金支付方式,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竞争力。

同时,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中介机构,对信用证的审查和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和《XX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

福费廷转卖业务既包括自营买入后中途转卖的业务,也包括直接转卖的业务。

该业务项下,本行也可以作为财务顾问或中介,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第三条本规程涉及的概念定义:(一)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

(二)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1—法止付的除外)。

(三)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第六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内信用证为本行通知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二)国内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四)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流程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流程

信用风险
定义: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业务中因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的风险 风险来源:债务人或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 控制措施:对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估、设置信用限额、要求担保或抵押等 风险转移:通过保险、担保等方式将信用风险转移给第三方
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 业务受利率波动影响较大
福费廷业务适用范围:福费廷业务适用于大型设备出口、工程项目承包等领域,尤其适用于出口商希望获得无追 索权的融资方式的情况。
福费廷业务优势:福费廷业务能够提供给出口商无追索权的融资,降低信用风险,改善现金流状况,同时还能 帮助出口商拓展市场、增加贸易机会。
适用范围和作用
适用范围:福 费廷业务适用 于各种类型的 贸易融资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 大型设备进口、
审单流程
受益人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银行通知申请人付款 申请人付款并通知银行
交单流程
提交单据
审核单据
付款赎单
交单完成
付款流程
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条款向开证 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 证要求进行生产和交货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开证银行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 并通过通知行传递给受益人
工程承包等
作用:福费廷 业务可以提供 无追索权的贸 易融资,帮助 企业解决贸易 融资难题,加
速资金周转
福费廷业务流程
卖方交单流程
卖方将货物装运并取得运输单据 卖方向开证行提交单据并要求付款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卖方付款 卖方收到款项后向开证行提交福费廷申请
买方付款流程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交单通知 和信用证正本
法律风险

产品组合国内信用证中介式转卖福费廷

产品组合国内信用证中介式转卖福费廷

4
国内信用证的根本规定
〔1〕信用证有效期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2〕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
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未规定 该期限,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15天提交的 单据。 〔3〕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 运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步:开证。客户经理先将开证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审 查审核,然后将放款通知书、开证申请书等资料提交公司 业务部操作。公司部根据开证申请采用信开的方式开立国 内信用证;
第三步:通知。我行向卖方通知国内信用证; 第四步:交单及申请福费廷。卖方向买方发货后,备齐信
用证所需单据向我行交单并申请福费廷融资; 第五步:审单。我行审核单据后决定是否承诺到期付款; 第六步:放款。我行先确定福费廷受让行,然后进行福费
受益人开户行
10到期付款确认书
申请人开户
〔委托收款行、 通知行〕
13 付款
行 〔开证行〕
【我行】
【我行】
2024/6/10
11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业务流程说 明
第一步:开证申请。客户向我行经营机构存入开证保证金 并及提交开证申请资料〔购销合同、开证申请〔承诺书〕 、国内信用证业务审批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
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 织;
〔二〕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根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 户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 金来源和能力;
〔四〕在我行有贸易融资开立开立国内信用证授信额 度〔低风险业务除外〕;
〔五〕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开立国内信用证金额的20%。

信用证的根本功能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244号,xx年12月1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作为卖方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卖方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

我行目前与协议方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一)卖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结算记录正常;(二)叙做福费廷业务的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信用证类型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且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接受申请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在与卖方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计划财务部向我行协议方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协议方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一)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卖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卖方提供经其签字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协议方。

福费廷业务操作手册

福费廷业务操作手册

福费廷业务手册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福费廷业务简介 (1)1.福费廷业务概述 (1)2.福费廷交易条件 (1)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流程 (2)1.所需文件 (2)2.业务流程 (2)第一章福费廷业务简介1.福费廷业务概述福费廷交易是指签约双方以约定的交易价格买卖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的业务。

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有关的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承付银行/保付银行等均称为“债务人”。

2.福费廷交易条件1)债务人已对福费廷交易标的的债权工具或应收账款做出承兑或保证付款。

2)我行没有对债权项下已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的义务。

3)信用证业务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或其此后更新版本的相关规定。

国内信用证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4)债权项下的条款和条件对于我行是可接受的。

5)福费廷交易相关的债务人及债权所涉国家或地区对于我行是可接受的。

6)我行应同时有开证行和卖出行的福费廷额度。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流程1.所需文件●福费廷总协议●福费廷报价函●转卖行对报价函的确认书●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条件的单据●债权转让书2.业务流程1)每笔福费廷交易,卖出银行需要向我行提供拟转卖业务的基础交易信息,以及相应的交易条款和条件(如有)。

2)卖出行给我行提供福费廷交易相关的基础信息,如我行同意买入该项基础交易项下的债权,我行应向卖出银行发出一份报价函,列明交易条款和条件。

卖出银行须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向我行确认其是否接受交易条款和条件。

如卖出银行未在报价函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该报价函将自动失效。

收到卖出行回复的确认函后,业务担当要在KIBS系统CRCL02画面申请卖出行在我行的福费廷额度。

额度详细信息如下所示:3)在全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应在收到卖出银行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单据后2个工作日内向卖出银行付款,付款金额为应收账款总金额及/或应收账款面值中扣除双方商定的费用、佣金及利息后得到净值。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第五条卖方初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首先与我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合同》。

第六条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办理流程:(一)卖方每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行对该业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该笔福费廷业务并向卖方报价;(二)如卖方接受我行报价条件,我行按规定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或确定转卖后,与卖方签署《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三)在卖方持有票据情况下,应要求卖方将票据背书给我行;在无法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应签署《债权转让书》;(四)我行取得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指定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或其他符合我行要求的债权凭证后,可根据《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五)我行致电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我行;(六)在有偿付银行情况下,应在有关债权到期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偿付银行索偿。

如债务人逾期付款,应及时向其催收并追索迟付利息;(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应向客户主张追索权:1、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2、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3、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国内信用证+中介式转卖福费廷课件

国内信用证+中介式转卖福费廷课件

9 12 承到 诺期 到付 期款


7 寄单并提示承诺付款 10到期付款确认书
13 付款
申请人开户行 (开证行)
【我行】
12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业务流程说

n 第一步:开证申请。 客户向我行经营机构存入开证保证金 并及提交开证申请资料(购销合同、开证申请(承诺书)、 国内信用证业务审批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
2023/10/19
6
国内信用证的名词解释
n 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 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n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n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 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n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报价。收到同业银行对福费廷转让价格,包括利率及手续费。 n 第三步:传真申请资料。通过指定传真机向受让行提交《同业间福费廷
业务申请书》、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资料(包括信用证 通知书、寄单通知书、货物收据、增值税发票确认书)的复印件以及开 证行承兑电文。 n 第四步:收到传真回执。同业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后,通过指定传真机向我 行发送《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执。 n 第五步:发加押电。 我行委托总行国际部通过SWIFT系统向同业发出 MT799 格式《债权转让书》及到期付款确认书,在其中列明付款路径。 n 第六步:放款指定账户。 同业收到我行以SWFIT MT799加押电的形式向 乙方发出的《债权转让书以及承兑付款确认》后将业务金额扣除业务利 息和手续费后的款项按照我行指示的付款路径支付到我行指定的账户。 n 第七步:到期日还款。于信用证承兑付款日当天,我行根据对同业发出 的《债权转让书以及承兑付款确认》中约定的付款路径主动将承兑的信 用证金额偿还同业。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一、引言
二、业务范围和对象
三、业务流程
1.交易申请:交易方在交易前需向市场申请交易,提供相关资料并承
诺相关法律责任。

2.清算与结算:交易成功后,市场将进行清算与结算工作,包括验证
交易双方合法身份以及交易资金的划转。

3.福费廷转让:卖方将福费廷转让给买方,并在交易确认后及时提供
相关的转让文件和证明材料。

4.回购操作:在符合市场规定的条件下,买方可以选择进行回购操作,即将福费廷卖回给卖方。

5.结算与追偿:市场将在到期日进行结算,并跟踪福费廷的履约情况,在需要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四、风险管理
五、信息披露和报告
为了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应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交
易信息,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金额、交易日期等。

同时,市场还应
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交易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规监管
七、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市场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
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同时,市场还应及时将违规情况报
告给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八、附则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管理委员会所有,市场应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和更新本规范。

以上是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希望能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同时,市场参与者应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
繁荣。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指导意见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指导意见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指导意见国内证是我行2015年大力营销的重点产品,资本占用低,在开证后叙做福费廷可带来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

我产品部以“流程优化”和“业务普及”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拓宽二级市场交易渠道,梳理票据和流贷存量客户,大力挖潜,实现业务转化,全面落实全行战略目标及相关业务指标,做大国内证福费廷业务规模,提高业务中收。

我部草拟若干对于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指导意见:一、指导操作思路1.以国内信用证为支付工具作为营销切入点,通过保证客户交易安全的同时有效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和资产负债率;2.从强势买方入手,营销其开立信用证并续作福费廷业务,提高业务收益;3.从存量客户入手,在贷款额度受限、票据业务保证金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将客户额度转作信用证业务;4.以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不占用授信规模为切入点,营销在银行无授信额度的企业;5.以有效改善财务报表,提前收回货款为营销切入点,重点营销使用国内信用证结算的企业;6.以供应链国内证综合运用方案作为指导,积极拓展现有供应链客户群,将供应链产品、信用证福费廷融入整个产品链条,供应链金融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开证后续作福费廷、实现交叉营销,扩大业务范围;7.利用我部产品经理资源,作为营销人员的左膀右臂,协助经营单位营销客户,为经营单位提供有效、准确的信息和产品支持。

二、激励措施1.新增国内信用证客户营销费用:每新增符合标准的国内信用证客户一户,将增加该客户专项营销费用5000元,全行用于信用证新增客户的营销费用总计42万元,竞赛时段内根据业务叙做的先后顺序,先到先得;2.新增经营机构破冰费用:目前没有开展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广州、南京、汕头四家经营机构,叙做首笔符合标准的业务后,上报总行,经认定有效的,获得2万元团队经营机构破冰费用。

(具体细节见国内证、理财2015激励方案)三、配套支持(业务梳理与培训)1.梳理内部流程,明确各部门在不同处理环节的具体职责;2.重新梳理信用证三个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一级市场福费廷、二级市场福费廷);3.产品的标准化作业手册,客户经理、单据审核、风险审批、报文处理等环节的标准化流程,进一步丰富营销宣传材料,完善客户指引,加强业务宣传。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也称“包买票据”,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代理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其他未到期债权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的福费廷指本行向出口商/卖方购买因贸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票据。

通常该债权/票据已由银行承兑/承付/保付。

一经付款,本行即放弃对出口商/卖方的追索权,出口商/卖方放弃所出售汇票或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批准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各级经办行。

经办行负责福费廷业务对国内客户的营销和相关贸易真实性的审查。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包买银行:将未来应收的远期票据或债权买断的银行称为包买银行。

若票据或债权到期无法兑现,包买银行无权向申请人追索。

本操作规程中包买银行指买断跟单信用证项下(含国内信用证)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债权的各经办行或福费廷公司。

(二)卖方: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或信用证项下债权的所有人。

本操作规程中指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商/卖方,即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

(三)承兑人:承兑远期票据或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

本操作规程中指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行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

承兑人必须是本行认可的银行。

(四)承诺费:出口商/卖方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日(不含)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五条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交易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正本复印件、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的复印件、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正本承兑电文或已经承兑的汇票正本、受益人的福费廷融资申请、本行的福费廷融资确认函等。

第六条本行可办理的福费廷业务种类包括自营福费廷业务、代理福费廷业务。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附件5**农村商业银行流程操作手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部门: 总行公司银行部版次号:A/0密级:**生效日期:目录0修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ﻩ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ﻩ定义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基本规定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办理原则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办理对象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3金额、期限、利率............................................................................................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ﻩ支付客户票款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5到期收款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3.6ﻩ其他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ﻩ职责与权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级支行客户经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4.2ﻩ经办支行外汇结算岗............................................................................................ 错误!未定义书签。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

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

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

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

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

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

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

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

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

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和《XX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

福费廷转卖业务既包括自营买入后中途转卖的业务,也包括直接转卖的业务。

该业务项下,本行也可以作为财务顾问或中介,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第三条本规程涉及的概念定义:(一)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

(二)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法止付的除外)。

(三)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第六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内信用证为本行通知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二)国内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四)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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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操作方法
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
1,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入及转卖业务。

(1)买入业务是指某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债权的业务;
(2)转卖业务是指某银行将已买断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包买商的业务。

2,特征
1)福费廷业务中的国内信用证合作银行通常涉及三方,分别为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

如信用证涉及保兑行且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之外做出付款承诺的,则信用证保兑行也应作为福费廷转卖业务中国内信用证合作银行的一方。

2)上述各方中,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是指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国内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银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指的是从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处或从二级市场中无追索权地买入国内信用证项下未到期债权的银行。

二,福费廷业务基本内容与方法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开证行/保兑行的权利和义务
1,在福费廷业务中,无论是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还是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均是基于开证行/保兑行的付款承诺。

在受益人相符交单或开证行发出付款承诺后,开证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而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做出付款承诺后,也应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债权是否被转卖,债权人如何变更,开证行/保兑行都应履行自己的付款承诺。

2,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从受益人处买入债权后即成为新的债权人,再将债权无追索权地转卖给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时,应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开证行/保兑行。

开证行/保兑行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按照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和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的付款指示(如有)在到期曰支付款项。

3,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签署福费廷业务协议后,再按双方约定形式(如业务申请书,福费廷交易确认书等)确定单笔福费廷业务的价格,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买入福费廷资产,承担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

如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到期未能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包括开证行/保兑行未足额付款且差额部分非开证行/保兑行银行费用),除非发生福费廷协议约定的追索事件,否则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对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无追索权。

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将买入的未到期债权无追索权地转卖给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时,应按照与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必要的责任和义务:
1)在办理福费廷转卖交易前,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作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银行,掌握受益人的第一手资料,应按照内部风险管控的要求进行必要的KYC和KYB(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调查,审查受益人资信,核查基础交易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核查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有效性,确保拥有的未到期债权真实有效并且可自由转让;
为满足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审核基础交易的需要,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还需向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提供经其核实的必要单据,协助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进行交易审查;
2)福费廷交易期间,根据债权合法有效转让的规定,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不得在未经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事前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开证行、保兑行或受益人对任何本金或利息的偿付日期进行延展或同意开证行、保兑行或受益人减少本金的偿付金额;
3)在到期收款时,如开证行/保兑行在到期日将债权项下的相关款项仍支付给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而未支付给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应立即将收到的全部款项支付给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否则将承担因划款不及时或操作差错导致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形成的迟付利息和费用。

由于存在开证行/保兑行付款时间较晚导致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未能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付款的当天向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划款的情况,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入时预留一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以避免迟付利息的发生。

如开证行/保兑行违约,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有义务根据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的要求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在由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协助追偿欠款。

4,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的权利和义务
1,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与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签署福费廷业务协议后,再按双方约定形式(如报文等)确定单笔福费廷业务的具体买入价格,从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处买入福费廷资产,承担开证行/保兑行的信用风险。

如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到期未能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包括开证行/保兑行未足额付款且差额部分非开证行/保兑行银行费用),除非发生福费廷协议约定的追索事件,否则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对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无追索权。

2,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买入债权应完全基于其自身决定。

因此在买入债权之前,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可针对基础交易贸易背景进行必要的审核,需要时可以要求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提供协助,包括提供业务协议中未列明的单据。

对于从二级市场中进行福费廷资产买入的二级市场间交易,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参照双方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协议执行。

3,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买断后进行转卖模式;
2)从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以代理方式办理的转卖模式,即银行接受受益人的委托,以代理方式将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的未到期债权卖断给第三方银行;
3)从二级市场买入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资产再进行转卖模式。

通过代理模式办理福费廷业务的,转卖银行比照本指引一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管理,买入银行比照本指引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入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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