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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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财富类产品
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规范代销业务涉及的机构及产品准入及退出操作,防范代销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零售银行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为满足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投资理财的需求,在合规的前提下通过零售渠道准入合作机构及产品并开展销售,不包含直销银行平台代销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销合作机构是指我行合作开展代销业务的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外部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销产品指我行向客户代销的非我行开发设计的财富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保险产品、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投资管理机构发行的投
资理财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代销业务发起部门是指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或私人银行部。
第三条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由总行统筹规划,统一进行准入审批,统一进行销售和渠道管理。代销产品的准入审批权设在总行,各经营单位不得向客户销售非本行代销的第三方金融产品。
第四条从事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我行对因合作机构在我行代销的产品运作亏损、运作失败或重大失误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向客户归还相关本金与收益的义务。
第六条代销业务发起部门、各经营单位按照我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做好产品风险评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等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七条为加强我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总行成立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行零售代销业务的准入审批,包括代销合作机构、代销产品的准入审批。代销合作机构的准入与代销产品的准入需分开进行审批。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设委员。成员如下:
主任委员: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总裁
副主任委员: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执行总裁
常设委员:零售金融管理总部副总裁、总裁助理、零售金融管理总部风险控制、信用卡事业部、私人银行部、消费信贷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设文秘一职,由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文档员兼任。主要职责为:确定需要参会名单,收集上会的准备材料,编写会议纪要,回复会议审议结果,相关档案资料的存档。
第十一条总行零售金融管理总部负责对所发起代销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