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零售财富类产品风险评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零售财富类产品风险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零售财富类产品零售渠道准入管理,防范产品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30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年第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零售财富类产品,是指通过本行各渠道面向本行零售客户销售的本行理财产品、代理代销产品以及交易类产品。
其中,代理代销产品包括他行及理财子公司理财、基金、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产品、集合信托计划、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等。
交易类产品包括贵金属T+D等相关产品。
此外,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评级也适用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大财富工作小组及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大财富委办公室”)职责包括:(一)根据监管要求及业务需求,制定并适时调整零售财富类产品风险评级标准及管理办法,在提交集团大财富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执行;(二)负责对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确定产品在本行零售渠道销售的风险等级;(三)根据产品风险评级结果,确定零售财富类产品的适销性管理原则。
集团大财富工作小组下设信托及私募机构代销产品专项工作小组及其小组办公室,负责总行私人银行部引入的信托及私募机构代理类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及适销性管理。
第五条产品引入部门承担产品销售管理职责,并根据产品评级结果开展产品适销性管理和客户分层管理工作,及时反馈销售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产品引入部门包括零售财富与负债管理部、私人银行部、银行合作中心等。
第三章风险评级流程第六条产品引入部门上报拟销售的财富类产品时,可根据本办法及相关制度,提出该产品的风险等级方案,包括拟核定的风险等级等。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管理制度
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理财代销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风险防控,保护客户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理财代销业务。
第三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依法从事代销业务,遵循市场化、合规化的原则,加强自律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
第四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行为,确保代销活动合法合规。
第六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保护客户隐私,依法妥善处理客户信息,禁止泄露客户信息。
第七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护客户权益。
第七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八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产品推荐。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代销业务,明确部门职责。
第十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配备专业化团队,提高业务水平,保障业务质量。
第十二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公开理财产品信息,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
第十三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加强与银行内部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理财产品第十六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遵循风险可控、收益适度的原则,设计理财产品。
第十七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依法合规发行理财产品,明确产品性质和特点。
第十八条银行理财代销机构应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产品合规、透明。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银行销售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销售。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投资风格策略,确保销售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理财产品的分类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类和非保本类。
保本类产品须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避免造成误导。
第六条保本类产品是指投资本金得到全部保障的产品,不论市场行情如何变动,投资本金都能得到保障。
非保本类产品是指投资本金存在一定风险的产品,其收益和本金可能会受到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在购买非保本类产品前应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做好风险评估。
第三章理财产品销售程序第七条商业银行在制定理财产品销售计划前应进行市场调研,并全面分析市场需求、风险偏好等。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特征、适合的投资者群体、收益预期等信息,并告知客户购买商品作为金融投资手段的性质、风险与收益,并及时传递可能影响客户投资选择的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理财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保证销售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监测和评估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
第四章理财产品销售的中介机构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可通过独立销售机构、合作伙伴等渠道进行理财产品销售,但应严格审核、管理合作伙伴,确保其资质合法、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合作伙伴与商业银行签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商业银行应对合作伙伴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其在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和指导,确保客户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性质。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零售渠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托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通过或借助我行物理网点、电子渠道、自助设备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经我行机构准入,通过我行渠道,面向投资者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理财业务系统、代销理财业务系统及其他用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是代销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制定代销产品的制度和准入标准,根据授权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总行代销理财产品审批发起部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负责对拟准入产品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和分析产品风险,开展风险等级初评,对产品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明确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制订销售话术、应急预案等;负责准入后产品的日常监测及牵头风险处置,跟踪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按季向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页脚内容1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页脚内容2(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XX农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我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我行按照客户利益最大化和强化风险控制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理财业务。
第四条本业务所包含的业务管理、职能分工、业务流程、风险控制、营销管理和资金清算等职能,全部由本行相关业务及风控部门负责。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业务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六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理财产品发行人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发行人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发行人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七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发行人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发行人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八条理财业务必须限定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之内,根据业务发展要求不断更新和补充。
第三章职能分工及权限设置第九条部门职能分工(一)大额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除全部投资于同业存放、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附加银行增信措施的资产管理计划外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进行准入审批;负责对其准入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总额管控和限额管理;负责理财资金风险的规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理财产品业务实施细则
xx银行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的管理,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的日常运作,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xx银行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银行合作,代理销售该行理财产品,其他银行作为理财计划设计和提供方,并负责所募集资金按照产品约定进行运作并,我行作为产品销售方,负责市场销售的业务。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三条各行部在理财产品代销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我行理财产品代销业务,向投资者提供安全、方便和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零售银行部负责全行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的组织管理,个人客户的营销推广;公司银行部负责对公客户的销售推广;总行会计部负责资金代收付过程中的账务处理;各行部负责具体办理理财产品代销业务。
第五条工作职责(一)零售银行部职责1.负责制订理财产品代销业务实施细则。
2.负责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的市场拓展。
3.负责评估、审查合作银行设计的理财计划,并形成相关理财产品代销审批表(附1),经总行行审批同意后组织销售。
4.负责与合作银行的洽谈、签约工作。
5.负责在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结束后,统计理财计划销售份数、销售金额、手续费率、手续费收入等有关业务数据,填写《xx银行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统计表》(附2)。
6.负责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的培训工作。
7.负责在理财产品代销业务开展前,做好市场调研和销售预测工作。
8.负责在理财产品代销业务过程中,统计理财产品代销情况。
9.协调和处理理财产品代销业务中其他相关事宜。
(二)公司银行部职责1.会同零售银行部制订资金理财资金代收付业务实施细则。
2.负责对理财产品出具销售预期方面的评审意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三篇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三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篇1 中国银监会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一系列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对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初期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面对大众日益增长的投资理财需求,我国商业银行积极回应,提供丰富多样的银行理财产品以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提高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为投资者管理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供灵活便利的选择,成为社会投资和银行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最近几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产品设计、营销手段、营销方式和投资管理不断创新。
但同时也暴露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甚至出现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损害了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声誉。
为进一步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中国银监会在分析总结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借鉴国内外理财业务监管实践经验,制定《办法》。
《办法》于2023年6月29日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8月1日,共收到反馈意见137条。
银监会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采纳了其中大部分意见,包括:增加充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规定,增加挂钩性结构化产品中收益部分挂钩资产的名称规定,将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规定中金融资产修改为金融净资产,增加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的规定。
基于立法的专业性和可行性,同时也考虑实际业务的可操作性,对于部分意见没有采纳。
修改和完善后的《办法》共11章,8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
第二章基本原则,提出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规范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的内容和制作方式。
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建立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制度。
XX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XX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理财产品销售,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系指本行将自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的基本原则(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客户信息保密。
(二)公平、公开、公正,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三)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四)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私人银行客户不以单一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而应以产品组合的综合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
(六)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四条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营业网点必须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银监部门颁发的《开业批复》和《金融许可证》;(二)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至少有1人已取得本办法所要求的理财销售资格;(四)在营业场所(包括网上银行等)设立有明显标识的服务区域。
第五条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应向总行提交申请,经总行授权后方能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下设的理财业务管理部是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理财业务政策制定、监管报备、产品研发、销售文本制定、信息披露文本的制作及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负责制定理财销售的相关制度,对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进行规范、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理财产品销售柜面操作的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理财产品柜面操作规程的制定及凭证的印制、发放。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
合同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与客户协商一致,并签 订书面变更协议。
合同解除
如需解除合同,应与客户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同时 ,应告知客户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
宣传与推介行为规范
客观公正
商业银行在进行理财产品的宣 传和推介时,应当遵循客观公 正的原则,不夸大宣传,不误
导投资者。
风险揭示
商业银行应当在宣传和推介过 程中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 ,并要求投资者在购买前进行
风险评估。
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向投资者 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 括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收益
客户异议处理
如客户对合同变更或解除有异议,应耐心解释并协商解决。如无法 协商解决,应告知客户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理财产品销售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分类与归档
理财产品销售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 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档案保管期限
理财产品销售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规执行 ,一般不得少于5年。
服务。
04
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
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需要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识别,包括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操作风险等。
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需要对识别到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对理财产品销售的影响程度,为 后续的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风险控制措施
制定风险控制策略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散等措施。
银行代销规定详细内容
银行代销规定详细内容银行代销规定详细内容代理销售,直接的理解就是凡是不是自产自销的,销售转交他方完成的都可以称做代理销售,凡是销售的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就叫做代理销售,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可涵盖生活中很多环节,比如经销商,代理商,专卖店,商场,产品在工厂里属于产品但不属于商品,只有进入流通环节才叫商品。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银行代销规定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
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理财产品销售工作,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销售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存款经营部为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负责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及售后服务等销售行为。
第四条我行理财产品按照产品收益、期限、风险等因素分为5个风险等级,存款经营部根据产品风险等级,确定相适应的销售渠道,指导各分支行进行理财产品销售。
第二章销售原则第五条诚信原则。
我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六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我行销售理财产品就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提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风险匹配原则。
我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其他原则。
我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以及替客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银监报备。
存款经营部负责向xx银监分局报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料及总行审批资料,分行须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进行理财产品的报备工作。
第十条销售材料。
存款经营部负责根据每期理财产品的销售方案统一准备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下发至各分支行。
(一)宣传材料。
指向客户宣传推介我行产品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包括:宣传单、手册、电话、传真、短信、报纸、电子显示屏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销售文件。
包括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
经客户签字的销售文件,我行和客户应分别留存。
其中:销售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一式两份,各分支行和客户分别留存一份;销售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一式三份,总行存款经营部、各分支行、第十一条各分支行必须严格按总行销售方案要求进行宣传和销售,不得擅自制作或更改宣传内容,禁止违规销售行为。
商业银行零售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最新)
商业银行零售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零售理财产品的销售活动,促进零售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理财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零售理财产品销售, 是指本行零售理财销售人员将本行发行的零售理财产品通过零售渠道向零售客户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申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零售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零售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零售理财业务人员(以下简称理财人员)是指本行面向客户从事零售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本行各级销售机构是指具有销售职能,直接面对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的各级经营机构。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销售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理财公司合作管理第四章代销产品准入管理第五章销售流程管理第六章代理销售管理第七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全行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理财公司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问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等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行内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2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理财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新公司的新产品品牌系列以及品牌系列内的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有较大变化的新发产品。
所称新业务方案包括新产品销售推动方案、营销活动方案等。
所称的特定对象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拟向合格投资者、特定客群、特定区域销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理财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接受理财公司委托,代销其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凉山州商业银行
人民币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2)
2 定义、缩写和分类 (3)
3 职责与权限 (3)
3.1 金凉山财富中心................................. .4
3.1.1金凉山财富中心理财经理 (4)
3.1.3金凉山财富中心风险审查岗 (4)
3.1.5金凉山财富中心资金清算岗 (5)
3.1.5金凉山财富中心档案管理岗 (5)
3.1.6金凉山财富中心总经理岗 (5)
3.2.2财富中心分管行长负责在本行授权文件规定权限内对人
民币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方案进行审批。
(5)
3.2.3总行行长负责在本行授权文件规定权限内对人民币理财
产品代理销售业务进行审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全行各营业网点................................ ..5
1。
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规范代销业务涉及的机构及产品准入及退出操作,防范代销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零售银行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为满足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投资理财的需求,在合规的前提下通过零售渠道准入合作机构及产品并开展销售,不包含直销银行平台代销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销合作机构是指我行合作开展代销业务的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外部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销产品指我行向客户代销的非我行开发设计的财富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保险产品、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投资管理机构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代销业务发起部门是指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或私人银行部。
第三条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由总行统筹规划,统一进行准入审批,统一进行销售和渠道管理。
代销产品的准入审批权设在总行,各经营单位不得向客户销售非本行代销的第三方金融产品。
第四条从事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我行对因合作机构在我行代销的产品运作亏损、运作失败或重大失误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向客户归还相关本金与收益的义务。
第六条代销业务发起部门、各经营单位按照我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做好产品风险评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等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七条为加强我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总行成立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行零售代销业务的准入审批,包括代销合作机构、代销产品的准入审批。
代销合作机构的准入与代销产品的准入需分开进行审批。
关于加强辖内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辖内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银监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辖内各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中小商业银行,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活动,促进代销业务健康发展,防范相关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本行渠道代理销售非本行产品的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代销行为。
二、加强银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机制建设。
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代销业务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完善的代销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代销产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类产品均通过系统进行销售和管理。
三、加强合作机构和代销产品的准入、退出管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明确的合作机构准入与退出制度,应对合作机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和合规经营情况等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及结论,对于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合作机构,实行严格的退出、禁入制度。
四、规范代销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合同管理。
商业银行应由总行或分行统一管理代销产品的宣传材料,代销产品宣传材料必须明确合作机构的名称和徽标字样,不得出现商业银行名称和徽标,营业网点、销售人员不得私自印制代销产品宣传材料;未签署的销售合同等文件应作为重要凭证妥善保管和使用。
五、加强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产品应严格执行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制度并定期更新,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产品。
六、充分履行对客户的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
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产品时,应引导客户充分认识代销产品,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客户披露代销产品风险特征,明确向客户告知银行的代理人地位及银行与被代理机构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分担,区分银行自营与代销产品。
应当在代销过程中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客户提供监管机构要求的全部文件,并引导客户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七、加强营业网点管理。
xx银行代理保险产品销售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代理保险产品销售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品质,规范销售行为,促进我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销售的所有保险产品,适用于所有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各分支行网点,适用于各分支行网点我行保险产品销售人员。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三条从事代理保险产品销售的各网点必须取得包括产寿险业务范围在内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不具有许可证的网点,一律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产品的销售。
第四条从事代理保险产品销售的各网点销售人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具备销售资格者,一律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从事代理保险产品销售的各网点销售人员须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机关规定时数。
代理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销售人员,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培训。
第三章代理产品管理第五条代理产品准入总行每年定期召开保险公司产品评审会议,通过全面客观评价保险公司整体经营实力,确定我行代理保险产品的范围,并对全行公布。
对保险公司的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整体经营情况、销售服务支持、投资管理水平、产品功能及价格、售后服务等。
第六条各分行代理产品选择须在总行公布的产品范围内选择,签订代理产品销售协议并报备总行。
第七条各分行需慎重代理总行公布之外的产品,如特殊原因需要代理须向总行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合作。
第八条代理产品数量限制各分行要加强网点对代理保险产品数量的管理,每个网点代理同类产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只,并按要求向总行报备,A类以外的合作公司需向总行报批并经过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A类公司指总行在每年年度指导意见中指定的重点合作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调整。
第四章代理手续费管理第九条各分行代理保险业务,须规范手续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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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农村商业银行零售财富类产品
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规范代销业务涉及的机构及产品准入及退出操作,防范代销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零售银行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为满足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投资理财的需求,在合规的前提下通过零售渠道准入合作机构及产品并开展销售,不包含直销银行平台代销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销合作机构是指我行合作开展代销业务的第三方金融服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外部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销产品指我行向客户代销的非我行开发设计的财富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募基金、保险产品、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投资管理机构发行的投
资理财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代销业务发起部门是指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或私人银行部。
第三条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由总行统筹规划,统一进行准入审批,统一进行销售和渠道管理。
代销产品的准入审批权设在总行,各经营单位不得向客户销售非本行代销的第三方金融产品。
第四条从事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我行对因合作机构在我行代销的产品运作亏损、运作失败或重大失误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向客户归还相关本金与收益的义务。
第六条代销业务发起部门、各经营单位按照我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做好产品风险评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等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七条为加强我行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总行成立零售财富类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行零售代销业务的准入审批,包括代销合作机构、代销产品的准入审批。
代销合作机构的准入与代销产品的准入需分开进行审批。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制。
委员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设委员。
成员如下:
主任委员: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总裁
副主任委员: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执行总裁
常设委员:零售金融管理总部副总裁、总裁助理、零售金融管理总部风险控制、信用卡事业部、私人银行部、消费信贷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设文秘一职,由零售金融管理总部文档员兼任。
主要职责为:确定需要参会名单,收集上会的准备材料,编写会议纪要,回复会议审议结果,相关档案资料的存档。
第十一条总行零售金融管理总部负责对所发起代销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