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
论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完善
论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完善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入推进,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帮助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手段。
而要确保农村小额信贷扶贫取得实效,完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现状出发,探讨完善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农村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一、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现状武陵山片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当地居民多为农民,而农村贫困现象较为突出。
政府对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重视日益提高。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小额信贷扶贫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由于地理条件限制,金融机构的覆盖范围比较有限,导致部分偏远地区的农民难以获得贷款支持。
由于农村信用体系不够完善,部分农民的信用记录不良,难以获得贷款支持。
由于政策缺乏明确规定,部分金融机构对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贷款支持力度不够大。
完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二、完善法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1. 规范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运行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是一项涉及政府、金融机构、农户等多方利益的工作,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
完善法律制度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运行,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不当行为。
2. 保障贫困户的权益贫困户在申请小额贷款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欺压和侵害。
完善法律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贫困户的权益,防止出现高利贷和不当催收等问题,让贫困户在获得贷款支持的同时也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
3. 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重视程度完善法律制度可以明确政府对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支持政策和金融机构的责任,使金融机构更加重视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提高贷款支持的力度和效率。
4. 推动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可持续发展完善法律制度可以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为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有效推动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长期发展。
三、完善法律制度的具体途径和措施1. 建立健全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政策体系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政策体系,明确政府对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支持政策和措施,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提供政策保障。
浅析中国农村小额信贷体系
金融天地293浅析中国农村小额信贷体系吕玲洁 河南大学摘要: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体系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到现在已经发展了三十多年,过程中经历了很多次的探索和改进,现在已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小额信贷体系。
然而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在发展过程中却存在着融资渠道狭窄、金融工具模式单一、管理不够规范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几点相关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小额信贷;金融市场;信用环境;融资渠道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4-000293-02从我国初步推广到形成中国特色的农村小额信贷模式,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探索,而且农村小额信贷模式也确实对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带动作用。
不可否认,农村小额信贷是挖掘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巨大潜力的有力模式,是我国发展橄榄形理想社会的有效模式。
故要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就需要我们党、我们国家真正的深入了解农村发展中实际存在的问题,而农村小额信贷模式就是一个帮助农民实现收入提高、改善生活质量的很好机会。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一)小额信贷概念及特点对于小额信贷的概念,目前说法不够确切统一和规范,但是相关学者以及研究机构均从不同的研究角度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分析。
国家扶贫办小额信贷调研小组以及著名经济学家默多都曾对小额信贷的概念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世界银行扶贫小组认为农村小额信贷就是为了帮助农村发展经济,提升农民经济水平,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放的小额贷款。
当前CGAP 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的这一定义得到了世界上各专家学者的广泛认可。
各个国家农村小额信贷的特点主要是:贷款的主体大多为中低收入者、贷款主要是用于生产领域、贷款期限短、贷款额度小等。
(二)我国小额信贷体系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80年代到90年代初,为第一阶段,在本阶段小额信贷处于个别实验阶段。
这一阶段中参与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只有国际组织,主要借用了小额信贷的一些贷款方式,但没有完整的引进国外小额信贷项目。
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任务书一、题目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二、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1.选题来源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农业的发展,而农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现如今农村资金的流失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信贷资金的供求矛盾,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小额信贷作为农村金融创新的产物,现已成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一项主要贷款,对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起到很大的帮助。
国家开展此业务,不仅有效缓解了农村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转型,进一步巩固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
通过实践证明,农村小额信贷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充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农村金融体系本身存在缺陷等原因,使得小额信贷在我国发展并不理想。
总体来说,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虽然发展前景光明,但是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使得农村小额信贷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2.研究内容首先是前言,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研究背景和意义进行介绍,对所选文献的内容进行简单叙述。
其次,通过概念、特点以及我国实施农村小额信贷的意义和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四方面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基本概况进行介绍。
然后,写国外典型农村小额信贷的经验借鉴,分别介绍了国外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和玻利维亚三种成功的农小额信贷模式,并从这些成功的案例中寻找有利于我国继续发展此业务的经验。
接着介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再从法制保障体系、贷款程序以及信用体系等方面写出我国目前所面临的问题。
最后是对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网络和图书馆多种渠道搜查与论文写作相关的文献资料,对学者们的研究进行阅读,掌握农村小额信贷的相关知识,了解目前的发展形势。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问题浅谈
我国小额信贷发展问题浅谈“三农”的发展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农业发展始终相对落后,而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农村金融制度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三农”发展资金不足。
就当前来说,农户的生产经营主要采取分散经营和集中规模化经营两种方式,对于大多数农户而言依旧处于经济生活压力较大的社会环境中,只能采取比较传统的分散经营模式,其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资金具有额度小、不定期、周转性强等特点。
为了较好的解决三农资金短缺、农民贷款较难的现实情况,我国通过引进孟加拉的小额信贷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逐渐试行并不断改善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发展,成为了农村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小额信贷始于20世纪80年代,从扶贫起步――普惠金融的中坚力量发展成为农村金融的有效工具,但是随着经济转型和变革,小额信贷的问题也开始不断涌现,其生存与发展受到了越来越严峻的考验。
一、小额信贷产生的基本思想与模式孟加拉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为了寻求打破“低收入――低资本形成――低收入”的贫困恶性循环,创立了一种新型金融方式――小额信贷,并于20世纪70年代在孟加拉创建了“乡村银行(Grameen Bank,简称GB)”,向贫困人口直接提供较高利率的无资产担保小额贷款,并保持较高的还贷率,为解决农村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作为“福利性小额信贷”的代表,他认为小额信贷机构必须是一个盈利的商业性机构,要长远发展下去必须依托于一整套相应的规章和操作程序,并能够被不同国家所复制。
同时,以玛格利特?罗宾逊为代表的“制度性小额信贷”一派认为,乡村银行依靠的是尤努斯个人以其社会责任和金融管理能力掌控发展的,没有依靠明确的产权制度和治理制度。
二、我国小额信贷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一)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当前,我国不具有法律地位的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法规,仅仅是各级部门针对农户及小微企业等信贷需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指导意见,但是缺乏统一性和标准性,对非政府性小额信贷公司等监管也相对不足。
论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规章制度
、
目前我国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非常多 , 也很复杂 。应 当给 予小额 贷款机构应有 的法律地位, 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必须经过 中国人 民银行及 其分支机构的审批, 确定审批条件、 审批规程等等 , 获准从事商业性信贷 业 务的小额信贷 机构可 以从 事吸储业务 , 扩 大资金来源 , 增 强 自身 的资本 实 力 。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的业务活动 由中 国银监会及其分支机 构监 管, 并 比照其他商业银行进行管理但是基于小额信贷机构的特 点, 确 定不 同的峪 管模式 , 对 小额信贷机构 的注 册资金 、 资本 充足率 、 存款 保证 金 、 利 息和 期 限等做 出不 同于其他传统银行的要求, 最重要 的是确保小额贷款 事业的正 常、 安全 、 持续地发展 。 福利性 小额信贷机构 由于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 款、 外 界捐 款等, 本身不 具有吸收存款功 能, 应当 比照福 利基 金管理模 式, 由政府 的民政部 门作为主管机关, 以 自治管理为主。 ( 二)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用 体 系 以法律手段维护信用安全加强农户信用体系建设 , 对符合贷款条件 并 且 申请小额贷 款的农户进 行诚信调查根据 具体情况确 定该农户 的信用等 级, 建立诚信档案 , 详细记录农户信用状 况道德水平及经济情况 , 并持续跟 踪、 及时更 新我 们应当在有条 件的地方 , 以一定数量 的经济 条件相似或者 贷款项 目相近的农户为单位组成一个联保小组 ,小组内部成 员相互监 督、
( 三) 市 场 风 险
相互协作, 实行连带责任, 有效地控 制和 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和 回笼 , 降低 资金 回笼风 险, 加速 资金流动, 这样 既有利 于小额信贷 业务的持久开展 , 又
有 利 于农 户 之 间 的 协 调 有 序 发 展 。 ( 三) 以利 率 为 杠 杆 , 减 轻 市 场风 险 我们可 以根据 市场需求和 价格的变化 , 以利率为杠杆 , 调剂市场供求
浅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一)
浅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一)摘要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成功运行不仅使其成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而且成为广大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
但是,仍存在三大主要矛盾阻碍着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壮大。
本文认为解决这些矛盾的出路在于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构建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矛盾出路为了优化农户贷款环境,1999、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
这标志着中央银行决定在正规金融制度框架内开展过去主要由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实施的贷款方式,并希望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改善缺乏抵押和担保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
在中央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2年得到了大发展。
据中央银行的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就有30710个农村信用社开办了此项目,占农村信用社总数的92.6%;两种小额贷款余额共近1000亿元,获贷农户5986万户;评定信用村46885个,信用乡镇1736个。
农村信用社正以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的舞台上。
1双赢的信贷方式——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1.1农户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从市场营销的一般原理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是农信社积极开展贷款营销活动的有效途径。
市场营销学理论认为,要实现某一机构目标,关键在于确定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能比竞争者更有效率地更快捷地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就农村信用社而言,贷款业务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农村应该是其最主要的市场,因此能否抓住并赢得一般农户关系着各家农村信用社今后业务发展与竞争成败。
农村市场主体——农民大多数以家庭为作业单位,进行小规模经营,资金需求额度较小,又无有效抵押物作担保品。
因而,改变了过去金融机构追求抵押、担保,寻找大户的贷款方式,采取了分散、小额贷款形式,按照农户信用等级或采取联保方式发放的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市场提供的最适合产品。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律制度研究
1 治 理 结构 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律 困境 . 2
2 我 国农 村小 额信 贷 的法律 制度 完善 策略
2 1 明确信 贷机 构 的法律 地 位 .
在许 多 国家 ,对农 村小 额 信贷公 司都 制定 有 专 门性 的
我 国的 大型 商业性 金融 机构 具有 良好 的产 权 和治理 结 构 ,而非 政府 组 织和小 额贷 款公 司往 往不 具备 完善 的内部
Ke wo ds M i rfna c y r co i n e; Le a s se ; Fi a c a oga z t n g l ytm n n i l r niai o
当前 ,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按照组织形态和资金
来 源可 以划 分为 正规 金融机 构 、非政 府组 织机 构 和新 型金 融 机构 。 于非政 府组 织及 新型金 融机 构 而言 , 遍存在 着 对 普
摘
要: 分析 了我 国当前农村 小额信贷 的法律 困境 , 并在 此基础上提 出了完善 小额信贷法律规 范的相关立法建议。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O 2 2 4 2)10 — 0 2 0 1 O — 0X(( )9 0 7~ 2 1
关键 词 : 小额 信 贷 ;法 律 制 度 ;金 融 组 织 中 图 分类 号 :3 38 F2. 9
法律 以促进其发展 , 如印尼 的《 小额信贷法》 玻利维 亚的 , 《 私募金融基金法》 以及美国的《 , 农业信贷法》 我国的农 等。 村小额信贷主体既包括商业金融机构和公益信贷机构 , 为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服务 , 以农业产业为投放方 向,
目标客户为农 户 , 与一般 I的商业信 贷相 比 , 生 市场风险较 高I “ , 因此 具有 完善 的监 督管理 体 制是 十分必 要 的 。我 国的商业 性金 融机 构监 管体 系 比较完 善 ,而非政 府组 织农 村 小额 信 贷 机构还 处 于摸 索阶段 ,缺 乏对 其实施 有 效监 管 的系统 框 架。 在我 国现有 法律 规定 中 , 行与银 监会 不具 备对 非 政府 央 组 织小额 信贷 机构 进行 管理 的权 力 ,目前 对小 额贷 款公 司
论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完善
论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完善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科学制定政策、资金投入等措施,千方百计帮助贫困地区进行脱贫攻坚。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农村小额信贷一直是阻碍农民脱贫致富的瓶颈之一。
为此,论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的完善十分必要。
一、强化政府引导,加大政策倾斜政府在推动农村小额信贷扶贫不断加大支持力度,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应当加大对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政策倾斜,拓展贷款渠道,降低贷款门槛。
同时,加大贷款额度,提高贷款利率可扣除的比例,引导更多贫困群体主动申请贷款。
二、完善征信系统,提高覆盖率目前,征信系统并不完善,很多农民都无法移动参与其中。
应当通过完善征信系统,增加信息共享,提高覆盖率,遏制不良诚信等问题,从根源上解决农村小额信贷问题。
同时,加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借助征信系统,防止借款人恶意逃债,保证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
三、构建普惠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协作在农村小额信贷扶贫工作中,金融机构应在政府引导下,采取多种预警措施,避免贷款风险。
同时,积极协作,协同推广普惠金融产品,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合作的助推机制,并且鼓励建立以合作社为核心的社区性组织,利用互联网技术等提升贫困地区的金融普惠度。
四、设立优惠扶持基金,提高农民还款能力在农村小额信贷扶贫工作中,应该加强对农村贫困人群的还款能力培训和技能培养,加强贷款核查和贷款风险预警,同时设立优惠扶持基金,将其作为信贷政策的一项扶持措施,帮助持续扶持低收入的农民。
综上所述,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不仅可以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更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协同推广普惠金融政策等方式,借助现代化金融手段,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扶持,达到精准扶贫的目标,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小额信贷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小额信贷基本法律问题探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建立为标志,现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发展至今已经有三十年的历史。
我国将小额信贷作为“扶贫、创业、繁荣经济”的重要手段为我国引进和推行,对解决我国落后地区人口贫困问题和弥补我国扶贫政策的缺陷两大问题作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随着小额信贷自身发展,法律缺位而引起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因此,加强对小额信贷的立法研究,完善小额信贷立法已成为小额信贷顺利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要探讨小额信贷的法律特点和法律关系基本法律问题。
标签:小额信贷;法律特点;法律关系1 小额信贷界定1.1 小额信贷的定义及性质由于各国国情和小额信贷模式的不同,国际上对于小额信贷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在《小额信贷问题研究》中提出“小额信贷为贫困、低收入家庭以及微小企业提供一系列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支付服务、汇款、担保、小额租赁、住房金融和其他非金融服务”。
笔者认为,他对小额信贷的定义符合世界小额信贷的现状。
通过对各国现代意义小额信贷的总结可以发现,小额信贷本身具有以下特点:(1)属于无抵押信用贷款;(2)贷款金额小;(3)以扶贫为首要目标,为家庭创造基本收入以维持生计、帮助企业生产发展,同时也包括对公益项目的支持,如(贫困人口的)医疗、教育。
不过,由于各国的经济模式和金融成熟度的不同,现在国际上对小额信贷提供产品的目的上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小额信贷只用于生产,而不应用于消费;另一种则认为小额信贷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生产型的经济活动,还应包括小额的消费信贷。
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小额信贷除了农村扶贫信贷,还应包括着眼于能够帮助自身发展的无抵押的个人消费信贷、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
首先,就小额信贷本身而言,顾名思义,它就是无抵押、金额小的信用贷款。
而我国现有的贷款类型中,无论是农村扶贫信贷或是个人消费信贷,无论是助学贷款还是大学生或下岗职工创业贷款都具有前面所提到的特征,都属于小额信贷的范畴。
论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完善
论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农村地区的贫困问题一直是我们国家面临的一大难题。
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在不断努力,希望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农村地区的贫困问题。
小额信贷扶贫就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之一。
武陵山片区是我国一个贫困地区,对于该地区的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完善,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各方面探讨如何完善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法律制度。
一、了解武陵山片区的贫困状况和小额信贷扶贫的现状武陵山片区是中国山区相对集中的地域之一,该地区的土地贫瘠,自然资源匮乏,交通不便,这些都导致了该地区的经济水平远远落后于其他地区。
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贫困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实施了小额信贷扶贫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导致该政策在该地区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的法律制度1、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针对农村小额信贷扶贫问题,政府部门应当着手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发放和使用流程,保障贫困群众的切实利益。
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2、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在实施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政策的过程中,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贷款人的资信审查,降低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避免出现“不良贷款”的情况。
3、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防止出现资金挪用等问题。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贫困群众的金融素养为了让更多的贫困群众了解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政策,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向贫困群众宣传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提高他们的金融素养,增强他们的贷款意识,帮助他们更好地利用小额信贷扶贫政策来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
浅析我国的农村信贷制度
·23·《中国商界》2010年7月总第202期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也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搞活我国农村金融,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信贷的政策文件,政策上的支持和引导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随着农户经营的产业范围的扩大,贷款数量增加,用途也在拓展,然而银行却大量撤并了县及县以下的基层分支机构,即使未撤并的基层机构也因权限的减少很少向农户发放贷款,同时银行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不足,使得农村信贷供给无法满足农户的需求。
因此,供需矛盾使我国的农村信贷无法有效运行。
一、制度内部运行的矛盾农村信贷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由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民提供资金,因此这项制度涉及到三方主体—需求方,供给方及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者。
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相互制约是维持制度体系的前提,若三者之间出现利益失衡,体系实践就会偏离预定的目标。
(一)制度的供需双方存在矛盾(1)农村信贷的需求状况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村市场有巨大的融资需求,包括农业生产,个体工商户、农村基础建设、教育医疗等各方面。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产业结构的变化,农户对资金的需求会更大,结构也发生很大改变。
(2)农村信贷资金额需求增加农村经济出现了种、养及个体私营经济多种产业并存的局面,农民的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对资金的需求,农户需要大量的借贷资金来支付设备更新、技术和其它生产费用。
农业信贷需求也从传统农业向现代、高科技农业转变,而且数额较大。
除了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农民在医疗卫生、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住房消费、交通和通讯设备上也有较大的资金需求量。
(3)农村信贷资金需求结构发生变化由于生产方式的变化,农业资金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的局面。
不仅出现对中长期信贷资金的需求,而且时间上也更灵活。
以前的春贷秋收及短期信贷需求旺盛的状况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状况。
(二)农村信贷供给状况虽然农村信贷需求量不断加大,信贷结构有显著变化,可是银行并没有更多向农村提供贷款,而且创新力度不够,远远不能满足农户对信贷资金规模与结构的需求。
浅谈小额信贷的法律制度构建
了现在国内小额信贷业界运营混乱 、 监管 困难的尴 尬情况。最后 , 指导意见》 《 将开 展小额信贷业务 的机 构定 性 为 “ 司 ” 但 是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公 , 公 司法》 《 行业 监督 管理 办 法》 相关 规 定 , 及 银 的 一 般 的公 司是不 能经 营 金融 业 务 的 , 只有 经过 国务 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才能从事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业务活动。所 以 , 指导 意见》 开展小额信 《 将 贷业务的机构定性为“ 公司” 明显违反了上位法的 规定。
遇到一 些 问题 :
1 主体 地位 不 明确 .
额信贷在我国发展仍旧处于探索 内化 阶段。根据
我 国 的经济发 展 状 况 和 区域 差异 情 况 , 者 认 为 , 笔
小额信贷在我 国贫 困地 区和弱势群体人群 中仍有
很 大发 展空 间。改 革 开 放 3 O多 年 来 , 济快 速 发 经
21 0 2年 第 3期 21 0 2年 3月 。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E O O I N O I LD V L P E T C N M C A D S CA E E O M N
VOL. 0. . 1 No 3 MAR. O1 2 2
浅 谈 小 额 信 贷 的 法 律 制 度 构 建
构 的各种 公 司是 否也 可 以开 展此 项业 务 , 因此 造成
为直接有效的形式。现就小额信贷法律规制 的构 建提 出一 些想 法 : 1 实施小 额信 贷 的主体 应 当去 政府化 . 小额信 贷 制度从 孟 加拉模 式起 步 , 之后 经过众 多的国际经验探索改进 , 均表明即使政府实施小额 信贷项 目, 也应 以非政府组织和市场化运作为基 础, 由政府 或 国有商业 银 行 以行 政组 织加上 行政手 段 从事 的小 额信 贷 项 目大 部 分是 失 败 的… 。从 我 国引进 小额 信贷 以来 , 功 的案 例如无 锡 的农 村小 成 额 信贷 , 也是 以非 政 府 、 市场 化 运作 的公 司模 式 开
论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完善
论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完善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农村小额信贷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武陵山片区,贫困人口众多,经济薄弱,小额信贷扶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完善。
该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推进精准扶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群众脱贫致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完善的信贷机制在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主要形式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合作社,在法律上应建立相应的信贷机制。
首先,应健全农村信贷联社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建立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信贷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其次,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利率的监管,防止出现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良现象。
同时,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小额信贷产品,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精准支持。
二、加强信息公开和服务意识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农村小额信贷及信用历史记录公示平台,提高信贷流动性和信用评价水平,营造公开阳光的信贷环境,彰显扶贫政策公正性。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的建设,为农民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增加信贷的可得性和可承受性,以满足广大贫困户的实际需求。
三、规范法律程序和执行标准建立健全法律程序和执行标准,加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法律保护。
一方面,应加强对贫困户办理贷款的合法性审查,保证贫困户贷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另一方面,对贷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落实资金追偿制度,保证资金安全性。
综上所述,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对贫困地区农民的一项重要保障,是帮助贫困户脱贫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因此,应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加大对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的投入力度,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发展的全面推进。
论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完善
论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武陵山片区是一个地势险峻、交通不便的贫困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生活水平低下。
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显得格外重要。
小额信贷可以帮助农村贫困户解决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生活。
目前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的问题,使得扶贫效果不尽如人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对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只有加强对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的规范和监管,才能更好地发挥小额信贷在扶贫中的作用,实现精准扶贫的目标。
本文旨在分析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现状,探讨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原因,阐述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健全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以及加强政府在其中的角色,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理论和政策支持。
1.2 问题意义农村小额信贷在武陵山片区扶贫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农村小额信贷是帮助贫困农户解决资金难题的重要途径,能够促进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生活的改善。
农村小额信贷可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的蓬勃发展,提升农民的脱贫致富能力。
农村小额信贷还可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够规范相关政策和机制,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进一步提高扶贫效率和质量,实现可持续的脱贫目标。
加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的建设,对于推动武陵山片区农村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取得实质性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主要是为了探讨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旨在加强对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的理解,为日后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研究还旨在强调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促进武陵山片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我国农村地区一直以来都是经济、社会和文化落后的地区,而小额信贷是解决农村贫困和发展的一项关键手段。
然而,由于我国农村信贷市场相对不完善,许多农村小微企业、个体户及农民无法获得足够的贷款,导致他们发展受限,甚至有的在贫困线上挣扎。
为此,我国政府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小额信贷,以加快农村地区的发展和脱贫攻坚。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重要。
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社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小额信贷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法规不完备,监管机制不健全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加强对农村小微企业、个体户和农民的金融保障,有必要对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论文旨在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探索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具体目的包括:1. 分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深入了解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存在的瓶颈和不足。
2. 探究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可能措施与建议,打造更加完善、健全的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
3. 借鉴国际上有关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改进提供新思路和新路向。
4. 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促进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公平性,增强农民群众的金融获得能力,提高农村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论文研究内容1. 研究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农村小额信贷的市场格局和业务模式,探讨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主要法规和政策框架。
2. 评价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分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监管机制不健全、法规不完备、风险管控不足等。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律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小额信贷法律法规,因而使小额信贷的调整和规范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也是导致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的直接原因。
在推行过程中常见的难度包括:一是依法问题,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而且法律主体也没有明确,造成小额信贷的发展基础不够牢固。
二是监管制度的落实问题,三是风险防控还需要加强。
我国小额信贷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利率风险、自然风险和信用风险。
通过对广大农村发行小额信贷,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更有利于信贷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因此,必须对制约小额信贷发展的上述问题彻底解决。
一、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法律困境(一)法律主体地位不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服务组织可分为两种,即:包括信贷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非金融组织,以及包括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组织。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
尽管在这种规定中,尚未把小额信贷纳入战略发展规划,只是将它视为政府用于扶贫的一种手段,也没有对它做出长期设计,但不管怎样,金融组织的主体地位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对于非金融组织来说,我国对它的管制不够规范,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从而导致该类型组织的发展比较滞后。
另外,以政府与捐赠人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即可获得经营许可证,但是随着合同或协议的期限已满,这种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也就逐渐会丧失,因此,其法律主体地位是不够稳固的。
诚然,并不是所有的非金融组织都是短命的,经过开发计划署和社会科学院扶贫社共同授权和批准的农村发展协会,则是一个特殊例子。
大多数的非金融机构都难以得到政府对自己经营主体的认定[1]。
这种模糊不清的状态,产生了不明确、不稳定的信贷双方的义务与权利,从而造成很多纠纷,影响了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另外,小额信贷公司具有“只贷不存”的特质,由于其主体地位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从而也造成这些公司的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论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完善
论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完善1. 引言1.1 研究背景武陵山片区是我国贫困地区之一,农村小额信贷在扶贫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武陵山片区的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扶贫效果的最大发挥。
完善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更好地规范小额信贷市场,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合理的法律制度也可以减少不良贷款风险,提升小额信贷的效率和透明度。
研究完善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分析和问题的归纳,可以为未来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有益参考,推动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1.2 研究意义武陵山片区是我国贫困地区之一,农村小额信贷扶贫在该片区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农村贫困群体来说,小额信贷是他们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小额信贷的支持,农民可以发展产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质量,逐步摆脱贫困。
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能够提高信贷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更有效利用。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还可以增强政府在农村小额信贷扶贫中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推动扶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研究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法律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不仅关乎农村贫困群体的脱贫致富,也对整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 正文2.1 武陵山片区农村小额信贷现状分析武陵山片区是一个地处偏远、山高路险的地区,农村经济相对闭塞,资源匮乏,农民生活水平较低。
在这样的环境下,农村小额信贷成为了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的重要手段。
当前,武陵山片区的农村小额信贷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地理条件限制,信贷机构覆盖范围较窄,乡村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社的服务不便利;由于信贷市场竞争不充分,产生了信贷风险较高的问题;部分农民对金融知识的缺乏导致借款需求无法有效对接信贷机构。
小额信贷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信贷款市场秩序,保护借款人、出借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信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额信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的,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信贷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对小额信贷款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贷款主体第五条小额信贷款的出借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小额信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能力;(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四)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小额信贷款,应当向出借人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收入证明;(三)信用报告;(四)贷款用途证明;(五)出借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第三章贷款合同第九条小额信贷款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二)贷款期限;(三)贷款利率;(四)还款方式;(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应当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使用第十三条出借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五条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以下用途:(一)非法活动;(二)炒房、炒地等投机行为;(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第五章贷款回收与担保第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二)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三)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担保物;(四)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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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良小额农贷增多引发的法律问题
目前,社会信用环境还没有根本好转,农村更是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的薄弱环节,全面推行小额农贷后,几年内,各地发生的不良小额农贷的程度在增大,而且很不平衡由于小额农贷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受自然气候因素,市场因素等影响,加上分散、小本的农户资金积累不多,一般都为投保,抗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隐患。特别是养殖等行业,受自然灾难或市场风险影响后,多是血本无归,因此,信用社的债权就越来越存在追索难,起诉难,执行难的问题。
一、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性的信贷服务活动,它是小额信贷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主要解决的是农户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问题,从而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国际上目前公认取得成效的小额信贷项目多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到8O年代,实施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专门成立的小额信贷扶贫银行和非政府的小额信贷项目演变成的股份制银行。
小额信贷需要商业化运作才能持续,即,使小额信贷的运作与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相同但现有的商业银行法除农信社和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外,并不适用大部分类型的小额信贷组织。小额信贷组织究竟是商业性的还是公益性的并不明确。去年年底,在央行推行七家“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改革之后不到一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试点方案,并于前不久批准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青海和甘肃等六个试点省(区)的村镇银行。但在北京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王曙光看来,央行和银监会都在其试点方案中回避了现有信贷机构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性问题和监管问题。缺乏合法地位使得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健康发展受到极大约束。
[论文关键词]农村 小额信贷 制度 发展
[论文摘要]小额信贷在上世纪70年代发端于孟加拉国,它是满足贫困人口信贷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贷款对象仅限于贫困人口,额度很小,无需抵押通过提供小额信贷,帮助贷款人经营小本生意,受到了贫困人口的热烈欢迎,并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生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要想使中国经济有质的飞跃,就必须要首先发展农业。但由于农民作为一个阶层来讲整体上还是不富裕的,缺少发展农业生产的基本资金,因此,要发展农业生产,首先必须解决的资金问题。故而对农民的小额贷款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完善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这一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是保障这一制度在中国能否继续发展的关键,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动力。
二、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现状
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不过二十几年历史,由于时间很短,全国范围内只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指导意见》两个专门规定,除此以外,并没有形成自身的法律体系,大部分是由实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所在地的小额信贷机构根据政策颁布自己的规则。如:《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及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小额信贷扶贫实施细则》、《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但随着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流通速度加快,各地方虽然是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小额信贷的规则,但由于地区差异,乃面会有规则上的冲突,因此急需制定关于小额农贷的专门的规则,形成有关小额农贷法律制度的专门的体系,这样才能为农村金融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我国的小额信贷服务开展较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首先由非政府组织试验其次是政府推广发展到今天的正规金融机构介入。现在服务机制正在逐步完善阶段,服务范围正在向城市扩展,但主要还是以服务“三农”为主。目前我国小额信贷主要有七种存在方式:
第一类,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它是为解决农户贷款融资困难问题,政府要求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一种金融工具这也是目前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最普遍、农民较容易贷到款的形式,这种形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并且要求农贷农用,否则信用社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
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私下转让贷款证引发的法律问题
小额农贷信用贷款证是农户据以借贷的一种书面的法律凭证。农村信用社先对农户进t-Y,f~用等级评价,评到信用等级的农户发放贷款证,一户一证,凭证发放贷款,并且不同信用等级可借贷资金的数额不尽相同。根据《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贷款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得规定,贷款证是不能被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的。但是目前,一些农户本来并没有实际借款的需求,但为了满足一些难获得贷款农户的私下借贷的需要,出于人际关系或别的原的考虑,存在着贷款证持有人去贷款,然后将贷款转借他人的情况。又如有的农户未评到信用等级,就向有证户借贷款证获取贷款,或者是有的农户虽已评上信用等级,但仍不能满足需求,也像其他有证户转借贷款以证获得更多的信用贷款。结果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找贷款证持有人归还贷款或收取利息时,才发现实际用贷款的人不是贷款证持有人,而且,他们不完全协助信用社回收贷款成本。 �
第二类,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并发放的扶贫贴息小额信用贷款,它是政府实施的小额贷款扶贫项目。
第三类,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信贷。这类小额信贷一般基于借款人的存单为抵押,因此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由于邮政储蓄银行本身的网点分布特征,这种小额信贷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小额信贷形式之一。
第四类,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机构或者外国机构援助、半政府机构资助类)项目小额信贷。这类项目小额信贷,有项目期限,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领域之外的金融活动。
从多方面对小额农贷进行研究,对小额农贷的发展固然是好的,但是如果忽略了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农村小额信贷出现的问题,对小额农贷的发展还是不利的。目前我国缺少对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法律上的研究,农村小额信贷行为缺少立法规范和法律的监督,加之已颁布的法律之间还有不少冲突,这些冲突制约着小额农贷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加强、完善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制建设,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农村小额信贷行为,不仅有利于对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保护,从长远来看,更能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有效地保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和小额信贷利益相关人的利益。
(二)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处境尴尬
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与国际水平相比,还处在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在我国广泛存在的大量小额信贷机构中,除了那些以信用社和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名义进行的小额信贷之外,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的处境都十分尴尬。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是,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没有获得明确的合法地位。
第五类是央行试点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公司一般在工商部门注册,不吸收公众存款,只进行贷款业务,所针对的业务对象也不是一般的农户,而是中小型的乡村企业。
第六类,私人建立的在区域内进行一定程度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
第七类,农村民间的资金互助组织和村镇银行所进行小额信贷。这类小额贷机构现在只存在于银监会的试点框架中,为数极为有限。党的“十五”大以来,国家更加重视“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大课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极有可能导致我国改革开放大好局面毁于一旦。
首先,农村信用社诉讼费用逐年猛增。由于不良小额农贷的不断增多,农村信用社尽管没有足够得人力、物力去一一跟进,但还是要尽最大的努力将贷款回收,为此到最后不得不将不良小额农贷的贷款人送上法庭,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随着不良小额农贷的增多,农村信用社为此付出的诉讼费用也是逐渐增多的,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活动的发展。其次,执行物实际变现金额逐渐降低。农,FJ4,额信贷本来就是针对穷人的一项制度,无须抵押担保,一旦出现不良农贷,即使法院判决农村信用社胜诉,对农民财产强制执行,但是农民财产的变现能力还是值得质疑的。再次,案件积压严重。虽然这种现象不仅是出现在在处理不A4,额农贷的问题上,但由于我们的法律资源是有限的,本着公正、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对处理一个案件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不良农贷的案件逐渐增多,使法律资源的分配出现了缺口,从而使大量的案件积压。案件的积累,不仅影响法院的工作,它的直接受损者还是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很明显处理案件的时间越久,债权人的损失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