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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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许多项目往往存在着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对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项目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1.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安全许可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方可进行生产或使用,否则需立即停止。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证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严格的、科学的、可操作的管理证书,需要根据危险性等级、容器分类、存储条件等要素进行有效选择和分类管理,确保企业和项目能够符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核心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设备、工艺、设施的安全性经过专家论证的文件证明;(2)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证明;(3)建立工作风险评估制度的文件证明;(4)制定应急预案、执法监督制度等的文件证明;(5)企业资质认证、应急设备备案等可行性报告材料证明;(6)...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意见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且经过专家论证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生产批准的总部许可证书和项目建设许可证书;(2)试生产使用方案书及其文件、数据、监管和应急预案;(3)单位组织及其操作工作流程、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内容;(4)试生产完后,对试样成份、使用效果以及耐久性的检测结果材料;(5)应急预案报告;(6)经理、质量维护经理及其它重点职位工作手册以及实施方案。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区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虽然都是为了保证项目的安全,但其实质和执行范围有所不同。

试生产方案备案

试生产方案备案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各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但不得将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再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审查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Fra bibliotek件(复制件)。
办理时限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地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审查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审查
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办理机构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审查
三、出意见书
所需材料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锦绣苑南门1号写字楼
咨询电话
0477-811593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生产在各行各业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运输也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重要性危险化学品生产一直以来都是高风险的行业,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都存在着不同的危害,一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很有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因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由审核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审核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等,给予合法生产的许可。

安全许可是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具有以下重要性:1. 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审批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和评估,可以发现、指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等的不足之处,要求企业在安全管理上严格按照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地运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风险意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在安全许可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提高生产企业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

3. 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长期发展安全许可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法规框架内的合法生产条件之一,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正常生产和经营,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关于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意义通常来说,企业在进行新产品生产时需要进行实验和试制。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制定试用方案,并有试用方案的批准备案过程,这个过程就叫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是危险化学品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确保试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在试生产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或者操作程序不合理等原因,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皖安监化…2010‟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 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hse管理体系—hse-01-06-0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1目的
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申请和报送工作责任,指导各所属单位规范、有序地履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或“公司”)总部机关、下属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并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或依其他情形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安全许可及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安全许可及试生产方案备案的项目,由各所属单位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3编制依据
3.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xx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xx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xx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方法(试行)》(xx),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4职责
4.1安全环保部
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履行安全“三同时”程序的情况,按本细则组织审查、检查和申报工作,负责与总公司的协调工作。

4.2各所属单位
负责按时组织申报材料的编写、整理和审查工作,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中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一、前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规模较大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该类企业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了实现对该类企业的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中国政府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简称《细则》),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投产前、试生产过程中和运行期间的安全。

二、安全许可管理《细则》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原有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简称“安全许可”)均为必需。

安全许可管理流程如下:1. 企业申报安全许可。

2. 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并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3. 企业补充完整材料后,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编写现场检查报告。

4. 企业按照评审意见整改不合格项,修正申请材料。

5.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许可申请作出许可或否决决定。

安全许可审批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率高的原则。

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首先应该公布安全许可的申请材料、专家评审,让公众了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风险。

三、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前,需要编制《危险化学品试生产方案》并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试生产方案编制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安全许可标准要求。

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流程如下:1. 企业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递交试生产方案。

2.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评审。

3. 企业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试生产方案。

4. 企业提交修改后的试生产方案和相关材料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备案情况公示。

在试生产期间,企业应按照试生产方案进行试生产,并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总结《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的制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一、项目背景及目标1.项目背景近年来,危险化学品行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为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确保项目安全、合规实施。

2.项目目标(1)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2)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风险。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危险化学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安全许可管理细则1.许可条件(1)具备合法的项目核准文件。

(2)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具备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5)具备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2.许可流程(1)申请单位提交安全许可申请文件,包括项目核准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清单、事故应急预案等。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4)专家出具核查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核查报告作出许可决定。

(5)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

3.许可期限安全许可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三、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1.备案条件(1)具备合法的安全许可。

(2)具备完善的试生产方案。

(3)具备合格的试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试生产设施和设备。

2.备案流程(1)申请单位提交试生产方案备案文件,包括安全许可证书、试生产方案、试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证书、试生产设施和设备清单等。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4)专家出具核查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核查报告作出备案决定。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建设项目范围(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一)组织形式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⒈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作者:行政服务…来源:本站原创录入:行政服务大厅时间:2011-7-11 责编:行政服务大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二、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三、申办程序:(一)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四)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安监局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六)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八)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活动。

(九)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项目,如若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申请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和延期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

四、申报材料:(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申报要求:(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要包含:(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4)采取的安全措施;(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和工业的迅速发展,危险化学品产业迅速发展,危化品建设项目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同时带来了相应的安全隐患。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1、安全许可根据《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获得国家安全许可才能开展建设活动。

安全许可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过审查、验收和备案后,批准建设项目的书面文件。

安全许可审查由专门的安全许可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范围包括项目的合法性、技术可行性、安全性等方面。

同时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防止危险化学品的过度累积以及难以控制的安全风险。

2、试生产方案备案根据《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在获得国家安全许可后,在试生产前制定试生产方案,并向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试生产是指投入试制运行的生产线或设备,通过技术实践和实验结果验证工艺流程、设备的技术参数和生产容量等能否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工艺和设备运维、检修等方面的可操作性、可靠性等,为正式投产提供技术支持和保证。

试生产方案应明确试生产阶段的生产任务、工艺流程、设备参数、安全措施等内容,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性分析,确保试生产阶段安全可控。

3、安全生产管理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可控。

首先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领导责任,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

其次要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确保操作规范、程序正确,防止人为错误导致事故发生。

同时要建立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和控制。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审批效率低下的问题当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批的流程繁琐、时间较长,导致审批效率低下,影响了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开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第一篇: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作者:行政服务…本站原创录入:行政服务大厅时间:xx-7-11责编:行政服务大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二、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三、申办程序:(一)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四)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安监局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六)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八)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活动。

(九)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项目,如若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申请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和延期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

四、申报材料:(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一、背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重要工作环节,必须重视起来。

本文将就此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二、意见和建议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相关的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合规性。

4.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一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方便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5.加强协调沟通:各部门在开展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时,应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处理好项目安全管理的各项事宜。

6.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度。

三、工作措施为了落实上述意见和建议,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 制定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 建立健全相关的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人员的培训。

- 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合规性。

- 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共同处理好项目安全管理的各项事宜。

- 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宣传力度。

四、总结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各部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协调沟通和宣传工作。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3、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含消防审核及验收文件;防雷、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文件;建筑工程验收文件;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等);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由建设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7、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批决定机关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36006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号)。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完成施工且安
申报材料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申报时有关证书、证件提交复印件,验证原件。
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2:30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咨询电话
38920622
联系地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6楼622窗口
受理日及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嘿,亲爱的朋友们,今天我来给大家详细聊聊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那点事儿。

这可是个技术活儿,咱们就直接进入主题,一步一步来梳理吧。

咱们得明确一下这个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过程中,能够安全、环保、高效地进行。

我就按照意识流的风格,给大家捋一捋整个方案。

一、项目背景及概述这个项目啊,可是��心了不少人的心。

是项目的背景,我国近年来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越来越严格,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然后是这个项目的概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主要产品、工艺流程等。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依据编制这个方案,可是有依据的。

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比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是行业标准和规范,如《化工企业设计规范》、《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是企业内部的相关制度和管理规定。

三、试生产(使用)方案内容1.生产(使用)前的准备工作(1)设备设施检查。

确保生产(使用)设备设施符合设计要求,运行正常。

(2)安全设施验收。

检查安全设施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并经过验收合格。

(3)人员培训。

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上岗条件。

2.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生产工艺控制。

严格按照工艺流程操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2)设备维护保养。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防止设备故障导致事故。

(3)安全监测。

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3.生产(使用)结束后的工作(1)设备清洗。

对生产设备进行清洗,防止残留的危险化学品对环境造成污染。

(3)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为正式生产(使用)做好准备。

四、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流程1.编制完成试生产(使用)方案后,需提交给企业负责人审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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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
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申办程序:
1.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由省安监局负责实施许可的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省安监局进行试生产备案。

2.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省安监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省安监局政务受理中心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4.省安监局政务受理中心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移交危化处审查。

5.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危化处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技术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6.危化处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由省安监局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7.建设单位可通过省安监局网站(网址:)或电话(0371-63833771)查询审查结果。

8.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省安监局政务受理中心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9.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活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备案期限。

10.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项目,如若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省安监局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3.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
5.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报要求: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要包含:(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4)采取的安全措施;(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应附带有关专家名单,其电子版(word格式)应发送至****************或****************或*****************。

2.上述材料需打印装订(胶装)成册,一式三份。

审查要求:
1.由省安监局委托有关评价机构对试生产方案的技术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

2.受托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应对审查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编写要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1.建设项目概况;
2.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3.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4.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1.根据项目设计,投产时可能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
2.试生产阶段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
(1)生产场所
危险化学品种类应包括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辅助物料(催化剂、阻聚剂、引发剂、防老化剂、制冷剂、置换剂等)中的所有危险化学品;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存在量应根据反应器、塔器、换热器、高位槽、计量罐、物料桶等生产设备情况计算。

(2)贮存区
贮存区包括罐区、仓库、物料棚区等场所。

建设项目中危险性和储存量较大,没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物质,也应介绍。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1.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
对已有同类型装置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已有装置的运行情况和对易发事故的统计分析,针对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分析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

对尚无同类装置运行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类似、相近装置的运行情况和对易发事故的统计分析,针对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在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的基础上,分析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

2.安全对策
根据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措施,阐述、讨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应采用的安全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综合介绍针对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简况
2. 在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根据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采取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试生产(使用)计划起止日期。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七、附件
1.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 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意见认可表。

八、格式
1.布局
(1)封面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建设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试生产(使用)方案”
封面最后两行分别是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写单位名称和编写时间
(2)参与编写的单位和专家名单
(3)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意见认可表
(4)目录
(5)正文
2.字号、字体:
(1)正文标题。

①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
②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

(2)正文内容。

①文字表述部分采用小4号宋体字;
②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宋体字。

3.计量单位:要采用国标,并且中英文要前后一致。

4.纸张、排版:
(1)纸张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2)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
(3)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5.印刷: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6.装订:采用胶装方式封装,并用建设单位公章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封页。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申请日期:申请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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