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性事—青少年性问题之介入与辅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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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性事—青少年性問題之介入與輔導

建興國中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陳宇平

【前言】

●青少年期:衝動、理想化的個人主義時期

●思想特色:以自我為中心、主觀意識強、忽略現實與理想間的差距、行

事直接/反權威

●性的變化:生殖器官發育成熟、第二性徵發展、女生初經來潮/男生出

現夢遺現象

●行為特徵:自我意識強、衝動、體驗身體發育的變化、對異性/同性充

滿好奇及幻想、對與性愛有關的話題感興趣、開始對性的探索行為

一、性生理成熟對青少年的影響

1.對性與生殖現象的知識感到興趣

2.開始關心異性/同性、對異性/同性充滿好奇與幻想

3.對各種與性有關的生理變化感到困惑,產生緊張和恐懼

如:擔憂身體發育的特質是否正常?

擔憂自己的外型、表現是否符合自己的性別?

二、青少年常見之性困擾

1.知識的缺失或觀念錯誤

如:對生理發育的焦慮—男性外顯器官易比較、身體心像的負面感受等

2.性衝動的控制與抒解

如:自慰、夢遺所帶來的身心症狀—腎虧症候群、焦慮或強迫症狀等

3.不安全性行為衍生的後遺症—非計畫懷孕、性病、墮胎、愛滋恐懼症等

4.兩性的性親密議題或性功能障礙議題

5.價值觀混淆

如:錯誤的愛情觀、貞操觀等

三、青少年常見之偏差性探索行為:

1.不正確的性知識、性觀念與不恰當的性態度

如:言行充斥著性迷思

愛對他人開黃腔、講黃色笑話

偷窺或偷拍他人換衣、如廁

強摸他人生殖器官

玩阿魯巴…等遊戲

2.未婚懷孕、性傳染病與性犯罪的比率增加

四、家庭學校為何難落實性教育:

1.認為性相關疑惑,長大後就自然會知道

2.性是私密事,不習慣也不易啟齒

3.本身對性也不完全瞭解、或不知如何及拿捏回答

4.本身也被許多懸而未決的性問題所困擾

5.自覺沒有時間

6.擔心如果引起更多的疑惑、誤導、或去「執行」怎麼辦?

7.自我養成教育期間,也未曾有過系統化的學習

8.缺乏完整而有系列的教材,不知到何處去進修研習或諮詢

9.大眾傳媒、書報等不實誇大之負面渲染,削減了教育的功能

五、青少年性議題的處理原則

1.配合年齡發展的性教育

●性衝動的控制與抒解方法

●澄清愛與性之間的關係

●性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關係改變、懷孕、性病)

●主見技巧(對危險情境的認知、拒絕技巧)

●懷孕與避孕知識

●相關法律知識: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2.澄清並建立對性正確的態度與價值觀

3.發展興趣與正當休閒活動

4.建立同性友誼

5.學習兩性相處之道

六、青少年性議題之介入與輔導

1.在輔導與介入之前

●你對各種性議題的態度與價值觀

●你對自身性議題的覺察:你最擔心學生遇到何種性議題?為什麼?

2.態度:“怎麼教”比“教什麼”更加重要

●「四不」:不要慌張、不要逃避、不要欺騙、不要指責

●態度自然、溫和,注意用詞遣字

●誠實以對、切勿支吾其詞

●保持幽默感、避免預設立場

●用耳傾聽、用眼觀察、用心體會

●有時他們只是需要被傾聽、被瞭解,所以別忙著給意見。

●使用正確的名詞

●弄清學生的問題

●學生詢問時可反問

3.偏差行為的應對

-- 靈活運用生活素材、時事新聞給予機會教育

●說髒話、開黃腔

→說明內在心態:引起注意、覺得好玩、想炫耀

→不予理會的回應方式,削弱對方行為

→告知法律之罰則

●愛看黃色書刊

→一起討論書中寫什麼:可問大家覺得寫得怎樣?

→以其中部分做為遊戲媒材:大家一起來找碴(尋找錯誤的性知識、性觀念等)

→建議閱讀正確性知識的書刊或網站

●玩阿魯巴遊戲、強摸他人生殖器

→說明生殖器官是重要的地方,需要好好保護,不可讓人玩弄

→拒絕他人的回應方式

→建立同理概念

→告知法律之罰則

●偷窺/偷拍他人上廁所

→告知其所想要知道的性好奇

→建立同理概念:反問如果別人這樣看你或家中親人感受如何?

→與其一起討論防止再犯的措施

→告知法律之罰則(如:94/2/2修正之刑法對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之行為,增訂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

加以規範:「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

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

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4.同儕經驗分享(注意倫理之隱私權)、交換心得、尋求資源

附件相關新聞一

▼性騷擾防治法第廿五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二四條妨害性自主之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二一條妨害性自主之強制性交未遂: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二七條妨害性自主之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記者陳文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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