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鄂州市中心医院等22家医院配置(更新)乙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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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

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

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为了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的要求,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抓紧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各市州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于2011年4月前报省审批后实施。

附件:1、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2、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推进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特制订《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从湖北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先进经验,科学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卫生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全省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

强化政府在卫生资源配置与准入方面的规划和监管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

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民营资本举办医疗卫生事业,促进有序竞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十一五”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十一五”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十一五”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7.10
•【字号】鄂卫函[2009]425号
•【施行日期】2009.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十一五”中医重点专科(专
病)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鄂卫函[2009]425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省中医院:
根据《湖北省中医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省卫生厅组织实施了全省“十一五”中医重点专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专家认真评审和遴选意见,经研究,确定了省中医医院肿瘤科等31个重点专科(专病)为湖北省“十一五”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现予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周期三年(2009年7至2012年7月)。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专科建设单位的领导和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进行规范建设,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附:湖北省“十一五”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单
二○○九年七月十日附件:
湖北省“十一五”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单。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鄂州市中医医院等21家医院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鄂州市中医医院等21家医院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鄂州市中医医院等21家医院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27
•【字号】鄂卫函〔2021〕162号
•【施行日期】2021.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鄂州市中医医院等21家医院
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鄂卫函〔2021〕16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经单位申报,市(州)卫生健康委审查,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论证,并经2021年8月25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意鄂州市中医医院等21家医院在规定的配置机型范围内配置相关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本批复有效期为2年,相关医院应当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2年内完成相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和安装验收工作,并按照《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18条要求办理配置许可证。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安装复杂以及其他特殊原因2年内不能完成安装验收工作的设备,相关医院应当在配置许可批复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延期。

如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仍需配置的,重新按配置流程申报。

附件:2021年第三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准予许可名单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7日(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版)》的通知 鄂卫发[2011]42号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版)》的通知 鄂卫发[2011]42号

湖北省卫生厅文件鄂卫发〔2011〕42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 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医院等级评审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主题词:医院等级评审标准通知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8月31日印发拟稿:魏伟校对:李敬安共印15份湖北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2011 版)评审说明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医院等级评审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版)》。

一、评审标准框架本标准共有三类指标。

第一类指标为否决指标,共10项,其中任意1项不合格即实行单项否决,2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第1项不受时间限制,2-10项评审时间为接受申评医院提交申请书前2年(24个月)。

第二类指标为准入指标,共16项,16项指标中有3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准入指标“不合格”的延缓1年参加评审。

第三类指标为评分指标,即分等标准,共计1000分,分七个部分,其中,坚持医院公益性50分,医院服务90分、患者安全目标60分、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475分、医院管理95分、医院运行监测30分、技术水平200分。

三类指标不实行倒扣分,某一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二、评审原则(一)一类、二类指标全部合格后方可参加二级医院的等次评审。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鄂医保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鄂医保规〔2021〕2号)要求,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并报经国家医保局备案,省医保局制定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收载各类制剂共961种,各地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及时将目录收载制剂,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制剂名称及品种。

二、规范支付类别及定点使用管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内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销售的零售价不得超过申报时的零售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栏,接受社会监督。

三、制定支付标准各市(州、林区)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报省医保局备案。

该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1月11日。

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湖北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的通知

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湖北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的通知

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湖北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2•【字号】鄂爱卫会[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湖北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的通知(鄂爱卫会[2005]13号)各市、州、林区爱卫会:根据《湖北省卫生镇标准》、《湖北省卫生镇考核命名管理办法》、《省爱卫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村活动的通知》、《省爱卫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居委会)活动的通知》及《省爱卫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单位活动的通知》精神,省爱卫会组织专家对有关市、州爱卫会申报的“湖北省卫生镇(县城)”、“湖北省卫生村”、“湖北省卫生社区”、“湖北省卫生先进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审核、调研、抽查与考核,认定其中5个镇(县城)、20个村、64个社区、238个单位已达到标准要求。

经研究,决定命名大冶市陈贵镇等5个镇(县城)为湖北省卫生镇(县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管委会邬树村等20个村为湖北省卫生村、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公安厅社区等64个社区为湖北省卫生社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等238个单位为湖北省卫生先进单位(见附件)。

希望上述镇(县城)、村、社区和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克服薄弱环节,提高公民素质,不断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为整治环境,清洁家园,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附件:湖北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名单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湖北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名单湖北省卫生镇(县城)大冶市陈贵镇京山县曹武镇石首市东升镇南漳县东巩镇大悟县城湖北省卫生村武汉市(2个)江夏区庙山管委会邬树村蔡甸区星光村十堰市(9个)茅箭区大川镇大川村张家湾区花果街丁家村丹江口市习家店镇板桥村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蒿口村郧县大柳乡金堂村竹溪县中锋镇大南沟村房县门古寺镇会子营村郧西县城关镇东方村郧西县土门镇双庙村襄樊市(3个)南漳县九集镇泉水堰村谷城县五山镇堰河村谷城县五山镇田河村黄冈市(3个)浠水县清泉镇河东街村浠水县巴河镇长征村浠水县兰溪镇兰溪村鄂州市(1个)鄂州市新庙镇将军村仙桃市(2个)三伏潭镇粟林嘴村彭场镇挖沟村湖北省卫生社区武汉市(28个)武昌区中南街公安厅社区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苑社区武昌区积玉桥街尚隆院社区武昌区水果湖街华电社区武昌区水果湖街省电社区洪山区洪珞社区洪山区丽岛花园社区青山区钢都花园123社区青山区红钢城街4街社区硚口区营北社区硚口区发展社区硚口区幸乐社区汉阳区玫瑰西苑社区汉阳区归元社区汉阳区白鹤社区汉阳区鹦鹉花园社区汉阳区桥一社区汉阳区桥二社区汉阳区五琴里社区汉阳区莲花湖社区汉阳区五墨里社区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吴南社区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社区黄陂区前川街龙潭社区黄陂区前川街锦秀社区黄陂区滠口街288社区国营武湖农场五通口社区江夏区纸坊街北华社区宜昌市(11个)西陵区铁路坝社区西陵区英雄山社区西陵区四方堰社区三峡通航管理局社区伍家岗区杨岔路社区夷陵区冯家湾社区夷陵区东城社区当阳市太子桥社区枝江市五柳树社区宜都市东风社区秭归县桔颂社区襄樊市(1个)枣阳市春晖小区咸宁市(1个)温泉开发区泉塘社区荆门市(1个)钟祥市郢中街道城门社区十堰市(8个)张湾区车城街张湾社区张湾区车城街艳湖社区张湾区红卫街王湾社区茅箭区五堰街柳林新村社区茅箭区武当街铁三处社区茅箭区二堰街源园社区高新区白浪街光明社区丹江口市大坝街汉江社区随州市(1个)曾都区南郊办事处瓜园社区鄂州市(13个)鄂州市古城社区鄂州市莲花山社区鄂州市胡家畈社区鄂州市杨湾社区鄂州市东升社区鄂州市东塔社区鄂州市大闸社区鄂州市南门社区鄂州市考棚社区鄂州市镜园社区鄂州市儒学社区鄂州市花园社区鄂州市内河社区湖北省卫生先进单位武汉市(73个)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旅游学校湖北省荣军医院武汉仪表电子学校武汉龙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湖北省畜禽育种中心武汉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自动化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计控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三炼钢厂湖北省档案局(馆)湖北大学武昌造船厂机械制造分厂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华中师范大学寄宿学校武汉市第十五中学湖北省武昌实验小学湖北省水果湖第二中学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武汉市黄陂区建设局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武汉市精神病医院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武汉市湖北鸿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武汉市硚口区司法局武汉市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人民政府武汉市汉阳区西大小学湖北省襄十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湖北省铁路公司武汉帅府车友饭店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小学武汉市电信工程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晨光幼儿园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制水部琴断口水厂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机关武汉市第三中学武汉市黄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黄陂区中医医院武汉市黄陂区公路管理局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市黄陂区交通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黄陂区民政局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局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财政所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财政所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财政所武汉市黄陂木兰山文武学校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分校武汉市黄陂区横店卫生院武汉市江夏区区委机关武汉市江夏区政协机关武汉市江夏区房产管理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大机关武汉市江夏区建设局武汉市江夏区教育局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夏分局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局武汉市蔡甸区公路局武汉市汉南区检察院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办事处武汉市汉南区地税局宜昌市(18个)宜昌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宜昌市公路管理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街道办事处宜昌市委党校宜昌市五一广场管理处宜昌市伍家岗区大公桥街道办事处宜昌市夷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宜昌市夷陵区粮食局宜昌市夷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宜昌市猇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市地方税务局宜都市城市管理局宜都市一中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宜都市供水总公司襄樊市(56个)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樊城区教育局樊城区财政局襄樊市地方税务局襄樊市樊城烟草专卖局武汉铁路局襄樊客运段襄樊市月亮湾公园管理处襄樊市国家税务局襄樊市林业局襄樊市直第二幼儿园襄樊市第三十一中学襄樊市长虹路小学襄樊市前进路小学襄樊市樊城区牛首镇财政所襄樊市樊城区财政局太平店分局襄樊市清河口小学襄樊市第十九中学宜城市中医院湖北宜城江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襄樊高新开发区财政局襄电集团兴宜实业有限公司兴宜大酒店襄樊市襄城区昭明街道办事处襄樊市第五中学襄樊市公安局襄樊市中心医院湖北银监局襄樊监管分局襄樊市工业学校襄樊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市环保科研所襄樊市卫生局襄樊市审计局襄樊市东风汽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市工商局襄城分局襄樊市襄城烟草专卖局枣阳市地税局枣阳市人事局枣阳市信用合作联社枣阳市市容环卫局枣阳市第一实验小学枣阳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枣阳市老干部工作局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枣阳市公安局枣阳市人民法院枣阳市国税局枣阳市林业局枣阳市粮食局枣阳市琚湾镇第二中学老河口市财政局老河口市工商局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老河口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老河口支行南漳县物价局南漳县人民法院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石市(12个)黄石市地税局黄石市科技局黄石市水利水产局黄石市商业银行黄石九中芳通药业公司下陆区法院冶钢集团华钢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铁山支行黄石市铁山区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黄石支行大冶市地税局荆门市(6个)荆门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中国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荆门市国税局荆门市石化医院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黄冈市(18个)黄冈市委机关黄冈市物价局黄冈职业技术学院黄冈电力职工中等专业学校黄冈市卫生局黄州区教育局黄州区卫生局浠水县人民银行浠水县卫生局浠水县实验小学浠水县国税局团风县团风中学麻城市卫生局麻城市建设局麻城市工商局罗田县供电责任公司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罗田县骆驼坳中学随州市(22个)随州市供电公司随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州市财政局随州市国税局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曾都区国税局曾都区地税局曾都区审计局曾都区国土资源局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曾都区卫生局曾都区厉山镇财政所曾都区财政局三里岗分局随州市曾都医院曾都区洪山医院曾都区实验中学曾都区小林宾馆曾都区柳林镇中心学校曾都区第一社会福利院广水市卫生局广水市国土资源局广水宾馆鄂州市(20个)鄂州市审计局鄂州市第一中学鄂州市新民街小学鄂州市广播电视局鄂州市环境保护局鄂州市出入境检疫局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鄂州市绿化管理处鄂州市民政局鄂州市建委武警鄂州支队二中队鄂州市河道堤防管理处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鄂州市卫生局鄂州市总工会鄂州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鄂州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州市樊口街道办事处鄂州市农业局咸宁市(4个)咸宁市林业局咸宁市卫生学校咸安区人事局咸安区检察院仙桃市(8个)仙桃市职业技术学院仙桃中学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仙桃市妇幼保健院仙桃市中心客运站仙桃市城投开发公司仙桃市农业局湖北电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潜江市(1个)潜江市盐务管理局。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授予第二批200家“省级群众满意预防接种门诊”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授予第二批200家“省级群众满意预防接种门诊”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授予第二批200家“省级群众满意预防接种门诊”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鄂卫通[2013]2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3.01.18【实施日期】2013.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授予第二批200家“省级群众满意预防接种门诊”的通知(鄂卫通〔2013〕2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2012年各地根据省卫生厅关于“省级群众满意预防接种门诊”创建工作的要求,通过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荐,各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市、州卫生局复核和抽查,省卫生厅审核,有200家预防接种门诊达到了省级群众满意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决定授予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00家预防接种门诊为“省级群众满意预防接种门诊”(名单见附件)。

希望获得2012年度“省级群众满意预防接种门诊”的单位发扬成绩,开拓创新,更好地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为建设健康湖北,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希望全省各预防接种单位向获得2012年度“省级群众满意预防接种门诊”的单位学习,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健康湖北,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附件:湖北省2012年度200家群众满意预防接种门诊名单湖北省卫生厅2013年1月18日附件:湖北省2012年度200家群众满意预防接种门诊名单武汉市(28)江岸区谌家矶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江岸区永清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江汉区民族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江汉区民意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硚口区宝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硚口区六角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汉阳区洲头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汉阳区五里墩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武昌区徐家棚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武昌区黄鹤楼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武昌区杨园街省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青山区武东街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青山区工人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洪山区关山街华中科技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洪山区梨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东西湖区吴家山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蔡甸区大集街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蔡甸区永安街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江夏区金口中心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江夏区纸坊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黄陂区前川街环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黄陂区六指街道中心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黄陂区前川街道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新洲区阳逻街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新洲区汪集街中心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黄石市(9)黄石港区沈家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西塞山区黄思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西塞山区河口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大冶市刘仁八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大冶市殷祖中心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大冶市金牛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大冶市保安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阳新县木港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阳新县白沙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十堰市(18)张湾区花果街办花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鄂卫办发[2008]21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鄂卫办发[2008]21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鄂卫办发〔2008〕21号)各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全省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批流程及其相关要求,我厅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遵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程序,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细化和完善本地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切实加强对配置审批相关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执行过程中若有疑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

二○○八年七月二日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为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及其工作要求,根据湖北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5〕20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配置规划和配置标准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负责编制本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周期确定全省控制数量和各市州规划配置数量,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卫生部批复后实施。

配置规划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根据本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省卫生厅装备管理处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相应配置标准,组织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2020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配置标准(试行)的通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2020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配置标准(试行)的通




基本原 则
政府 报 湖 北省 人 民

2 0 1 9 . 6
1 .
坚持 以满 足群 众 健康 需 求 为导 向 的 原 则 。
构建半径 适宜 、 交通 便利 的 大型 医 用 设备服 务 体
系,
注重 科学 性 与协 调 性 、
公平
与效率
统 的


保 障全体 居 民 公平 、 可及 的享 受 大 型 医 用设备 诊
“ 建成 支 点 、 走 在 前 列 ” 的 战 略 部 署 , 贯 彻 落 实
体 翼 “ 一


总 体思 路和
“两 控 四 改”
重 点任务

以人 民健 康为 中 心 坚 持规 划 引 领 突 出 问 题 导


5 4
向 加 强统筹协 调 促 进 资 源整 合 切 实 提升 我

的 通知
发 鄂 卫
号 〔2 0 1 9 〕 1
各市 、
州、
直管市 、
神 农架 林 区 卫 生计生 委 ,

省 属 医疗 机构 :
为促进 乙 类大 型 医 用设备 合理配 置 根据 国 ,
家卫生健 康委 员 会 、 国 家药 品监督 管理 局 《 关于
印 发大 型医用 设 备 配置 与使 用 管 理办 法
试 行 (

的通知 》 、
国 家卫 生健康委 员 会
关 于发 布 《
20 1 8 ?
2 020 年 大型医 用设备配 置规 划 的 通知 》 精 神 我 ,
委研究制 定了 湖 北省 2 0 18 ? 2 0 2 0 年 乙 类大 型 医 用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洲区中医医院等二所中医医院为湖北省示范中医医院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洲区中医医院等二所中医医院为湖北省示范中医医院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洲区中医医院等二所中医医院为湖北省示范中医医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5.07.22
•【字号】鄂卫函[2005]284号
•【施行日期】2005.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确定新洲区中医医院等二所中医医院为湖
北省示范中医医院的通知
(鄂卫函[2005]284号)
各市、州卫生局:
根据《湖北省示范中医院建设计划与实施办法》要求,省卫生厅组织省级示范中医医院验收评审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新州区中医医院和洪湖市中医医院创建省级示范中医院的工作进行了考核。

验收评审组经过考核,认为通过3年的创建工作,新州区中医医院和洪湖市中医医院在发挥中医特色、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等方面有了明显进步,专科专病建设、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了显著提高,医院的发展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湖北省示范中医医院建设验收标准》。

经省卫生厅审核,确定新州区中医医院和洪湖市中医医院为湖北省示范中医医院。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新一轮医改以来,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不强、机制不活、人才缺乏等问题逐步凸显,无法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为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我省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政策(一)明确财政管理体制。

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二)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编制管理。

根据各地卫生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在县域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

在实行县域“医共体”的地方,探索“县管乡用”,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轮流到基层服务。

积极推进“乡管村用”,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强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职能。

(三)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自身意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事业单位分类进行核定,对能力较强、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服务范围小、服务人口少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鄂卫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卫规〔2019〕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计生委,部省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月2日附件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或湖北政务服务网,对配置许可申请、受理、办理等相关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方便申请单位查询进度和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第13批省级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第13批省级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第13批省级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鄂医保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第13批省级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华润武钢总医院等51家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方便群众异地看病就医,经研究,确定华润武钢总医院等51家医疗机构为我省第13批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

同时,将第9批和第10批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6家定点医疗机构(武汉广发肿瘤医院、武汉京都结石泌尿外科医院、仙桃市第三人民医院、湖北脑血管病医院、武汉瑞祥中医骨科医院、武汉红桥脑科医院)同步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州)定点医疗机构由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管理,其中,在武汉的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工作由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务必完成与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接口改造工作,并正式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各市(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在武汉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协议。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附件:第13批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8月26日附件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8月26日印发。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第18批省级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第18批省级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第18批省级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第18批省级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武汉武锅医院等61家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覆盖面的要求,经研究,确定武汉武锅医院等61家医疗机构为我省第18批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辖区内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异地就医服务协议;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在汉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异地就医服务协议。

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二、按时完成信息系统改造。

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级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的接口标准,于8月底前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支持异地住院和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三、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培训。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的显要位置,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悬挂“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公布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参保人就医选择。

定期对本院经办人员开展医保政策、结算流程等内容培训。

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异地就医相关咨询服务,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附件:第18批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6月29日相关附件:第18批异地定点名单.xlsx。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鄂州市中心医院等22家医院配置(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鄂州市中心医院等22家医院配置(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鄂州市中心医院等22家医院配置(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鄂州市中心医院等22家医院配置(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各有关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院:依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及《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修订下发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及配置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单位申报,市(州)卫生局初审,省卫生厅组织论证并网上公示,经研究,同意鄂州市中心医院等22家医院在规定的配置机型范围内配置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为进一步规范配置管理工作,请有关市(州)卫生局将本批复及时通知本辖区内获得批准配置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院,并按要求办理相关事宜:一、严格执行申请报批程序。

按照《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鄂卫办发[2008]21号)要求,新增配置许可批复的有效期为2年,更新批复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

失效后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或更新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对有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等特殊情况的设备,由医院论证后提出申请,经市(州)、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请省卫生厅医疗器械装备管理处备案后,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二、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卫发[2012]11号)要求,委托具备政府采购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进入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对需要办理进口许可、纳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进行国际采购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委托具备国际招标相应等级资格的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鄂政办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要求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经各地上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新增武汉市江岸区等30个县(市、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3个开发区为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

现将新增试点地区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湖北省新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一、新增试点县(市、区)名单(30个)武汉市:江岸区、汉阳区、青山区黄石市:阳新县襄樊市:枣阳市、襄阳区、南漳县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宜昌市:当阳市、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十堰市:竹山县、竹溪县、丹江口市孝感市:应城市、安陆市、孝昌县荆门市:东宝区鄂州市:梁子湖区黄冈市:黄梅县、浠水县、蕲春县咸宁市:嘉鱼县、崇阳县随州市:广水市恩施州:巴东县、咸丰县、鹤峰县二、新增试点开发区名单(3个)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鄂州市: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武汉市第一医院等三家单位为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通知-鄂卫通[2012]26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武汉市第一医院等三家单位为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通知-鄂卫通[2012]26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武汉市第一医院等三家单位为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
构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武汉市第一医院等三家单位为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通知
(鄂卫通〔2012〕26号)
各市、州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省卫生厅组织有关医学专家按照《湖北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对武汉市第一医院、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3家申报拟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了复审。

技术专家组通过现场评审认为,上述3家医院针对初次评审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加强了对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建立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开展质量控制。

依照《湖北省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鄂卫发[2008]69号)要求,经省卫生厅审核,批准上述3家单位为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

希望以上单位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技术规范,加强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产前诊断质量和水平,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出更大成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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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鄂州市中心医院等22家医院配置(更
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鄂州市中心医院等22家医院配置(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

各有关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院:
依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及《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修订下发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及配置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单位申报,市(州)卫生局初审,省卫生厅组织论证并网上公示,经研究,同意鄂州市中心医院等22家医院在规定的配置机型范围内配置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为进一步规范配置管理工作,请有关市(州)卫生局将本批复及时通知本辖区内获得批准配置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院,并按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一、严格执行申请报批程序。

按照《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
(鄂卫办发[2008]21号)要求,新增配置许可批复的有效期为2年,更新批复的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

失效后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或更新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对有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等特殊情况的设备,由医院论证后提出申请,经市(州)、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请省卫生厅医疗器械装备管理处备案后,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二、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卫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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