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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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客观因素

(一)观念认识的滞后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但是,整个社会对民营经济的认识却明显滞后于客观实际,固有的恐私、仇私的观念仍然顽固存在。由于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多人仍认为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民营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相矛盾、相排斥,看不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不但可以相互渗透,而且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些人将发展民营经济的举措视作解决就业压力的一种权宜之计,看不到民营经济的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前景。有些人将部分国有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困难与民营经济的勃勃生机直接联系起来,认为正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对这些国有企业形成了威胁和损害。有些人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消极、负面影响,不作深入客观的分析,就主观武断地将其归咎于民营经济本身。在这些观念的支配、影响下,整个社会对民营经济的认识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二)生存环境欠佳

相对于过去而言,随着民营经济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中的地位的逐步与恢复确立,其生存环境应该说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等其他经济相比,民营经济的生存环境还有很多必须着力改善的地方。

首先,民营经济面临不公平竞争。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相比,民营经济的市场进入仍有不少“禁区”,政策差异仍然很大。一是原有的无形禁区并没有从根本上冲破,一些部门、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仍然存在,如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等行业,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二是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没有完全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私企被排除在外。三是审批环节多,准入条件苛刻。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比,非公有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诸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加上部门或地区垄断经营的存在,即使国家没有限制的产业领域,民营资本往往也难以进入或充分进入。四是税负待遇不公平,在许多地方和领域,外资企业可以获得免税、减税和缓税等优惠政策,而民营企业则无权享受。同时,现在的税制存在税率过高、税负过重、重复征税等弊端。比如,个体、私营企业具有业主集所有者、经营者于一身的特点,需同时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其次,产权保护问题尚有待具体落实。由于缺乏对私有产权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突出的障碍。实践中,私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屡有发生。为减少发展中的歧视或免受侵害障碍,不少个体、私营民营不得不戴上“红帽子”;“小富即安”、“富而思出”(将财产向国外转移)也成为民营经济人士自我保护的手段选择。尽管宪法对非国有经济的地位有保障,《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保障私营企业投资人的权益,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不尽然,在法律的执行上还有许多问题,诸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等情况并不少见。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虽然已经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是,如何贯彻执行根本大法的这一规定尚需时日。

再有,管理机构林立,负担沉重。目前政府职能转变还很滞后,主要表现在:非公有制经济管理部门都只具有部分管理职能,机构重叠、政出多门,发布的规定或信息时有冲突。我国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管理涉及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城建、卫生、技术监督、环保、市容、街道等行政和经济监督机构,再加上其他行业性主管部门,总计约20多个单位,但却缺乏一个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特别是在项目投资方面,既没有专门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同时,行政部门条块分割,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往往只在部门内部发布或只向公有制企业发布,致使民营经济在投资信息服务、产业指导、技术支持等方面也都面临着渠道不畅、信息匮乏的问题,使其在项目投资选择上往往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导致投资风险加大,经济损失加剧。某些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未及时得到清理等等。

现实中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大的社会问题是“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其中,不合理收费问题最为严重。大部分民营企业要应付30多个部门,上缴50余种税费(其中大部分是各种收费),少数地方收费种类多达70余种。收费不规范,收费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很大。据调查,目前创办一个小型企业所要缴纳的各种收费总计高达1-2万元,远远超出了一个新办小型企业能够承担的范围,已经对国民的自主创业积极性构成了抑制。

(三)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

融资渠道不畅是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民营企业在取得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在公司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筹款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依然存在。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形成了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等六大融资方式,以及数十条国内外融资渠道的庞大市场体系,但是,对非公有经济开放的融资渠道不多,除了短期信贷以外,其他融资渠道对民营经济的开放度很低。相对国有经济而言,机会少、规模小、期限短、比重低、品种少、担保难、成本高的融资远远满足不了各类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据了解,长期以来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钱庄。目前,民营资本70%是自筹,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分别占15%左右,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惜贷”现象比较突出。除少数大企业集团外,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贷款担保难、抵押手续繁和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滞后。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下半年对贷款满足率的调查,企业反映为68.5%,金融机构反映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私营企业反映最低,虽然私营企业贷款满足率反映仅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

与银行信贷相比,民营企业想要利用上市或发行债券、商业票据等融资手段就更为困难。一方面,由于股票上市一直被用作国企解困的有效法宝,留给民营企业的空间十分狭窄,绝大部分的民营企业根本不可能通过股票上市而筹集资金。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公司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严控制一般加工业和商品流通企业。民营企业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经营规模偏小,且大多为一般生产加工企业和流通服务性企业,与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相差甚远,自然被股票市场拒之门外。统计表明,在我国1200家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占的比例还不到2%,而且有的还不是通过正常途径上市,而是以高昂的代价“借壳”迂回上市的。

由于民营企业较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获得资金,因此只能依靠自身积累和民间高利贷,筹资规模和数量受到限制,而且筹资成本很高。另一方面企业间拖欠债务又极为严重,进一步加剧了民营企业资金短缺的窘境。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及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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