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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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业保险模式: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制度的五种模式
由于世界各国具有自己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
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该模式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于由政府组建的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的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进行农业的再保险。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其特点主要是:政策性非常强,国家通过立法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合作社,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进行监督和指导,为农业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3.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模式
实施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该模式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农民自愿投保,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这种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参与;农业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且多处于试验阶段,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这些强制保险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5.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有: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由国有保险公司经办,以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保险实施方式主要是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但以强制保险为主;农业保险发展的起伏很大。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除前苏联外还有一些东欧国家,如罗马尼亚、波兰、东德等,但在发生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该模式已渐近消失。
二、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
纵观以上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各国政府都对经办农业保险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经济上的优惠以及行政上的保护,就不同国家而言,它们开办农业保险又各具特色。通过对这些农业保险模式进行总结,可以得出其基本特征:
1.具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由于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
3.基本上都有行政保护,且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许多国家在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时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而在保费补贴方面,各国有不同的补贴比例。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00年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最高补贴80% (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
4.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保险的保险人,把千千万万家农户转嫁来的农业风险责任集合于一身,按照大数法则原理和保险经营规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在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
下,农业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都以各种再保险组织进行分保。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5.各国农业保险主要以收支平衡为主要经营目标。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农户的合法权益,在农户收入具有一定局限性的情况下不可能以赢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考虑,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效益退居次要位。当然,不能仅仅考虑社会效益而完全忽略了经济效益,否则,农业保险将会背负更多的包袱,无以为继。因而农业保险只能以平衡收支为主要经营目标,既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又使农业保险得以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状况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开办以来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良好的发展势头没有保持,特别是自1993以后,在整个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通过以下统计表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在保费收入方面,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至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保险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与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再保险体系。保险学术界也投入了很大热情,对农业保险的发展献计献策。中国保监会审时度势,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先后在9省市进行了农业保险试点;2004年保监会先后在上海、吉林、黑龙江、江苏、四川等地开展多种模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相继成立了上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