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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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和自然灾害的频发,农业生产受到的影响越来越大。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农民的生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政策。

本文将比较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分析其共同点和差异,并探讨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美国农业保险政策起源于1930年代大萧条时期,为了应对农业经济危机而制定。

如今,美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保险市场和保费收入大国。

其农业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开展的合作。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农业、食品和医疗补助法案”资助国内农业保险项目,并与各州政府合作,共同承保农业风险。

州政府进行农业保险的管理和销售,联邦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和风险共担。

2. 多样化的保险产品。

美国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多种产品,包括收入保险、条款保险、灾害保险等。

这些保险产品提供了全面的风险保障,例如与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水、冰雹和风暴等)、动植物疫病和货物价格波动等有关的农业经济风险。

3. 风险补贴政策。

美国政府为农民提供大量财政支持,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

举例来说,联邦政府为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提供高达65%的保费补贴,同时积极扩大市场,通过拓展新的客户群,降低保险费用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实惠。

法国农业保险政策是在自然灾害频发之后制定的,旨在为农民提供保障。

其他主要特点如下:1. 农业保险的强制性使用。

法国对农业保险的使用规定了强制性,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农作物必须在每年种植前购买保险。

强制性规定使得保险公司与农民合作,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并变得更为稳定和可靠。

2. 高度集中的市场。

法国农业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数量较少,并且由国有保险公司主导。

法国政府与农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非常密切,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农业保险市场。

3. 保险费用的灵活性。

法国政府积极打造灵活的保险市场,为农民提供具有代表性的保费方案。

其定价机制依据风险程度而定,倾向于未来赔付情况和管理开支,以保证保险市场的可持续运营。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美国、法国和日本是世界上三个经济发达的国家之一,它们在农业保险政策方面各有特点。

本文将从政策内容、实施方式和效果等方面对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进行比较,并从中得出对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制定的启示。

一、政策内容比较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收入保险和灾害救助等。

美国农业保险倡导市场化,政府以补贴方式支持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目前农业保险市场已经相对成熟,农民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式。

日本农业保险政策主要包括农作物保险、牲畜保险和农业经营保险。

日本政府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主要是通过提高保费补贴力度和完善保险产品,保障农业经营者的生计。

二、政策实施方式比较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实施方式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的竞争,政府通过补贴和奖励等方式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和补助。

法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实施方式是政府主导市场,政府提供大量的保费补贴和奖励政策,保险市场较为稳定,但也存在政府主导过多的问题。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保险市场的相对成熟和多样性,农业保险产品种类丰富,农民可以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式,大大降低了农业生产的经营风险。

法国农业保险政策的效果主要表现在政府提供的大量保费补贴和奖励政策,降低了农业保险的成本,提高了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为农民的农业生产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四、对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启示1. 政府支持力度要加大,提高保费补贴力度,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产品;2. 市场化与政府主导相结合,引导市场竞争,同时政府适时干预,保障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性;3. 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农业保险市场的不同需求,提高保险保障水平;4. 加强风险评估和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的行为,在保障农业生产的防范风险。

五、结语通过对美国、法国和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对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启示。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业保险市场的支持力度,引导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共同参与,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和促进农业生产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12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一、农业保险市场制度供给的国际比较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一般可将其制度模式归纳为以下五种形式:(一)政府主导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经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保费和管理费进行补贴。

在农业保险体系设置上,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村民共济制度,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三)政府垄断模式以前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为代表。

这种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的特点是以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用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相关基金32020年5月29日帮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等措施。

当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已经近乎消失,但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四)政策优惠模式以西欧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

主要特点为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

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

主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主要农作物为主,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

农业保险中美两国的政策比较

农业保险中美两国的政策比较

农业保险中美两国的政策比较农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农业支持政策,在中美两国的农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比较中美两国在农业保险政策方面的异同,以期加深对该领域的了解与认识。

一、保险范围与保障对象(一)中国农业保险政策的特点中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主要关注农作物、农机具和养殖业。

其中,农作物保险主要覆盖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对农民的收入保障起到重要作用。

而农机具保险则主要针对农机设备的损失进行保障,降低农民的生产风险。

养殖业保险则主要覆盖畜禽养殖业,包括养殖场的财产损失和经营收入的保障。

同时,中方也注重发展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立了以农业保险公司、合作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农村银行为核心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

(二)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特点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覆盖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农作物和养殖业,还包括渔业和森林业等。

美国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作物和养殖业制定了不同的保险计划,充分考虑了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此外,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注重对农民的保护和消费者的利益,提供灵活的保险选择和低廉的保费收费机制。

美国还鼓励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

二、保险费用与补贴政策(一)中方的保险费用与补贴政策中方的农业保险费用主要由农民自行承担,保费收取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

为了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中方也对农业保险给予了一定的补贴政策,包括补贴农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和给予农户一定的保费补贴。

此外,中方还提供了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补偿农业保险的风险损失。

(二)美方的保险费用与补贴政策美国的农业保险费用主要由农民和政府共同承担。

农民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同时享受来自政府的资金补贴。

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了广泛的补贴政策,包括保费补贴、保险公司费用补贴和灾害损失补偿等。

这些补贴政策有效降低了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成本,增强了他们的保险意愿。

三、农业保险理赔(一)中方的农业保险理赔中方的农业保险理赔主要通过农业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标准和程序进行理赔。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美国、法国和日本是世界上农业保险政策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它们在农业保险领域有着大量的经验和做法。

以下是对美国、法国和日本农业保险政策进行比较和启示的一些关键点。

首先是农业保险政策的覆盖面和保障程度。

美国的农业保险体系非常庞大,几乎涵盖了所有主要农产品,并提供了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

与此相比,法国的农业保险体系也很完善,但其主要关注的是高风险作物和地区。

日本的农业保险体系则较为有限,只覆盖了少数几种主要农产品和灾害,保障程度相对较低。

由此可见,美国和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覆盖面更广,保障程度更高,这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其次是农业保险政策的市场化程度和农民参与度。

美国的农业保险市场相对较为开放和竞争,保险公司多样化,农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法国的农业保险市场也相对开放,但参与度较低,多数农民还是依赖政府的支持。

而在日本,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提供,市场化程度较低,农民参与度也相对较低。

市场化的农业保险政策能够激发保险公司创新,提供更多元化的产品选择,同时也能够增加农民的参与度和主动性。

再次是农业保险政策的资金来源和风险分担机制。

美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通过联邦和州政府补贴来实现,同时农民也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费。

法国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农民参与支付的比例较低。

日本的农业保险则几乎完全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都采取了政府与农民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不仅能够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也能够增加他们对保险的信任度和使用的积极性。

最后是农业保险政策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美国和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都有相对完善的监管机制,政府对保险公司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其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这两个国家还建立了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可以及时评估灾情并提供相应的保险赔付。

相比之下,日本的农业保险监管和评估机制较为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

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各有特点和亮点。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制度设计对比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制度设计对比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制度设计对比随着全球农业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已经成为保障农民利益和农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国和美国是两个农业大国,其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有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国和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其共同点和不同之处。

一、农业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背景和优势比较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直到近年来才逐渐完善。

由于中国农业发展水平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农业保险在农民中推广进程较为缓慢。

然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推广,通过政府补贴、合作社保险等方式鼓励农民参与,不断提升保险的覆盖面和效益。

中国农业保险强调对农民利益的关注,通过保障农民的收入和生计,帮助他们降低风险,增加农业生产的持续性。

农业保险成为中国农民的“安全网”,有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比之下,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历史较长且较为完善。

美国的农业保险系统以私营保险公司为主导,并与政府合作,共同管理和监管保险市场。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强调市场化运作,农民可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并根据风险评估获得保险赔付。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灵活,兼顾了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农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对比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以政府引导和推动为主导,通过政府补贴和风险分担等方式,降低农民参与保险的成本。

中国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引入保险公司等多元主体参与农业保险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

此外,中国农业保险还注重风险评估和损失调查,在农业保险赔付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准确、及时地向农民提供赔偿。

相比之下,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更加灵活和市场化。

美国农业保险市场由私营保险公司主导,在政府的规范和监管下进行运营。

美国政府通过向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来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以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美国、法国和日本是世界上三个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也是农业保险政策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之一。

下面将对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进行比较,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一、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时期。

美国政府通过引入农业保险来保护农民免受经济风险的影响,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特点是多样化和市场导向。

多样化: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涵盖了许多不同的保险产品,包括收入保险、产量保险和价格保险等。

这些产品可以根据农民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选择,提供了灵活的保险解决方案。

市场导向:美国农业保险政策以市场为导向,农民可以选择自己购买保险的种类和数量。

保险费用由农民和政府共同承担,政府补贴农民的保险费用,以降低其负担。

启示: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在多样化和市场导向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可以满足农民不同的需求,提供更有效的保险保障。

市场导向的农业保险政策可以促进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全覆盖: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几乎覆盖了所有农产品,并且针对不同的农作物和地区提供了相应的保险产品。

这种全覆盖的保险制度可以确保农民在面对自然灾害等风险时得到保障。

风险共担: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采用了农民和政府共同承担保险费用的方式。

农民需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同时政府对保险费用进行补贴。

这种风险共担的模式可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

启示: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在全覆盖和风险共担方面值得借鉴。

全覆盖的保险制度可以为所有农产品提供保险保障,保护农民的利益。

风险共担的模式可以调动农民和政府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日本农业保险政策: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也经历了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体系。

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特点是综合保险和灾害防范。

综合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是综合保险制度,包括了自然灾害保险、疫病保险和财产保险等。

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

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

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农业保险是为保障农民的农作物、牲畜和农业设备等因自然灾害、疾病或其他风险造成的损失而设计的一种保险产品。

不同国家的农业保险制度和政策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首先,欧洲国家在农业保险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在欧洲,农业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农民在面临自然灾害时可以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

欧洲的农业保险制度采用多种方式,比如国家补贴、强制性参加等,以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此外,欧洲国家的农业保险还注重风险管理和农场经营规模的提高,通过科技手段和现代化管理来降低农业风险,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其次,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也具有一定的优势。

美国的农业保险通过政府的强有力支持和保险公司的承保,为农民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主要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合作实施,保险产品种类丰富,覆盖范围广泛。

此外,美国的农业保险还注重创新,引入了农业气象保险、收入保证保险等新型产品,以满足农民不同的保险需求。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还设立了灾后救助基金,为农民提供紧急救助和恢复资金。

再次,澳大利亚在农业保险方面也有其独特的优势。

澳大利亚的农业保险制度注重地区差异和风险分散,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保险政策。

澳大利亚的农业保险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不同农业部门,保险范围广泛。

此外,澳大利亚的农业保险制度还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市场,通过竞争提高保险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澳大利亚还设立了救灾基金,为农民提供紧急救助和灾后恢复支持。

最后,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中。

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广泛,保险产品丰富多样,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多个农业领域。

中国政府通过补贴和扶持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和保险覆盖率。

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还注重风险管理和技术支持,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手段提供农业风险管理和决策支持。

总结起来,不同国家的农业保险制度和政策在优势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欧洲国家注重风险管理和规模经营,美国注重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澳大利亚注重地区差异和竞争机制,中国注重政府补贴和农业技术支持。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农业保险成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维护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

美国、法国、日本作为经济发达且农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农业保险制度已经相对健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借鉴性。

本文将对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从中总结出可供吸收借鉴的启示。

一、农业保险政策在三国的实践1、美国美国自20世纪初起便开始着手研究农业保险并探索实践。

该国农业保险制度在20世纪后半叶迅速完善并成为农业支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农业保险分为联邦政府保险和私营保险两类。

联邦政府保险主要由美国农业部管理,包括灾害保险、收成保险、收入保险、生育保险等。

私营保险由各个保险公司开展和管理,政府则通过出资和奖励等手段参与其中。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具有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市场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的优点。

2、法国法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主要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管理,政府负责制定保险政策,向保险公司提供补贴,保险公司则根据需要制定不同的农业保险产品。

法国的农业保险涵盖了自然灾害、疾病、收成损失等多种风险,并强调了对家庭农场和中小农户的扶持。

政府为农民提供农保扶贫金,并为保险公司提供质保与再保险等支持。

3、日本日本的农业保险由全国农业协同组织和私营保险公司共同管理。

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和补贴,并通过重大自然灾害公共资金、多灾多投资、常年型政策等方式提高了农民的生产保障水平。

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还突出了“推广善行”和“定期检测”的双重功能,以保障农产品的食品卫生安全。

1、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美国、法国、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中,私营保险公司成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这是由于多数专业保险公司能够提供更加全面、灵活的保险服务,还可以有效防范和分散单一风险造成的财务压力。

因此,在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时,政府应该充分依靠市场机制,通过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少政府干预等方式,实现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美国、法国和日本是世界上农业保险政策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农业保险政策不仅在农民保障和农业风险管理方面具有某种相似性,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下面将对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进行比较,并探讨其中的启示。

首先是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

美国的农业保险经过长期发展已经相对完善,主要由联邦政府和农业保险公司合作实施。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特点是覆盖范围广,包括农作物、养殖业、水产品等多个方面;保费和补贴相结合,农民需支付一部分保费,剩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补贴;并且保险金的支付与真实损失的关系密切相关,避免了道德风险。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还强调了市场风险管理,通过期货市场等工具对价格风险进行管理。

其次是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主要由政府和农民互助保险机构合作实施。

法国农业保险政策的特点是保障范围广泛,包括农作物、畜牧业、葡萄酒等多个方面;农民可选择参加保险,并根据具体情况自愿参与;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对保费进行补贴。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还注重了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环境友好的农业经营提供更多的保险支持。

在保障范围上,农业保险应覆盖农业生产的多个方面,包括农作物、畜牧业、养殖业等,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在保费补贴上,政府应提供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降低农民的参与成本,鼓励更多农民参与保险。

建立农民互助保险机构,促进农民自愿参与和共建共享。

在风险管理上,应注重市场风险的管理,为农民提供价格风险保护的工具和机制,帮助农民应对市场波动风险。

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农业保险政策应注重环境友好的农业经营,为环境友好的农业提供更多的保险支持。

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在不同方面都有着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在制定我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时,可以参考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能够更好地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制度与发展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制度与发展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制度与发展农业保险是一种在农业领域应用的风险管理工具,旨在为农民和农业经营者提供对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保障。

中国和美国作为农业大国,都面临着类似的农业风险和保险需求。

本文将分别介绍农业保险在中国和美国的制度与发展情况,探讨两国在农业保险方面的异同点。

一、中国农业保险制度与发展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

中国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参与,形成了“三农”政策下的农业保险体系。

首先,中国政府在农业保险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和财务担保。

例如,政府设立了农业保险补贴基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和保险覆盖率。

其次,农民是中国农业保险的主体参与者。

农民通过购买农业保险,可以获得对干旱、洪涝、冻害等自然灾害的风险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可度和参与度还有待提高。

农民需求的多样性和保险产品的不完善是制约其参与的主要因素之一。

最后,保险公司在中国农业保险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保险公司通过开发适应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产品,为农民提供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

然而,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利润率较低,同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赔付管理难度等挑战。

二、美国农业保险制度与发展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成熟,拥有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政策和市场机制。

美国农业保险主要由联邦政府和私人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形成了公私合作的保险体系。

首先,美国政府在农业保险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农业保险在美国属于联邦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政府通过设立农业保险补贴计划,为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促进农业保险的普及和发展。

其次,美国农民广泛参与农业保险市场。

农民在种植作物或养殖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极高,保险成为他们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美国农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农业保险产品,并在必要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美国、法国和日本作为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农业保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各自国家的农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倾向。

本文将分别从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入手,进行比较分析,并探讨对其他国家的启示。

一、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可以追溯至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时期,当时美国政府为解决农业经济危机而推出了一系列农业保险政策。

目前,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以联邦政府主导,各州政府承担部分责任的方式实施。

联邦农业保险政策由农业部(USDA)和联邦农业保险公司(FCIC)联合管理,包括灾害性保险、收入保险、产量保险等多种形式。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较为完善,覆盖范围广泛,对农民的经济风险起到较大的保障作用。

政府以补贴形式向农民提供保险服务,降低了农业经营风险,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还注重引导农业生产向生态友好、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鼓励农民利用先进技术和做好风险管理。

法国是世界上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之一。

法国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即开始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于1980年代开始推行全国性农业保险,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以政府主导、保险公司承办的方式实施,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保险、收益保险、成本保险等多种形式。

法国的农业保险覆盖率较高,大部分农民都购买了相关保险产品。

政府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国政府还通过税收政策、贷款支持等多种形式鼓励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农民的参保意愿。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还注重对农业灾害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降低灾害损失。

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由日本政府设计实施。

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包括农作物保险、畜牧业保险、渔业保险等多个方面,覆盖了农业生产的多个环节。

日本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支持农业保险,保障了农业经营者的权益和收益。

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在对自然风险的保障上显得较为偏重,政府通过不断完善的政策和技术手段,有效地降低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损失。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经济学优势与劣势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经济学优势与劣势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经济学优势与劣势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经济学优势与劣势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变得越来越突出。

美国作为全球主要的农业大国,其农业保险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该制度的经济学优势和劣势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经济学优势1. 传统意义上的避险策略农业保险制度可以为农场经营者提供风险保障,有效避免天气灾害和市场波动等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

避险策略在传统经济学中一直被认为是最基本的战略之一,保险制度也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手段。

2. 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农业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在避免经济损失的同时,促进农业持续发展。

通过为农场经营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增加生产者的信心和投资意愿,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数量。

3. 促进农业市场的稳定农业保险制度还可以促进农业市场的稳定,避免因农业生产灾害带来的市场波动。

农业保险制度可以通过积极的保险赔付政策,提高农业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4. 降低政府的财政风险随着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有力的防范财政风险的工具之一。

美国政府作为农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投资者,通过保险赔付和合理的调整保费等方式,降低了政府在农业生产中的财政风险。

5. 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农业保险制度还可以通过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农民的社会安全感。

由于保险制度可以为农场经营者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从而增加农民对生产和生活的信心,增强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劣势1. 成本过高农业保险制度的成本过高成为其最大的缺点之一。

由于农业保险涉及的面广,风险复杂,赔款多样化,以及与其他支出的协调等方面的问题,造成农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非常高。

2. 风险评估难度大农业保险的风险评估难度非常大,这也是全球范围内的一个共性问题。

农业保险制度需要预测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等因素,需要精准的统计数据和专业的风险评估团队,但这种资源的缺乏可能会降低农业保险制度的效率和可行性。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农业技术的发展,农业保险已经成为保障农民和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

在农业保险政策方面,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

本文将分别分析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从中获取启示。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保险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联邦政府在农民之间扮演了很大的角色。

美国政府通过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向农民提供了财产和收益保险。

美国联邦政府通常支付了大约60%的保险费用,因此农民只需支付约40%的费用。

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通过政策方式激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

比如,参加联邦政府资助的农业保险可以帮助农民获得政府贷款,从而更好地扩大生产规模。

法国农业保险制度相比美国联邦农业保险公司来说,更为分散化,农民可以从不同的农业保险公司中选择自己所需的农业保险。

与美国相比,法国保险公司赔付率较高,但是保险费也相应比较高。

为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农业保险制度,法国政府通过法规和政策的方式宣传农业保险。

较为显著的例子是发送短信提醒农民购买保险和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活动。

日本的农业保险与美国的保险制度存在相似之处。

日本农业保险公司也负责提供农业保险服务。

然而,该公司通常会提供相对更加简单的救济方案,而不是保险保障。

与美国和法国相比,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资助比较少,因此参保人员自费支付保险费用较高。

启示从以上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来看,我们可以从中获取以下启示:首先,开展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资助农业保险,帮助农民降低保险费用和风险。

另外,政府可以提供必要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农业保险的意义。

其次,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需要制定合理的政策手段。

政策可以通过裁减农业保险费、发放低利贷款等方式激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从而帮助农民降低经济风险。

最后,开展农业保险需要严格管理和监管。

政府需要建立规范的监管机制,避免农民和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保证农民的利益。

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

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

国际农业保险模式: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一、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制度的五种模式由于世界各国具有自己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该模式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

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于由政府组建的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的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进行农业的再保险。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

其特点主要是:政策性非常强,国家通过立法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

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合作社,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进行监督和指导,为农业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3.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模式实施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

该模式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

农民自愿投保,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这种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参与;农业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且多处于试验阶段,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这些强制保险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5.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农业保险政策是国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一种经济手段。

通过农业保险,农民可以获得对农作物、家畜等农业生产风险的保障,从而增强农业生产者面对不确定性的能力。

本文将对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启示。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较为完善。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合作实施,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并提供相应的补贴。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特点是适用广泛,覆盖范围广泛,可保障农业生产的多个方面,包括农作物、家畜、设备等。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还提供了多种农业保险方案,包括灾害保险、价格保险等,以满足不同农业生产者的需求。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注重农户的风险管理。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由政府进行财政补贴,农户可以选择购买农业保险来分担农业生产风险。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重视保护农民的收入,与市场价格相关联。

在法国,农业保险政策还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先进的农业技术和农业管理措施,以减少农业生产风险。

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面临的挑战较多。

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主要由政府进行财政补贴,保费较低,重点保护农业产出的稳定,而不是农民的收入。

日本农业保险政策面临的问题是农业保险购买率较低,保障范围较窄。

这可能是由于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不足,或是农业保险的市场化程度不够。

通过对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农业保险政策应该具备适用广泛的能力。

农业保险政策应该覆盖农业生产的多个方面,包括农作物、家畜、设备等。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农业保险政策应该加强农民的认知与市场化程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度,同时加强农业保险市场的开放程度,提高农业保险的竞争性,从而降低保费,提高农业保险的购买率。

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各有特点和优劣。

通过对它们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为其他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

美国法国日本农业保险政策的比较和启示美国、法国和日本是世界上农业保险政策相对较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之一。

这三个国家在农业保险政策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点,也有一些差异。

通过比较和分析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可以为其他国家制定和改进农业保险政策提供一些启示。

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都是由政府主导的。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是由美国农业部负责制定和实施的,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是由法国农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的,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是由日本农林水产省负责制定和实施的。

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政策可以保证政府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支持农民在灾害或不利天气条件下的损失,提高农产品保障水平。

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覆盖范围广泛。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不仅覆盖了主要农作物,如小麦、大豆和玉米等,还覆盖了畜禽养殖业和水果种植业等其他农业领域。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也覆盖了农作物、畜禽养殖业和果树种植业等多个领域。

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主要覆盖稻谷、蔬菜、果树等农业领域。

广泛的保险覆盖范围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农业经营风险,促进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都有相应的补贴机制。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为农民提供了财产保险、收入保险和生命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并且有相应的补贴机制,保费的一部分由政府承担。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也有类似的补贴机制,政府为农民支付了保费的一部分。

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则由政府全额承担保费,为农民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补贴机制可以降低农民的保险成本,提高其参保积极性,保障农业产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都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参保率较低,尤其是对于小农户而言,保费过高无法负担。

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面临的问题是保险产品过于单一,无法满足不同农业领域和不同农民的需求。

日本的农业保险政策面临的问题是保险赔付不足,对于灾害损失的赔付金额有限。

这些国家可以通过改进保险产品设计、降低保费成本、提高赔付比例等方式来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政策比较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政策比较

农业保险中国与美国的政策比较农业保险在农业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降低农民的风险,增加他们的收入。

中国和美国是两个农业大国,各自有一套完善的农业保险政策。

本文将对中国和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进行比较,探讨其异同之处。

一、政策背景中国和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在制定背景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是农业大国,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

中国政府意识到农业保险对于农民收入的重要性,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相比之下,美国农业保险政策的历史更为悠久,早在1930年代,美国政府就开始在农业保险方面进行探索。

二、保险范围中国和美国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存在一定差异。

在中国,农业保险主要覆盖气象灾害(例如洪涝、干旱、冻害等)以及重大疫病。

而在美国,农业保险的范围要更加广泛,除了气象灾害和疫病,还包括价格波动、市场风险等因素。

三、保险产品中国和美国的农业保险产品也存在一定差异。

在中国,常见的农业保险产品有农业种植险、农机合作险、农畜保险等。

这些产品主要针对农业生产的不同环节和农作物的特点。

而在美国,农业保险产品更加细分,例如种植险中有玉米保险、大豆保险等,畜牧险中有猪险、牛险等。

这些细分的保险产品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农业生产者的需求。

四、保险费用中国和美国的农业保险费用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政府为了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通常会对保险费用进行一定的补贴。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通过和农民合作社等机构合作,降低农民的保险费用。

而在美国,农业保险费用主要由农民承担,政府通常只提供部分补贴。

五、理赔机制中国和美国的农业保险理赔机制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农民遭受损失后,通常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然后才能获得理赔款项。

而在美国,农业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核赔,并在核赔完成后尽快向农民支付赔偿款项。

这种高效的理赔机制能够更快地帮助农民恢复生产。

六、政府支持中国和美国的农业保险政策都得到了相应的政府支持。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国内旳启示一、农业保险市场制度供应旳国际比较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旳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一般可将其制度模式归纳为如下五种形式:(一)政府主导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重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旳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旳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互相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重要特点是政策性强,通过立法对重要旳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旳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引并对保费和管理费进行补贴。

在农业保险体系设立上,日本旳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村民共济制度,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畴内分散。

(三)政府垄断模式此前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为代表。

这种政府主导旳社会保障型模式旳特点是以统一旳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用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有关基金协助减少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旳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等措施。

目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已经近乎消失,但对农业保险制度旳发展仍然具有一定旳现实意义。

(四)政策优惠模式以西欧国家为代表,重要涉及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

重要特点为没有全国统一旳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重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互相会社或保险合伙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旳经营。

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与农作物保险农民旳保费承当,也予以一定旳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重要涉及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

重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重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重要农作物为主,目旳就是保证粮、棉生产旳稳定;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

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旳业务费用补贴,政府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资金进行支持,将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

典型国家农业保险制度与产品综述

典型国家农业保险制度与产品综述

典型国家农业保险制度与产品综述典型国家农业保险制度与产品综述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农业保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农业保险制度,以提供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风险保护。

本文将综述几个典型国家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产品,包括美国、中国、印度和巴西。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成熟和发达的之一。

美国农业部(USDA)通过农业保险局(FCIC)负责农业保险的监管和推广。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主要由两种保险类型组成:灾害性保险和收入保险。

灾害性保险主要针对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水、风暴等,为农户提供资金补偿。

而收入保险则是根据农户的收入水平,来设定保险金额和保费等指标,保障农户的生计。

此外,美国还有多个农业保险产品,如多种作物保险、牲畜保险等,以满足不同农作物和畜牧业的需求。

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中国农业保险市场是由政府引导的市场,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得以迅速推广。

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保险和收入保险。

自然灾害保险主要针对农田、农作物、农户的自然灾害风险,通过赔付来减轻农户的损失。

收入保险则是根据农户的经营收入、成本等因素,确定保险金额和保费,并为农户提供相应的保障。

在农业保险产品方面,中国涵盖了多种主要农作物和畜牧业的保险,如水稻、小麦、玉米、猪、鸡等。

印度的农业保险制度与中国类似,也分为自然灾害保险和收入保险。

自然灾害保险主要针对农田、农作物的自然灾害风险,通过赔付来减轻农户的损失。

收入保险则是根据农户的经营收入、成本等因素,确定保险金额和保费,并为农户提供相应的保障。

印度的农业保险产品涵盖了多种主要农作物和畜牧业,如水稻、小麦、苹果、水牛、羊等。

巴西的农业保险制度是拉美地区最为完善的之一。

巴西的农业保险主要由巴西农业保险公司(MAPA)和巴西农村经济研究所(EMBRAPA)联合负责。

巴西的农业保险包括农作物保险、畜牧业保险、渔业保险等多个方面。

农作物保险主要针对大豆、玉米、咖啡等主要农作物,畜牧业保险则包括牛、猪、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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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业保险模式: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一、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制度的五种模式由于世界各国具有自己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该模式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

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于由政府组建的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的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进行农业的再保险。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

其特点主要是:政策性非常强,国家通过立法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

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合作社,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进行监督和指导,为农业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3.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模式实施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

该模式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

农民自愿投保,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这种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参与;农业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且多处于试验阶段,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这些强制保险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5.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

其主要特点有: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是由国有保险公司经办,以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保险实施方式主要是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但以强制保险为主;农业保险发展的起伏很大。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除前苏联外还有一些东欧国家,如罗马尼亚、波兰、东德等,但在发生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之后,该模式已渐近消失。

二、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纵观以上农业保险的制度模式,各国政府都对经办农业保险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经济上的优惠以及行政上的保护,就不同国家而言,它们开办农业保险又各具特色。

通过对这些农业保险模式进行总结,可以得出其基本特征:1.具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的。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

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由于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

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

3.基本上都有行政保护,且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因此,许多国家在建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时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实施对农业保险的一定程度的行政保护。

而在保费补贴方面,各国有不同的补贴比例。

美国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不同而有所差异,2000年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

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

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

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最高补贴80% (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

4.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

农业保险的保险人,把千千万万家农户转嫁来的农业风险责任集合于一身,按照大数法则原理和保险经营规律,必须通过再保险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在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

国外农业保险都以各种再保险组织进行分保。

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

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5.各国农业保险主要以收支平衡为主要经营目标。

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农户的合法权益,在农户收入具有一定局限性的情况下不可能以赢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考虑,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效益退居次要位。

当然,不能仅仅考虑社会效益而完全忽略了经济效益,否则,农业保险将会背负更多的包袱,无以为继。

因而农业保险只能以平衡收支为主要经营目标,既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又使农业保险得以健康持续地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状况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开办以来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快速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良好的发展势头没有保持,特别是自1993以后,在整个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通过以下统计表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在保费收入方面,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至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保险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与重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业再保险体系。

保险学术界也投入了很大热情,对农业保险的发展献计献策。

中国保监会审时度势,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先后在9省市进行了农业保险试点;2004年保监会先后在上海、吉林、黑龙江、江苏、四川等地开展多种模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相继成立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四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

2006年,保监会进一步完善了农业保险试点,制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并积极争取各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农险产品达160多个,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7.29亿元,同比2004年增长84.26%,初步扭转了农业保险多年下滑的趋势,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然存在许多发展中的深刻矛盾与制约因素。

四、借鉴国际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很大的不足,同时也更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应借鉴各国有益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职能,使得农业保险成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是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当务之急。

我国目前应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

(1)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和地位。

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化解农业保险本身的政策性目标与实践中经营者的商业性目标的矛盾;确立农业保险在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民生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逐步建立以农业保险为核心的农业保户制度体系,发挥农业保险保户农业的重要作用。

(2)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运作方式。

对关乎国计民生和影响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农业保险项目,实施强制和半强制保险方式,制定不同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并给予投保人信贷优惠等政策支持。

(3)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职能与作用。

政府的作用主要包括:一是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并根据农业保险实践的发展变化不断修订与完善;二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宣传教育、协调各方关系等。

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与短期性,从法律上保证政府参与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4)明确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及再保险要求。

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应明确包括相互保险公司在内的多种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鼓励农业相互保险制度的实施;制定农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实行法律保户和约束;对农业保险业务规定一定比例的再保险,以保证农业保险的稳定经营,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2.建立特殊风险巨灾基金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

例如,对于我国几乎每年必发的严重洪水灾害,制定类似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以下简称NFIP)巨灾保险方案。

美国的NFIP实质上是一个全国性的保险集合,由政府部门对资金进行管理与运作,并对洪泛区实施政策性半强制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保费与投资收益,当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由国家提供贷款或特别拨款,即国家承担一定的风险。

但是,我国国情不同,不能照搬NFIP。

一是我国农村经济落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基金来源应以财政拨款、社会募集为主,将原本用于救灾的、不能滚动使用的资金逐步转换为可以长期积累的保险基金;二是不宜实施强制保险,而应实行低费率吸引农户投保,让农民觉得“划算”。

从长期看,这种方式是“双赢”的,一方面政府将每年无序的“不确定”的灾害救济变为合理的确定的支出,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洪灾发生后农民能及时得到补偿资金,尽快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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