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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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朝的法律

(前206年——220年)

o汉朝分为西汉和东汉。两汉时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巩固和发展时期。

o汉代法制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改革创新,以《九章律》为代表的汉朝法律制度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制的最终确立;

o汉朝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指导思想,并开创了“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有风格。

第一节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虽“汉承秦制”,但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却与秦有很大不同。

汉朝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的重要变化。

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的思想

——以黄老“清静无为”思想为主,以儒、法为辅。

——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具体表现:

1、轻徭薄赋

如,田租:十五税一(高祖)

三十年减免(文帝)

三十税一(景帝)

2、约法省刑

如:(刘邦)颁布“约法三章”

(惠帝)除《挟书令》

(高后)“除三族罪、妖言令”

“复弛商贾之律”

(文帝)“尽除收孥相坐律令”

“除盗铸钱令”

“除肉刑法”

二、汉武帝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

——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法律指导思想的中心是“德主刑辅”

——确立以新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董仲舒:《春秋》大一统主张

ↀ政治上:实行君主集权

ↀ思想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ↀ法律上: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2、“德主刑辅”思想提出的理论根据

——阴阳学说,阳主阴辅的天道观

——儒、法和阴阳等学说的综合继承

*汉宣帝: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3、影响

作为一种法律指导思想,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刘姓王朝乃至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

第二节汉朝的法律形式

和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要更为规范和整齐。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一、律

——汉朝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封建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和单行法律。

如:汉律六十篇

⃜汉初:

* 萧何《九章律》9篇(成文法典)

* 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

* 张汤《越宫律》27篇

* 赵禹《朝律》6篇

(一)《九章律》

1、“约法三章”

——刘邦(前206年入咸阳)

——临时性法令

——汉代立法的开端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汉书‧高帝纪》

2、《九章律》(亦称《事律》)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萧何(汉初)作

——汉朝最主要的法典

⃖主要内容:

盗、贼、囚、捕、杂、具、兴、厩、户

《兴律》: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

《厩律》: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管理之事

《户律》: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

⃖地位:

——汉律的核心和主干

——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明史 刑法志》

(二)《傍章律》(亦称《汉仪》)

——叔孙通(汉初)作

——关于维护朝廷、宗庙尊严及皇帝权

威等礼仪制度方面的法规(18篇)

(建立西汉政权的主要是布衣:刘邦,萧何,曹参、韩信,英布,彭越,樊哙,周勃,陈平,张良等)

(三)《越宫律》

——张汤(汉武帝时)作

——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规(27篇)

(四)《朝律》

——赵禹(汉武帝时)作

——有关朝贺皇帝的法规(6篇)

二、令

——皇帝发布的诏令,作为律的补充。

——如《养老令》、《狱令》、《功令》

——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武帝时,廷尉杜周:“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汉书 杜周传》

* 汉简

——两汉律令皆早失传

——1983-1984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的西汉前期墓葬里发现了大量竹简,其中部分所记为汉律,内有多种律名。

——研究汉律比较完整的第一手资料。

三、科

——也称“事条”或“科条”

——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

——主要弥补律、令不足

如《亡逃之科》、《投书弃市之科》

四、比

——又称“决事比”,

——指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已经判决的同类案例处断。

——相当于秦律中的“廷行事”。

——有灵活性和针对性,被广泛应用。

第三节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汉朝的刑事法律

——汉朝的刑事法律有承袭秦制,也有变化和发展。

(一)主要罪名

1、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附益罪

*阿党罪

——“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

*附益罪

——中央朝臣和诸侯勾结。(李广)

构成以上罪行,以重刑处之。

(2)酎金罪

——惩罚诸侯在酎祭时贡金不合格之法

——犯此罪,按《酎金律》削地或免爵

(3)左官罪

——惩处舍弃朝廷官职而奉事诸侯之罪

——犯此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

(4)事国人过律罪

——诸侯王超限额役使吏民

——免为庶人

(5)出界罪

——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国界

——免为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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