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

合集下载

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五蠹》
直躬, 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 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 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 仲尼以为孝,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 举而上之” 举而上之”。 结论: 结论: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父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四、汉律的特点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1、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 2、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春秋 决狱” 决狱”。 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3、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第五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 德主刑辅;《九章律》; 上请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2.汉初法制思想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4.汉代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 5.汉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引经决狱制度评析。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富民命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 他日分财,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他日分财,以十之三与 而七与婿。 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 子,而七与婿。’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咏 阅之,以酒酬地曰: 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阅之,以酒酬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三分其财与 而子与七。 婿,而子与七。

5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5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二)地方行政体制
1、郡国并行制(汉初) 郡国并行制(汉初) 2、削藩 汉景帝:晁错“削藩” (1)汉景帝:晁错“削藩” 汉武帝: 推恩令” (2)汉武帝:“推恩令” 附益律》 阿党附益之法) 左官律》 《附益律》(阿党附益之法)、《左官律》 —基本解除封国对中央的威胁 由郡、县两级到州、 县三级制(东汉) 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制(东汉)
25
亲亲得相首匿 首匿: 首匿:首谋隐匿 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之间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其中: 其中: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 事责任。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思考题
1
本章重点
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及相互关系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汉代的刑罚改革 汉代的司法制度
2
第一节 概

汉代法制的特点: 汉代法制的特点: 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 一、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 确立了“德主刑辅” 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形成了以律为主体、 二、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 体系, 体系,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模式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 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 的稳定需要, 的稳定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 生机 3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13
其中文景刑制改革,贡献甚大。 该改革源于缇萦为父求情。
(淳于)缇萦
文帝(刘恒)
景帝(刘启)
14
第一、废除肉刑、保留宫刑、减少死刑
肉刑: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笞(300)
斩左趾 剕 斩右趾
笞(500) 弃市
结果:死得更多
宫:未改
死:减少,
改“磔”为“弃市”
17
三、主要罪名的制定
第一类:危害皇权之罪 不忠(要求“尊尊”) 阿党、附益、左官、酎金、事国人过律、僭越、
出界等——对付诸侯
伴君如伴……
18
不敬、大不敬、擅入宫门、泄露朝密、非议先帝、 诽谤政治、攻击皇帝近侍、怠慢皇帝御物(牲畜、玉杖 等)——对付乱贼
(乱党)群饮酒、首匿(乱党) 、见知故纵(乱党) 等——对付叛贼
其他13个州监察机关——刺史
东汉:郡县二级制
州郡县三级制
州(部)(刺史)已壮大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关
31
23
家庭:世代同堂,休言析产;子不孝,弃市 继承:a、宗祧制(综合的法定继承)
(其中官职、爵位继承,须嫡长子, 财产继承,不份嫡庶,子女均分) b、遗嘱继承(“遗令”、“先令书”)
收养:太监可收养子
评:世代同堂 政治目的:皇帝借助家长,国家借助家
庭,加强父权 实际结果:可能导致子能弱化
24
第四节 汉朝司法制度
5
“比”之流行: 第一、生活复杂多变的必然 秦之于战国,汉之于秦,元之于宋……
第二、法律儒家倾向的必然 引经决狱——董仲舒、应劭(儒经进司法) 引经注律——杜周、杜延年、郑玄(儒经进立法)
董仲舒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旳法律制度
(公元前223年—223年)
学习要点:本章要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 律儒家化旳新局面旳发展走向和特点。详细体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旳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 旳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二、汉朝旳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旳发展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 五、汉朝旳司法制度
五、司法制度(二)
(二)诉讼判制度旳发展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
代旳法律极难推倒重订;②完备旳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
出来。
2)定义:
3)原则:①原心定罪 ②利弊分析
4)影响:①对律学旳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旳修正 ③
增进了法律儒家化旳 。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四)
(二)民事法制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施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上实施诸子均分。
1)改革旳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旳需要
2)改革旳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旳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旳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旳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横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旳标志。
(2)女徒顾山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三)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汉朝旳疆域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 主,辅之以儒、法思想,体现为“与民休息”、 “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第五章 汉代法制

第五章 汉代法制
—— 《左氏传》、《公羊传》、《谷 梁传》。董仲舒属公羊派,《公羊春秋》 被作为最高经典
春秋决狱
“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 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 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 以经对,言之详矣‛ ——廷尉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 (汉武帝)皆以为是‛,春秋决狱盛 极一时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叔孙通作《傍章律》十八篇(又叫《汉 仪》)
(二)武帝以后的立法活动:

张汤 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
( 《越宫律》——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 的法律)

赵禹 制定《朝律》六篇;
(《朝律》又叫《朝会律》——关于朝贺制 度的专门法律)

《沈命法》:假如发生‚群盗‛,当地官
吏未能发觉,或者发觉后未能破案或全部 捕获,郡守以下,直到小吏都要处死。 ‚腹诽之法‛:当权者认为有人对法令有 不同看法而心怀不满的,尽管是不说话, 微反唇,而没有犯罪行为,也要以腹诽罪 处死。 削夺地方诸侯势力:《 酎金律》《左官律》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


——是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九章
律》、《越宫律》、《朝会律》、《酎金 律》、《上计律》、《左官律》、《尚方 律》、《田租税律》、《沈命法》、《见 知故纵之法》


——是皇帝发布的诏令,汉律主要渊源之 一。 效力高于律 。廷尉杜周 :‚三尺法安在?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 为是,何古之法乎?‛

文帝下诏:‚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
不息‛,是‚不德‛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

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 弃市

即:以徒刑五年、笞三百、笞五百、弃市, 来取代原来的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 刑

法制史-第五章 汉代法制

法制史-第五章 汉代法制

2、在地方上,汉初在沿袭秦代的郡县两级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在地方上,汉初在沿袭秦代的郡县两级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又复立诸侯国,出现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的态势。 景帝、武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削弱其势力,最终结束了诸 侯割据的局面。之后,西汉王朝在地方上完全确立了郡、县两级 行政管理体制。 (1)郡是中央直属的地方行政机构,其长官是郡守; 的行政长官称“ (2)县的行政长官称“令”或“长”,下设县垂主管司法审 判,县尉主管军事。 (3)县之下设乡、里、亭。 )县之下设乡、里、亭。 (4)东汉时期,又设立了州这样一级行政组织,形成了州、 )东汉时期,又设立了州 郡、县三级制。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数种。 1.律 2.令 3.比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5.《春秋》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汉代的罪名也多继承秦制,如盗窃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 杀伤罪、不敬罪、诽谤妖言罪,等等。但也新增了一些罪名,下 面择其要者加以述说。 1.大逆无道罪 (1)祝诅上罪。 (2)迷国阁上罪。 (3)左道罪。 (4)漏泄省中语罪。
(三)吏治 1、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方面,汉初开始实行察举制度,由 中央与地方的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2、在官吏的考核和奖惩方面,汉代行政法律多有规定。 3、汉代统治者还很重视地方官吏的监督,汉初曾由丞相派 出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 每个监察区都派刺史一人作为监察官,以监察地方官,等等。在 中央设司隶校尉,主管监察。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答数: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答数: 第一次:是把答五百减为答三百,答三百减为答二百。 第二次:把答三百减为答二百,答二百减成答一百。 还规定:竹板长五尺,宽一寸,末梢薄半寸,并削平竹节; 答打的部位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2.基本刑罚体系


耻辱刑:仍沿用秦朝的髡、耐、完等耻 辱刑,并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 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 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也采取罚俸 入赎之法。
(二)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1.关于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上请制 度 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 恤刑制度 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 4.“三纲”原则的法律化 5.“先自告除其罪”原则

第四节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一、确立德主刑辅的 法律思想 二、严格维护封建纲 常关系 三、规定儒家化的刑 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董仲舒像
思考题:
1.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其变 化原因。 2.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3.西汉中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4.汉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点。 5.汉朝的官吏选拔制度和考核制度。 6.汉朝的录囚制度及其评价。 7.试评述“春秋决狱”现象。
作业: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2.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岁为成人年龄,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须缴纳成年人头税。
(二)所有权

汉朝土地所 有权分为国 有和私有两 种。
武威出土 东汉木简
(三)债与契约
契约称为“券”或“券书”。 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等契约。 “振贷”:将钱、粮、种子或土地 借给穷困百姓,以维持生存并发展 生产。 普遍存在租佃关系。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西汉全国形势图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 立
(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 思想的产生 (二)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 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重点、难点:⼀、“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九章律》及汉律六⼗篇的基本内容;三、⽂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及其意义;四、汉律开始出现的儒家化表现;五、春秋决狱与秋冬⾏刑制度。

汉承秦制,西汉建国初期,依然继承秦朝各项基本制度。

随着战乱的逐渐平息,统治者冷静下来认真总结秦朝兴亡之得失,开始对治国之策作出许多重⼤调整,使得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得到确⽴和巩固。

因此,汉朝法律制度既有继承秦朝的⼀⾯,也有进⾏重⼤改⾰的⽅⾯,使其封建法制⽇趋成熟。

⼀、⽴法概况(⼀)“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汉朝认真总结秦朝暴兴暴亡的教训,转变治国策略,使其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地发⽣了重⼤变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1、汉初黄⽼⽆为、“宽省刑罚”思想的产⽣秦末农民起义和楚汉战争历时⼋年,造成⼟地荒芜,⼈⼝锐减,经济萧条,国家财⼒空虚。

这种局⾯迫使汉初统治阶级深刻反思,他们检讨了法家“专任刑罚”、“重刑轻罪”主张的弊病。

为了迅速恢复经济,巩固新政权的基业,刘邦君⾂采⽤黄⽼学派主张的“⽆为⽽治”思想,实⾏“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政策,其核⼼就是要让百姓安居乐业,在民富的基础上达到国强的⽬的。

这⼀政策起到了安定民⼼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良好作⽤。

经过汉初七⼗余年的休养⽣息,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积累起雄厚的物质财富,汉朝新⽣政权也得到了稳定。

但是,由于开国初期刘邦曾⼤封刘⽒⼦弟为诸侯王,且王位世袭,造成这些王侯⼦孙拥兵⾃重,妄⾃尊⼤,并于景帝时酿成吴楚等七国之乱。

虽然叛乱最终得到平息,但诸侯王尾⼤不掉的局⾯并未彻底改变,西汉政权也⾯临着潜在的统治危机。

2、武帝以后“礼法并⽤”、“德主刑辅”思想的确⽴公元前141年,汉武帝刘彻继位。

他不能容忍诸侯王国同中央政权分庭抗礼,决⼼改“⽆为⽽治”为“有为⽽治”,强化中央集权,削弱地⽅藩王势⼒,推⾏“强⼲弱枝”的基本国策。

适应汉武帝的政治需要,董仲舒对儒学思想加以改造,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采纳。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东汉末年,董卓之乱使旧律湮灭。应劭于建安六 年对汉律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整理与修订。但具体 内容,无从考察。 从两汉的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出,西汉初年,刘 邦废秦苛法,法律呈现由繁入简,由苛转轻的趋 势,汉武帝时改变了这种发展趋势,后来虽有要 求约简法律的呼声,但基本没有实现,东汉以后 的法律又出现出烦苛入轻简的发展趋势。这种发 展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但也直接受制于阶级斗争 形势的变化和立法思想的影响。
2.令。皇帝于律外发布的诏令。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 威,是汉朝法律最基本的渊源,它可以政变、补充以至 取消某些现行的法律。 由于汉代的令是历朝皇帝随时,因人、国事发布的, 因此,它有如下特点: 一是汉朝令的数量特别多。到西汉末年不得不分类整理 编成“令甲”、“令乙”、“令丙”。仅“集为令甲以 下三百余篇。” 二是汉朝令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有加强封建司 法的“廷尉挈令”、“狱令”;有警卫宫廷的“宫卫 令”;有赋税征收的“田令”;有祭祀礼仪方面的“祠 令”、“斋令”等等;
意义: 对汉初文帝“除肉刑”之举,后世多有评说,大 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了文帝的“德 政”。 但是,从封建制度确立到汉初,已经历了三百多 年,地主阶级在其统治实践中逐步认识到,既要 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是 更为有利的。 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 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 转折点。 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 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3.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 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 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 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罪犯而不负刑事 责任。按汉律的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 匿祖父母,属于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 反之,尊长首匿卑幼者,死罪以下也不负刑事责 任,即使所匿为死罪,也可通过上请程序来减免 刑事责任。 汉律的这一规定,是儒家经义的直接法律化, 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 以无为为前提的文武并用、生杀并举的基本法律主张: ❖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
“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6
“礼”文化理论
❖ 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 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 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 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
❖ 元旦(汉武帝太初元年恢复夏历,以正月初一为岁首) ❖ 元宵节(前180年文帝即位) ❖ 清明节 ❖ 上巳节(三月上旬巳日,三月三)、 ❖ 乞巧节 ❖ 重阳节 ❖ 春秋社日(立春、立秋后第五个戊日,祭社神即土地神) ❖ 冬祭腊日(冬至后第三个戊日,祭祖先)
9
儒学的经学化
❖ 经的内容,起初只限于孔子删定的“六经”,即《诗经》、 《书经》、《易经》、《礼经》、《乐经》、《春秋经》。
治的严重犯罪,处以重刑。 ❖ 4、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
,以大辟(斩首)处之。
24
❖ 5、见知故纵: ❖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
”,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 同罪。 ❖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 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 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 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22
(三)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1、不敬、大不敬:对皇帝轻蔑失礼。 ❖ 2、阑入宫殿门: ❖ 阑入,无凭证擅自闯入。 ❖ 守卫宫门的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4
( 二 ) 西汉其他立法活动 西汉建立时 , 刘邦为了巩固政权 , 分封了若 干同姓和异姓诸侯王 。 但是 , 分封诸侯王对于中 央集权却是极为不利的 。 于是中央政府制定了 一 系 列 法律来打击和控制诸侯王日益扩大的权力 , 如文帝时制定了 《 酌金律 》, 武帝时制定了 《 左官律 》 等 。
13
( 二 ) 职官管理制度 1. 职官的选拔 汉朝建立之初选拔官吏采取以 ‚ 功 ‛ 任 ‚ 官 ‛ 的 方式 , 其后 逐步明 确 选官 以 ‚ 德才兼 备 ‛ 为基本标准 。 在 ‚ 德才兼备 ‛ 的标准下 , 汉朝确立了 以 ‚ 荐举 ‛ 和 ‚ 考试 ‛ 相结合 的选拔官吏的方法 。
14
6
( 四 ) 东汉的立法活动 由于光武帝刘秀建立的东汉王朝自诩为西汉的 正统继承者革创新 。 而这种制度上的突破要 等到二百年后由曹魏来完成 。 东汉的立法活动走 了一条几乎和西汉完全相同的道路 。 刘秀称帝时 , 同样面临着恢复生产 , 缓和矛盾的局面 。
8
(二)令 ‚ 令 ‛ 为皇帝颁布的诏令 。 内 容广泛 , 法律效力 最高 , 是汉朝一种主要的 法律形式 。 它和律一样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 纷 的 重要依据 。 如 片税方面 《 田 令 》、 财产登 记方面的 《 缗钱令 》 等 。 ‚ 天子诏 所增 损 , 不在律上者为令 ‛,‚ 前主所是著为律 , 后主所 是疏为令 ‛。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一 轻徭薄赋,宽法缓刑( 汉初 ) 汉朝继秦朝而起,封建生产关系得到巩固, 封建政治制度也有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在秦 朝的基础上,汉朝法制有了一些重要改革,是中 国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时期。
1
二 德主刑辅 ( 汉武帝以后 ) 汉武帝即位前 , 经过汉初七十多年的积累 , 物质财富已经比较雄厚 , 国 家府库也相当充实 。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复兴 , 严重的社会问 题也接 踵而来 : 一方面 , 分封的诸侯日益壮大 , 危害 渐生 ; 另 一方面 , 社会上产生了 一批虽无官职 爵位却横行不法 、 骄奢淫逸的富豪吏民 , 严重破 坏了封建等级秩序 。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无为而治”思想二、“独尊儒术”三、汉朝法律的儒家化第二节汉朝立法概况及其法律形式“汉承秦制”即汉朝在秦律基础上进行了立法活动。

汉朝立法最集中的两个时期分别是汉高祖刘邦时期和汉武帝刘彻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形成了著名的汉律六十篇,并完善了汉朝的法律形式。

一、汉朝立法概况1.约法三章西汉建立之前,公元前206年,刘邦在率领军队占领咸阳之后,召集关中父老、豪杰,与之“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的苛法,使得刘邦争取到了关中的民心,并且起到了重要的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是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九章律》是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基础上,直接在其后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篇,共九篇而成,故称为《九章律》。

《九章律》在篇章体例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将总则篇《具律》放在中间的位置,具有明显的拼凑的痕迹,起不到其在《法经》中总结的作用。

但在内容方面,相较秦律而言,还是做了一定的变更。

(2)《傍章律》(3)《越宫律》(4)《朝律》3.其它立法(1)《酎金律》(2)《左官律》(3)《沈命法》二、汉朝法律形式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在秦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以律、令、比、故事等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2.令3.比4.“故事”5.《春秋》等儒家经典《春秋》等儒家经典,具体来说包括《春秋》、《诗经》、《书经》、《易经》、《仪礼》等儒家经典。

《春秋》等儒家经典之所以能成为汉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与汉朝时儒家推行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有直接关系。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为了将儒家思想贯彻到法律领域,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在司法领域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

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

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

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

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

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1)《越宫律》。

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

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1.律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汉初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 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直接明确地把儒家思想变成 国家法律。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提倡的精 神。最突出的表现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 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 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 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引经决狱——引经注律——律学的产生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①不敬、大不敬:不敬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大不敬 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而且程度很重。汉朝对犯此罪 者予以严惩,或削爵,或处死。 ②阑入宫门罪: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无籍而擅入宫门 者,罚为城旦;无籍而擅入殿门者弃市。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①大逆不道:指反抗封建朝廷,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 ②群饮酒罪:指聚众饮酒,这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造反。 ③首匿罪:首匿是指主谋藏匿罪人。 ④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 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⑤见知故纵:无论是民众与官吏,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若 不举报就是“故纵”,即故意纵容犯罪,依律与犯法者同 罪。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 六篇,这样再加上以前制定的《九章律》和《傍章律》十 八篇,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除此之外,汉武帝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如《左官律》 、 《沈命法》 。文帝时制定了《酎金律》。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在近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主要是继承了汉 律,但也有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 董仲舒改造了先秦儒学,提出了维护 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这种 “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 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 在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 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PPT文档演模板
2020/12/11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大最西均“中进轻多刘
起终汉输中央一徭制邦
义 。 汉 王 朝
导 致 王 莽 改 制 和 绿 林 、 赤 眉
后 期 , 社 会 矛 盾 不 断 激 化 ,
平 准 及 “ 独 尊 儒 术 ” 等 政 策
朝 ” 制 、 刺 史 制 、 盐 铁 专 卖
•汉朝的立法概况
•2、法律形式
•律 •《榜章律》(亦称《汉仪》)——关 于维护朝廷、宗庙尊严及皇帝权威等礼 仪制度方面的法规(18篇)----叔孙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 法规(27篇)----张汤 •《朝律》——有关朝贺皇帝的法规(6 篇)----赵禹
•汉朝的立法概况
•令
•科
•比
6 年
史 -

概 元
25 年


•历史的记忆
汉 高 祖
PPT文档演模板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历史的记忆
•一、汉朝的立法概况
•汉朝的立法概况
•1、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
•——西汉初: •以黄老清静无为思想为主,辅以儒、法。 •政策表现:与民休息、无为而治 •——西汉中以后: •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以儒家思想为主,融合法家思想,表现为“德 主刑辅”
集 权 统 治 , 如 执 行 推 恩 令 、
步 采 取 各 方 面 的 措 施 , 加 强
薄 赋 的 政 策 。 到 汉 武 帝 时 ,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掌握学习重点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

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一)立法领域“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学习重点: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二)《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法律形式(一)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书· 刑法志》:‚汉兴,高祖 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 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 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 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 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 章。‛ 在《法经》的基础上增 加了《户》、《兴》、《厩》 三章。‚韩信伸军法、张仓作 章程、叔孙通制礼仪(朝仪)‛
五、继承 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 (1) 诸子均分 收养制度——中官之养子 与亲子同 (2) 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 面遗嘱
汉 代 遗 嘱 继 承
为百姓立遗嘱是汉代官吏的职责 否则被罚款 《户律》云:‚民欲先令相分田 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 听其令,皆叁半券书之,辄上 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 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 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 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 两。‛
②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 替重刑。 《汉书· 惠帝纪》:‚民年七十以 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 皆完之‛,以完刑替代肉刑; 或对幼童杀人减免死刑等等。
③老幼、孕妇等人在监狱服刑或 羁押期间免戴刑具。 《汉书· 景帝纪》:‚年八十以上, 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 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④汉朝还为女徒犯规定了专门的 赎罪方法。 《汉书· 平帝纪》:‚天下女 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2、逮捕和羁押 (1)刑事诉讼 ①平民犯罪,告发即逮捕 ②贵族官僚犯罪,需逮捕先奏请 皇上。 (2)民事诉讼——调解
3、审理和判决 五听、讯问、传复、读鞫、 乞鞫:请求复审 4、覆案 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 指复审案件。
5、执行 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 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 的制度。 6、录囚: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 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 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 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前206年——220年)o汉朝分为西汉和东汉。

两汉时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巩固和发展时期。

o汉代法制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改革创新,以《九章律》为代表的汉朝法律制度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制的最终确立;o汉朝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指导思想,并开创了“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有风格。

第一节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虽“汉承秦制”,但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却与秦有很大不同。

汉朝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的重要变化。

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的思想——以黄老“清静无为”思想为主,以儒、法为辅。

——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具体表现:1、轻徭薄赋如,田租:十五税一(高祖)三十年减免(文帝)三十税一(景帝)2、约法省刑如:(刘邦)颁布“约法三章”(惠帝)除《挟书令》(高后)“除三族罪、妖言令”“复弛商贾之律”(文帝)“尽除收孥相坐律令”“除盗铸钱令”“除肉刑法”二、汉武帝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法律指导思想的中心是“德主刑辅”——确立以新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1、董仲舒:《春秋》大一统主张ↀ政治上:实行君主集权ↀ思想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ↀ法律上:德主刑辅、礼法并用2、“德主刑辅”思想提出的理论根据——阴阳学说,阳主阴辅的天道观——儒、法和阴阳等学说的综合继承*汉宣帝:“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3、影响作为一种法律指导思想,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刘姓王朝乃至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

第二节汉朝的法律形式和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要更为规范和整齐。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一、律——汉朝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封建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和单行法律。

如:汉律六十篇⃜汉初:* 萧何《九章律》9篇(成文法典)* 叔孙通《傍章》18篇⃜汉武帝:* 张汤《越宫律》27篇* 赵禹《朝律》6篇(一)《九章律》1、“约法三章”——刘邦(前206年入咸阳)——临时性法令——汉代立法的开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高帝纪》2、《九章律》(亦称《事律》)(“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萧何(汉初)作——汉朝最主要的法典⃖主要内容:盗、贼、囚、捕、杂、具、兴、厩、户《兴律》: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管理之事《户律》: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地位:——汉律的核心和主干——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

”——《明史 刑法志》(二)《傍章律》(亦称《汉仪》)——叔孙通(汉初)作——关于维护朝廷、宗庙尊严及皇帝权威等礼仪制度方面的法规(18篇)(建立西汉政权的主要是布衣:刘邦,萧何,曹参、韩信,英布,彭越,樊哙,周勃,陈平,张良等)(三)《越宫律》——张汤(汉武帝时)作——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规(27篇)(四)《朝律》——赵禹(汉武帝时)作——有关朝贺皇帝的法规(6篇)二、令——皇帝发布的诏令,作为律的补充。

——如《养老令》、《狱令》、《功令》——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武帝时,廷尉杜周:“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 杜周传》* 汉简——两汉律令皆早失传——1983-1984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的西汉前期墓葬里发现了大量竹简,其中部分所记为汉律,内有多种律名。

——研究汉律比较完整的第一手资料。

三、科——也称“事条”或“科条”——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

——主要弥补律、令不足如《亡逃之科》、《投书弃市之科》四、比——又称“决事比”,——指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已经判决的同类案例处断。

——相当于秦律中的“廷行事”。

——有灵活性和针对性,被广泛应用。

第三节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汉朝的刑事法律——汉朝的刑事法律有承袭秦制,也有变化和发展。

(一)主要罪名1、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1)阿党附益罪*阿党罪——“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附益罪——中央朝臣和诸侯勾结。

(李广)构成以上罪行,以重刑处之。

(2)酎金罪——惩罚诸侯在酎祭时贡金不合格之法——犯此罪,按《酎金律》削地或免爵(3)左官罪——惩处舍弃朝廷官职而奉事诸侯之罪——犯此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4)事国人过律罪——诸侯王超限额役使吏民——免为庶人(5)出界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国界——免为庶人2、危害皇权的罪名(1)矫制矫诏罪——篡改或诈称皇帝诏令之罪“擅矫诏命,虽有功劳不加赏也”。

——《汉书•冯奉世传》有两种情况:*出于善意,即“矫制矫诏无害”,可减、免处罚;*出于歹意,即“矫制有害”,处重刑。

(2)废格诏令罪——搁置皇帝诏令,拒不执行或阻挠执行之罪。

汉律规定:“废格明诏,弃市。

”——《史记•淮南王刘安列传》(3)僭越罪——诸侯、臣下逾制使用服饰、乘舆、器物等——免为庶人*如:淮南王刘长逾制案(4)阑入、失阑罪* 阑入罪——无凭证擅自闯入宫中* 失阑罪——对阑入者未予阻拦或阻拦不力(5)诬罔——以虚假情况欺骗皇帝之罪——重者弃市,轻者劳役刑*如:司马迁案(6)腹非罪——不满于皇帝政令而非议于心之罪* 如:汉武帝时大司农颜异的腹诽案(7)犯跸罪——冲撞皇帝仪仗或不及时回避之罪。

* 如:“渭桥犯跸案”——《汉书•张释之传》3、危害封建统治的罪名(1)大逆无道罪——图谋反叛朝廷,即谋反之罪——严惩不赦(2)首匿罪——主谋藏匿包庇犯罪者之罪——首匿死罪,一般处死,有爵者可免爵赎死。

(3)通行饮食罪——为贼盗提供情报、充当向导、供给饮食之罪。

——处以大辟之刑(4)见知故纵——官吏知人犯法而不举劾,故意放纵罪犯之罪。

——最重可处死刑(5)沈命罪——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未能全部捕获之罪——依《沈命法》处死“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者皆处死。

”——《汉书•咸宣传》(二)刑名与刑罚1、汉律中新出现的刑名与刑罚(1)殊死——斩刑(身首分离)(2)顾山刑——女徒不亲役,归家每月出钱三百雇人于山伐木(“女徒顾山”)2、文景时期的刑罚制度改革(1)汉文帝废除肉刑制①背景*肉刑破坏劳动力不利于长治久安*社会矛盾趋于缓和*直接起因:——公元前167年,太仓令淳于意之女缇萦上书。

②内容⃛取消黥、劓、刖刑黥刑——髡钳为城旦舂劓刑——笞三百斩左趾——笞五百斩右趾——弃市⃛改革劳役刑(徒刑)——取消无期制——恢复古代最高刑期为3年的制度③缺陷——扩大了死刑的范围(斩右趾改为弃市)——受笞刑而死者众多*班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汉书 刑法志》(2)汉景帝改革笞刑①减轻笞刑前156年前144年斩左趾:笞五百——笞三百——笞二百劓刑:笞三百——笞二百——笞一百②制定《垂令》(垂有竹字头)——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及施刑规则等③缺陷法律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往往差距很大,封建酷吏仍然可用笞刑置人于死地。

(3)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①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②保护了社会生产力;③使封建刑制摆脱了战国以来繁杂的状态,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徒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4)注意文景刑制改革,只是废除肉刑制度,但并没有彻底废除肉刑。

肉刑伴随封建社会始终。

如汉景帝本人曾允许用斩右趾代替弃市,汉武帝更是滥用宫刑,两宋明清时曾广泛使用¡°刺字¡±之刑。

(三)刑法原则1、贵族官员有罪“上请”原则“上请”——请示皇帝裁决(1)依据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以此决定减免其刑罚。

(2)汉代贵族犯罪在法律上享受特权,说明封建法律是公开不平等的。

这一规定对后世封建法规影响很大。

2、矜老恤幼的恤刑原则——老幼废疾者或妇女犯罪,在定罪处刑上给予优待。

(1)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先后曾六次颁诏令,有所变化)——最低年龄:10岁或8岁、7岁以下——最高年龄:70或80岁以上(2)优待:——一般要减刑或免刑,——逮捕或服刑时不加刑具,——死罪上请廷尉,得免死。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以告发或作证。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 子路》——限定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犯谋反、谋大逆罪除外)——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余亦不负刑事责任。

4、“先自告除其罪”原则“自告”——自首(罪行未被发觉前自首)——参与“群盗”能自首亦可免罪——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其余仍依律科刑。

5、以“法时”律令论罪原则——涉及法律时效问题“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法时”:犯罪之时)“以法时律令”:不溯既往。

*例:成帝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不迁罪其弃妻等。

二、民事法律*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指导思想:“三纲”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一)婚姻制度1、关于婚龄“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2、结婚程序——沿袭西周的“六礼”。

3、离婚——承周的“七出”、“三不去”制度;——如是丈夫提出,妻子可将初嫁时财物带走。

——不禁止寡妇改嫁。

(二)家庭制度“治国必先齐其家。

”——《礼记·大学》——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拥有教令权和惩戒权,子女必须绝对服从。

*如:衡山王刘赐长子刘爽告父案——子女必须按礼教规定为父母服丧,如居丧期间婚嫁或有性行为,治“居丧奸”罪。

——妻子始终处于从属地位,“相夫教子”是其基本义务。

(三)继承制度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2、财产继承(1)诸子均分制(2)已有遗嘱继承(“遗令”)(3)女儿可变相继承(嫁妆)第四节汉朝的司法制度一、汉朝的司法机关体系(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汉初:三公九卿制,丞相权力极大;*西汉中期后:尚书台地位逐步提高。

*后汉:三公变“三司”,形同虚设(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二)地方司法机关*汉初:——承秦郡县两级制,行政与司法合一。

*武帝:——设立十三州部刺史,监察地方。

*东汉末年:——州牧,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二、汉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一)起诉——“告劾”告(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劾(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并提起诉讼)——对告的限制:*由县到郡,再到中央,严禁越级告诉,违者受刑事处罚。

*严禁卑亲属告尊亲属,否则不孝罪。

严禁诬告,诬告反坐。

(二)审判“鞠狱”和“断狱”——审讯和判决。

“五听”——审讯基本方法“传复”——取得口供三日后,复审“读鞠”——宣判“乞鞠”——不服上诉,不超过三个月。

“奏谳”——疑狱案件,逐级上报复审。

(汉创制)(三)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活动的——有发现和平反冤狱,督办久拖未决案件,改善司法状况的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