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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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蚌政办〔2009〕105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决定,加快发展我市创业投资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09〕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蚌埠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市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市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市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中央、省补助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引导基金理事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有关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方代表,以及省内外熟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专家(独立理事)组成。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事宜。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负责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和监管指导等。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原则上不参与市引导基金支持并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但拥有其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少于2席的投票权(投资决策委员会总席位7席以内为2席,超过7席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约定)。
第五条市引导基金理事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市引导基金理事会的要求,负责市引导基金支持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参股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二)定期向市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市引导基金运营情况和年度考核分析报告。
(三)按照市引导基金理事会的要求,适时提供蚌埠市创业环境分析与建议报告。
第六条市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主要以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等形式进行。
参股,即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融资担保,即引导基金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跟进投资,即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第七条市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市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八条市引导基金可通过以下途径退出: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市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九条市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市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应当是在蚌埠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于早期创新型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年投资总额的50%。
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二)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三)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四)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三章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受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管理市引导基金支持并参股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公司,按年度实收资本总规模的2%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在期末清算时,可以约定将利润的20%分配给基金管理团队,利润的80%在创业投资企业各投资方之间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对基金投资于蚌埠市内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市政府将把所得红利奖励给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的,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政府全额奖励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