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监控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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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一、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保障措施,公司配备了GPS动态监控平台。

二、使用的GPS动态监控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三、公司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动态监控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四、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将实情详细记录报公司。

依据违规实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为确保GPS动态监控平台正常使用,所有车辆必须运行时必须保持在线。

公司对故意遮挡GPS动态监控终端信号、破坏GPS动态监控终端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六、监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积极的和平台服务商沟通,学习,加深对平台的了解;如发现平台出现异常,应及时向领导和服务商沟通。

七、公司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二、GPS动态监控平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充分发挥GPS动态监控平台安全监控管理功能,确保我公司车辆安全运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GPS动态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及已安装GPS动态监控终端车辆的驾驶员。

三、责任安技科负责检查落实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内容与要求(一)GPS动态监控终端和平台建设,是建立在省局一级、市处二级基础上的三级平台,负责监控我公司安装GPS动态监控终端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3篇)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3篇)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规范我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1、GPS监控系统由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使用、管理,系统管-理-员通过分配的账号及密码登录使用GPS监控系统。

2、GPS车辆监控系统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由安全科GPS监控室安排监控管-理-员管理。

使用参照《GPS系统使用手册》,因操作不当所引起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3、GPS监控系统的数据涉及公司的运营机密,任何人没有得到公司的书面许可,不能以打印、网络传输、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等方式将数据携带出公司。

4、GPS监控系统的数据特别是车辆超速、超界线行驶等车辆违章行驶数据要及时、迅捷传递到车辆安全管理部门。

5、车辆限速规定:(1)、高速公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2)、一级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3)、二级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4)、城市道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5)、夜间(22.00-凌晨6.00)车辆速度为白天的____%6、疲劳驾驶的限值:客运驾驶员____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____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____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____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____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____分钟。

7、监控处理程序(1)、报警车辆的监控和处理:①当发现车辆超速行驶时,即向该车发出警告指令,若有车辆经警告不减速且持续行驶。

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②当发现有车辆向中心发出紧急报警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查询,若查实车辆确实发生意外的,根据情况类型立即向公安或交-警大队报告,并提供车辆位臵、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以及其它相关信息。

③值班人员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值班日记上做好记录,并且在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上给予点名批评并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意识。

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车辆的使用和运营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牵涉到车辆使用和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有车辆、员工个人用车、外租车辆等。

三、监督管理责任人和机构1.企业领导层应当明确车辆监督管理的责任人,设置监督管理机构,并制定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

2.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车辆的使用和运营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3.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

四、监督管理内容1.车辆运行情况监督管理(1)对车辆的行驶里程、油耗、维修情况等进行记录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2)对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进行监督,包括违章记录、事故情况等。

(3)对车辆保险、年检、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2.车辆使用情况监督管理(1)对车辆的使用范围、用途、载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禁止非法私运、重载等行为。

(2)对车辆的停放、加油、洗车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车辆的良好状态。

3.车辆安全管理(1)对车辆的安全装备和自防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安全可靠。

(2)对车辆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保障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监督管理工作流程1.车辆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工作流程,明确监督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内容和流程。

2.对车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化,建立详细的记录表格和档案,对车辆的各项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3.定期进行车辆监督管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六、监督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的车辆监督管理制度和规定,明确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

2.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岗位,明确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3.加强对车辆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客运班线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汇总

客运班线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汇总

客运车辆卫星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文件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因此,公司特制订客运车辆卫星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一、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1、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确定由宏地监控平台为平台运营商,由该营运商负责公司平台的建设、车载终端的安装和维护管理.2、公司客运班线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车载终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能实时上传车辆位置、状态、违章报警灯等休息.(2)车辆超速或连续行驶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车载终端能以语音报读方式自动提醒驾驶员。

(3)公司监控平台依据车载终端上传的信息或者监管需要向终端下指令时,终端能以语音报读方式提醒驾驶员。

(4)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必须安装使用企业能实时视频监控的车载终端。

(5)安装车载终端时,接线必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和《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标准操作,确保车载终端的行驶记录功能和卫星定位功能正常运行。

3、公司在车队建设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安排3人负责监控工作.4、车辆驾驶员负责监控终端的日常保护,不得随意移动,不得遮挡摄像头等,车载终端出现故障,由公司及时通知由监控平台,由宏地监控平台处理。

二、监控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和考核办法:1、、监控及监控终端运行维护管理:(1)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车载设备实行台账登记,对其使用操作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并对故意损坏和违规操作者按规定落实处罚;(2)驾乘人员负责车载终端的管护和正确操作,不得私自拆卸车载终端,不得改变车载终端的初装位置。

凡故意拆卸车载终端或故意遮挡、堵粘、断电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除承担设备新购、维护、一安装费用外,按规定接受处罚;(3)车辆在行驶中,驾驶员或乘务员要实时接收公司发布的指令信息,并准确执行和操作;(4)驾驶员或乘务员应注意观察行驶路段的路面、气候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实时监管理人员,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车辆动态监控五项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五项管理制度

关于下发《洞口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司属各单位: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55号令)、交通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号)、《湖南省道路运输联网联控相关工作实施意见》(湘运管办发[2017]45号)、《关于推进动态监控委托服务的通知》(邵运管安监发[2017]173号)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的通知》(邵运集团总安字[2018]5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特下发《洞口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制度》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附件:《洞口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制度》2018年7月29日洞口分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动态监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55号令)、交通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8]55号)、《湖南省道路运输联网联控相关工作实施意见》(湘运管办发[2017]45号)、《关于推进动态监控委托服务的通知》(邵运管安监发[2017]173号)及《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办法(制度)的通知》(邵运集团总安字[2018]5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交通运输部通过联网整合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建立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而形成的一个全国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监管系统。

达到全国范围内对旅游客车、客运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动态监管。

车辆的动态监控规章制度文本

车辆的动态监控规章制度文本

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1、北斗设备使用及处罚制度为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违规使用北斗系统、设备的处罚1、在使用北斗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科进行处理,如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北斗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2、不按正确方法使用而损坏北斗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擅自断线、拆装或者采取屏蔽、安装开关等手段故意造成北斗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第一次发现的将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同时给予驾驶员学习1-3天;第二次发现故意造成北斗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列入劣迹名单,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二、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1、道路限速标准。

我公司车辆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在行驶线路上没有标明限速标志和标线,同时又没有其它规定的道路,公司北斗监控中心将普通公路最高限速设置为8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最高时速设置为100公里/小时。

2、处罚标准。

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行为,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a.当超速不足10%时,北斗监控平台人员应及时发送超速预警提示,及时进行纠正,并在事后通知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b超速20%以上不足50%被监控人员或相关部门查证抄告的,给予300-500元的处罚,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

并给予违章超速驾驶员下车学习培训3天,经再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c.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解除驾驶员聘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三. 驾驶员超时疲劳、不按规定时间驾驶车辆的处罚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超时疲劳驾驶车辆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1目的
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各类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

3职责与分工
安全科:负责指导、监督各运输单位对各类交通违法信息进行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

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本单位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组织召开所在单位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会议,落实措施,及时消除动态监控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4内容与要求
4.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4.1.3 当班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车属单位安全科负责人或分管违章处理的安全员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4.1.4 车属单位安全技术科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设备维修通知书。

4.1.5 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或维修通知书要求接受处理或者回站后协助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4.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阳泉冀东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第四条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窜货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条进厂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中心,对未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物流调度中心拒绝开具派车单,有特殊情况请相关部门会同审批,详见车辆动态监控备案流程。

第六条凡安装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进厂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监控员职责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进厂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进厂车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三、监控自有车辆的运行情况,在车辆发出报警信息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故障的监控系统及时上报并下发维修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下发通知单。

四、按规定定时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行为分类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

六、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擅自更改路线、绕行高速或私拉乱跑等行为,做好监控记录,并及时报送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视治理制度1、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治理制度;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治理工作制度;4、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治理制度;5、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惩罚规定;6、交通违法违规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为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车辆监控平台对车辆的实时动态监管,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视治理方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55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2、安监部负责公司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

3、负责联系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经有关部门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且具有安装资质的机构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4、准时将平台上故障问题车辆抄送车辆技术治理部门进展初步诊断维护。

5、对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有效使用的车辆,准时通知停顿运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并亲热监控。

6、对有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个人和部门准时报告公司领导。

7、负责跟踪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技术状况,对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机构对所属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对卫星定位装置简洁设备故障进展维护,对无法解决问题准时联系设备安装机构进展维护,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及数据传输正常。

8、负责与运营效劳商签订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合同,明确合同的权利及义务条款;供给车辆的增、转入转出、报废等根底信息,便于车辆准时安装、回收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准时缴清卫星定位装置效劳等相关费用。

9、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依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予以惩罚。

10、驾驶人员应标准治理并疼惜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私自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终端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落实公司监控平台公布的提示提示和停顿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准时上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损坏状况。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车辆监控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车辆监控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车辆监控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一、目的为规范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本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四、内容和要求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1)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向安全办负责人报告,安全办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办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2)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3)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安全办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法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4)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联系终端运营服务商进行维修。

5)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授受处理或是停车协助终端运营商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6)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办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

7)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暂停其本人的运输工作,直至处理完毕;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设备,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车辆运行,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运输。

动态监控新制度

动态监控新制度

监控平台的建设、安装、维护及管理制度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 I《遵义市道路运输局关于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遵市运管发〔2014〕2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按照标准建设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由公司与监控平台服务商签订合同来完成。

公司必须严格审查服务商的资质:一是,必须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证书;二是,必须有监控平台与全国联网联控系统服务平台接入的证明材料。

三、公司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四、公司监控平台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五、监控平台的维护,由公司指定的车辆动态监控负责人完成。

一是,简单维护,即平台的系统安装、计算机管理、病毒查杀、数据存储。

二是,组织有关人员抢修,遇重大故障,自身不能解决的,协调服务商或者电脑公司技术人员协助解决。

六、监控人员应按业务规程操作,不得随意拷贝软件到硬盘,影响计算机的运行速度。

七、严禁任何人拷贝动态监控系统相关软件及用户资料带出监控室。

八、监控室设备不得随意带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九、监控设备如出现通讯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值班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及时汇报,以便及时修复。

十、监控室软件的调试、更新和更改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监控管理人员的许可和陪同下进行且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需要更新软件版本的,必须做好前期资料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十一、软件拷贝前应确保无病毒。

十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数据。

动态监控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值班制度(一)动态监控人员由公司统一聘用,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士冈(二)监控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制。

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文本[五篇范例]

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文本[五篇范例]

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文本[五篇范例]第一篇: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文本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1、北斗设备使用及处罚制度为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违规使用北斗系统、设备的处罚1、在使用北斗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科进行处理,如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北斗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2、不按正确方法使用而损坏北斗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擅自断线、拆装或者采取屏蔽、安装开关等手段故意造成北斗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第一次发现的将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同时给予驾驶员学习1-3天;第二次发现故意造成北斗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列入劣迹名单,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二、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1、道路限速标准。

我公司车辆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在行驶线路上没有标明限速标志和标线,同时又没有其它规定的道路,公司北斗监控中心将普通公路最高限速设置为8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最高时速设置为100公里/小时。

2、处罚标准。

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行为,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a.当超速不足10%时,北斗监控平台人员应及时发送超速预警提示,及时进行纠正,并在事后通知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b超速20%以上不足50%被监控人员或相关部门查证抄告的,给予300-500元的处罚,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

并给予违章超速驾驶员下车学习培训3天,经再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c.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解除驾驶员聘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三.驾驶员超时疲劳、不按规定时间驾驶车辆的处罚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超时疲劳驾驶车辆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车辆gps管理制度

车辆gps管理制度

车辆gps管理制度篇一:车辆GPS管理制度GPS监控系统信息发送、监控数据处理制度1、GPS监控平台信息发送由GPS监控员负责,严禁他人乱动。

2、监控管理平台对监控车辆发现超速违规、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法停车等行为,GPS监控员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并纠正违章车辆,并做好记录。

3、确保运行中车辆在线情况,如有不在线现象,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车辆上线。

4、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有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各级主管并做记录备查,车辆送修后取车时应对GPS设备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由修理厂予以恢复。

5、驾驶员或车上乘坐人员,不得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以免日后影响判断,贻误警情,对随意报警人员将按照运输预以警告。

GPS监控应急处理制度1、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超员行驶、疲1劳驾驶等违法、违法行为时,GPS监控员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给予警告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2、监控车辆平台不在线、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时,GPS监控员要及时追查原因,查明原因后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系平台损坏应按规定及时报修监督维修过程。

3、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时,GPS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上报领导进行处理。

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等私拉乱跑行为,要给予警告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分管领导报告,事后严肃处理。

4、凡因停电或网络中断等客观原因致使GPS平台不能正常监控时,监控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分管领导进行处理。

5、当车辆驾驶人员手动报警时,GPS监控管理人员应予以回复,了解其详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帮助解决相应的应急问题,并做好详细记录。

6、当出现车辆被盗抢报警或发生重特大事故报警时,GPS见恐惧感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领导,提供该车辆报警位置,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同时向事发当地110、120和当地交警部门报警,告知车辆所处位置,做好详细记录。

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29

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29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第一条公司或各部门在监控时接到报警信号后,要迅速查明报警原因。

第二条超速报警:及时告诉本车驾驶人员纠正,减速慢行;第三条超范围报警:及时查明原因,是否履行派车手续。

遇特殊情况时,驾驶员要先请示相关领导;第四条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人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救助;第五条定点停放:发现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要求驾驶员进行纠正。

第六条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有意遮挡天线,使其无法正常工作。

第七条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第八条驾驶员超范围或超路线行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脱离监控。

第九条在运行中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没有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

第十条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第十一条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十二条违章处罚:以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罚通知书和监控系统的违章行为的回放记录为依据,依照服务公司、运输公司相关规定及绩效考核办法对违章者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以及时制止及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主管经理。

第十四条监控员应于每月底将反映出的数据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核。

同时根据产生的即时数据制作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及监控管理。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参加相关动态监控使用及维护的培训,并能自主承担设备的一般维护。

第十七条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报班、不准投入运营:1、凡未按公司规定安装车载系统终端设备的;2、车载系统终端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实时监控的;3、服务费欠缴的。

第十九条凡私自拆除、故意遮挡信号接收器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一旦发现,每次处以责任人200元罚款,并保证GPS终端设备调试正常运转,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如损坏的设备费维修费、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活中,制度使⽤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是⼩编为⼤家收集的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1 第⼀章总则 第⼀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具有⾏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四)《汽车⾏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过程进⾏实时监控和管理。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

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全天驾驶不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管理制度,要与公司签订遵守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责任书;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4、凡动态监控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对车辆运行情况不能做到有效监控的,一经发现,按照规章制度对当班监控人员予以批评并作出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玩忽职守者,予以解聘。

5、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示驾驶员改正超速行驶、疲驾临驶等违法行动,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示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步伐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步伐仍然继续违法驾驶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6、动态监控数据应当最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最少保存3年。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7、公司应当确保车辆动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8、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克不及保持在线的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任何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旌旗灯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如有违反,一经发觉,将严肃处理。

9、动态监控人员要准确、完整录入车辆和驾驶员资料并及时更新,做好交通违法车辆监控数据统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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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
本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四、内容和要求
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1)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进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向安全办负责人报告,安全办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办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2)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条件允许的进行相应的截图
或录像。

3)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安全办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法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4)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联系终端运营服务商进行维修。

5)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授受处理或是停车协助终端运营商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6)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办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

7)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暂停其本人的运输工作,直至处理完毕;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设备,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车辆运行,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运输。

8)安全办负责人每天对监控员上报的监控信息及相应的截图进行排查,并签字确认,并对违法违规人员做“三违”处罚。

监控数据应该至少保存6个月,一般事故车辆的监控信息至少保存1年,重大以上的事故车辆监控信息、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9)特殊气候、特殊路段,监控人员在每天出车前都作安全信息公布和通报。

2、交通违法违章动态信息统计分析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在每月安全生产会议上通报运输车辆及人员交通违法违规动态信息分析情况,消除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分析和处理情况应做相应记录,特殊情况下需上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统计分析的方法
统计分析应尽可能全面,可采用对比的方法进行分析,也可用综合分析法和各别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分析,分析时应针对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存在问题,善于找出其普遍性和规律,根据公司运输经营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应对方法和合理化建议,应把动态监控信息作为员工年度安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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