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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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烟草行业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行业,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的关注不断增加,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也变得越来越严格。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烟草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帮助读者了解烟草行业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

一、烟草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规定1.国务院烟草专卖局:国务院烟草专卖局是中国烟草行业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烟草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其职责包括统一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国烟草工作,确保烟草市场的有序运行。

2.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根本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烟草生产、销售、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根据该法律,除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烟草产品。

3.烟草专卖税法:烟草专卖税法是我国对烟草产品征收的税收法律。

根据该法律,生产、销售烟草产品的企业需要缴纳烟草专卖税。

烟草专卖税的税率根据烟草产品的种类和价格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烟草行业的广告宣传和包装规定1.禁止烟草广告宣传:我国烟草广告宣传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禁止在广告中进行烟草产品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

2.烟草包装警示标识:我国对烟草产品的包装也有特定的要求。

根据《烟草产品包装管理办法》,烟草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明显的警示标识,如“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等。

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语言。

三、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规定1.烟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烟草行业的劳动保护工作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烟草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同时,也要开展职工的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

2.环境保护要求:烟草生产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烟草企业也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烟草企业应合理使用资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排放,开展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烟草专卖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烟草专卖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烟草专卖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为全面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维护正常的卷烟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处理投诉举报工作的责任和原则,及时、公正和有效地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树立烟草良好的服务形象,提高社会满意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制定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受理投诉举报的组织机构(一)市局成立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专卖办主任兼任,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受理员移送的有效举报信息,组织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设置投诉举报受理员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员由内管员兼任,所有的投诉举报统一由内管办受理,并对专卖办主任负责。

(三)各稽查大队负责落实投诉举报的具体查处工作,并指定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联络员,负责督促、跟进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和反馈。

第三条投诉举报组织机构的责任(一)市局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负责统筹、组织本辖区投诉举报工作,监督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质量,关注本市投诉举报信息的动向,分析查处投诉举报工作的有关情况。

2、负责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审核和分析,确定处理部门,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及时分派举报信息。

3、负责组织协调对举报重大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进行核查。

4、负责对处理部门上报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核。

5、负责对违反投诉举报处理有关规定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市局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责1、负责及时组织对投诉举报信息的核实与查处工作,对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通告、通知、通报

通告、通知、通报

通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知 关于召开全市审计工作暨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会议的通知 缘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由 市政府决定召开全市审计工作暨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2006年3月8日(星期五)上午8:30在市党政大楼会议厅报到,9:00准时开会, 通 会期半天。 二、会议内容 知 事 传达全国、全区审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市2012年审计工作,部署2013年全 项 市审计工作,表彰先进。 三、参加会议人员 各区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副区长,各区财政局长、审计局长(由各区政府通 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分管财务领导、财务科长及有关内审机构负责人;市属有 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科长及内审机构负责人;驻市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内审机 构负责人(参会名单附后)。 四、其他事项 1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确需请假须 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 2 邀请市人大、政协各一位领导出席会议。 3 新闻单位到会采访,由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安排。
关于南昌市电话号码启用八位制的通告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经邮电部批准,南昌市(含南昌县、 新建县、安义先和进贤县)的电话号码将于2014年10月10日北 京时间零时起启用八位制,即由现在的7位数升为8位数。升位方法 是:原“8”字头的电话号码首位后加“1”,原“2”至“7”字头的 电话号码在首位前加“8”。如原号码为8123456的电话,升位后 的号码为81123456;原号码为3123456的电话,升位后的号码 为83123456。 电话号码升位后,所有7位电话号码均失效,使用电话请按八 位制号码拨号。 特此通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8日
例文:
清江自来水公司通告
因检修管道,从11月20日晚上9点至21日 凌晨5点,城南芙蓉水岸至邻亲苑片区暂停供水。 请该片区用户提前做好蓄水准备。 特此通告 清江自来水公司印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个人姓名
付春兰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六十一条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作出真品卷烟按进货总额1208.40元的30%罚款362.52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
2016-02-25
处罚机关
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烟草专卖局
备注
已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处罚依据
依据《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罚没走私卷烟管理的通知》(署财发〔2013〕131号)之规定。
个人姓名
金乌恩起
处罚结果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按照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定性,并予以没收;依据《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罚没走私卷烟管理的通知》(署财发〔2013〕131号)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对收缴的无标志外国卷烟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个人姓名
张华杰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作出真品卷烟按进货总额500.00元的7%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生效期
2016-04-21
处罚机关
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烟草专卖局
备注
已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陈烟处[2016]第7号
案件名称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查没收购走私卷烟处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查没收购走私卷烟处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查没收购走私卷烟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89.10.20•【文号】国烟专[1989]19号•【施行日期】1989.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查没收购走私卷烟处理的通知(国烟专〔1989〕19号1989年10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哈尔滨、沈阳、大连、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东南沿海四省打击走私会议精神,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我局对处理查没走私卷烟作如下通知。

卷烟是一种特种消费品,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

国家对进口外国卷烟实行高关税政策,以限制其消费量。

但由于国内外差价悬殊,有暴利可图,因此,已成为目前走私的重点商品之一,非坚决打击不可。

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按照当地打击走私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打私活动,并抓好卷烟市场管理,重点查处走私卷烟的贩运者、窝藏点和黑市交易市场。

对查没的走私卷烟应按下列办法处理:一、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凡质量符合标准的,必须由当地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后进行处理,非烟草部门不得经营和擅自处理。

凡假冒牌走私烟,应与缉私部门协商公开销毁。

国家烟草专卖局禁止以各种形式出售(包括处理)假冒牌走私卷烟。

二、对处理的走私卷烟必须加注明显标志。

整箱包装,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加贴“处理走私卷烟”签封;条包和小盒,由指定的零售单位加贴“处理走私卷烟”字条或加盖“处理走私卷烟”印记。

三、查没收购的走私卷烟,首先在查没的省内由省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出售处理。

如果收购的数量大,省内消化确有困难,可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调往除京、津、沪以外的省级烟草公司,分配给指定的若干国营零售单位出售处理。

四、省际间的调拨,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发给准运证明。

调出方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要在准运证、发货票上加注“处理走私卷烟”字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海上走私问题十分严重,已遍及整个沿海地区;边境地区借边贸名义,进行走私的活动也很突出。

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走私数额巨大,大案要案较往年明显增多;毒品走私进一步蔓延;企事业单位走私活动有增无减;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走私、护私的情况突出。

特别是少数地方的边防部门在缉私工作中接连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

有的违法国际法准则,擅自到公海缉私,随意鸣枪、追逐、扣留外籍货轮。

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国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给我外交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有的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部门,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执法人员到海上缉私,枪击、拦截、检查正常过往的船只,扰乱了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有的为了“捞钱”知法犯法,公开参加走私、护私活动。

有的受当地领导、企事业单位的指使,不坚持原则,不请示,不报告,参与走私、护私活动,问题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上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腐蚀了人们的思想,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因此,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连续下发通知、通报,多次重申缉私规定和纪律,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但效果不佳。

卷烟市场打私整治行动方案共

卷烟市场打私整治行动方案共

卷烟市场打私整治行动方案共为了打击和整治卷烟市场中的非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以下卷烟市场打私整治行动方案:一、行动目标全面打击卷烟市场中的非法经营行为,特别是假冒伪劣卷烟的制造、销售和走私等违法活动,切断非法经营的利益链条,实现卷烟市场的有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行动内容1.加强监管措施要对卷烟市场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果。

要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查,对卷烟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从源头把关,防止假冒伪劣卷烟进入市场。

2.加大查处力度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专项行动,对卷烟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整治。

对卷烟走私、假冒伪劣卷烟的制造、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形成对非法经营者的威慑。

3.加强信息交流要加强卷烟市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到信息的共享和资源的整合,形成一张网,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提高监管效果。

4.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经营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力度,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公众合理消费,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行动措施1.加强人员配置要对相关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人员配置和培训,确保队伍专业化、业务素质和执行力。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效率和行动质量,保障行动顺利进行。

2.加强技术支持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支持行动开展。

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情报搜集和处理,使用先进的查证设备,提高调查能力和效率。

在行动中可以利用高精度的GPS定位器和无人机等设备,提高查处的精度和效果。

3.落实奖惩制度要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行动中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排除和惩罚。

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整治行动,对卷烟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形成长期的打击和威慑。

新形势下烟草走私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

新形势下烟草走私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

新形势下烟草走私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摘要:近几年,随着卷烟打假工作的深入推进,制假贩假行为逐渐减少,烟草涉私案件和查获数量有所增加,走私烟草专卖品正在试图填补因假冒烟草专卖品减少而萎缩的非法烟草专卖品市场份额。本文就烟草涉私案件的查处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以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更加有效的开展打击非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提供思路和建议。关键词:新形势;烟草涉私;思考;预防对策1烟草专卖涉私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1.1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撑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所能查处的几种烟草涉私违法行为,即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专卖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专卖品购销业务的行为;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的烟草专卖品行为;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未标注专门标志的免税卷烟、雪茄烟行为。而对零售、批发、仓储、向非走私人收购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查处没有规定处罚依据。从目前的执法实践来看,全国各地烟草专卖执法机关往往采取三种处罚依据,一是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中的规定为依据。二是以所在省、区、市人大制定的《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为依据。三是将非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进行处罚。目前,有的地区司法机关认为违法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是获得了行政许可,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是属于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不能视为无行政许可从事非法经营,因此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海关缉私部门也认为其违法情形不符合《刑法》中走私罪的犯罪情形,不能以走私罪论处,同时《海关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实施行政处罚,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存在法律风险,无法实施有效管辖。有证户非法经营大量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变相的成为了不法烟贩的“护身符”,对打击违法经营走私卷烟行为产生了消极的影响。1.2与相关部门缺乏有效衔接,导致监管不能落到实处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会同海关对海关监管区内的经营免税烟草专卖品的免税商店和保税品仓库进行检查和管理,但由于与海关等相关部门缺乏有效衔接和协调,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一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一是免税商店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不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烟草专卖监管部门对其购、销、存等经营信息较难掌握,仅仅通过察看其经营报表无法查出违规问题。二是烟草专卖监管部门很难进入海关隔离区和保税区,无法对免税商店和保税品仓库实施常态化的实地检查。三是囿于监管权限有限,对免税商店违规经营行为的调查取证较为困难。尤其是免税商店向不具备购买资质和条件的人员直接销售免税卷烟的变相走私行为很难查实。1.3对走私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2011年国家局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涉烟刑事案件有关司法解释,出台了国烟计〔2011〕73号文件《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对涉案卷烟的价格确认标准作出了规定:可查清品牌规格的,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无法查清品牌规格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照此理解,能否查清品牌规格的卷烟,应以是否在全国卷烟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为准(实际操作中按该品牌卷烟条形码查询),现在看来大部分走私卷烟及出口回流卷烟均不在全国卷烟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只能作为无法查清品牌规格的卷烟应按第二种情形确认价格。2对预防对策的探讨2.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查处零售、向非走私人收购、贩卖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于法无据”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明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零售、向非走私人收购、贩卖)的管辖权限,如果《烟草专卖法》囿于立法程序等因素不能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建议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予以修改,加入对购进的走私烟草专卖品予以没收的处罚,以此加大对持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违法当事人,其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不包括直接从事走私贩私)数量或金额显著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能否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问题,建议国家局法规部门能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积极与国家最高司法部门沟通,使其在“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文件上,对上述情况有明确的认定,避免违法分子利用行政许可为盾牌,逃避法律的制裁和打击。2.2组建反走私专业化人才队伍笔者在实地调研中听到最多的声音就是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人手不够。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同理,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也需要专业的治理机构和与之匹配的专业人才队伍,他们是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基础保障,否则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难以实现。面对各个有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治理职能的成员单位都提出人力资源严重紧缺的时候,要充分开展好调研工作,积极的向上级部门争取人员编制,同时可以采取聘用辅助办公人员的措施先暂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人员补齐,能保证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但是还是要多方位多层面的向上级争取人员编制。各级地方政府要多条腿走路,要通过创新的手段来增加人员配置解决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人力资源不足的困难,如继续加强边境情报站建设、支持相关部门聘用辅助办公人员等措施,给予经费等方面保障,提高边境一线反走私治理力量。通过组建工作专班、选取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成员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进行互相交流锻炼和互相挂职的做法,集中对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不但可以提升工作专班治理人员的能力还可以提升对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专业水平,同时更是提高了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治理效能。2.3搭建多部门横向联系的协作网络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政府部门机构职能分工是横向的职能分工结构和纵向的中央垂直管理分工,职能分割界限太过明显不能进行有效的磋商和密切的合作,就会存在职能孤立,各自为政的问题。如果将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性分工转变为整合相融的同心圆结构,不同的政府机构部门间可以很好的融合,展开高效地沟通有一个良好的合作配合。不同的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主体之间进行相互学习交流和实现资源共享,实现资源优化。通过构建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主体之间的衔接机制,例如建立联络员制度,统筹资源分配制度,相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衔接办法,定期交流会议等制度来完善不同的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主体之间协作流程,以此来化解界限分割明显的分工,消除衔接不顺畅、资源不共享等不利于实现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有效合力的影响。将整合型的共享价值在各个治理主体之间培育,让其在治理理念和治理行为层面萌芽成长出共享的价值体系,最终在横向的各个治理主体之间形成协作网络,实现良好的交互式协作,实现功能整合的整体性边境反走私综合治理。3结束语总之,烟草走私犯罪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同时,对全国查获的走私烟草制品的调查研究,科学、合理的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情形有的放矢的制定价格认定标准,使之能够达到客观、公正。参考文献:[1]王莹.《论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分野及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与刑事立法界限混淆的反思》.河北法学20126(10).[2]关保英.《行政处罚法新论》.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03.[3]许安标.《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配置》.法律教育网2014.10.。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04]21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04]21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国烟专[2004]215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执法严格。

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为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卷烟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卷烟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卷烟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卷烟整治是我国社会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切实加强对卷烟的管理,减少卷烟的滥用和非法销售,推进国家的健康事业和社会和谐稳定。

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卷烟整治工作面临诸多挑战,比如卷烟的非法销售、未成年人吸烟等问题日趋严重,亟需加强整治和管理。

二、总体目标本次卷烟整治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加强卷烟管理,减少非法销售和滥用,有效保护公民健康,推动卷烟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任务1. 加强卷烟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卷烟行为,净化市场环境;2. 加强卷烟销售的管控和监管,规范卷烟市场秩序;3.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抵制卷烟的良好氛围。

四、具体措施1. 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卷烟行为,净化市场环境(1)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非法卷烟销售行为的打击,对销售非法卷烟的商户进行重点打击和整治;(2)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卷烟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禁止非法卷烟的生产、销售和运输。

2. 加强卷烟销售的管控和监管,规范卷烟市场秩序(1)建立健全卷烟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销售许可和准入制度,严格控制卷烟销售的渠道和门槛;(2)加强对卷烟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制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卷烟销售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抵制卷烟的良好氛围(1)开展卷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卷烟的危害和滥用危害的知识,增强公众的抵制意识;(2)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和媒体开展拒绝卷烟的宣传活动,营造拒烟、抵烟的健康氛围。

五、工作机制为了确保卷烟整治专项行动能够有序、高效进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部门的职责,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有序推进。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媒体的合力,共同推进卷烟整治专项工作;2. 明确工作责任部门,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3. 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对卷烟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

卷烟案件调查报告

卷烟案件调查报告

卷烟案件调查报告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卷烟案件调查报告篇一:区域节前卷烟市场调查报告舒城营销部节前卷烟市场调查报告根据市局(公司)营销工作安排,舒城营销部组织人员于20XX年元月20日至2月10日,对节前区域市场进行了走访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调查形式和内容分区域选取有代表性的商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烟酒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等七个业态零售客户作为调查样本,共选择性调查零售客户510户。

采用入户调查、询问消费者、走访村委会等方式,实际了解客户经营状况、消费者实际需求、区域人口变化情况库等相关内容。

二、调查情况及市场特点(一)库存情况1.库存分布情况1)样本分布情况按照各业态所占客户的比重,结合农村、城镇市场布局,以及大、中、小客户选取对应标本,也是营销部月度库存调查的相对固定客户。

2)元月底样本客户各类别库存总体情况从上表可得,户均购进量278条,户均销售154条,户均库存299条,存销比1.94。

为满足春节期间的市场需求,客户特别加大对一、二类卷烟的购进符合市场需求,三类卷烟购进一般,但库存较高,存销比 2.41。

四、五类卷烟库存量一般,存销比较高。

2、省产库存品规分布、动销情况社会库存集中在省产规格,从上表看出,区域库存以黄山金皖和黄山新制皖为主,其次为黄山一品、黄山中国风、黄山嘉宾松、黄山贵宾松和特制红三环。

通过往年库存对比,明显黄山金皖库存增加较大,黄山红皖库存减少,而且动销最慢。

黄山金皖和黄山新制皖烟动销率一般,符合市场需求实际。

3、省内外卷烟库存情况元月份共销售卷烟2865箱,省产卷烟2344箱,占销售比重82%;省外卷烟销售521箱,占销售比重18%。

从库存调查来看,省内卷烟库存明显高于省外卷烟,且省外卷烟存销比2.51,库存较大。

(二)市场价格情况春节将近,卷烟零售价格表现稳定,城镇价格高于乡村价格。

受货源供应充足影响,省产主销卷烟品规格零售价格稳中有降,省产黄山红皖、黄山贵宾、黄山嘉宾、一品黄山等卷烟整条零售价格偏低;省外部分滞销品牌存在按照进购价格销售现象,客户赢利受到一定影响。

主送机关注意的问题

主送机关注意的问题

公文中的附件和主送机关,您用对了吗?我是一名基层秘书工作者,在公文处理中常遇到以下问题:在印发、批转、转发公文时,对正文和附件区分不清。

如,某文件标题为《关于转发×××文的通知》,正文中将“×××文”作为附件标注编排。

又如,将多个部门、单位就某一事情已发的会议纪要、工作报告,作为文件的附件再次印发,造成本级文件重复发文。

在行文前,不能准确拟定主送机关。

如,党委授权办公室向下行文时,主送机关拟定为“市委各部委办局,各县(市、区)委办公室”。

又如,某单位在内部行文时,将主送机关拟定为“各直属单位,本单位各科室”。

怎样做才准确规范?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秋枫这位基层秘书工作者提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涉及附件和主送机关两个公文格式要素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这里,以解答来信问题为例,谈谈个人学习和研究中的一些体会。

关于附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附件和正文有着严格的界限。

实践中,我们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分清正文和附件。

印发、转发、批转公文时,需要使用通知文种。

印发类通知主要用于印发本机关拟制的、不能单独行文的公文;转发类通知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类通知主要用于上级机关批准、转发下级机关的公文。

由此可见,所印发、转发、批转件与印发、转发、批转通知共同组成一份公文,应该作为主件而不是附件。

在正文中已经写明报送、上报等内容的文件,且已在标题中说明,无需作附件标注。

比如《×××厅关于报送2015年工作总结的报告》,不能将2015年工作总结作为附件。

二是规范标注附件说明。

附件说明是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在具体操作中,会出现不规范标注的情况。

年度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年度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年度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年度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我国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一系列烟草控烟政策,积极开展烟草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烟草消费水平的降低。

然而,仍有部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制造、贩卖假烟、走私烟草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烟草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烟草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国家的经济安全,特制定本年度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1.进一步加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全面摸清烟草产业链上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3.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震慑违法行为;4.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共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工作重点(一)组织机构1.成立年度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推进和落实工作。

2.设立年度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安排、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并提供后勤及技术保障。

(二)信息收集与分析1.建立健全烟草违法犯罪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

通过搭建信息系统,及时接收、分析和研判有关烟草违法犯罪的情况,为打击提供有力支持。

2.加强信息收集力度。

与公安部门、海关总署、工商部门等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烟草违法犯罪的最新动态。

(三)线索排查与侦查工作1.加大对烟草违法犯罪线索的排查力度。

通过加强对烟草销售终端、生产企业、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的监管,摸清烟草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

2.成立专门侦查组,对烟草违法犯罪嫌疑人展开深入侦查工作。

对于涉嫌制造、贩卖假烟、走私烟草等行为的人员,要追根溯源,深挖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打击行动与案件办理1.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与公安部门、海关总署、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制定联合行动方案,对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展开集中打击。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处理重大走私案件时应注意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2]署查字第193号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处理重大走私案件时应注意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2]署查字第193号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处理重大走私案件时应注意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处理重大走私案件时应注意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2年3月18日(82)署查字第193号)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支关:近来,有些海关在处理重大走私案件,特别是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时,没有切实依照已有的规定办事,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为了严明法纪,防止错乱,稳、准、狠地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特重申下列各项规定,望认真执行。

一、按照中共中央中发(81)29号文件的规定,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查获得部门提供私货的照片、清单为证,走私实物一般不随案移送。

”今后各关的查获重大走私案件时,都要对走私物品、有关的运输工具、查私现场、走私方式(如行李夹藏、人体藏匿)及藏私场所、工具和暗窦等拍制照片,有条件的海关还可进行录相,以供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时,作为罪证之用。

二、对查扣的走私物品,各关必须及时进行仔细清点,务求准确无误。

对品种多、数量大,在扣留物品凭单上无法详细列明的,可另制清单。

清单应由清点人员和有关协助查私单位在场人员具名,走私人亦应在单上画押。

清单应分别附在扣留物品凭单、查私报告单、查问笔录和处分通知书上。

上述清单、扣留物品凭证、查私报告单要一式二份,供作定案或法办的罪证和日后的参考。

三、对查扣的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处理。

除易腐或即将失效的可由各海关根据《暂行海关法》第192条规定,先行变价,待案情查清楚后再确定处分以外,其他物品,在确定处分或法院判处生效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各省级局(公司):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局。

同时,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2011年2月15日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国函〔〕号

国函〔〕号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务院批准修改后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

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务院二000年二月十二日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2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卷烟市场,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

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三、在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卷烟(含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

海关监管卷烟的转关运输,必须持有海关出具的转关运输单证。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承运的进口卷烟及邮政部门邮寄超过规定数量的进口卷烟,必须验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

无准运证或无转关运输单证运输进口卷烟、无准运证超量邮寄进口卷烟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其主管部门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常用文种选讲(通知、通告、报告、通报)

常用文种选讲(通知、通告、报告、通报)

【案例三】
关于举行庆祝建党89周年 犯罪预备
暨七一表彰和新党员宣誓大会的通知 会议地点
各党总支、党支部: 兹定于6月25日(星期五)下午2:30时在石井校区礼堂、五
山校区礼堂同时举行庆祝建党89周年暨七一表彰和新党员宣誓大会。请
学院全体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代表按电话通知要求提前15分 钟到会场。 请各党(总)支部认真做好新党员宣誓组织工作,并将参加宣誓的新党 员人数于6月23日前报党办。新党员衣着要整齐:穿有领白色衬衣、深色裤子, 不得穿拖鞋。
特点和种类
应用范围广 一切机关、单位、团体都可以 用通知来告知、传达某种意向或事项;国家 重要决策、日常行政工作、会议安排、具体 事项的处理都可以用通知来部署或知照。 使用频率高 时效性强 通知事项一般要求立即办理、执 行或知晓的,不容拖延,如会议通知,在指 定时间内有效。
根据受文对象,通知分为四类:
学院党办 二○一○年六月十七 日
【案例三】
犯罪预备关于举行庆祝建党89周年 暨七一表彰和新党员宣誓大会的通知
会议内容
各党总支、党支部: 兹定于6月25日(星期五)下午2:30时在石井校区礼堂、五山校区礼堂同
时举行庆祝建党89周年暨七一表彰和新党员宣誓大
会。请学院全体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代表按电话通知要求
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几点说明
地方政府或机关团体皆可发布
在有限的一定的范围内知晓 除了知晓外,还要求强制性执行
通告的特点
指示性通知,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布置工作、作出 指示; 颁转性通知,包括发布、转发、批转三个类型。转 发上级或同级机关公文,批转下级机关文件; 知照性通知,活动的安排、会议的召开、机构的设 立、印章的启用等; 任免通知,任命与免职,可合并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
通告
正文:
----------------------------------------------------------------------------------------------------------------------------------------------------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清理整顿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通告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销售假冒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卷烟流通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全国范围内对卷烟批发交易市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

二、对自发形成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地下黑市交易场所,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在批准成立的卷烟批发交易市场内经销卷烟的个体工商户只能零售,不准批发,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在清理市场中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必须销毁,走私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凡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抗拒和围攻执法人员检查市场的,一律依法惩处。

凡协助查处违法活动的有功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清理整顿卷烟批发交易市场的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假冒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的不法活动。

1996年1月1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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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
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
国函〔2000〕13号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务院批准修改后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

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国务院
二○○○年二月十二日
附: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2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卷烟市场,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

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三、在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卷烟(含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

海关监管卷烟的转关运输,必须持有海关出具的转关运输单证。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承运的进口卷烟及邮政部门邮寄超过规定数量的进口卷烟,必须验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

无准运证或无转关运输单证运输进口卷烟、无准运证超量邮寄进口卷烟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其主管部门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经营合法进口卷烟、免税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执法部门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的单位,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所列经营品种范围必须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

各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渠道进货。

无许可证擅自经营进口卷烟、免税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
违法所得;无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经营的非法进口卷烟。

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六、各执法部门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应定向拍卖给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经营品种包括处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

其中批发企业只能将没收非法进口卷烟销售给有零售经营权的企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货物。

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经营资格。

七、清理整顿卷烟交易市场,对已成为非法进口卷烟集散地和销售场所的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八、对检举揭发、协助查缉走私、贩私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凡使用暴力或威胁方式抗拒或围攻执法人员查缉走私、检查市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10月1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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