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指标解释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指标解释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总则一、为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3—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一、考核目的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

二、指标解释考核年度PM2.5(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三、考核要求(一)考核PM2.5省份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4—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二)考核PM10省份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空气自动站包括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控空气自动站)、省本级和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并购买服务的空气自动站、国家交由地方托管的空气自动站以及各级各类专项用途的空气自动站。

第三条按事权分级管理原则,国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管理,省本级建设的空气自动站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的空气自动站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见附录一)。

第四条空气自动站正常运行是指站点布设、站房建设、仪器安装、数据传输、仪器采样、分析和质控等方面工作情况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见附录二)。

第五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空气自动站受到干扰干预,属于不正常运行状态:(一)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属性的;(二)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仪表或其他监测监控辅助设施的;(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参数设置的;(四)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五)未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批准,擅自进入国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批准,擅自进入省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未经市或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批准,擅自进入市或县(市、区)控空气自动站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的;(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空气自动站标准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空气质量监测样品性质的;(七)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八)其它影响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真实性的。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考核办法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考核办法

**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考核办法**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二零一五年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达到规范管理,明确职责之目的,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自动监测的标准规范制定,在相关文件发生变化并与本办法发生冲突时,按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系统自动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和指导,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技能培训;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进行管理。

第四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当地政府环保政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考核指标1、持证上岗制度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

2、数据采集频率及有效性制度采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对各监测项目进行监测时,其数据采集频率和时间按以下要求进行:(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的连续监测数据应能满足每小时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在每小时中采集到监测分析仪器正常输出一次值的75%以上时,本小时的监测结果有效,用本小时内所有正常输出一次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小时平均值.(2)每日气态污染物有不少于18个有效小时平均值,可吸入颗粒物有不少于12个有效小时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日均值,日均值的统计时间段为北京时间前日12∶00至当日12∶00。

(3)每月不少于21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月均值。

(4)每年不少于12个有效月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年均值.(5)数据具有可溯性.(6)除停电、仪器校准、仪器故障或不满足采样条件要求等原因导致监测结果无效情况外,所有的小时监测结果、日监测结果必须全部作为有效监测数据,纳入空气质量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舍弃数据。

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动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协同共进,根据《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5)》(以下简称达标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纳入达标规划的项目评估和规划实施、项目调整和效果评估。

第三条达标规划是我市实施项目建设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规划实施动态评估工作,按有关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达标规划动态评估工作,市发改委、市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能开展配合工作。

第五条动态评估周期为12个月,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动态调整项目清单编制,3月底前完成动态评估工作。

第六条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咨询机构,可承担达标规划动态评估工作,动态评估应采用符合榆林市实际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的各类空气质量模型开展。

第七条项目有下列情形的,需纳入动态考核评估:(一)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大气环境预测为一级评价的;(二)项目实施对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八条项目有下列情形的,优先纳入达标规划:(一)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榆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项目;(二)属于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三)属于榆林市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四)本企业、本系统已按最严格环保措施完成改造,实现最少排放的;(五)执行最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工艺可行的;(六)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的。

第九条项目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达标规划:(一)属于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中限制类的;(二)未采纳最严格环保措施,本企业、本系统具备削减潜力,未进行改造的;(三)环保管理滞后,多次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的。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鲁环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2〕65号)各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点水、气环境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根据山东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9月29日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保部门发现问题、分清责任、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重点监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承担的例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仍按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有关监测规定和监测方案执行。

第三条按照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的原则,省环保厅负责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国家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市、县级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水、气环境质量和其他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第四条省环保厅考核各市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率和监测数据准确率,并将其纳入《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中“环境监管奖”的考核。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监测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监测。

(一)省环境监测站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人工监测点位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2项指标的监测,每月上半月、下半月各监测1次;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全部监测点位22项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的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其中已实行自动监测的项目不再重复监测;承担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简称水站)停运期间、抽查比对水质样品的分析。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川环发[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07]121号)各市(州)环保局,都江堰、峨眉山、江油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我省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确保已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保障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的顺利进行,我局组织制订了《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人: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杨琳联系电话:************邮箱:lily4489@附件: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可比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所有省控城市(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监控中心、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第四条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省控网络自动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负责收集、汇总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负责编制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报告,并按照省环保局要求进行发布。

第五条各省控网络点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发布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包府办发[2015]147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14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16日包头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考核。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此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考核,组织承担各地区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的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数据汇总上报和各地区非国控监测点位运行的技术指导、质控监督工作。

第四条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我市大气污染特点,本办法考核指标设定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和达标天数。

考核指标如有调整需要,由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发布。

第五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评价以2014年为基准,各地区考核数据以建立在辖区的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数据统计认定,如某一地区有多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年均浓度以各站点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新建站点需报请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自行落实,作为市级控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4
【摘要】<正>浙政办发[2013]7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4日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各地政府保护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法定职责,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9-1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J], ;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J], ;
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五好”服务型乡镇(街道)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襄政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15]37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襄阳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2015年9月6日襄阳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强力推进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本改善,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襄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法规和文件,市政府拟从2015年8月开始,依据市区4个国控自动监测站所测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值指标,对各城区和高新开发区进行考核,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予以奖惩。

一、考核目标完成2015年省对我市下达的PM10日平均浓度97微克/立方米以下的考核目标;下半年控制在68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考核范围对已设国控空气监测点的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开发区进行考核。

三、考核项目1、PM10半个月平均浓度值;2、PM10浓度每半月与上半月相比增幅。

四、考核措施实施保证金制度,对排名最后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行罚款、通报曝光、约谈、问责。

五、考核办法每半个月对各城区、开发区PM10监测半个月平均浓度值及环比增(降)幅进行排名。

处罚对象:①PM10浓度超过控制目标(68微克/立方米)且排名末位的城区、开发区;②PM10浓度超过控制目标且环比增(降)幅最高(低)的城区、开发区。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2014年7月18日(二)PM10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一)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二)PM10年度考核计分方法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2.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40分。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晋环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07]26号2007年1月15日)各市、县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经2007年元月8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正和完善本办法。

附件: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反映全省各城镇空气质量状况,准确评价各级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改善城镇空气质量方面的环保业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开展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所有城镇。

即全省11个地级市所在地城区,102个县(市、区)所在地城镇。

第三条城市空气质量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空气质量考核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空气质量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环境监测部门参与同级环保部门的考核工作,并承担数据采集和指标计算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当地政府环保政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城市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第六条城市空气质量考核采用综合污染指数、环境质量变化率两项指标评价。

1、综合污染指数综合污染指数是各项空气污染物的单项因子的指数之和,用以反映城镇空气质量整体水平或污染程度。

综合污染指数数值越大,表示空气污染程度越严重,空气质量越差;反之,综合污染指数数值越小,表示空气污染程度较轻,空气质量较好。

本办法中单项因子选取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

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值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湖北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环委办〔2018〕4号

湖北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环委办〔2018〕4号

湖北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省环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生态立省”战略,更好推进实施《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提高生态省建设成效,根据《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鄂环委〔2018〕2号),省环委会办公室组织修订了《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试行)》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月31日湖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细则(2017年修订稿)为推进生态省建设,根据《湖北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10分)(一)指标解释主要考评对生态省建设工作重视程度,包括:1.是否成立由领导同志负责的专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2.是否明确生态省建设责任部门和工作专班。

3.是否制定本地区生态省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将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

4.党委、政府是否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生态省建设工作。

5.主要领导同志当年是否开展生态省建设专题调研、指导工作1次以上。

6.分管领导同志是否到基层指导生态省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和困难。

(二)数据来源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

(三)评分标准及依据现场查阅相关文件,有相关文件或简报得分,否则不得分。

二、保障机制(10分)(一)指标解释主要考评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机制,包括:1.是否按照《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要求将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中长期规划。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鄂政办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8日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

涉及跨省域的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分级调控的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可根据预测可能达到的预警级别,提前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效果。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指挥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皖政办秘〔2014〕224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8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与建筑节能、机动车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燃煤小锅炉整治、清洁生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9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及计分方法等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年度评估考核采用评分法。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

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终期考核仅考核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浙江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各地政府保护辖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县(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考核,试行阶段只考核PM2.5指标。

第三条根据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以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等,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行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状况评价以上一年为基数。

如某一行政区有多个空气监测站点,日均值按各站点监测的PM2.5指标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每年考核1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通报,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

根据我省PM2.5监测能力建设进度安排,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设区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县(市)级城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

第五条 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以上(低于15微克/立方米)要求的可评为优秀;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低于35微克/立方米)要求的,按照PM2.5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稳中趋好(浓度下降5%以上,含5%)的可评为优秀;其他仍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可评为良好。

PM2.5指标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的,按照PM2.5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有显著改善(浓度下降幅度超过15%)的,可评为优秀;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有所改善(浓度下降幅度在5-15%之间,含5%、15%)的,可评良好;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基本稳定(浓度下降未超过5%,或浓度上升未超过10%,含10%)的,可评为合格;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变差(浓度上升幅度超过10%)的,评为不合格;上升幅度不超过10%但年度连续变差且累计上升幅度超过10%的当年评为不合格。

成都出台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成都出台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成都出台空气质量考核方法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鼓励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着力通过目标考核实施财政奖惩措施,倒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据悉,《方法》的考核对象是成都市各区(市)县政府,考核因子为PM2.5、空气质量优良率。

成都市政府根据各区(市)县监测因子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率比照年度目标值,实施财政奖惩措施。

PM2.5考核计算按照《成都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目标任务分解方案》,依据各年度浓度下降比例,对照xx年年均浓度,算出xx-2021年各年度年均浓度根本目标和奋斗目标。

空气质量优良率考核计算按照《成都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目标任务分解方案》,依据各年度空气质量优良率上升比例,对照xx年优良天数,算出xx-2021年各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

《方法》奖励和扣缴以“完成目标”为核心。

在奖励方面,各区(市)县完成一项根本目标即获奖励根本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超额局部奖励,比目标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奖励20万元,优良天每增加1天奖励20万元。

PM2.5完成奋斗目标的另行奖励200万元。

奖励不设上限。

在扣缴方面,各区(市)县未完成一项根本目标即扣缴财政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局部扣款,比目标每高出1微克/立方米扣缴20万元,优良天每减少1天扣缴20万元;其中,PM2.5年均浓度同比上年不降反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上年不增反降的,对反升和反降局部实行双倍扣缴。

《方法》明确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其中一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由成都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约谈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予以催促,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立工程(民生工程与节能减排工程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均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立工程(民生工程与节能减排工程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成都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以此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县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县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县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11.18•【字号】川环发〔2014〕157号•【施行日期】201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县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14〕157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14〕23号)精神,加快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县域经济发展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县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7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是全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查考核,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上年度县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监测数据和考核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并抄送省环境监测总站。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和《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川环发〔2014〕21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将监测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考核结果我厅将直接报送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全省拉通排名和类区分类排名,确定“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县”,由省委、省政府发布县域经济发展考核结果。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厅张德良电话:************QQ邮箱:****************省环境监测总站陈建文电话:************电子邮箱:************附件:四川省县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1月18日。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评分细则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评分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评分细则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细化各项考核指标的评分方法,为考核组及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提供详细的量化评分标准,强化考核评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一、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针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2项子指标制定评分细则。

(一)工作要求1、散煤清洁化治理各地区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洁净煤利用目标与洁净煤替代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到2016年,北京市民用洁净煤使用量达到33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100%;到2017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洁净煤使用量分别达到270万吨/年、180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这里洁净煤是指含硫量低于0。

6%,灰分低于15%的煤炭。

2、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按照《大气十条》的安排,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

(二)指标分值对于散煤清洁化治理,仅考核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分值为2分;对于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分值为2分,其他地区分值为6分.(三)评分细则1、散煤清洁化治理散煤清洁化治理由能源局负责考核,其评分结果作为该项指标的初始分值;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各地散煤清洁化治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地方上报已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地区的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其销售煤炭的煤质检测报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售煤炭进行取样、送检。

对拒绝出具煤质检测报告的,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煤炭的,扣0。

5分,扣完为止。

2、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情况由能源局负责考核,其评分结果作为该项指标的初始分值;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各地国四、国五油品的供应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各地政府保护辖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县(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考核,试行阶段只考核PM2.5指标。

第三条根据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以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xx〕130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等,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xx)进行评价。

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状况评价以上一年为基数。

如某一行政区有多个空气监测站点,日均值按各站点监测的PM2.5指标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每年考核1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通报,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

根据我省PM2.5监测能力建设进度安排,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设区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自xx年1月1日起,对县(市)级城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xx年1月1日起,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

第五条 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以上(低于15微克/立方米)要求的可评为优秀;
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低于35微克/立方米)要求的,按照PM2.5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稳中趋好(浓度下降5%以上,含5%)的可评为优秀;其他仍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可评为良好。

PM2.5指标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的,按照PM2.5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有显著改善(浓度下降幅度超过15%)的,可评为优秀;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有所改善(浓度下降幅度在5-15%之间,含5%、15%)的,可评良好;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基本稳定(浓度下降未超过5%,或浓度上升未超过10%,含10%)的,可评为合格;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变差(浓度上升幅度超过10%)的,评为不合格;上升幅度不超过10%但年度连续变差且累计上升幅度超过10%的当年评为不合格。

城市PM2.5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为城市PM2.5指标年均浓度与上一年PM2.5指标年均浓度的差,再减去当年全省PM2.5指标年均浓度变化值的差值。

如遇沙尘暴等特殊情况导致的空气质量超标,不计入考核范围。

第六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采用空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的监测结果,监测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