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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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城市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城区市容环境,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建立我区环境卫生事业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发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为环境卫生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评比,并组织、促进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环卫工作考核分为基础管理考核与作业管理考核二部分。并以此作为半年和年终环卫工作考评得分依据。对年终累计扣分的单位,相应扣罚当年城市维护费;对累计加分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四条将环境卫生考核结果,作为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基础管理考核

第五条基础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目标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情况;城市环境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投入情况;环卫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更新情况;重大活动环境卫生保障情况;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落实情况;环卫工人安全教育及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环卫一线作业人员达标情况;辖区内有偿服务管理情况;市民及社会各界满意度情况;信访及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依此开展日常管理考核工作;配齐配强城管主任、城管科长和专职环卫工作管理人员,以便更好地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组织相关企业配备环境卫生一线作业人员;保障环卫事业专项资金的投入;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和更新应满足城市发展和实际作业需求;重大活动环境卫生保障有力,无人为差错;认真组织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确保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环卫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环卫工人的人身安全,避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第九条对于企业、商业网点所产生的垃圾,按各相关街道管理区域进行属地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上述垃圾禁止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待运点,其待运点不得设在厂区外或公共场地,此类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条为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委会每半年对开发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一次市民满意度测评。测评采用问卷、调查、社会评议等多种形式;信访及新闻媒体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给予满意答复,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一条基础管理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形式,由考核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及被考核街道参加,每季度一次。

作业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作业现场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城市道路、景区景点、停车场、居民居住区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公共厕所保洁与管理工作;环卫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道路、景区景点、停车场的清扫保洁要严格按照一、二、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公共厕所的保洁与管理要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要全部实现袋装化、不落地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确保各类环卫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作业管理考核一般采取明查与暗查两种形式,每种形式的考核结果各占综合评价结果的50%。明查由考核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及被考核单位参加,每月至少一次;暗查由考核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先不通知受查单位,发现问题通知被考核单位及时处理。

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基础管理考核与作业管理考核依据《大连开发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作业质量考核标准》,年底按分值累积结果实行奖罚。

第十七条实行综合评价考核通报制度。检查结果经被考核单位确认后,由考核部门按月进行书面通报,并报送管委会。

第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考核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大连开发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作业质量考核标准》加倍扣分。

第十九条对被管委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表扬的单位,无信访投诉的单位,给予加分奖励。

附则

第二十二条考核部门应加强对资料的收集和汇总。每次检查应对现场纪录、录像、照片、报纸及领导的批示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检查考核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执行,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遇有特殊情况,由考核人员提出具体意见,报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标准由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琅琊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争创省级卫生城市,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全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措施,营造干净、有序、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范围

全区各街道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定任务总量,保经费基数,活工作机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项目和内容

(一)月度日常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1)全区道路清扫保洁;(2)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卫生;(3)住宅小区(新村)、背街小巷等居住区环境卫

生管理;(4)城乡结合部、城市入口处、村居环境卫生管理;(5)生活垃圾、垃圾桶(房)、果壳箱管护情况;(6)临时交办事项完成情况及市、区督查,媒体曝光所指出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季度阶段性考核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1)各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建设情况;(2)环卫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3)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环境卫生应急保障情况;(4)突击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社会评议和领导评价情况。

四、考核依据

依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安徽省级文明城市”、“安徽省级卫生城市”等有关方面的考核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界定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考核。

五、考核方式

按照考核项目、内容和相关要求,考核采取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逐项对照评分,同时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随机检查与跟踪热点相结合、专业考核与社会综合评价相结合、内部通报与媒体曝光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创新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机制,努力增强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季度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一)季度考核结果设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以计分结果评定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达标,69分以下为不达标。

(二)对季度考核为优秀的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季度考核不达标的街道,给予通报批评。

七、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效能办、区市容局、区直机关工委、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政府督办室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容局,主要负责考核的实施细则、评分标准、工作计划、方案等文件的起草;组织开展考核活动;指导、督促对各街道的考核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月召开一次街道和环卫专业保洁公司例会,对各街道环境卫生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八、本考核办法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对各街道的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及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琅琊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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