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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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协字(2007)第065号
关于印发《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
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本会予以核准,现予印发。
此通知
深圳建筑业协会
2007年10月15日
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深圳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以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为主要会员,是既有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专业性的、又有建筑机械租赁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与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提高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上受深圳市建设局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深圳市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2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研究国内外建筑机械管理、使用及租赁方面的理论、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建筑机械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发展。
(三)组织制订建筑机械租赁市场规则,规范建筑机械租赁企业行为,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自律。
(四)组织会员参观和考察;开展设备管理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进
行设备租赁与调剂服务活动;增进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五)举办各类培训班、专题研讨班,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水平和广大机务战线职工的技术素质。
(六)为会员提供建筑机械租赁需求信息;提供建筑机械管理技术及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八)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建筑业协会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建筑机械生产供应商等。
个人会员: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经验的,从事教学、理论研究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
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经批准的上述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本会受深圳建筑业协会委托发展会员,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信息;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深圳建筑业协会提名推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深圳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