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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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领事不再从居住地的本国商人中选任, 而改由国家派任,称为“派任领事”。 18世纪中叶以后,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领事制度的价值和重要 性义日益被各国所重视,存在于各国间的领事 制度被系统地发展起来。 领事的地位、职务和特权成为各国通商航海条 约和领事条约的主题;法国、荷兰、美国、英 国等主要商业和航海国家还制定了本国的领事 条例和领事法。
(2)领事馆(Consulates)
由领事担任馆长的领馆,是第二等级的领 馆地位仅次于总领事馆,为《维也纳领事 关系公约》等国际公约,双边领事条约以 及许多国家的同内法和在外国的设领实践 所确认。 领事馆一词有时也泛指各级领馆,与领馆 同义。
(3)副领事馆 副领事馆 (Vice-consulates)
一 领事制度产生和发展
领事 指派遣国根据两国协议派遣到对方国家特定 城市, 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包括 法人)正当权利和利益的政府代表 领事馆 根据两国协议派驻遣到对方国家的特定城市, 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包括法人) 正当权利和利益的政府代表机构
领事官员承担着许多政府部门的职责,因而 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一国政府同居 住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联系几乎都是通过领 事官员进行的。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扩 大,领事职务的范围不断拓展, 广泛地、频繁地接触到领事工作。
公元八九世纪时, 在中国、印度和一些阿拉伯国家就出现类似的 领事制度。 中世纪后期,由于航海和商业的发展,意大利、 西班牙和法国等地的城镇中,外国商人经常在 他们的同行中自行推选解决彼此间商业纠纷的 仲裁人,称为“商人领事” 或“仲裁领事”, 由此逐渐形成近代领事制度。
11世纪 “十字军东征”,将领事制度带到了东方 国家。 15世纪,西方基督教国家和东方伊斯兰教 国家签订《领事裁判权条约》,使领事的 权力进一步扩大,包括对本国侨民的生命 财产提供保护,领事保护遂成为领事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副领事任馆长的领馆,是第三等级的领馆,地 位次于领事馆。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国际公约、许多国 家的双边领事条约和国内法承认副领事馆为一 级领馆但是在实践中,在外国设立副领事馆的 国家并不多。 中国在国内法和双边领事条约中承认副领事馆 为-级领馆,但是中国未在国外设立、也未接 受过外国在中国设立副领事馆。
名誉领事
又称选任领事 是从接受国当地居民中选任的执行领事职务的 兼职官员。 享有按部分使馆人员身份应享有的外交特权与 豁免
名人热心担当59国驻港名誉领事
李泽巨:巴巴多斯驻港名誉领事, 董建成:摩纳哥驻港名誉领事, 郑裕彤:不丹驻港名誉领事, 胡应湘:克罗地亚驻港名誉领事, 邓永锵:古巴驻港名誉领事, 黄英豪:阿尔巴尼亚驻港名誉领事, 许智明:马达加斯加驻港名誉领事, 韩世灏:格林纳达驻港名誉领事
四、中国驻外总领事馆的组成
中国政府向中国驻外总领事馆派遣总领事(馆长)、 副总领事(副馆长)和若于领事和副领事等领事官 员以及适量的工作人员。 领馆成员的人数以工作需要而定,或根据双边协议 的规定派遣。 领馆设立: 政治新闻组、领事侨务组、签证护照组、商务组、 科技组、文化组 教育组和办公后勤组 人数少的馆,可视惰况将有关组进行合井,或则指 派相应的领事官员分管各项工作。
(4)领事代理处(Consular Agencies)
由领事代理人任馆长的领馆,是第四等级的领 馆地位次于副领事馆、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国际公约、许多国 家的双边领事条约和国内法承认领事代理处为 一级领馆。 但是在实践中,作为一级领馆在外国设立领事 代理处的国家已为数不多、美国等国家接受外 国在其境内设立领事代理处。 中国在国内法和双边领事条约中也承认领事代 理处为一级领馆,但是中国未在外国设立、也 未接受过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领事代理处。
五、领事司
建国初期:礼宾司下设的一个处 现有150多名干部,90多位雇员的外交部第一 大司,各驻外使领馆有大约600名领事工作 人员,领事司下设9个处 领事工作网络 : 以外交部领事司为中心,内有公安部、地方 省级外事办公室,外有驻165个国家大使馆和 驻全世界64个中心城市领馆
1979年,我国在外国仅设了7个领馆,同外国签订的 领事条约仅有3个 1952年至1978年,中国公民因公、因私出境人数 总和仅26万人次,平均每年1万人左右,
直到十九世纪70年代,领事裁判权制度随 着世界殖民体系的彻底崩溃而被废除。 为使领事制度更好地为国家利益服务,第 -次世界大战前后,各国逐渐将职业领事 部门与外交部门合并为单一的外交部门。 领事部门成为外交部门的组成部分,领事 制度也纳人国家外交制度之中
1928年美洲国家在哈瓦那缔结了《关于领 事代表的公约》 1932年美国哈佛大学国际法研究部拟定并 发表《关于领事的法律地位和职务公约草 案》,以推动领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统 一和发展。 二战后,各国人民为建立平等互惠的领事 关系及与其相适应的领事制度而努力。
1963年 联合国主持召开维也纳关于领事关系的国 际会议,制定并通过《维也纳领事关系公 约》。1967 年生效 我国于1979年7月3日加入该公约, 同年8月1日公约对我国公民生效
三、中国领事制度简介
(一)中国领事制度的萌芽
中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类似西方早期的领 事制度。 唐朝 宋朝 蕃长制(可视为中国领事制度的渊源 ) 元朝 外国人可以自由杂居中国,蕃长制不复存 在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领事制度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华民国政府未能废除清朝与 西方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未能废除西方国家强 加于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为了发展同外国的领 事关系 中央政府逐步建立起自己的领事制度。 按照国际惯例,中国采纳了国际上通行的职业领事 制度和名誉领事制度。 1916年公布了《外交官领事官官制》, 1930年公布了《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 此后,中央政府不断对此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了 当时相当完整的领事制度。
在香港开设领事馆,派驻职业领事,租房,聘人, 对于不少国家特别是小国而言,是一笔不菲的开 销。 挪威,在2003年3月关闭其在港领事馆,由芬兰 驻香港总领事馆代办挪威签证。 很多国家就委任香港的一些知名人士,(“家底 殷实”的有钱人担任名誉领事)由其负责签发签 证,以及在派遣国家元首到访香港时接待以及相 应全部或部分花销。 香港《紫荆》杂志
六、领馆的主要任务
1 在领事区域内维护本国的利益,保护本国公 民和法人的利益 2 在所驻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本国侨 民,给予他们必要的协助. 3 以合法手段了解领事区域内的政治 经济 科技 文化和教育等方面情况处理领事区 域内有关本国与所驻国之间的商业和经济 业务,进行正当的文化宣传.
4 办理护照、签证、公证、认证方面的业 务 五 在不违反所驻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 下,监督和检查派遣国商船 民用航空品并 给予必要的协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领 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同外 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彻底废除了外国在 中国单方面享有的一切特权,包括领事裁 判权、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中国与外国 建立了领事关系,经过外交谈判达成协议 互设领馆,通过领事磋商及签订领事条约 和领事协定来巩固调整和发展双边领事关 系。
2 领馆 (Consulates, or Consular Posts)
领事馆 指派遣国经接受国同意在其境内为派遣国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设立的办公机关 领馆 1 以职业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 2 以名誉领事官员为馆长的领馆
二、职业领事
又称派任领事 是一国政府任命执行领事职务的专职人员 享有按其使馆人员身份应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 免
2007年,我国出境人数是4093万 人次,比2006年增长了18.6%。 近几年每年两位数的增长率。 2008全年出境人数达到5000万人次。
国家统计局:2010全年国内出游人 数达21.0亿人次 同比增10.6%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8日讯 国家统计局今日发布的 《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 全年国内出游人数达21.0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0.6%; 国内旅游收入12580亿元,增长23.5%。入境旅游人 数13376万人次,增长5.8%。其中,外国人2613万人 次,增长19.1%;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10764万人 次,增长3.0%。在入境旅游者中,过夜旅游者5566 万人次,增长9.4%。国际旅游外汇收入458亿美元, 增长15.5%。国内居民出境人数达5739万人次,增长 20.4%。其中因私出境5151万人次,增长22.0%,占 出境人数的89.8%。
三、领馆馆长的等级
四个等级: 总领事馆 领事馆 副领事馆 领事代理处
(领馆由馆长、其他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和 服务人员等人组成)
(1)总领事馆
(Consulates General) 由总领事任馆长的领馆,是第一等级的领 馆,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国际公 约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 国内法和在外国的设领实践所确认。 中国国内法和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中也规定 总领事馆是第一等级的领馆
第二节 领事机关
一、领事机关概述 领事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领事政策和领事 职务的职能部门。 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 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两个 国家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撤 销领事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国内领事机关
指中央领事机关及配合执行领事职务的地 方机关。 1. 中国领事机关 外交部领事司,是国家领事工作的归口单位。 在外交部领导下工作, 副部长分工主管,领事司司长主持日常工 作。
(二)清朝时期的领事制度
鸦片战争之前 同外国没有建立正式的领事关系。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按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将 领事裁判权制度强加于中国,向中国派遣领事并 设立领馆,单方面享有领事裁判权。 1868年7月中美《天律条约》续增条款规定中国可 向美国各迫商口岸派驻领事。 此后,清廷陆续派遣领事在东南亚、欧洲和美洲 一些国家设领。 清廷在外国设领却遇到有关国家的于扰和刁难、 清廷也未建立起自己完整的领事制度。
2.执行领事职务的地方机关
地方政府的外事部门,或中央政府外交部 派驻地方的派出机关他们在外交部的领导 和中央领事机关的指导下执行一定的领事 职务,给驻外领事机关执行领事职务以- 定的协助。 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承担。
(二)国外领事机关
派驻国外执行领事职务的各级领事机关 各级领馆: 1 大使馆领事部 ( Consular Sections of Diplomatic Missions)是大使馆执行领事职务的职能 部门。
被授权的职责
政府间领事磋商,承办设领和撤领、同外国 谈判签领事条约和其他协定 指导驻外领事机关执行领事侨务政策及其承 担的领事职务,保护中国国家、公民和法人 在国外的合法权益; 指导地方外办处理外国驻中国领馆的有关事 务
指导和协调国内各部门处理涉外案件和领 事事务的对外交涉; 颁发、管理护照和签证; 承办领事认证、司法协助等项领事职务。
二、领事制度 (The Institution of Consuls)
关于建立领事关系、设置领事机关、选派领事官 员、执行领事职务、确定领事法律地位等各项制 度的总称。 领事制度的产生早于常设外交使团制度。 它是国际贸易和商业的产物 起源 古希腊的“前导者”(Prostates)和“外国代表 人”(Proxeni)制度 罗马共和国的“外国人执政官” (Praetorperegrinus)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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