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制度
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预备⽴宪与宪政改⾰★(⼀)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清现⾏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5.增加⼀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2、司法机构的变革
❖ 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 审判机关。
❖ 地方设置高度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 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 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 实行四级三审制 ❖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
❖ 成立皇室内阁:1911年5月,清政府颁布内阁官制,取消了军机处, 规定了内阁为君主立宪政体的最高行政机关。由于清政府任命的 内阁成员多为皇族,因此,该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
2、“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1) “宪法大纲” ❖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正
共53章,411条。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仿效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第二,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及缓刑、假释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制度。
第三,改革刑罚制度,分主刑和从刑。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
第四,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
第五,取消“十恶”、“八议”等封建刑法制度。
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文明的渐入,中国一些先进的 知识分子产生了维新思想。1905年,同盟会成立以后,广泛宣传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思想,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 段。
2 预备立宪
1、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 五大臣出洋考察 ❖ 颁布“仿行宪政”上谕,基本原则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等。
为修律大臣,开始修律。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和“汇通中西”。
2、修订的主要法律 修订的主要法律
刑法
民法
商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商人通例》 《公司律》 《破产律》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第一节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
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部分有9条。
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
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领事裁判权及清末法制改革
objective role Was no just as what they want.Every coin has two sides.When we discuss
main purpose Was to seek more interest from China.The Chinese treated the
Extraterritoriality as great shame.The Chinese people tried their best to withdraw the
第二类观点,审视领事裁判权本身的缺陷。由于领事裁判权规定的是在中国 的外国人适用法律的问题,当时在中国有很多国家,每个国家具体的规定也不尽 相同,实际应用起来却带来了很多麻烦和困惑。例如,陈国瑛著、台湾嘉新水泥 公司文化基金会1971年版出版的《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之形成与废除》,其中第六 章就把领事裁判权对外国在华利益的影响,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领 事裁判权初期只是在沿海各通商口岸,加上领事裁判权确立后中国人出于自我保 护,在领事裁判权之外的内陆,中国人和外国人的通商事宜就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二是,由于在中国的各个领事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不同,虽然领事裁判权赋予涉 及到在中国的外国人适用外国法,但是不同领事国之问,究竟该适用哪国法律, 也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三是,领事裁判权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规定,在具体的 诉讼程序上,因为涉及到中国人、在华的外国人,并且不同的案件还有不同的规 定,再加上当时的中国人对于国外的法律不熟知,所以在具体案件的程序上,会 让人觉得无所适从。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二、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 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 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 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刑事、民事 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 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这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主权,司法 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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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 律也始于清末。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 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 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 的法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5节,45条, 于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颁行。它只是 有关中央大理院和京师地区审判组织的法 规。 《法院编制法》系仿照日本的《裁判所 构成法》拟成,共16章,164条,于宣统元 年,1910年2月颁行,适用于全国法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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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统一释法 律学独秀 (一)中国古代律学的发 展历程 (二)清代律学的成就 (三)中国古代律学的基 本特点 (四)中西法文化的比较 十一、诸法并存 民刑有 分 (一)法典体例上的沿袭 与保守 (二)法律体系上的“诸 法并存,民刑有分”
十二、立法修律 比附判例 (一)制定法在传统法律中 的地位 (二)判例法的发展及其作 用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 互,立即受到猛烈攻 击。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 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 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 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 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 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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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 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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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筹设 咨议局和资政院。 2.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 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 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 旨”。1909年9月,除新疆外,各省都成 立了咨议局。 3.1909年8月,颁布了《资政院院 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 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1910年9月,资 政院正式成立。
领事裁判权在近代中国的实现及其影响
“领事裁判权”在近代中国的实现及其影响内容摘要:领事裁判权是近代中国在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程中,司法主权半殖民地化的一个标志。
它是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其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对在另一国领土之上的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列强经由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加给近代中国社会的沉重枷锁。
领事裁判权一般是通过审理中外混合诉讼案件、外国人之间的单纯诉讼案件、外国人之间的混合诉讼案件及实行观审制度、会审公廨制度来实现。
它不但使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到了极大破坏,而且对整个近代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近代中国领事裁判权司法主权Realization and Influence of Consular Jurisdiction in ModernChinaAuthor: Chu Jin-zhuTutor: Zhang Feng-xiangAbstract: Consular jurisdiction is a sign of the semi-colony of judicial sovereignty of Chinaduring the process of becoming semi-colonial and semi-feudal society gradually in modern China. It is a system that imperialists exercise jurisdiction on countrymen residing on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ir national laws through their own consuls . They are also heavy chains that the big powers imposed on the modern Chinese society via a series of unequal treaties. Consular jurisdiction is realised by handling the mixing cases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ners, the simple and mixing cases between the foreigners, and by implementing the systems of censorship and common hearing and constitution. Not only it destroys the judicial sovereignty of China greatly , but also have a far-reaching impact on whole modern Chinese society.Key words:Modern China;Consular jurisdiction;Judicial sovereignty绪论“领事裁判权”在近代被称为“治外法权”,是西方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近代中国所获取的一种司法特权。
第11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政体:二元君主体制
《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 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 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帝 “得以用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 字样的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赤裸裸地表明清政府以仿行 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君主专制集权。
2.《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 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 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 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 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 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 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四)司法体制变革
1.司法机关的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 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 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 及地方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 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臵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 署制度。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 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同时还可以参与民事案件 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宪法与宪法性性文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体 政体形式(国家机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的领土与疆域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政体形式
君主制 专制君主制 有限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 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
议会共和制
中国法制史第12章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4、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
的我国第一部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2)《法院编制法》:采用了“司法独立”等司法原则,
使资产阶级司法制度逐步在“文本意义”上得以确立。
剧。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 3、清朝财政压力的增加 (1)战争赔款压力。 (2)国内工商业处境艰难。 (3)中央财税政策不畅。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地位及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商事行为的性 质、经营规则;制定了公司法、海上运输这一特殊行业单 行法、票据法和破产法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商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清末商律的特点 (1)在法律渊源上,既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同时
也吸收了一些中国的商事习惯。 (2)在立法原则上,充分照顾商事活动的简便性及敏捷
(二)宪政、排满、革命、新学等思潮的相互激荡 (1)国内民众宪政意识强 (2)新学思潮影响扩大 二、清末法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一)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间接影响 1、列强欲求法律的变通以利其进一步进行经济掠夺,因
此对清政府不断施加压力;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四、制定《咨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二)《资政院院章》 1、1909年8月23日,清政府公布《资政院院章》。 2、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其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1)内容。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审理机构。
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3)后果。
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外国侵略者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和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2.观审制度。
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3.会审公廨。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会审公廨制度名词解释
会审公廨制度名词解释会审公廨制度是指一种特定的审计制度,旨在提高政府部门对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本文将对会审公廨制度进行详细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的背景、目的和实施过程。
正文会审公廨制度是一种审计制度,用于对政府部门的财务管理进行审查和核实。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政府部门的财务收支合规、透明,并提供有效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会审公廨制度的实施通常依赖于独立的审计机构或专业团队,他们会对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账簿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会审公廨制度的核心原则是独立性和客观性。
审计机构或团队必须独立于政府部门,并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
这样可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会审公廨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机构或团队根据政府部门的财务管理情况和需求,制定审计计划,包括审计范围、时间表和资源分配等。
2. 资料收集和审查:审计机构或团队会收集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账簿和相关文件,并对其进行详细审查。
他们会核实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评估财务管理的合规性。
3. 数据分析和审计测试:审计机构或团队会对收集到的财务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和审计测试。
这包括使用统计方法和模型,检测潜在的财务异常和风险。
4. 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机构或团队在完成审计工作后,会撰写审计报告。
这个报告包括对政府部门财务管理的总体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等。
5. 报告发布和跟踪:审计机构或团队会将审计报告提交给政府部门,并对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措施解决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并确保财务管理改进。
会审公廨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广泛应用。
它不仅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财务管理效率,还可以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通过对政府财务进行审计,可以发现和预防财务漏洞和腐败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总结起来,会审公廨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审计制度,用于审查和核实政府部门的财务管理情况。
它的实施需要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团队,并依靠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
会审公廨制度 -回复
会审公廨制度-回复什么是会审公廨制度?会审公廨制度是个人常听到的某种机构的名称,但很多人对其具体含义和功能并不了解。
所以,本文将深入探讨会审公廨制度,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制度。
首先,我们将解释会审公廨的概念,然后详细介绍其主要特征和运作方式,最后探讨会审公廨制度的优势和问题。
会审公廨是指在政府层面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和审查政府机构提出的重要决策和政策内容。
会审公廨由一组独立的专家和学者组成,这些专家具有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可以提供全面的意见和建议。
他们的角色是确保政府的政策和决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是公正、合理和可行的。
会审公廨制度能起到多重作用。
首先,它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
专家们可以深入研究和分析政策的各个方面,包括其对市民和国家的潜在影响,以及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会审公廨可以提供重要的反馈和建议,政府可以根据这些意见来做出更好的决策。
此外,它还可以促进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增加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会审公廨制度的运作方式比较复杂。
首先,政府机构在制定重要决策和政策之前,应先提交给会审公廨进行审核。
然后,会审公廨的专家组成员将针对该决策或政策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
他们会考虑相关的法律、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并就政策或决策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最后,他们将撰写一份详尽的报告,包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递交给相关政府部门。
会审公廨制度的优势是明显的。
首先,它有助于避免政府决策的盲目性和个人偏见。
通过由独立的专家组成的会审公廨对政府决策进行审核和审查,政策制定者能够获取到多角度的建议和评价,从而更全面地了解政策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和风险。
其次,会审公廨制度可以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
政府决策对公众有重大影响,因此公众有权了解政策形成的过程,并参与其中。
通过会审公廨制度,公众可以在政策制定前就参与讨论和提出意见,从而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然而,会审公廨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会审公廨制度
会审公廨制度一、公廨设立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同治九年(公元1870年)设在虹口美侨斐迭里街(今北四川路)北首,1872年迁至熙华德路(今汉口路)南首。
二、司法管辖会审公廨的司法管辖包括:刑事案件,涉及外国人者;民事案件,涉及外国人或在外洋者,当事人自愿提交者;涉及外国领事或代表人者。
其大审、二审案件来自本埠及近郊案犯,涉及外洋人命案、海盗及走私等案,并处理一切诉讼事宜。
三、诉讼程序会审公廨的诉讼程序:凡民事案件须双方当事人向英美领事官具呈,由领事官通知公廨。
如外国人为原告,即向公廨起诉,并由美国、英国律师代理;如中国人涉讼,须经领事官通知公廨在堂听审,堂上用英语讯问,并须有领事官或该国律师二人取保,以免逃逸。
刑事案件,须由地保、解差报由公廨签票拘讯。
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是“按照中国法律及通商交易条例所定各条”。
四、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在审理案件时,适用中国的法律和条例,并行使一定的司法管辖权,但具体操作均须遵守领事裁判权的规定。
1870年以后,会审公廨办理涉及外国人案件时,有陪审员或顾问员陪审。
顾问员有美国、英国、荷兰等国人。
凡洋人案件应会审者,必须有本犯或知情中国人收执状纸,赴领事官署投递,由领事官送交公廨办理。
如为民事案件,即交领事处理;如为刑事案件,由英美领事备文解送,以便公廨签票差拘。
如洋人被告案件,须先由本国领事查明属实后,方准传讯。
如有原告人呈诉事件,应准其一面将案情摘记纲要,向该管领事官署投报;一面照会本衙门委员厅司一体核办。
其核办应仍照中国律例办理。
如领事官有请将各案交回本国审办者,须查明有无交还之例及该犯能否遵依方可酌夺。
如查明该犯系中国民人,本应归中国例禁及该犯依例引渡赴堂讯问后请定行销;如有租界例禁未妥之处及按条约条款向中国提出更正事宜亦照此例办理。
因此类案据性质言之原以切实和衷为主以维两方之公共利益;彼此情形如有不协之处务须酌量案情详晰解释以求其至当无差。
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自1843年租界在上海开辟后,外国列强凭借不平等条约中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在租界内设立了领事法庭(Consular Courts)。
当时租界内的中国人违法犯罪,仍由清政府的上海地方官(上海知县和苏松太兵备道)审理,而租界内的外国人违法犯罪则可以完全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由各国驻沪领事自行审理。
自1853年“太平天国”浪潮席卷长江下游一带以及上海县城发生小刀会起义后,上海华界及其邻近地区有大批难民涌入租界,使租界内人口剧增,不仅改变了先前“华洋分居”的局面,而且华人很快就占了租界居民的绝大多数。
“华洋杂处”后如何维护租界内的安全与秩序就成了一大难题,而管理租界内为数众多的华人居民,更是这道难题的焦点所在。
为此,先是在1864年,英美租界(后称公共租界)内设立了一个司法机关----“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由苏松太兵备道(俗称上海道台)委派官员会同英国领事审理租界内发生的华人案件。
接着在1868年4月,根据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领事商订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英美租界设立了会审公廨(也称会审公堂,英文名为Mixed Court)。
会审公廨是上海历史上在特殊时期、特殊区域成立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
根据中外双方的约定,如果案件涉及洋人或洋人雇佣的华籍仆人,由外国领事参加会审或观审;纯粹华人案件,由中国谳员独自审断。
虽然名义上属于中国的司法机构,但是会审本身就反映了外国人对中国在租界内的司法主权的一种损害,中国谳员在职权的独立行使上已经受到了外国领事的越权干扰,双方必然要发生各种矛盾冲突。
不仅如此,外国领事还以工部局(驻沪外国侨民设立的租界管理机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Municipal Council)及巡捕房为工具,擅自扩大外方陪审官的权力,无论什么案子外国领事均欲插手,甚至强行陪审并讯断纯粹华人案件,使中国谳员几乎丧失了当堂发落人犯的权力。
会审公廨制度
会审公廨制度会审公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组织、机构或者团队中,通过会审的方式来管理和审核公文、文件等事务。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会审公廨制度的背景、目的、要素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会审公廨制度的背景会审公廨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工作的规范化要求。
在传统的工作模式中,文件常常需要经过多次的传阅和修改,效率低下且容易出现错误。
而在当今信息时代,各种数字化工具的出现使得协同办公变得更加容易,但这也意味着多人合作的难度不断增加,需要一种更加科学的管理方式来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二、会审公廨制度的目的会审公廨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文件的准确性、合规性和逻辑性。
通过多人协同办公和交叉审核,可以发现和纠正错误、避免遗漏,确保文件的质量。
同时,会审公廨制度还可以促进团队协作和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和整体业绩。
三、会审公廨制度的要素1. 会审组成员:会审组成员一般由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组成,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对文件内容的准确理解和全面评审。
2. 文件审核流程:制定明确的文件审核流程是会审公廨制度的重要要素之一。
包括文件提交、审核、修改、确认、归档等环节,每个环节的职责和流程都需要清晰地规定。
3. 会审制度规范:制定会审制度规范是确保会审公廨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规范内容应包括会审的目的、组织形式、会议记录要求、会审结果处理等,确保会审的全过程规范可控。
四、会审公廨制度的实施方法1. 会议形式:可以通过召开实体会议的方式进行会审,也可以通过在线会议工具进行远程协同办公。
根据工作性质和团队规模选择合适的方式,确保会审的高效进行。
2. 会审记录:会审过程中的记录,可以是会议纪要、会议录音、会议视频等形式。
记录要求准确、完整,并记录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决定,以便日后参考和查阅。
3. 会审结果处理:会审产生的结果需要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
对于通过会审的文件,应进行标记并传达给相关人员;对于有待修改的文件,应协调相关人员按照会审意见进行修改。
会审公廨制度
会审公廨制度1. 引言会审公廨制度是指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对重要决策、政策和工作方案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多人的智慧和经验的结合,提高了决策质量和执行效率,保证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会审公廨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2. 会审公廨制度的定义与目的会审公廨制度是一种组织内部的集体决策机制,它通过召开会议,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讨论和决策,以确保重要事项得到充分研究、论证和协商。
其目的在于提高决策质量、减少风险、增加程序正义感,并促进各方利益的平衡。
3. 会审公廨制度的流程与要素3.1 流程•确定需要进行会审公廨的事项;•成立会审公廨小组,并确定主持人;•制定会议议程,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召开会议,就相关事项展开讨论和决策;•撰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和决策结果;•落实决策结果,并进行后续跟踪。
3.2 要素•会审公廨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和主持会审公廨事项;•会议议程:包括讨论的主题、时间安排、参会人员等信息,确保会审公廨的目标明确;•参会人员:根据事项的性质确定需要参与讨论和决策的人员,确保代表各方利益的平衡性;•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意见分歧和最终决策结果,是后续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4. 会审公廨制度的优势与挑战4.1 优势•多元智慧:通过邀请不同背景和专业领域的人员参与,可以充分利用各方的智慧和经验,提高决策质量;•风险控制:通过多方协商和讨论,可以发现问题、预测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程序正义:会审公廨制度强调公正和程序,避免了个人意志的主导和随意性,增加了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利益平衡:通过多方参与,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减少决策带来的不公平和不满。
4.2 挑战•时间成本:会审公廨制度需要召开会议、组织讨论等,耗费时间较多,可能影响工作效率;•意见分歧:多人参与决策意味着可能存在意见分歧和矛盾,需要妥善处理,确保最终达成共识;•实施落地:决策结果需要得到有效执行,否则会导致决策失效和工作滞后;•信息不对称:部分人员可能掌握更多信息或更深入了解问题,会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会审公廨的收回及其历史意义
会审公廨的收回及其历史意义
徐小松
【期刊名称】《民国档案》
【年(卷),期】1990()4
【摘要】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清末帝国主义在严重损害中国领土主权和司法主权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下的直接产物,是英美法等列强国家在上海、汉口及厦门租界中设立的审判机关。
本文主要指上海公共租界中的会审公廨。
一、有关领事裁判权自1840年以来,大清王朝在一次次的外来战争中相继遭到惨败,接踵而至的是一系列的主权逐渐丧失,从此,中国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国家。
主权的沦丧,莫烈于领事裁判权。
【总页数】8页(P90-97)
【关键词】领事裁判权;历史意义;公共租界;总领事;帝国主义者;上海租界;工部局;华人;领土主权;领事团
【作者】徐小松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58
【相关文献】
1.会审公廨司法审判权的"攫取"与"让渡"——会审公廨移交上海总商会调处民商事纠纷的分析 [J], 王红梅
2.孙传芳与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收回 [J], 傅幼玲
3.丁文江收回上海会审公廨述论 [J], 卢天志
4.司法改革中的多元竞逐与单一效忠——以民国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收回为例[J], 姚尚贤
5.1926年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收回交涉述评 [J], 谷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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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辱·冲突·抵抗·吸纳——近代中国租界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解读/sifazhidu/080823/11032492.html1840年,来自地球另一端的英国远征军终于一脚踹开了中国这一古老帝国紧闭的国门。
无论动机和开战的理由是什么,如英国人所主张自由贸易精神?还是落后就要挨打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但这一次无论是在技术层面还是在结果上都是绝对一边倒的战争明确传递的信息是:无论中华古文明曾经有过多么辉煌的历史,敌人已经在城下。
或者,公元1793年,当英国女王的特使马戛尔尼爵士穿越三个大洋抵达北京,带来希望与大清帝国发展自由贸易和建立平等外交的示好时,却因为朝觐皇帝时不肯三叩九拜之大礼,而被这一自以为是世界地理和文化中心的儒教帝国傲慢地拒绝后,已然种下了某种因果。
但,泱泱数千年的中国文化,就此面临从未有之大变局,被传统士大夫阶层视为茹毛饮血、洪水猛兽的蛮夷们在中国登陆了,所带来的,除了坚船利炮、金发碧眼之外,还有他们的文化——语言、风俗、饮食、宗教,法律和法律的衍生物:法庭、律师和监狱。
中国历史学家们给1840之后的中国社会形态下了一个奇特的名词: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
既区别于封建专制国家,也区别于那些完全丧失了主权的殖民地国家。
既称为半殖民地国家,即是主权半失,司法权为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各种丧权辱国条约所确立的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就是部分丧失司法权最好的注解。
在中国法制史中,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已然成为中国近代司法史上一个重要和复杂的记忆碎片,以至于在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许多考试中,这两个名词的解释,都是复习的重点。
说其复杂,因为如果仅将这些名词的属性定义为屈辱的人,并不能完全诠注其中的内涵。
或者说,在这两个名词背后,收藏的是一段故事,一段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撞击之后所发生的冲突、抵抗和融合吸纳的法庭的故事。
中国人对于这两个名词的本能排斥,因为这是战胜者强加上战败者身上的产物,或者说,它原本就是中西司法文化的混血儿,用句不雅的话,它就是一个国家司法权被强奸后所生下的杂种。
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以在通商口岸“华夷混居,容易滋事生非”为理由,要求建立租界。
而清政府也害怕因华夷冲突引发国际纷争,授人予柄打起仗来吃亏的还是自己,也就听之任之。
于是,“租界”这一中国近代史的产物在上海、厦门等几个通商口岸出现了,租界占地面积最大的在上海。
上海滩,这一黄浦江边原本偏僻的小渔村,竟然出现了法租界、公共租界和华界并立的现象,历史学家称之为“一地三制”现象。
租界除拥有自己的行政、财政、军队、警察等权力外,还拥有自己的司法权。
租界法院有三种:领事法庭、领事公堂、会审公廨。
领事法庭的存在,依据的是领事裁判权,领事公堂由几个外国领事组成,依据《地皮章程》成立于1882年。
租界中最早的法庭是法租界于1859年设立的违警罪裁判所,主要负责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1869年,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成立后,法租界也成立了会审公廨,华人的民事、刑事案件均由领事与上海道台派一人会审。
这也许是世界上最为奇特的混合法庭了(mixed courts)。
在一个合议庭中,法官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法官的产生方式、文化背景、其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也相去甚远。
在这个貌合神离的法庭中,对抗的味道远远大于合作的味道,甚至于连维持秩序的警卫人员,也都傲慢地分立两排,一边是中国官员所带的衙役,而一边,是代表着西方近代法治文化的法警。
为了写这篇文章,我查找了许多资料,包括一些宝贵的历史老相片。
在上海档案馆保存的一张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相片中,我见到了这个奇特的组合。
但令人失望的是,这张相片有着明显的摆拍味道,所有人按自己的位置站好,目光集中向了摄影师,但眼神是柔和的,没有剑拔弩张的味道,但嘴唇紧闭,想来拍照时齐声喊“茄子”在彼时并不流行。
但是我还是相信,1869年,当中方委派的谳员在自己的国土上第一次和外国法官同堂听讼时,其由中国传统文化和民族自尊所酝酿的内心抗拒,仍然支配着他的情绪。
可以想见,这一中西合璧的法庭在第一次合署办公时,堂上,领戴花翎官服朝珠的中国官员和西装革履的西方陪审官并排而坐;堂下,中国衙役们用水火棒敲击地面低吼“威武”时,对面当值法警的印度人不知是会耸肩还是摸鼻子。
也不知,法庭当时使用的是中国传统的惊堂木还是西方的法槌,被告人是站还是跪。
疑窦颇多且难解,图书馆中相关的资料很多,但在中国这一不注重细节和个性的国度,除了从爱国主义角度所进行的历史记录与语言批判外,笔者感兴趣的细节问题无一可以考证。
会审公廨制度派生于领事裁判权,是由英国政府驻上海领事与清国地方政府官员以补充章程的方式确立。
1867年,英国领事文极司脱和上海道应宝时商谈组织正式法庭事宜并订立章程10条,经英领事同意后报总理衙门及各国公使核准。
经过两年的修改,《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于1869年4月20 日正式公布生效,此章程成了会审公廨这一公共租界里畸形司法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按照章程,公审公廨的组织办法和管辖权限如下:(一)公廨组织:原理事衙门改为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由上海道遴委同知一名主持。
(二)诉讼管辖范围:华人与无约国侨民为被告的民、刑案件。
审判权限:“限于钱债、斗殴、窃盗、词讼”等案件。
刑事案件限于发落枷杖以下的罪名,但最后权限不断扩大,到了有期徒刑和永远监禁;(三)审判办法:涉及洋人的案件由领事或领事派陪审官会审;凡为外国服役及洋人延请之华民涉讼,亦得由陪审官会审,如案件中并不涉及洋人,陪审官不得干预;纯粹华人之间的案件,领事不得干涉。
(四)提传办法:租界内的中国人犯,由谳员派差人提审,不必经用巡捕;受雇于外人的中国人,由领事传达到堂;为领事服务的华人,须经领事同意才能拿捕。
(五)上诉程序:华洋互控案件,如不服公廨判决,可向上海道和外国领事控告复审。
可以说,公审公廨这一中西合璧的玩意儿,对中国人而言,如同西方传教士所带来的教堂和基督教义,打开的是一扇窗户,而窗外映像的,则是另一个世界的另一种文化。
由多名法官坐堂听讼而不是县太爷一人说了算;法官每人只有一票;当事人不用跪堂还有律师帮他说话;证人必须到庭接受双方交叉询问;对被告人不能当庭打屁股或使用任何刑讯方式取得口供……所有的一切,似乎与中国传统“纠问式”的法律文化背道而驰。
可以想见,代表着中国官府立场的谳员以及所有经历或旁听诉讼的人们,受到冲击的不仅是他们的眼睛,还有他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价值体系。
不难理解,当我们解读那张老照片时,要不是旁注,一点也不会感觉到那是一张法庭组成人员的合照,而更像是上海滩某洋行周年庆时的集体照。
相片中的中国人,比起同时期的大清帝国官员的刻板与蛮横,眼神中更有一种自信与清澈。
或许这只是一种误读,因为据史料记载,自从会审公廨诞生之日起,围绕它而进行的中西方冲突与斗争就持续不断,直至它的终结。
其中最出名的就是《苏报》案的审理。
该案发生在1903年,一个社会躁动思想启蒙的年代。
光绪22年(公元1896年),胡璋创办《苏报》并在上海日本领事馆注册,这是《苏报》的诞生,但《苏报》也不是从一开就倾向和宣扬革命,相反地,在许多时事的评论上,其立场较保守,但在1899年转由湖南衡山人陈范承办后,其主张随潮流日渐激进。
1903年5月1日,《苏报》刊载了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所著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
5月14日,《苏报》又在新书介绍栏目中宣传《革命军》,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
对此,清廷震怒,谕令两江总督魏光焘严加查办。
在上海租界当局的协助下,于6月底逮捕了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报馆主的儿子及另外三位职员也同时被捕。
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华界,也就是大清国所管辖的区域,归案六人恐怕会在黑暗中被悄无声息地被虐杀且不会发出任何的声响,无人知晓也无人关注。
因为同样在1903年,在清王朝的权力中心北京,皇城根下,另外一位报纸编辑沈荩,也因为在文章中对清王朝和皇室有稍有不敬的语句,即被收监入狱。
未经任何审判,活活鞭打至死。
而《苏报案》的涉案人员却因为有会审公廨制度的存在而无法暗箱操作,审判的结果,不仅另外四人被当庭宣告无罪开释,两主要被告人也只是被判处了短期徒刑而已:章太炎被判处监禁三年,邹容被判处监禁两年(后病死狱中)。
不仅如此,通过此案的审理和新兴于上海租界的中国近代报业的报道,使闭目塞听的中国普通民众对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了耳目一新的了解,并惊讶地知道中国革命党的存在和他们的政治主张,彼时距兴中会成立已有十年,但在缺乏消息传播渠道的中国,绝大部分的民众仍然不知道这些革命者的存在和他们的政治理念,或者将他们混同于传统的帮会,为争地盘或抢码头而纠伙斗殴。
《苏报》案的审判过程中,腐朽没落专制的大清王朝,在会审公廨这一制度下碰了一个大钉子,丢了面子不说,更让皇国子民们看清了它色厉内荏的真实面目。
《苏报》案案发后,一向对于革命势力的蓬勃发展深感头痛的清政府认为这是清算并铲除躲在租界内进行反清排满的革命党人的大好机会,于是通过外交手段照会租界领事要求捉拿革命党人。
在当时的那种态势下,此举如若成功,革命党人在中国国土的活动上将失去最后一道防护罩,成为满清鹰犬们追杀的猎物。
经过一个多月的交涉,租界当局作了有条件的让步,中西巡捕联合进行搜捕行动,两名文弱书生被捕归案。
初战告成,那些学了半吊子万国公法的清国官僚开始了第二步行动:向租界当局提出引渡一干人犯等到南京受审的要求。
谁知这一步却失算了,中外舆论哗然,新闻界开始介入和关注。
清廷的总理各国政务衙门虽知国际法中引渡制度的存在,却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那就是引渡制度中“政治犯不引渡”的例外条款,此外,有些国家的内国法还规定倘若有证据表明被引渡者在引渡国无法受到公正的审判的话,可以拒绝引渡要求。
值得在此一提的是,随着法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刑罚中废除了死刑制度,所以有些国家规定对被引渡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也不予引渡。
《苏报》案的两名涉案人明显属因言获罪。
在西方人的人权观念中,因在报纸上发表对政府不满的言论而面临审判,甚至可能遭受凌迟、株连九族这些违反人道主义酷刑的制裁,是不可理喻且难以容忍的。
《苏报》案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连英国首相也亲自致电英国驻华公使,要求不得将《苏报》案涉案人员引渡给清政府,命令此案必须交由会审公廨审理。
至此,清政府引渡人犯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不仅如此,由于此案引起了中外舆论及各种力量的关注,即使租界当局想和清政府私下交易,也是不可能的了。
《苏报》案的审判法庭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迪比南(B.Giley)三人组成。
更让清政府意想不到的是:按照法律程序,清政府只是此案的原告一方,而章邹二人属被告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