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刘建伦一、领事裁判权的含义在近代中国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便利其侵略,纷纷在中国攫取罪恶的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1]具体说来就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可以不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这个审判的权利交给这个外国人所属国家派来的外交官或领事。
这种制度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一种严重侵犯。
1843年英国首先获得这一特权,以后西方列强纷纷仿效,致使中国的司法主权独立被完全破坏。
西方殖民者在领事裁判权的保护下,肆意欺压中国人民,中国人民饱受丧权辱国之苦。
领事裁判权成为近代中国半殖民地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近代中国人民和有志之士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
二、领事裁判权的产生领事裁判权制度建立的最初起因是西方国家为了维护其侵略权益,保护其侨民在中国的非法利益,清政府官员对近代法权的无知和行政惰怠也是西方获得此权利的原因之一。
领事裁判权最早规定于中英《南京条约》之后的《江南善后章程》,并在之后的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作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和权威性的规定。
如:“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2]这些规定成为后来各国援引建立各自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依据。
在当时,英国人认为中英两国人民生活习俗不同,英国侨民是外来居民,对中国生活方式不了解,因此很可能与当地中国人发生冲突。
为了方便英国人在中国生活,就用英国的法律来管束英国人,而中国司法机关不能对英国人实施审判。
由于清朝官员根本意识不到国家司法主权的不可动摇性和不可转让性,于是就轻易地同意了英方要求。
甚至有官员认为,抛弃了这些繁琐的民刑诉讼,也可以减少工作负担,更可以从此平息中外诉讼和争端。
就连当时通晓夷务的大臣耆英也认为,该条款有“杜绝衅端,永远息争相好,两无偏怙,亦两无窒碍”的好处。
由此可见中国官员对司法主权重要性及近代国家主权构成的全然无知。
何谓治外法权
◆教 学参考 ◆
◆ 薛伟 强
2 0 年秋季开始使用 的 《 03 中国近代现代史》 ( 必修 )新教材 在第二章 “ 国民政府 的内外政 策 节 中新增 , “ 9 3 1月 ,国民政府分别 1 年 1 4 与英美签订协议,宣布英美等国通过不平等条约 攫取的治外法权等一些特权被废 除。这是 国民政 府对外政策取得的重要成果 。” 何谓 治外法权 ?中国是如何 收回治外法权 的? 治外法权,又称外交豁免权,原指国与 国之 间相互授予对方外交官员的特权 .包括人身、住 所的不可侵犯,不受当地 司法、行政的管辖 ,免 除捐税和服役等。出国访 问的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 脑,一般也都享有治外法权。 根据国际法 ,国家元首、外交官、国家行为 和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 ,即国家主权豁免.指国 家根据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 的不受他 国管辖 的特权 。国家主权豁免早 已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的国际法原则 。但在旧中 国。帝国主义者滥用并 任意扩大了这种特权的范围.使治外法权成为一 切血腥罪行的护身符。 14 年,英国强迫 中国签订中英 《 83 五口通商 章程》,从中取得 了 “ 事裁判权 ,即英国侨 领 民只受英国领事的法律判 决,不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它把原来只适用于外交官员 ( 如领事)等特 定人 员的治外法权 无限扩大为所有 来华的英国 人。 其后,援引所谓 “ 片面最惠国待遇”,美、 比、丹 、意、日、荷、挪 、葡、西班牙、瑞典、 瑞士、巴西等 1 国也先后获得了领事裁判权。在 2 治外法投的庇护下,英美等l 国来华人员长期成 3 为中国政府不能触动的特殊人群 ,严重破坏了中 国的司法主权。 中国人 民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由来 已久,井 进行 了长期英勇不屈的斗争。孙中山曾将此列为 国民革命 的 目标之一 。2 世纪2 年代 以来 ,中 0 o 国历届政府都与西方各国政府断续谈判此事 ( 包 括国民政府 l2 年发起的 “ 98 改订新约运动”), 但均未成功 抗战爆发后,日本威胁英、美在华 权益,英 、美政府为鼓励 中国抗 日.多次表示愿
领事裁判权及清末法制改革
objective role Was no just as what they want.Every coin has two sides.When we discuss
main purpose Was to seek more interest from China.The Chinese treated the
Extraterritoriality as great shame.The Chinese people tried their best to withdraw the
第二类观点,审视领事裁判权本身的缺陷。由于领事裁判权规定的是在中国 的外国人适用法律的问题,当时在中国有很多国家,每个国家具体的规定也不尽 相同,实际应用起来却带来了很多麻烦和困惑。例如,陈国瑛著、台湾嘉新水泥 公司文化基金会1971年版出版的《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之形成与废除》,其中第六 章就把领事裁判权对外国在华利益的影响,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领 事裁判权初期只是在沿海各通商口岸,加上领事裁判权确立后中国人出于自我保 护,在领事裁判权之外的内陆,中国人和外国人的通商事宜就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二是,由于在中国的各个领事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不同,虽然领事裁判权赋予涉 及到在中国的外国人适用外国法,但是不同领事国之问,究竟该适用哪国法律, 也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三是,领事裁判权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规定,在具体的 诉讼程序上,因为涉及到中国人、在华的外国人,并且不同的案件还有不同的规 定,再加上当时的中国人对于国外的法律不熟知,所以在具体案件的程序上,会 让人觉得无所适从。
中国近代史复习资料
中国近代史复习资料一、单选(20)二、名词解释(4)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
指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管辖的非法特权,它是帝国主义国家强迫旧中国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侵略特权之一。
领事裁判权在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中均有提及。
领事裁判权的出现,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租界指外国侵略者根据不平等条约强迫清政府在通商口岸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自己直接管理的地区。
1845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上海租地章程》,英国取得了第一个租界。
此后,其他国家援例也纷纷建立租界。
外国人在租界享有行政、税收、财政、税收警政等权利及行使司法权,建立了一个完全独立于中国行政系统和法律制度之外的统治制度。
把租界变成“国中之国”,租界成为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据点,成为中国沦为半殖民地的一种政治象征。
租借地一国根据条约在一定期限内为条约所规定的目的租借给另一国的领土。
租借地的概念是借用国内法的租赁关系。
租借土地的主权不转移。
租借只在约定的期限内有效,在租借期内租方取得对领土的使用权。
帝国主义国家在亚洲和拉丁美洲各国的租借地,都是强迫这些国家订立不平等条约取得的。
与租界的异同“租借地”是指帝国主义国家强迫半殖民地国家将其划定的地区强行“租借”。
租期25年至99年不等。
近代中国第一块“租借地”出现在胶州湾〔今青岛〕。
“租界”和租借地直接由帝国主义各国管理,是半殖民地旧中国的地区性殖民地。
相同点:一、两者都是列强以武力为后盾,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的。
二、无论是租界,还是租借地,实行的都是殖民主义制度,两者实行的统治制度是相同的。
三、无论是租界,还是租借地,其领土主权仍属中国。
四、租界和租借地都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不同点:一、租界都位于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
二、租界的管理模式多样。
三、1845年英租界刚建立时,中国对租界内行政尚能过问,同时保有对租界内对华犯罪的司法惩办权等。
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
涉及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
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第13条 - 中英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21条 - 中美 1844年中法条约 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条约 -中法 -瑞典 挪威
1858年中俄条约
1858年《天津条约》
-中俄
-中英
除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 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 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
领事裁判权 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的定义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 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权的例外或侵犯。 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 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 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 院不能进行审判。
制度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案件, 依被告主义,均由被告所属国的法院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 法律审理。 ②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由所属国 的领事法庭审理。
废除过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战败国德、 奥、匈,以及1928年比利时和1929年墨西哥,先后放弃 了在华领事裁判权。1929年中国政府曾宣布从 1930年起 废除所有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因帝国主义国家的 抵制,未能实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通过一系列条约,中国恢复 了对在中国境内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 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兰(1945)、瑞 士(1946) 、法国(1946)、丹麦(1946) 、意大利(1947)、 葡萄牙(1947)等国国民的司法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立,中国人民终于彻底摆脱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帝国 主义的一切特权的羁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名词解释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名词解释
嘿!今天咱们来聊聊“司法制度的近代化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这些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又特别重要的名词!
先来说说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哎呀呀,这可是个大变化呢!在近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制度不再像过去那样陈旧落后啦。
它变得更加科学、公正、透明!不再是那种随意的、没有规范的样子啦!比如说,法律的制定更加严谨了,审判的程序也更加规范了,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公平正义呀!
再讲讲治外法权。
哇!这可不是个好东西!它意味着外国人在别的国家可以不受当地法律的约束,这多不公平呀!凭啥他们就能特殊呢?这简直就是对一个国家主权的侵犯嘛!
还有领事裁判权呢,这也是个让人头疼的事儿!它让外国领事有权力审判在本国的外国人,这不是乱套了嘛!咱们自己国家的法律都管不了他们啦?这怎么行呢!这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呀!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就是要改变这些不合理的状况!要让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能让那些不公平的权力存在!
咱们得明白,这些名词背后反映的是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哎呀呀,只有不断努力,完善我们的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安心生活呢!
总之,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和背后的故事,对于我们理解历史、
把握现在、展望未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呀!咱们可不能忽视它们!。
领事裁判权
济、军事、准备。
主观原因:政治、经济、军事装备、战备战
术、思想文化全面落后。
根本原因:腐朽没落的封建主义是不能对抗
新兴的资本主义。
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
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是中国近现史一个重要的概念。
高中教材中曾在三个地方提到相关问题:在1843年的《南京条约》补充条约中,英国首先获得“领事裁判权”;1928年,刚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发起“改订新约运动”,要求废除“领事裁判权”未果;经历100年的司法权被破坏后,到1943年,英美与在重庆的国民政府签订条约,废治外法权等特权。
那么到底什么是领事裁判权?什么是治外法权呢?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一、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含义治外法权,指“一定的人和房舍虽然处于一国领土之内, 但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处于该国之外, 因而不受当地法律的管辖, 该原则适用于外国君主、国家元首、外交使节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人”。
其产生是在国与国之间交流日益增多,为维持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关系,按照国际法和外交惯例, 对外国人、物, 在不损害本国主权的情况下, 给予优待, 以示礼让。
治外法权内容主要包括: 人身不受侵犯; 不服从所在国的法律; 居住不受侵犯; 免除所在国捐税; 通讯自由等等。
领事裁判权, 是一国通过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人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中国近代史上的领事裁判权包含的具体内容有: (1)中外混合民刑诉讼案, 如中国人为原告, 外国人为被告, 由领事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 反之, 则由中国法庭按本国法律审理。
(2)单纯外国人诉讼案, 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一国侨民之间涉讼, 完全由该国领事法庭审理, 中国方面不得过问。
二、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关系目前对于“治外法权”一词的含义存在很多争议。
但从本质含义上讲,“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还是存在差别的。
治外法权的概念的由来, 始于15 世纪欧洲国家,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欧洲各国对于互派使臣办理交涉一事, 渐渐视为一种实际的需要。
那时候各国政府对使臣个人,只承认他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人物, 随时随地,予以特别优待与保护而已。
为什么有领事裁判权
为什么有领事裁判权问题一:什么是领事裁判权?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实际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锭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问题二:领事裁判权是不好的吗?今天忙碌了一天,晚上着实困倦无比,临近期末,各项事务难以从容,晚上只好相对随意来叙述而已。
略微说说领事裁判权的问题。
记得本科甚至高中的时候,无论老师怎么换、教科书版本怎么变,对于领事裁判权总是持一种绝对否定的态度,笔下从来没有留一丝分寸与容忍。
当时我就在想,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受到了 ... ,假使确实该外国人有罪,但是要一个来自西方民主文明国家的人,来接受笞杖徒流死甚至还有充军、发遣、极边安置之类的刑罚,确实有其不合理性。
这并不同于当今中国现状,例如英国人与菲律宾人在贩毒处以 ... ,而没有采用属人管辖的原则。
因为当今中国的刑法法典与司法系统相对来说,与世界具有一定程度的普世性、相容性,并没有原则、价值上面的冲突。
当然有人会说,有的国家没有 ... ,我们国家还有 ... ,是否应当对于其他国家的人进行适当的放宽,在这一点上周永坤老师的博客上面有其专门的论述,周老师是认为是应该有条件的对于外国人不适用 ... ,尤其是其人所犯的罪在其本国并不处以 ... 的情况下。
我对于这种观点持有保留的意见,因为如果这样,除了政治上的影响例如凸显我国对于本国国民的人权保障不利,在法律上也相对于给予国外公民超国民待遇,毕竟我国还有有其独立的 ... 与独立的司法权,对于贩毒等重要的国际性的对于被犯罪国有重大影响的犯罪,应当有按照我国法律来进行处罚的权力。
也就说别人打了我,我还没有办法对于怎么处理他发生作用,这显然是不正义的。
处理该类问题发生作用,到底被犯罪国享有多大的权力进行司法诉讼,是否因为其有相应的世界公民的权利,而需要和他的母国进行沟通,甚至由处于母国与我国之上的联合国来处理跨国界的犯罪,这也是可以并且值得探讨的。
治外法权
废除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进行审判。
1.传统惯例的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通常是互向给与的,主要包括:
外交豁免权
国家元首的正式访问
停靠在本国港口的外国的公共船只
停在本国机场的外国飞机
2.强压的治外法权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美、英两国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的事件。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正式对日本及德、意宣战,同美、英、苏诸国结成盟邦,中国再次向美、英两国提出取消不平等条约。
美国鉴于中国是抗击日本侵略的主要力量,在国内外舆论压力下,于1942年8 月决定即时放弃在华特权,英国也随即表示同意放弃在华特权。
经过两个多月的谈判,《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条约》于1943年1月11日分别在华盛顿和重庆签字。
中美条约8条;中英条约9条,并有附件4条。
根据中美、中英条约,取消了美、英两国在中国的特权如下:①领事裁判权。
②使馆界及驻兵区域。
③租界。
④特别法庭。
⑤外籍引水人等特权。
⑥军舰行驶之特权。
⑦英籍海关总税务司之特权。
⑧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
⑨影响中国主权的其他问题。
中国近代史名词解释
中国近现代史名词解释(适用于吴达德老师)-------杨帆编辑整理1.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列强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获取的该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特权。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开始规定此特权,接着美、法、俄、日等国也相继在中国取得了此特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华侨民如果犯罪或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中国政府无权过问,而只能由各该国领事,按照各自的法律进行裁判,这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权。
1943年,国民政府取消了美、英两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
2.租界:帝国主义列强根据和中国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以居住和经商为名,在通商口岸和城市永久租用的地段。
最早在中国取得租界的是英国。
列强在租界内行使行政管理和司法管辖权,形成“国中之国”,严重破坏中国主权。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中国人民掀起了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收回租界是其主要目标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美等国租界先后收回。
抗日战争胜利后废除了中国各地的日租界。
至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租界全部由中国收回。
3.“亚罗号”事件:1856年围绕中国商船亚罗号进行的中英交涉。
1856年10月8日,广东水师在中国走私船“亚罗号”上搜查海盗,逮捕了十几名中国水手。
而英国驻广州领事巴夏礼却借口该船曾在香港注册,领有执照,要求两广总督叶名琛立即释放被捕人员,向英道歉。
但当叶名琛把12人全部送还时,巴夏礼仍然拒收。
23日,英驻华海军悍然向广州发动进攻。
“亚罗号”事件成为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导火线。
4.“马神甫”事件:1856年广西地方政府惩办法国不法传教士的事件,又称西林教案。
1853年,法国天主教神甫马赖非法从广州潜入广西西林县,勾结官府,作恶多端,激起民愤。
1856年2月,知县张凤鸣将马赖和不法教徒逮捕归案,后判处死刑。
法国以此为借口,于次年联合英国出兵侵华。
5.《瑷珲条约》:1858年奕山与沙俄总督在瑷珲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比较
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比较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治外法权有两意:其一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如同处于所在国领土以外一样。
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
(这实际是指外交特权与豁免)军舰、军队根据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有此种权利。
其二指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
根据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国的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实际就是领事裁判权。
③从上述的解释来看,法治法权包含了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裁判权两种概念。
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裁判权的相似之处是:两种特权都包含有一国国民在他国领土上享有不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内容;同时,它们曾以“治外法权说”作为理论依据。
所谓治外法权说,其核心思想就是认为一国国民在接受国时,理论上应视同在其本国领土内一样。
它以这种拟制作为说明外交特权的根据。
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裁判的差异在于:首先,两种特权的人含有本质上的不同。
外交特权与豁免仅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的管辖;然而,领事裁判权则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在他国境内行使本国的司法管辖权。
其次,二者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也有区别。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对象包括外交代表及其相关的人员和外交代表机关,一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的主级官员出国访问、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别外交任务在国外活动时,通过也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根据1961年在联合国主持下订立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适用范围包括派遣国在接受国的使馆馆舍不受锓犯,使馆有通讯自由,可免除捐税、免纳关税,外交代表人身及私人寓所不受侵犯,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享有豁免权,并免受查验等。
可见外交特权和豁免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领事裁判权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包括由一国派往居留国的驻外领事或由该国在居留国所设立的法庭,对处于居留国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马关条约》主要内容
《马关条约》主要内容1895年,中日战争结束后,清政府在劣势下被迫与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
这是一份极不平等的条约,对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本文将介绍《马关条约》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对中国历史和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一、领土割让《马关条约》中最严重的割让是将台湾、澎湖列岛、辽东半岛以及长江流域南岸的福建、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割让给日本。
这些领土的割让使得中国失去了重要的海洋和内陆领土,同时也削弱了中国的国防能力。
此外,条约还规定了中国向日本支付巨额赔款,以及承认日本在朝鲜的影响力。
二、关税自治《马关条约》规定,中国必须向日本开放多个口岸,实行对外关税统一,而且日本商品的关税将低于其他国家的商品。
这使得中国的贸易收入大量流失,同时也削弱了中国的经济实力。
此外,条约还规定了日本在中国开办工厂和矿山的权利,使得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受到了限制。
三、领事裁判权《马关条约》规定,日本领事在中国境内享有裁判权,即日本人在中国犯罪可以由日本领事进行审判。
这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也是对中国社会稳定和法治的破坏。
四、公使级别《马关条约》规定,日本公使在中国享有与其他国家公使相同的地位。
这是对中国主权的又一次侵犯,也是对中国国际地位的贬低。
五、对外借款《马关条约》规定,中国必须允许日本向中国内地、朝鲜和台湾等地借款,而且必须承认这些借款的合法性。
这使得中国的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削弱,同时也使得中国的主权和独立受到了威胁。
六、治外法权《马关条约》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有治外法权,即外国人犯罪可以由其本国领事进行审判。
这是对中国主权和法治的破坏,也是对中国社会稳定的危害。
以上就是《马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这份条约的签订使得中国的主权和独立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份条约不仅影响了中国近代史,也影响了今天的中日关系。
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马关条约》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不断努力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实现国家的繁荣和强大。
历史趣闻领事裁判权 随同着虎门条约进入中的无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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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权的例外或侵犯。
实际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从它本身的性质和含义来看,这是外国在华侨民脱离中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
然而这并非是指他们可以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清政府曾提出领事裁判权只是一种根据外国在华侨民本国的法律,由他们各自本国的驻华官员按照他们本国所准许的司法程序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权。
总理衙门也曾明确表示外国人应和中国人一样遵守中国的法律,如果违反应按照他们本国对类似案件所规定的法律予以惩罚。
然而实际上近代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建立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恰恰相反,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它的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据此,列强在领事区内或租界内成立行政管理机构,建立领事法院或领事法庭,派驻警察和军队,以充分行使对本国居民的管辖权。
领事不仅审理本国国民之间的诉讼,而且依据被告主义原则审判当事人一方为驻在国国民的案件,同时对涉诉的领事馆雇佣的住在国国民也要求进行保护,严重干涉中国的司法主权。
这种非法特权,是对一个主权生活常识分享。
领事裁判权
1、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指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管辖的非法特权。
始于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和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规定英美的公民在中国境内犯罪而发生的一切诉讼中国政府无权过问,只能由各该国领事,按照各自的法律进行所谓“裁判”。
这项规定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权,标志中国主权完整遭到破坏。
2、片面最惠国待遇:列强单方面的享有清政府给予其他列强的特权与优惠,但列强并不给予清政府对等的权力。
始于1943年的中英《虎门条约》,其中规定中国将来给予其他国家的任何权力时,“亦准英人一体均沾”。
这项条款破坏了中国主权的完整,为英国和其它国家在侵略中国的过程中,互相援引,获取各种侵略权益开创了恶例。
3、《海国图志》:近代思想家魏源的代表作,是地主阶级企图救亡图强的产物。
此书受林则徐所托在《四洲志》的基础上编纂而成,主要介绍了外国历史、地理和科技知识,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著名主张,是近代史上第一部由中国人自己编写的最详细的介绍世界各国情况的巨著。
该书具有解放思想,启发民智的作用,后来传到日本,成为日本近代抵抗西方殖民者的重要参考资料。
4、官督商办:洋务派利用私人资本举办近代新式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般由商人出资认股,官方筹垫部分资金,由清政府委任官员督办,如19世纪70年代创办的轮船招商局、上海织布局、电报总局等。
官督商办企业对于抵制顽固势力的阻挠破坏和敲诈勒索,招揽业务、减免税厘、享有专利等方面具有优势,然而官督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企业必须向官府提供报效并将衙门作风、官场恶习带进了企业,导致其无法发展壮大。
5、总署:1861年成立,总理衙门的别称,又叫“译署”,是清政府为办洋务及外交事务特设立的中央机构。
最初主持外交与通商事务,后来也管理办工厂、修铁路、开矿山、办学校等全部洋务事宜,1901年改为外务部。
它的的设立便利了列强对清政府的控制,是清朝机构开始半殖民地化的标志,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中国外交的近代化,对中国近代的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异同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异同作者:张亚洲来源:《知识文库》2019年第22期清末列强入侵,西方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概念也伴随着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传入中国。
近代以来关于此两概念该如何界定以及应用,学界的争论从未中断过。
本文从两者概念的传入、沿革及在中国近代史中的体现着手,分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异同。
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源自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该条约规定了英人华民交涉词讼的处理办法,即承认了英国在华有领事裁判权。
根据条约,在华英国人与中国人发生诉讼,英人如何定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此处的管事官,即指英国领事。
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标志着清政府失去了依据中国法律管理外国人的权利,司法主权开始逐渐丧失。
但此时清政府对领事裁判权的认识,仍旧停留在“怀柔外夷之中,仍不失天朝体制”的华夷观念之中,而承认领事裁判权只不过是华夷体系下治理外国人权利的转让,并非违背国家国家主权之举。
后世文献中所提领事裁判权,只是对当时华洋争讼这一事实的描述,在当时并无专有名称形容这一权利。
随着近代国际法观念在中国的传播,以及华洋争讼日多,国人才愈发认清领事裁判权的弊端,但仍无法说清领事裁判权之概念。
如清末主持修律的沈家本在论及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时称:“中国之重法,西方每詈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
”此处所提到的治外法权,就是指领事裁判权。
如同国人对于领事裁判权的认识一般,治外法权概念的认识及明晰亦经历了一番波折。
治外法权一词源自日本,意为“治域之外行法之权”,属于国际法中的属人主义。
即某国人在领土之外犯罪,其管辖权利仍归其人所属之国家政府。
1877-1882年在日本担任外交参赞的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最早将治外法权一词引入汉文,提出“西人谓之治外法权,谓所治之地之外而有行法之权也”。
领事裁判权的历史渊源和历史作用——关于《“治外法权”起缘》一文相关论点的驳议
领事裁判权的历史渊源和历史作用——关于《“治外法权”起缘》一文相关论点的驳议邱涛【期刊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3【摘要】前不久,有文章旧事重提,对德兰诺瓦案和其他一些所谓的史实作了一些别有用心的解释,企图在历史渊源和历史作用两方面找到根据,为臭名昭著的领事裁判权翻案,目的是要说明领事裁判权能够调节中西不同法律层次,填平最关键的价值差距即对生命和人权的不同理解,能将“野蛮、落后”的中国法律推向近代化,加快中西方交流,有利于引进外资,对于中国是一件幸运的事情.为此,我们再次认真地梳理了相关史料和研究成果,更加确信了如下史实:1821年美国商船意大利籍船员德兰诺瓦杀害中国妇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美方以种种不端行径,干扰中方正常的司法活动.后来,在与清政府订立不平等条约时,美方借口中国法律“野蛮、落后”,提出领事裁判权的无理要求,这是彻头彻尾的侵略行径.在百余年的近代历史上,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中国司法主权,严重妨害司法公正,扼杀中国社会内部对法律变革的要求,对于中国的自主开放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弊害多端.因此,想用德兰诺瓦案和近代历史作用来为领事裁判权翻案是行不通的.【总页数】8页(P93-100)【作者】邱涛【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5【相关文献】1.领事裁判权合法性及历史作用探析 [J], 谢典2.英国对华领事裁判权的起缘和确立 [J], 赵夙岚3.维多利亚时代的困惑: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之恶 [J], 柯安德;屈文生;詹继续4.试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 [J], 赵晓耕5.实践本体论是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的基础——对王金福同志《实践本体论还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一元论》一文的驳议 [J], 朱宝信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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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是中国近现史一个重要的概念。
高中教材中曾在三个地方提到相关问题:在1843年的《南京条约》补充条约中,英国首先获得“领事裁判权”;1928年,刚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发起“改订新约运动”,要求废除“领事裁判权”未果;经历100年的司法权被破坏后,到1943年,英美与在重庆的国民政府签订条约,废治外法权等特权。
那么到底什么是领事裁判权?什么是治外法权呢?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一、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含义
治外法权,指“一定的人和房舍虽然处于一国领土之内, 但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处于该国之外, 因而不受当地法律的管辖, 该原则适用于外国君主、国家元首、外交使节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人”。
其产生是在国与国之间交流日益增多,为维持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关系,按照国际法和外交惯例, 对外国人、物, 在不损害本国主权的情况下, 给予优待, 以示礼让。
治外法权内容主要包括: 人身不受侵犯; 不服从所在国的法律; 居住不受侵犯; 免除所在国捐税; 通讯自由等等。
领事裁判权, 是一国通过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人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中国近代史上的领事裁判权包含的具体内容有: (1)中外混合民刑诉讼案, 如中国人为原告, 外国人为被告, 由领事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 反之, 则由中国法庭按本国法律审理。
(2)单纯外国人诉讼案, 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一国侨民之间涉讼, 完全由该国领事法庭审理, 中国方面不得过问。
二、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关系
目前对于“治外法权”一词的含义存在很多争议。
但从本质含义上讲,“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还是存在差别的。
治外法权的概念的由来, 始于15 世纪欧洲国家,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欧洲各国对于互派使臣办理交涉一事, 渐渐视为一种实际的需要。
那时候各国政府对使臣个人,只承认他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人物, 随时随地,予以特别优待与保护而已。
到了17 世纪初, 为保障使臣的特殊地位,尊重国家的使节权考虑, 不得不从‘不可侵犯’的观念上面, 形成两种外交官应得的权利,置于法律保护之下。
一为使臣个人不可侵犯, 一为使馆的不可侵犯。
这两种不可侵犯权利,可谓是最早的治
外法权的涵义。
而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12 世纪。
当时由于地中海贸易的发达, 各民族之间交往加剧。
而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因为教义宗旨不同, 遂订立特殊条约,取得了被征服地同意的特权,即受本国法律支配的特权。
后来, 随着商业交易的频繁, 产生了领事制度, 这种法律特权遂赋予领事行使, 形成了领事裁判权制度。
三、“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产生混淆的原因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之间的纠缠,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
最初两者的混淆,乃是出于西方列强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的需要, 有意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 借“治外法权”之名,欲获“领事裁判权”之实。
这从西方列强获取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过程可以得知。
在鸦片战争以前, 中国对外享有完全的司法权。
而西方列强一直企图获取在华领事裁判权。
《南京条约》之前, 东印度公司曾试图以整治中国及印度商务为名, 提出法案, 欲在中国设立特别法庭, 适用英国法律审理有关案件, 实行领事裁判权制度。
当时因我国反对, 未能实行。
四、围绕“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区别与斗争
清末时期,国人对于“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区别, 产生了一定认识。
随着国际法知识的普及,中国开始对两者进同时, 在一些国际会议中, 中国明确使用“领事裁判权”的概念。
1919年, 中国开始废除领事裁判权运动。
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明确提出:“允欲五年内将领事裁判权撤废,其在中国境内设有特别法庭者, 同时一并裁撤。
”1921 年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又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并得到会议的肯定。
到1924年,列宁领导的苏俄政府在与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的《中俄协定》中明确提出:“苏俄政府允诺取消治外法权及领事裁判权。
”
“九一八”事变后,迫于国内外形势,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谈判工作陷于长期停顿。
抗战开始后,为了联合中国对抗日本,英美开始在外交上调整与中国的关系,并通过谈判分别与中国达成了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的协议: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正式对日本及德、意宣战,同美、英、苏诸国结成盟邦,中国再次向美、英两国提出取消不平等条约。
美国鉴于中国是抗击日本侵略的主要力量,在国内
外舆论压力下,于1942年8 月决定即时放弃在华特权,英国也随即表示同意放弃在华特权。
经过两个多月的谈判,《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条约》于1943年1月11日分别在华盛顿和重庆签字。
根据条约,取消了两国在中国的特权如下:①领事裁判权。
②使馆界及驻兵区域。
③租界。
④特别法庭。
⑤外籍引水人等特权。
⑥军舰行驶之特权。
⑦英籍海关总税务司之特权。
⑧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
⑨影响中国主权的其他问题。
五、小结
近代中国风雨飘摇,使中国的法律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近代化过程, 在此过程中,中国法制逐渐走出封闭,开始与世界接触。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混淆与辨析, 正反映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艰辛历程。
而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废除,也充分的证明中国人民主权意识的觉醒和国家实力的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