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全部)
(三)人员的派遣 1、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后,就会在对方首都互设使馆并交换使节。按照国 际惯例,一般互换同级使节,如双方一致同意,也可接受低于或高于自己所派 使节等级的使节。 2、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但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某人为外交代表,且不必 说明拒绝的理由。这是基于对接受国主权的尊重。在实践中,派遣国在任命某 人为外交代表之前,往往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后再正式派遣赴任。 3、需要事先征求同意的外交代表人选,主要是使馆馆长和武官。其他使馆人 员,派遣国可自由委派,无需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但是,接受国可随时不加 解释地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的人”, 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 4、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国书赴任。所谓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 派遣国元首或外交部向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派遣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大使 或公使的国书由国家元首签发,代办的国书由外交部长签发。一般来说,外交 代表需将国书亲自递交接受国元首或外交部长。按照国际惯例,外交代表在递 交国书后或向接受国外交部通知到达并将国书副本递交后,即视为在接受国开 始执行职务。 5、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任期届满或使命完成。(2) 本国召回。 (3) 接受国要求召回。 (4) 两国断交。 (5) 革命或政变产生新政府,原外交代表职务即告终 止。
五、外交团 1、概念 各国驻在一国首都的外交人员的总称。 2、人员组成 3、任务 4、团长的任命
六、中国的实践 我国于1975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例》 主要有两点不同: 1、使馆人员携带枪支、弹药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2、确定在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对等原则。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说 3、职务需要说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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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直接同接受国政府就涉及到两国关系中的全局性问题进行交涉,领事同地方当局在 其职能范围内进行交涉
• 使馆所保护的利益对派遣国来讲是国家的重大利益;领馆主要保护关于商务、侨民和航务的利益 • 领馆及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比使馆及其人员的少 • 使馆只能有一个;领馆可以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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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制度 • 领馆的设立 • 领馆的职务 • 保护和促进 • 了解和报告 • 发护照和签证 • 帮助派遣国的国民 • 公证登记和行政事务 • 监督和协助 • 传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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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的特权和豁免
• 领馆的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 行动旅行自由 • 通讯自由——有重大理由可以要求开拆 •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系 • 免纳捐税和关税 • 使用国旗和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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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 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的伊朗人袭击了大使馆馆舍。 尽管大使馆曾多次呼吁伊朗当局给予援助,但伊朗保安部队并没有干预或控制这种局势, 结果大使馆馆舍被占领,使馆人员,包括领事及非美籍人员和当时在大使馆的来宾,均 被拘禁。11月5日,在伊朗的领事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件。从那时起,该大使馆和领事 馆馆舍一直在占领者手中,占领者搜索并掠夺外交和领事档案与文件。除释放13人外, 其余的被拘禁人员均被扣作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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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 保护范围限于办公区域,另外可推定同意 • 对馆舍和设备财产有征用的必要,可以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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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
中国 对外关系法
中国对外关系法中国对外关系法是指规范和管理中国与外国或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旨在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尊严,促进与外国的友好合作和互利共赢。
中国对外关系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
从那时起,中国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协议,与其他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中国对外关系法源于国际法和中国宪法。
它涉及许多领域,包括外交、领土与边界、国际条约、领事关系、外国投资、贸易和海洋法等。
中国对外关系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是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准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各国的独立和尊严。
中国对外关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外交法。
外交法规定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和维护外交关系的程序和要求。
它包括规定外交代表团的地位、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保护和领事机构、外交文书、外交通信保密等内容。
外交法还规定了外交关系的终止和解决外交争端的机制。
中国对外关系法涉及到领土与边界问题。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面积广阔,领土边界复杂。
中国对外关系法明确规定,中国的领土及其海洋权益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外国或组织都不得侵犯中国的领土完整。
中国通过与邻国进行谈判和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争端问题。
中国对外关系法还涉及国际条约的签署和执行。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承担国际义务,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准则。
中国的对外关系法要求中国政府依法签署和履行国际条约,并与各国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外国投资和贸易是中国对外关系法的重要方面。
中国大力吸引外国资本和技术,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
对外关系法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互惠互利的贸易关系。
另外,海洋法也是中国对外关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拥有辽阔的海洋领土和资源,维护海洋权益对中国至关重要。
中国对外关系法确立海洋领土的原则和标准,保护和管理中国的海洋权益,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和国内法规规范海洋活动。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职务
内容
保护、促进、协助、办理
开始
获得领事证书
终止
①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②撤销领事证书③接受国拒绝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遇有火灾等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此时可进入领馆。
(可随时请求谒见国家元首,直接谈判)
公使
一国元首派向另一国元首的第二等级的使节
代办
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级别最低;临时代办不属于馆长等级)
使馆职员
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有三等)、随员(具有外交官职位)
行政和技术职员
事务职员
派遣与接受
拒绝接受,无需理由;且不构成违反外交关系法的行为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比较:
联系:A、都属于国家的对外关系,服务于国家的对外政策
B、都属于一国的外交机关序列
C、使馆可以执行领事职务,特殊情况下,领事馆可以兼办某些外交职务
区别:A、重要性性不同。外交关系是国家间的往来关系,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地方性的外交关系,领馆只在接受国的某个特定的地区代表派遣国,其活动范围一般限于协议规定的范围。
D、邮袋是否可以开拆不同。
使馆: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领馆:例外下可以。如果接受国有重大理由须开拆查验时,须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的,应将邮袋退回。
我国有关外交和领事条例对维也纳公约的变动6点:
A、明确规定使馆和使馆人员携运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境,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名词解释外交: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派遣或者接受特别使团,领导人访问,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参加政府性会议,用谈判通讯和缔结条约等方法处理国际关系的活动。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外交使馆人员:P175临时代办:使馆馆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人。
可以是大使、公使、代办。
***国书:派遣国发给其外交使节的任命书,是重要的国家法律文件。
外交使节在递交国书之后开始执行使节职务。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外交领馆人员:P189下名誉领事:派遣国在接受国当地聘任的兼任领事职务的人员。
主要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商人或律师,其薪水从领事事务费中扣除。
不受欢迎的人: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告使馆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
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
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再合理期间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简答题1、试述国家外交关系机关的体系。
答:(一)国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及其首长)。
(二)驻国外外交机关:常设性外交机关,临时性外交机关。
常设性外交机关如使馆,驻国际组织代表团;临时性外交机关如特别使团(又分为政治性特别使团和礼节性特别使团)。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区别:(重点)答:联系: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领事关系2.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员与一般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3.外交使节也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区别: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馆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非政治机关(商贸、交通部等)进行交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定义和背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和保持外交关系的原则和方式。
这部法律的制定,体现了我国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也为我国的外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外交代表的任命和待遇、外交特权和豁免、条约的缔结和执行、领事关系等。
这些内容涵盖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和保持外交关系的各个方面,对我国的外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尊严,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交往,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这部法律也为我国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在国际交往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第七章外交关系法
英国驻俄外交官间谍案
俄罗斯国家电视台2006年1月22日晚上点名指认四名英国外交官 为间谍,指责英国在对俄罗斯搞冷战式的间谍活动。 据英国《独立报》1月23日报道,俄罗斯电视台曝光了这4名英 国外交官的名字和简历,包括英国驻俄罗斯大使馆一等秘书、 两名研究员和一名工作人员。 该电视台援引俄罗斯安全人员的话说,经过几个月的侦察,他 们通过监控器捕捉到了英国外交官从事间谍活动的镜头。 英国驻俄罗斯大使馆拒绝对此发表评论,目前尚不清楚这四名 外交官是否已经被俄罗斯驱逐。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 与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相比,领馆馆舍在
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自由 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6、免纳捐税、关税 7、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 人身不得侵犯 →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主管司
双方上一次互相驱逐外交官还是在1996年5月。当时莫斯科以建 立间谍组织为由将9名英国使馆官员赶出俄罗斯,英国随即以驱 逐4名俄罗斯人反击。
俄罗斯宣布驱逐4名英国外交官
2007年7月19日作为对英国外交措施的回应,俄罗斯外交部 宣布4名英国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并限定他们在10日内 离开俄罗斯。 俄外交部发言人卡梅宁说,鉴于英国方面对俄罗斯采取的不 友好措施,俄外交部当天召见了英国驻俄大使布伦顿,宣布 了上述决定。 卡梅宁说,针对英国在利特维年科事件上对俄罗斯作出的挑 衅和采取的不友好措施,俄方还向英国作出了其他回应。他 说,在英国没有对严格限制向俄官员发放签证的做法作出解 释之前,俄官员将停止向英国申请签证,俄方同时对英国官 员的签证申请不予考虑。
(三)使馆人员的类别
1、使馆馆长 2、外交职员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5)其他特权。
13、外交官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2)司法管辖的豁免。
3)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4)面纳税、关税与海关的检查。
14、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官的家属。
2)行政技术人员的家属。
3)服务人员。
国际法 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说
1、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及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家间的外交关系,以相互的外交活动为基础。
3、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执行诸如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而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4、 领事馆的人员和使馆的一样,不论领馆的等级如何,领事馆的人员编制都是想同的,也分为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三类。
5、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特权与豁免
1)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领馆只享有“有限制的不可侵犯权”其所受到的保护水平无疑较使馆为低。
2) 其他方面的特权与豁免。领馆在档案文件、通讯自由、免税、使用国旗国徽等方面所享有的特权豁免水平,仍与使馆大体相当。
4)私人仆役。
1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享有
1)时间范围,享有豁免权的时间范围,从使馆人员进入接受国领土前往就任时起算,如果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内,则从其委任通知到达接受国外交部时起算。而特权豁免的终止时间,是该使馆人员在结束职务离境之时,或者离境指合理期间终了之时。
2)在第三国的地位,外交官在前往所就任或返回国时,有可能进过第三国。第三国若增发给所需的护照签证,就应给与外交官以不可侵犯权,确保其享有过境或返回所必须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官的同户家属与其同性,或者单独旅行前往聚会或返回其本国时,第三国也应给予同样的特权豁免。至于使馆的其他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第三国只需让他们过境,而不必给予不可侵犯权和豁免权。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外交机关体系(1)最高代表(2)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元首(3)无须出示外交全权证书a.中央外交机关政府:一国最高行政机关、无须全权证书外交部门: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外交机关大使级使馆公使级常驻外交代表机关:代办级b.外交代表机关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事务性使团临时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礼节性使团使馆使馆人员领馆职业领事:派遣国任命,专职从事领事职务领事官员名誉领事:非专职,从接受国中的本国侨民或当地的商人或律师中选任,从事某些职务领馆人员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技术事务领事雇员通常包括: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传达人员等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可侵犯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可侵犯通讯自由使馆馆舍的使馆免纳捐税特权与豁免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人身不可侵犯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外交特权管辖豁免: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与豁免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其他特权与豁免:于个人劳务和服兵役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豁免使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执行公务行为享有豁免、所得免税、免于保险办理领馆馆舍不可侵犯(范围、推定同意、征用问题)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领馆馆舍的免纳捐税特权与豁免领馆人员有行动自由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人身不可侵犯(一定程度)领事特权管辖豁免:例外与豁免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其他特权与豁免:免个人劳务和服兵役等领事雇员:执行职务范围的行为享有和领事官员相同的司法和管辖豁免领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服务的工资免纳捐税使领馆及其人员特权与豁免比较馆舍及财产保护人员人员的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使馆非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绝对不得进入使馆任何地方;不可推定同意而进入;使馆及财产绝不可征用接受国有保护使馆安全与安宁的责任外交官员:无论轻重罪,均不得逮捕、拘留、监禁、搜查私人寓所非经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文书、信件以及财产,不得对之采取开拆、扣留、检查、查封领事馆非经馆长允许,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领馆专供工作的区域;可推定同意而进入;财产必要时可征用接受国有保护领馆安全与安宁的责任领事官员:犯重罪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已判决的可执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未作专门规定使领馆人员的管辖豁免及例外外交人员:①绝对的刑事司法管辖豁免;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课件
03
领事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领事代表的等级与职务
领事代表的等级
领事代表分为特命全权领事、特命全 权公使和领事,具有不同的等级和职 务。
领事职务的种类
领事职务包括领事代表在接受国内执 行领事任务,如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 的权益,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等。
领事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特权
领事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权,如司法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等。
02
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外交代表的等级与职务
等级
大使、公使、代办,分为三个等级。 大使衔为一级,公使衔为二级,代办 衔为三级。
职务
外交代表的主要职务是代表派遣国进 行外交交涉、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参 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自由
外交代表在执行任务期间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不受逮捕和拘留。
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外交关系是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的关系,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领事关系则是 在外交关系基础上,为促进两国之间的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由一国政府派遣领事官员在另一国境内 执行领事职务的关系。
联系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都是国家之间的关系,都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且在实践中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往往相互 交织、相互影响。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国际关系实践,但直到近代才 开始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发展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不断发展完善,涉及的领域 也不断扩大。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国际条 约和国际惯例,为各国处理外交和领事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 1979年11月4日,伊朗首都德黑兰的一些学生占领美国驻 1979年11月 伊朗大使馆,扣留美国使馆人员做为人质, 伊朗大使馆,扣留美国使馆人员做为人质,要求美国把正 在纽约医治癌症的前伊朗国王巴列维引渡回国受审。 在纽约医治癌症的前伊朗国王巴列维引渡回国受审。5月, 伊朗宗教领袖发表谈话,表示支持学生的行动。 伊朗宗教领袖发表谈话,表示支持学生的行动。7日,他 又拒绝了美国两名特使前来就释放人质问题的会谈。 又拒绝了美国两名特使前来就释放人质问题的会谈。从此 两国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危机。 两国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危机。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出 面从中调停,未发生多少效果。 面从中调停,未发生多少效果。
一、外交关系、外交机关 外交关系、 和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临时外交代表机关 政治性特别使团 礼节性特别使团 2.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 三、外交关系法 • 是关于外交机关及其人员在外交往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别是关于国家的派出外交机关及其人员的派遣和接受 以及这些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国际法规范。 • 二战前主要是习惯法。战后,国际社会缔结了一系列的 外交关系法条约: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 1969年 特别使团公约》 •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治侵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 1973年 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等。
• • • • • • •
三、使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及根据 • (一)概念: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所享有的 概念: 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 • (二)根据,三个观点: 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性说 3.职务需要说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序言: 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 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 如果接受国有权扣留或拘禁外国使节、搜查其住宅、检 查其通信、扣押其档案,使节们根本不可能完成使命。
国际法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二 驻外的外交机关 (一)使馆的建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 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其协议内容由各个国家具体约定。具体形式可以 采取协定、公报、联合声明、换文等多种方式。常 驻外交代表机关或使馆的出现及形成制度是欧洲在 15世纪后发生的。米兰公爵福查1455年派驻 热那亚的常驻使团是第一个有据可查的常设使团。 到17世纪后期互派常驻使节在欧洲成为普遍行为 。清政府在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被迫接受 英国派常驻使节进入北京。1877年清政府第一 个驻外使节派往伦敦。
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的 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其中主要有: (1)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 关系公约》。该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现有约140个缔约国。我国于1975年11 月25日交存加入书。《公约》对古老的外交习惯 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包含了当今外交关 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 机关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等 级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 约》,该公约于1985年6月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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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 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公约》,该公约 于1977年2月20日生效。我国于1987年 8月5日交存加入书。 (4)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和1947年《联合国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5)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 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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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 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厅主任、译员、会计 、打字员等。 (3)事务职员。包括司机、厨师、传达员、 维修工、清洁工等。根据《维也纳规章》及《维也 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的规定,使馆馆长分为 三级:①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 同等位级的使馆馆长;②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 公使及教廷公使;③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以大 使、公使或代办为首长的驻外代表机构,相应地称 为大使馆、公使馆或代办处。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两者同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尚未恢复外交关系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有助于两国建立和恢复外交关系。
领事与外交代表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
外交代表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当两国无外交关系时,领事人员获外交部特别授权也可以兼办外交事务。
区别: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2、使馆着重保护派遣国国家和国民的整体利益,活动范畴一般限于有关领事区域。
3、使馆与外交代表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高于使馆和领事享有的领事特权与豁免。
表决制度(1)全体一致同意。
也称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它采取一国一票,并要求议案经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2)多数同意制。
采用一国一票,要求议案经成员中多数同意票即可通过。
多数通过制又分为简单多数通过、特定多数通过、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等三种。
简单多数指有超过半数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特定多数通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如2/3多数;多数加特定成员同意制,除对票数数量作出要求外,还要求包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
(3)加权表决制。
也称一国多票制,它具有某些股份制表决的特点,多用于金融等经济性组织。
各成员国由于其对组织的贡献或责任的不同,根据组织章程规定的分配标准,享有不同的投票权,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
(4)协商一致通过。
在成员国间进行广泛协商后,不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而采取对议案达成一致或不持异议则通过。
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声称将公海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1)航行自由。
所有国家的船舶不论商船或军舰,均享有在公海任何部分无障碍地航行的权利。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案例
九、苏联间谍马尔琴柯等五人被中国驱逐出境案苏联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一等秘书维•伊•马尔琴柯夫妇,三等秘书尤•阿•谢苗诺夫夫妇及其武官处翻译阿•阿•科洛索夫在中国进行间谍活动。
1974年1月15日晚,他们在北京市郊区与苏联派遣特务李洪枢等秘密接头,交接情报、文件、电台、联络时间表、密写工具和伪造的边境通告证等间谍用品,以及活动经费等,被我国公安人员和民兵当场抓获。
人赃俱在,罪证确凿。
对苏联驻华大使馆人员的间谍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各苏联政府提出了强烈抗议,并于1月19日宣布维•伊•马尔琴柯夫妇,尤•阿•谢苗诺夫夫妇和阿•阿•科洛索夫为不受欢迎的人,立即驱逐出境。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一)外交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这是为了保证外交代表的正常外交活动而给予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和待遇。
由于外交人员职务上的需要,给予使馆人员以外交特权与豁免,才能使他们在履行职务时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正如该公约的序言指出的:“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二)外交人员的活动是在国际法允许范围内,并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外交人员虽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受到驻在国的尊敬和享有优厚的礼遇,根据国际惯例,使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时,其行为和活动必须是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必须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对驻在国负有一系列的义务,如果外交人员的行为严重地危害当地的社会秩序或驻在国的安全,如行凶打人、酒后开车肇事、或进行政治阴谋和间谋活动等,驻在国可以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监视现场,临时拘捕等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解读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是我国对外交往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目标、原则、政策和制度等内容,对于指导我国对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原则1.平等互利:国家主权平等、尊重各国独立、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是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
2.和平共处: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倡导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主张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
3.互利共赢:追求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加强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4.公正合理:支持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倡导多边主义,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5.开放包容:坚持开放的外交政策,加强与各类主体的交流合作,推动文明交流、互鉴融合。
主要内容1.外交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核心,推动和平发展。
–不与任何国家结盟,不在任何军事集团中参加针对第三国行动。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
–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
2.对外政策–追求和平发展,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
–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积极参与国际事务。
–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反对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
–坚决捍卫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3.对外工作–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加强与各国的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合作。
–参与国际多边合作,履行国际义务。
–提高国际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改革。
–维护公平正义,推动国际秩序更加公正合理。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发布和实施,为我国对外交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方针。
在国际社会中,我国将继续积极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策略1.坚持外交思想和原则:在实施对外关系法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核心、和平发展为主题、互利共赢为目标的外交思想,全面贯彻外交原则。
24_第七章外交交涉与外交谈判_2
• 如遇重要的政治性交涉,可以要求会见驻在国外交部长。 从另一方面说,一国外交部门也通常由其主管司长约见外 国使馆馆长交涉问题,也只是在有关重要的政治交涉问题 上,才由外交部长或副外长约见外国使馆馆长进行交涉。
外交谈判的类型
• 一为通过谈判“化干戈为玉帛”,解决争 端,消弭冲突;
• 一为通过谈判发展友好关系,促进各方面 的联系和合作。
外交谈判的形式
• 共同照会(Collective note),这是指几个国家的 使节共同送致驻在国外交部门的照会,这种形式 的照会,往往被视为外交上施加压力的一种手段。
• 同文照会(identic note),即若干个国家的外交使 节,分别以内容相同的照会送致驻在国外交部门, 这也往往被视为施加外交压力或影响的一种形式, 但其程度比前一种弱。
•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各个时期,霸权主义、 强权政治横行,强国之间的谈判一般为划分势力 范围,以弱小国家为谈判筹码,肆意摆布它们的 命运,而强国与弱国之间的谈判则一般为强国将 不平等条款强加于弱国。指导当时谈判的准则是 “强凌弱,众暴寡”,“强权即公理”。
• 战后时代,即当今的外交,已有了以主权平等为 主导的国际公认的准则,这也已成为指导当今外 交谈判的准则。
• 平行照会(parallel note),即不同国家的使节就同 一问题用不同措词向驻在国外交部门提出交涉要 求,也是对驻在国施加外交影响的一种形式。
交涉中的外交辞令和外交病
• 在外交交涉中,双方人员常常使用外交辞令。所谓“外交 辞令”是外交场合中谈话的一种特殊的表达方式,它使用 的词语含义深蕴,以柔示刚,缓中含急,言轻意重。值得 注意的是外交交涉中有些习惯上的专门用词或用句,有一 定的含义,在使用外交辞令时,必须注意准确妥当,不可 随意使用,以免招致对方误解,引起交涉上的不良后果。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一、判断题(每题1分)1. 外交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国家外交部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活动。
对错2. 不完全的外交关系的特点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互设某种联络机构。
对错3. 正式外交关系的建立,通常是通过国家之间互设使馆来实现的。
对错4. 国与国之间的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建立是同步进行的。
对错5. 两国间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对错6.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于1975年12月25日起对我国生效。
对错7. 在20世纪以前,外交使团的活动集中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对错8. 国内外交机关是国家外交活动的领导机关,这些机关的职权范围通常由条约规定。
对错9.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对错10.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对错11. 本国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同外国政府或同外国使馆的联系,一般通过外交部。
对错12. 我国与其他国家建交,坚持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为条件。
对错13. 代办和临时代办都是一级馆长,两者在职位上并无区别。
对错14.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接受国须经派遣国的同意才能宣告派遣国的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员。
对错15. 新任使馆馆长到达接受国后,应立即拜会接受国的国家元首,商定递交国书之事。
对错16. 我国以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为其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
对错17. 使馆馆长在接受国期间,遇等级升格时,应重新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国书。
对错18. 国家在国际组织的总部或密集地设立常驻使团于联合国成立之后。
对错19.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家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他们可以因此主张免除其受本国的管辖。
对错20. 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无论位于何处,均不得侵犯。
对错21. 所有的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境内都享有行动和旅游自由。
对错22. 使馆享有通讯自由,有权在使馆内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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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 代办处
一国外长向 另一国外长
派出的
概念
代办
地 位
定义 一国外长向另 一国外长派出 的代表
地位 是一级正式的 外交代表
临时代办
在馆长离任或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使馆中的外交官 临时代行馆长职务的外交 官 不是一级正式的外交官
• (二)外交代表的位次
• 在外交场合,外交代表的位次首先按外 交代表的级别排列。
签订条约等。
• 外交部长进行谈判,参加国际会议和签 订条约,无需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
• 外交部长作为本国政府的代表在外国时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第三节 使馆和使馆人员
• 一、使馆制度的产生 • 二、使馆的建立、职务及使馆人员 • (一) 使馆的建立
• 《公约》第二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 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馆长、参赞
外交人员
一二三等秘书
使
各种专员、随员
馆
海陆空军武官
人
行政和技术人员
员
使馆办公厅主任、
译员、会计、打字
员、无线电技术员。
服务人员
司机、传达员、 维修工、炊事 员、清洁工等
三、外交代表的等级和位次
(一)外交代表的等级 大使、教廷大使 大使馆 公使、教廷公使 公使馆
一国元首向 受国元首 派出的
• 例如,外交团团长代表外交团成员在接 受国的庆典、宴会上致词,应东道国政府 的请求向外交团成员通知事情或传达一 些意见,向接受国政府转达外交团成员 在日常事务方面的请求。
• 但是,外交团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特别是向接受国施加政治压力,获取非 法利益.
第四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与理论
第二节 国家外交关系机关
国 家
国内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 政府及其首脑
的
外交部门及其首脑
外
交
机
使馆
关 驻外外交机关
特别使团
• 一、国家元首 • 元首(head of state)
一般行使国家对外关 系的最高代表权。
• 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
美国总统、 英国女王
• 国家元首也可以是集 体
如瑞士的联邦委 员会、前苏联的 最高苏维埃主席 团
• 二、政府及其首脑
• 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政府有权同外 国政府进行谈判,签订条约和协定
• 政府首脑,由于国家体制不同,其产生 的程序也不同,名称也有所不同,多数 叫总理,君主制国家叫首相。
• 政府首脑在与外国政府进行谈判,出席 国际会议,签订条约时,无需出示全权 证书。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法
第十二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第一节 国家对外关系概说
• 外交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 互访、谈判、出席会议、参加国际组织 或缔约条约等方面,以及互设常驻代表 机关而形成的全面交往关系。
• 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 体之间外交关系,规范外交关系机关及 人员的组成、地位,职能及活动方式、 程序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 的总称。
• (二)使馆的职务
• (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 (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 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 (3)交涉: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 (4)调查: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 的情况,向派遣国报告;
• (5)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 友好关系,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与 科学关系。
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现在已经
成了外交关系法的主要渊源。
• 1969年的《特别使团公约》 • 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
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公约》
• 1986年9月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国书一般由元首签署,外长副署。递交国书一 般都在隆重的仪式下由大使亲自向对方元首呈 递。
• 五、外交团
• 狭义的外交团是指由所有外国使馆首长 在驻在国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则 包括所有使馆的外交官、工作人员、家 属组成的团体。
• 外交团不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机构,没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的作用纯粹是礼 仪性的。
• (一)概念 • 外交特权与豁免(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是指外交官及其他有关 人员在国外履行职务期间根据法律规定 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及其它优惠 待遇的权利。
•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 1、治外法权说——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 延伸
• 2、代表说——使馆和外交官代表的是派 遣国的元首。
• 3、履行职务需要说——为了使外交代表 能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有效地履行自己 的职务的需要。
• “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 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 能有效执行职务。”
• 可见,公约兼采了代表说与履行职务需 要说作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 使馆作为一国派驻另一国的外交代表机构,主 要享有以下特权与豁免。
三、外交部门
• 外交部门--------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 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
• 外交部门在多数国家称为外交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但也有 一些国家用别的名称。
例如美国称国务院
• 外交部的职权包括 1、代表本国与外国进行联系和交涉 2、领导和监督驻外使领馆、特别代表团和
• 在同级外交官中,再按一定的规则排列 先后,例如按国名的字母或笔划顺序或 到任先后等等,接受国有权决定。
• 四、使馆人员的派遣
• (一)任命同意 • (二)赴任与到任
馆长 武官
首席外交官到任后,应先见外长,商谈递交国 书事宜。应在最短时间内进行。
• 国书是派遣国元首给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件。 格式一般是“任命×××为驻×××国大使。 请予以协助,信任。……”
驻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工作与活动
3、与外国使馆、特别代表团等保持联系和 进行谈判。
4、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等的工作和活动
• 外交部门的长官一般称为外交部长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 外交部长的职权 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工作、 领导外交部、
进行或参加同外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