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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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现在已经
成了外交关系法的主要渊源。
• 1969年的《特别使团公约》 • 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
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公约》
• 1986年9月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国际法
第十二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主讲人:曾睿 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Baidu Nhomakorabea
第一节 国家对外关系概说
• 外交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 互访、谈判、出席会议、参加国际组织 或缔约条约等方面,以及互设常驻代表 机关而形成的全面交往关系。
• 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 体之间外交关系,规范外交关系机关及 人员的组成、地位,职能及活动方式、 程序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 的总称。
• 例如,外交团团长代表外交团成员在接 受国的庆典、宴会上致词,应东道国政府 的请求向外交团成员通知事情或传达一 些意见,向接受国政府转达外交团成员 在日常事务方面的请求。
• 但是,外交团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特别是向接受国施加政治压力,获取非 法利益.
第四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与理论
代办 代办处
一国外长向 另一国外长
派出的
概念
代办
地 位
定义 一国外长向另 一国外长派出 的代表
地位 是一级正式的 外交代表
临时代办
在馆长离任或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使馆中的外交官 临时代行馆长职务的外交 官 不是一级正式的外交官
• (二)外交代表的位次
• 在外交场合,外交代表的位次首先按外 交代表的级别排列。
• 三、外交部门
• 外交部门--------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 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
• 外交部门在多数国家称为外交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但也有 一些国家用别的名称。
例如美国称国务院
• 外交部的职权包括 1、代表本国与外国进行联系和交涉 2、领导和监督驻外使领馆、特别代表团和
• 二、政府及其首脑
• 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政府有权同外 国政府进行谈判,签订条约和协定
• 政府首脑,由于国家体制不同,其产生 的程序也不同,名称也有所不同,多数 叫总理,君主制国家叫首相。
• 政府首脑在与外国政府进行谈判,出席 国际会议,签订条约时,无需出示全权 证书。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
• (一)概念 • 外交特权与豁免(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是指外交官及其他有关 人员在国外履行职务期间根据法律规定 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及其它优惠 待遇的权利。
•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 1、治外法权说——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 延伸
• 2、代表说——使馆和外交官代表的是派 遣国的元首。
馆长、参赞
外交人员
一二三等秘书
使
各种专员、随员

海陆空军武官

行政和技术人员

使馆办公厅主任、
译员、会计、打字
员、无线电技术员。
服务人员
司机、传达员、 维修工、炊事 员、清洁工等
三、外交代表的等级和位次
(一)外交代表的等级 大使、教廷大使 大使馆 公使、教廷公使 公使馆
一国元首向 受国元首 派出的
签订条约等。
• 外交部长进行谈判,参加国际会议和签 订条约,无需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
• 外交部长作为本国政府的代表在外国时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第三节 使馆和使馆人员
• 一、使馆制度的产生 • 二、使馆的建立、职务及使馆人员 • (一) 使馆的建立
• 《公约》第二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 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 3、履行职务需要说——为了使外交代表 能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有效地履行自己 的职务的需要。
• “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 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 能有效执行职务。”
• 可见,公约兼采了代表说与履行职务需 要说作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 使馆作为一国派驻另一国的外交代表机构,主 要享有以下特权与豁免。
•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 ①未经馆长许可,接受国官吏不得进入。
驻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工作与活动
3、与外国使馆、特别代表团等保持联系和 进行谈判。
4、出席国际会议代表团等的工作和活动
• 外交部门的长官一般称为外交部长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 外交部长的职权 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工作、 领导外交部、
进行或参加同外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
• 国书一般由元首签署,外长副署。递交国书一 般都在隆重的仪式下由大使亲自向对方元首呈 递。
• 五、外交团
• 狭义的外交团是指由所有外国使馆首长 在驻在国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则 包括所有使馆的外交官、工作人员、家 属组成的团体。
• 外交团不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机构,没 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的作用纯粹是礼 仪性的。
第二节 国家外交关系机关
国 家
国内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 政府及其首脑

外交部门及其首脑



使馆
关 驻外外交机关
特别使团
• 一、国家元首 • 元首(head of state)
一般行使国家对外关 系的最高代表权。
• 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
美国总统、 英国女王
• 国家元首也可以是集 体
如瑞士的联邦委 员会、前苏联的 最高苏维埃主席 团
• 在同级外交官中,再按一定的规则排列 先后,例如按国名的字母或笔划顺序或 到任先后等等,接受国有权决定。
• 四、使馆人员的派遣
• (一)任命同意 • (二)赴任与到任
馆长 武官
首席外交官到任后,应先见外长,商谈递交国 书事宜。应在最短时间内进行。
• 国书是派遣国元首给接受国元首的正式文件。 格式一般是“任命×××为驻×××国大使。 请予以协助,信任。……”
• (二)使馆的职务
• (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 (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 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 (3)交涉: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 (4)调查: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 的情况,向派遣国报告;
• (5)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 友好关系,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与 科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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