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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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案件, 依被告主义,均由被告所属国的法院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 法律审理。 ②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由所属国 的领事法庭审理。

废除过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战败国德、 奥、匈,以及1928年比利时和1929年墨西哥,先后放弃 了在华领事裁判权。1929年中国政府曾宣布从 1930年起 废除所有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因帝国主义国家的 抵制,未能实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通过一系列条约,中国恢复 了对在中国境内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 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兰(1945)、瑞 士(1946) 、法国(1946)、丹麦(1946) 、意大利(1947)、 葡萄牙(1947)等国国民的司法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立,中国人民终于彻底摆脱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帝国 主义的一切特权的羁绊。
领事裁判权 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的定义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 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权的例外或侵犯。 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 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 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 院不能进行审判。

涉及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

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第13条 - 中英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21条 - 中美 1844年中法条约 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条约 -中法 -瑞典 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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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年中俄条约
1858年《天津条约》
-中俄
-中英
除上述条约以外,许多西方国家援引最惠国条款,也取得了 在华的领事裁判权。曾经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 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 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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