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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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治外法权

何谓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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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参考 ◆
◆ 薛伟 强
2 0 年秋季开始使用 的 《 03 中国近代现代史》 ( 必修 )新教材 在第二章 “ 国民政府 的内外政 策 节 中新增 , “ 9 3 1月 ,国民政府分别 1 年 1 4 与英美签订协议,宣布英美等国通过不平等条约 攫取的治外法权等一些特权被废 除。这是 国民政 府对外政策取得的重要成果 。” 何谓 治外法权 ?中国是如何 收回治外法权 的? 治外法权,又称外交豁免权,原指国与 国之 间相互授予对方外交官员的特权 .包括人身、住 所的不可侵犯,不受当地 司法、行政的管辖 ,免 除捐税和服役等。出国访 问的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 脑,一般也都享有治外法权。 根据国际法 ,国家元首、外交官、国家行为 和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 ,即国家主权豁免.指国 家根据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 的不受他 国管辖 的特权 。国家主权豁免早 已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的国际法原则 。但在旧中 国。帝国主义者滥用并 任意扩大了这种特权的范围.使治外法权成为一 切血腥罪行的护身符。 14 年,英国强迫 中国签订中英 《 83 五口通商 章程》,从中取得 了 “ 事裁判权 ,即英国侨 领 民只受英国领事的法律判 决,不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它把原来只适用于外交官员 ( 如领事)等特 定人 员的治外法权 无限扩大为所有 来华的英国 人。 其后,援引所谓 “ 片面最惠国待遇”,美、 比、丹 、意、日、荷、挪 、葡、西班牙、瑞典、 瑞士、巴西等 1 国也先后获得了领事裁判权。在 2 治外法投的庇护下,英美等l 国来华人员长期成 3 为中国政府不能触动的特殊人群 ,严重破坏了中 国的司法主权。 中国人 民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由来 已久,井 进行 了长期英勇不屈的斗争。孙中山曾将此列为 国民革命 的 目标之一 。2 世纪2 年代 以来 ,中 0 o 国历届政府都与西方各国政府断续谈判此事 ( 包 括国民政府 l2 年发起的 “ 98 改订新约运动”), 但均未成功 抗战爆发后,日本威胁英、美在华 权益,英 、美政府为鼓励 中国抗 日.多次表示愿

领事裁判权及清末法制改革

领事裁判权及清末法制改革
Extraterritoriality from China Was to seek more interest from China.However,the
objective role Was no just as what they want.Every coin has two sides.When we discuss
main purpose Was to seek more interest from China.The Chinese treated the
Extraterritoriality as great shame.The Chinese people tried their best to withdraw the
第二类观点,审视领事裁判权本身的缺陷。由于领事裁判权规定的是在中国 的外国人适用法律的问题,当时在中国有很多国家,每个国家具体的规定也不尽 相同,实际应用起来却带来了很多麻烦和困惑。例如,陈国瑛著、台湾嘉新水泥 公司文化基金会1971年版出版的《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之形成与废除》,其中第六 章就把领事裁判权对外国在华利益的影响,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领 事裁判权初期只是在沿海各通商口岸,加上领事裁判权确立后中国人出于自我保 护,在领事裁判权之外的内陆,中国人和外国人的通商事宜就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二是,由于在中国的各个领事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不同,虽然领事裁判权赋予涉 及到在中国的外国人适用外国法,但是不同领事国之问,究竟该适用哪国法律, 也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三是,领事裁判权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规定,在具体的 诉讼程序上,因为涉及到中国人、在华的外国人,并且不同的案件还有不同的规 定,再加上当时的中国人对于国外的法律不熟知,所以在具体案件的程序上,会 让人觉得无所适从。

中国近代史复习资料

中国近代史复习资料

中国近代史复习资料一、单选(20)二、名词解释(4)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

指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管辖的非法特权,它是帝国主义国家强迫旧中国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侵略特权之一。

领事裁判权在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中均有提及。

领事裁判权的出现,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租界指外国侵略者根据不平等条约强迫清政府在通商口岸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自己直接管理的地区。

1845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上海租地章程》,英国取得了第一个租界。

此后,其他国家援例也纷纷建立租界。

外国人在租界享有行政、税收、财政、税收警政等权利及行使司法权,建立了一个完全独立于中国行政系统和法律制度之外的统治制度。

把租界变成“国中之国”,租界成为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据点,成为中国沦为半殖民地的一种政治象征。

租借地一国根据条约在一定期限内为条约所规定的目的租借给另一国的领土。

租借地的概念是借用国内法的租赁关系。

租借土地的主权不转移。

租借只在约定的期限内有效,在租借期内租方取得对领土的使用权。

帝国主义国家在亚洲和拉丁美洲各国的租借地,都是强迫这些国家订立不平等条约取得的。

与租界的异同“租借地”是指帝国主义国家强迫半殖民地国家将其划定的地区强行“租借”。

租期25年至99年不等。

近代中国第一块“租借地”出现在胶州湾〔今青岛〕。

“租界”和租借地直接由帝国主义各国管理,是半殖民地旧中国的地区性殖民地。

相同点:一、两者都是列强以武力为后盾,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的。

二、无论是租界,还是租借地,实行的都是殖民主义制度,两者实行的统治制度是相同的。

三、无论是租界,还是租借地,其领土主权仍属中国。

四、租界和租借地都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不同点:一、租界都位于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

二、租界的管理模式多样。

三、1845年英租界刚建立时,中国对租界内行政尚能过问,同时保有对租界内对华犯罪的司法惩办权等。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

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

浅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是中国近现史一个重要的概念。

高中教材中曾在三个地方提到相关问题:在1843年的《南京条约》补充条约中,英国首先获得“领事裁判权”;1928年,刚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发起“改订新约运动”,要求废除“领事裁判权”未果;经历100年的司法权被破坏后,到1943年,英美与在重庆的国民政府签订条约,废治外法权等特权。

那么到底什么是领事裁判权?什么是治外法权呢?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一、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含义治外法权,指“一定的人和房舍虽然处于一国领土之内, 但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处于该国之外, 因而不受当地法律的管辖, 该原则适用于外国君主、国家元首、外交使节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人”。

其产生是在国与国之间交流日益增多,为维持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关系,按照国际法和外交惯例, 对外国人、物, 在不损害本国主权的情况下, 给予优待, 以示礼让。

治外法权内容主要包括: 人身不受侵犯; 不服从所在国的法律; 居住不受侵犯; 免除所在国捐税; 通讯自由等等。

领事裁判权, 是一国通过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人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中国近代史上的领事裁判权包含的具体内容有: (1)中外混合民刑诉讼案, 如中国人为原告, 外国人为被告, 由领事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 反之, 则由中国法庭按本国法律审理。

(2)单纯外国人诉讼案, 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一国侨民之间涉讼, 完全由该国领事法庭审理, 中国方面不得过问。

二、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关系目前对于“治外法权”一词的含义存在很多争议。

但从本质含义上讲,“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还是存在差别的。

治外法权的概念的由来, 始于15 世纪欧洲国家,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欧洲各国对于互派使臣办理交涉一事, 渐渐视为一种实际的需要。

那时候各国政府对使臣个人,只承认他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人物, 随时随地,予以特别优待与保护而已。

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再探讨お

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再探讨お

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再探讨お摘要:有关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各种议题,近年来学界研究进展是不平衡的。

在此情况下,如若单纯依靠新近研究成果去简单拼接历史,可能造成结论与事实的偏差。

网络时代下的信息传播突破了纸质媒介的限制,很难避免学术争论的社会性扩散甚至被异化曲解。

这提示我们应当紧密跟踪学界研究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厘清错误认识形成发展的内在逻辑,有针对性地更新辨正思路和论据,以期动态地确保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关键词:领事裁判权;司法主权;学术研究;历史与逻辑;社会化传播;结论与事实中图分类号:D926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3-0103-05基金项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2014年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一线专项课题“大学生中国近现代史观培育路径研究”(BJSZ2014ZC249);共青团中央“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专项课题2013年重点课题“网络环境下90后大学生骨干的行为特点分析及培养路径研究”(2013TZYQM001);共青团北京市委2013年北京共青团及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网络环境下90后大学生骨干的行为特点分析及培养路径研究”(2013YB10);首都师范大学2013年青年教师教学研究项目“大学生中国近现代史观培育路径研究”(02613560910/024)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赵亮(1983-),男,河南鹤壁人,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和中共党史。

引言近代西方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和发展,不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破坏,且“关于国内一切政治上、经济上皆具有重大之危害”,是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之尤深切明显者”。

而对近代历届中国政府而言,姑且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一直在为限制直至收回西方在华此项特权而努力。

推动国内(开明官僚和知识精英)对领事裁判权问题的关注和研究自19世纪后期就已起步且经久不衰。

为什么有领事裁判权

为什么有领事裁判权

为什么有领事裁判权问题一:什么是领事裁判权?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

实际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锭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问题二:领事裁判权是不好的吗?今天忙碌了一天,晚上着实困倦无比,临近期末,各项事务难以从容,晚上只好相对随意来叙述而已。

略微说说领事裁判权的问题。

记得本科甚至高中的时候,无论老师怎么换、教科书版本怎么变,对于领事裁判权总是持一种绝对否定的态度,笔下从来没有留一丝分寸与容忍。

当时我就在想,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中国受到了 ... ,假使确实该外国人有罪,但是要一个来自西方民主文明国家的人,来接受笞杖徒流死甚至还有充军、发遣、极边安置之类的刑罚,确实有其不合理性。

这并不同于当今中国现状,例如英国人与菲律宾人在贩毒处以 ... ,而没有采用属人管辖的原则。

因为当今中国的刑法法典与司法系统相对来说,与世界具有一定程度的普世性、相容性,并没有原则、价值上面的冲突。

当然有人会说,有的国家没有 ... ,我们国家还有 ... ,是否应当对于其他国家的人进行适当的放宽,在这一点上周永坤老师的博客上面有其专门的论述,周老师是认为是应该有条件的对于外国人不适用 ... ,尤其是其人所犯的罪在其本国并不处以 ... 的情况下。

我对于这种观点持有保留的意见,因为如果这样,除了政治上的影响例如凸显我国对于本国国民的人权保障不利,在法律上也相对于给予国外公民超国民待遇,毕竟我国还有有其独立的 ... 与独立的司法权,对于贩毒等重要的国际性的对于被犯罪国有重大影响的犯罪,应当有按照我国法律来进行处罚的权力。

也就说别人打了我,我还没有办法对于怎么处理他发生作用,这显然是不正义的。

处理该类问题发生作用,到底被犯罪国享有多大的权力进行司法诉讼,是否因为其有相应的世界公民的权利,而需要和他的母国进行沟通,甚至由处于母国与我国之上的联合国来处理跨国界的犯罪,这也是可以并且值得探讨的。

中国近代史名词解释

中国近代史名词解释

中国近现代史名词解释(适用于吴达德老师)-------杨帆编辑整理1.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列强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获取的该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特权。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开始规定此特权,接着美、法、俄、日等国也相继在中国取得了此特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华侨民如果犯罪或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中国政府无权过问,而只能由各该国领事,按照各自的法律进行裁判,这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权。

1943年,国民政府取消了美、英两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

2.租界:帝国主义列强根据和中国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以居住和经商为名,在通商口岸和城市永久租用的地段。

最早在中国取得租界的是英国。

列强在租界内行使行政管理和司法管辖权,形成“国中之国”,严重破坏中国主权。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中国人民掀起了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收回租界是其主要目标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美等国租界先后收回。

抗日战争胜利后废除了中国各地的日租界。

至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租界全部由中国收回。

3.“亚罗号”事件:1856年围绕中国商船亚罗号进行的中英交涉。

1856年10月8日,广东水师在中国走私船“亚罗号”上搜查海盗,逮捕了十几名中国水手。

而英国驻广州领事巴夏礼却借口该船曾在香港注册,领有执照,要求两广总督叶名琛立即释放被捕人员,向英道歉。

但当叶名琛把12人全部送还时,巴夏礼仍然拒收。

23日,英驻华海军悍然向广州发动进攻。

“亚罗号”事件成为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导火线。

4.“马神甫”事件:1856年广西地方政府惩办法国不法传教士的事件,又称西林教案。

1853年,法国天主教神甫马赖非法从广州潜入广西西林县,勾结官府,作恶多端,激起民愤。

1856年2月,知县张凤鸣将马赖和不法教徒逮捕归案,后判处死刑。

法国以此为借口,于次年联合英国出兵侵华。

5.《瑷珲条约》:1858年奕山与沙俄总督在瑷珲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比较

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比较

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比较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治外法权有两意:其一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如同处于所在国领土以外一样。

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

(这实际是指外交特权与豁免)军舰、军队根据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有此种权利。

其二指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

根据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国的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实际就是领事裁判权。

③从上述的解释来看,法治法权包含了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裁判权两种概念。

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裁判权的相似之处是:两种特权都包含有一国国民在他国领土上享有不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内容;同时,它们曾以“治外法权说”作为理论依据。

所谓治外法权说,其核心思想就是认为一国国民在接受国时,理论上应视同在其本国领土内一样。

它以这种拟制作为说明外交特权的根据。

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裁判的差异在于:首先,两种特权的人含有本质上的不同。

外交特权与豁免仅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的管辖;然而,领事裁判权则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在他国境内行使本国的司法管辖权。

其次,二者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也有区别。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对象包括外交代表及其相关的人员和外交代表机关,一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的主级官员出国访问、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别外交任务在国外活动时,通过也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根据1961年在联合国主持下订立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适用范围包括派遣国在接受国的使馆馆舍不受锓犯,使馆有通讯自由,可免除捐税、免纳关税,外交代表人身及私人寓所不受侵犯,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享有豁免权,并免受查验等。

可见外交特权和豁免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

领事裁判权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包括由一国派往居留国的驻外领事或由该国在居留国所设立的法庭,对处于居留国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

近代列强领事裁判权及其废除刘建伦一、领事裁判权的含义在近代中国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便利其侵略,纷纷在中国攫取罪恶的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1]具体说来就是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可以不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这个审判的权利交给这个外国人所属国家派来的外交官或领事。

这种制度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一种严重侵犯。

1843年英国首先获得这一特权,以后西方列强纷纷仿效,致使中国的司法主权独立被完全破坏。

西方殖民者在领事裁判权的保护下,肆意欺压中国人民,中国人民饱受丧权辱国之苦。

领事裁判权成为近代中国半殖民地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近代中国人民和有志之士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

二、领事裁判权的产生领事裁判权制度建立的最初起因是西方国家为了维护其侵略权益,保护其侨民在中国的非法利益,清政府官员对近代法权的无知和行政惰怠也是西方获得此权利的原因之一。

领事裁判权最早规定于中英《南京条约》之后的《江南善后章程》,并在之后的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作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和权威性的规定。

如:“倘遇有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2]这些规定成为后来各国援引建立各自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依据。

在当时,英国人认为中英两国人民生活习俗不同,英国侨民是外来居民,对中国生活方式不了解,因此很可能与当地中国人发生冲突。

为了方便英国人在中国生活,就用英国的法律来管束英国人,而中国司法机关不能对英国人实施审判。

由于清朝官员根本意识不到国家司法主权的不可动摇性和不可转让性,于是就轻易地同意了英方要求。

甚至有官员认为,抛弃了这些繁琐的民刑诉讼,也可以减少工作负担,更可以从此平息中外诉讼和争端。

就连当时通晓夷务的大臣耆英也认为,该条款有“杜绝衅端,永远息争相好,两无偏怙,亦两无窒碍”的好处。

由此可见中国官员对司法主权重要性及近代国家主权构成的全然无知。

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

1、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指帝国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管辖的非法特权。

始于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和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规定英美的公民在中国境内犯罪而发生的一切诉讼中国政府无权过问,只能由各该国领事,按照各自的法律进行所谓“裁判”。

这项规定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权,标志中国主权完整遭到破坏。

2、片面最惠国待遇:列强单方面的享有清政府给予其他列强的特权与优惠,但列强并不给予清政府对等的权力。

始于1943年的中英《虎门条约》,其中规定中国将来给予其他国家的任何权力时,“亦准英人一体均沾”。

这项条款破坏了中国主权的完整,为英国和其它国家在侵略中国的过程中,互相援引,获取各种侵略权益开创了恶例。

3、《海国图志》:近代思想家魏源的代表作,是地主阶级企图救亡图强的产物。

此书受林则徐所托在《四洲志》的基础上编纂而成,主要介绍了外国历史、地理和科技知识,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著名主张,是近代史上第一部由中国人自己编写的最详细的介绍世界各国情况的巨著。

该书具有解放思想,启发民智的作用,后来传到日本,成为日本近代抵抗西方殖民者的重要参考资料。

4、官督商办:洋务派利用私人资本举办近代新式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般由商人出资认股,官方筹垫部分资金,由清政府委任官员督办,如19世纪70年代创办的轮船招商局、上海织布局、电报总局等。

官督商办企业对于抵制顽固势力的阻挠破坏和敲诈勒索,招揽业务、减免税厘、享有专利等方面具有优势,然而官督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企业必须向官府提供报效并将衙门作风、官场恶习带进了企业,导致其无法发展壮大。

5、总署:1861年成立,总理衙门的别称,又叫“译署”,是清政府为办洋务及外交事务特设立的中央机构。

最初主持外交与通商事务,后来也管理办工厂、修铁路、开矿山、办学校等全部洋务事宜,1901年改为外务部。

它的的设立便利了列强对清政府的控制,是清朝机构开始半殖民地化的标志,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中国外交的近代化,对中国近代的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异同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异同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异同作者:张亚洲来源:《知识文库》2019年第22期清末列强入侵,西方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

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概念也伴随着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传入中国。

近代以来关于此两概念该如何界定以及应用,学界的争论从未中断过。

本文从两者概念的传入、沿革及在中国近代史中的体现着手,分析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异同。

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源自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该条约规定了英人华民交涉词讼的处理办法,即承认了英国在华有领事裁判权。

根据条约,在华英国人与中国人发生诉讼,英人如何定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此处的管事官,即指英国领事。

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标志着清政府失去了依据中国法律管理外国人的权利,司法主权开始逐渐丧失。

但此时清政府对领事裁判权的认识,仍旧停留在“怀柔外夷之中,仍不失天朝体制”的华夷观念之中,而承认领事裁判权只不过是华夷体系下治理外国人权利的转让,并非违背国家国家主权之举。

后世文献中所提领事裁判权,只是对当时华洋争讼这一事实的描述,在当时并无专有名称形容这一权利。

随着近代国际法观念在中国的传播,以及华洋争讼日多,国人才愈发认清领事裁判权的弊端,但仍无法说清领事裁判权之概念。

如清末主持修律的沈家本在论及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时称:“中国之重法,西方每詈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

”此处所提到的治外法权,就是指领事裁判权。

如同国人对于领事裁判权的认识一般,治外法权概念的认识及明晰亦经历了一番波折。

治外法权一词源自日本,意为“治域之外行法之权”,属于国际法中的属人主义。

即某国人在领土之外犯罪,其管辖权利仍归其人所属之国家政府。

1877-1882年在日本担任外交参赞的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最早将治外法权一词引入汉文,提出“西人谓之治外法权,谓所治之地之外而有行法之权也”。

领事裁判权的名词解释

领事裁判权的名词解释

领事裁判权的名词解释
领事裁判权亦称“治外法权”,指的是一国公民在侨居国成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时,该国领事具有的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审判、定罪的权力。

在中国近代,西方列强根据强迫中国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获得了这项特权。

鸦片战争以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犯法的罪犯,曾多次抵抗中国政府对他们的依法审理。

1842年中英《善后章程》(亦称《穿鼻条约》)规定:“英国商民……与内地居民发生交涉狱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

”这是攫夺领事裁判权之始。

领事裁判权,从它本身的性质和含义来看,这是外国在华侨民脱离中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

然而这并非是指他们可以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清政府曾提出领事裁判权只是一种根据外国在华侨民本国的法律,由他们各自本国的驻华官员按照他们本国所准许的司法程序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权。

总理衙门也曾明确表示外国人应和中国人一样遵守中国的法律,如果违反应按照他们本国对类似案件所规定的法律予以惩罚。

领事制度的产生是国家间商业往来发展的产物,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外国代表人”制度和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外国人执政官”制度。

欧洲中世纪后期,由于航海和商业的发展,在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等地的城镇中,外国商人经常从他们的同行中自行推选解决彼此之间商业纠纷的仲裁人,称为“商人领事”或“仲裁领事”,后来这种领事由商人推选的仲裁者演变为国家派遣的外交代表,拥有对本国侨民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便逐渐形成了近代的领事制度。

对领事裁判权的名词解释

对领事裁判权的名词解释

对领事裁判权的名词解释领事裁判权,是指领事作为国家的代表,在领事辖区向自己国家的公民提供司法服务的权力。

这一权力来源于领事裁判权的法源和国际惯例。

领事裁判权的法源主要来自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

国际公约是各国之间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领事的特权和豁免权,并规定了领事具备裁判、调解、仲裁等司法功能的权力。

例如,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海牙领事法公约等,作为领事裁判权的重要法源,赋予了领事在领事辖区内处理民事、商事和部分刑事案件的权力。

领事裁判权的双边协议则是由两个具体国家签订的协议,以规定双方在领事裁判权方面的权力和义务。

这种协议往往是根据具体领事辖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需求和利益等因素而达成的。

双边协议涉及的领事裁判权通常比国际公约更具体和具体化。

领事裁判权主要包括民事裁判权和部分刑事裁判权。

民事裁判权是指领事根据法律规定,在领事辖区内处理与自己国家公民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

例如,领事可以调解双方公民之间的家庭纠纷,协助处理商业合同纠纷等。

这种裁判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领事辖区内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部分刑事裁判权是指领事在领事辖区内就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进行裁决。

一般情况下,领事只能处理违反自己国家法律的罪行,并且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领事通常会将案件转交给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领事的刑事裁判权主要是为了维护领事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确保自己国家公民的法律权益和安全。

领事裁判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首先,领事必须在领事辖区内合法登记,并获得当地政府的认可和承认。

其次,领事在行使裁判权时必须遵守国际法和主权国家的法律法规。

此外,领事应当秉持公正、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外部干扰和压力。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领事裁判权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领事作为国家的代表,负责保护自己国家公民的利益和权益,领事裁判权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领事裁判权的行使,不仅可以解决和调解民事纠纷,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而且可以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从领事裁判权与域外庇护浅谈国家司法主权

从领事裁判权与域外庇护浅谈国家司法主权

国家 司法 权 的保护 力度 加大 ,以及 现 代法 律 思想 相 比近代 的进 步 ,
下 面 我将 对这 一观 点简单 论述 。 领事 裁判 权是 指 一 国政 府 根 据 条 约 规定 ,对 居 住 在 该 国 的有 约 国人 民予 以司法 豁免 的 权利 。而 由其 本 国政 府 根 据 本 国法 律 对 他们 行使 司法 管 辖 权 。历 史证 明 ,领事 裁 判 权 的 实 质是 清 政 府 失 去 了对在 华外 国人 的 管辖权 。外 国人 认 为清 王 朝 的法 律 过 于严 苛 , 法制 不完 备 ,中国裁 判 官 没 有 法律 知 识 。他 们 认 为 西 方法 律 优 于 清 律 。随着 中西 方 交流 越 多 ,司法 冲突 就越 多 ,随着 世 界 朝 着 整 体 化方 向 发展 , 古 老 的 中华 法 系 在 历经 辉 煌 以后 ,不 适应 时代 潮 流 。而 清政 府依 然 以天 朝上 国 自居 ,盲 目 自大 。鸦 片 战 争 的爆 发 为 列强 攫取 在华 领事 裁判 权 提 供 了 绝 佳 的 契 机 。紧 跟 着英 国 的 步 伐 ,美 国 与法 国也 加 入 到这 一 行 列 。从 审 判 权 到 拿捕 权 ,从 五 口
以域外 庇护 的做 法 司空见 惯 。特 别 是 在 驻 外 使领 馆 馆 舍 进 行 庇 护 的例子 更是 不胜 枚 举 。这 种 情况 在欧 洲 一 直 持续 到 本 世 纪 初 。国 家 的域 外庇 护权 主要 基 于 “ 治外 法权说 ” 。该理 论认 为 :驻 外使 领
馆舍 是派遣 国领 土 的延 伸 。处 于 接受 过 领 土 之外 ,因而 不 受 驻 在 国法 律管辖 。理应 享受 外 交 特 权 与 豁免 。并 由此 演绎 出这 样 的观 点 :外 交使 节所 在 地 既是 派 遣 国 领 土 的延 伸 ,则 派遣 国有 权 在 该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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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近代化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名词解释
嘿!今天咱们来聊聊“司法制度的近代化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这些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又特别重要的名词!
先来说说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哎呀呀,这可是个大变化呢!在近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制度不再像过去那样陈旧落后啦。

它变得更加科学、公正、透明!不再是那种随意的、没有规范的样子啦!比如说,法律的制定更加严谨了,审判的程序也更加规范了,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公平正义呀!
再讲讲治外法权。

哇!这可不是个好东西!它意味着外国人在别的国家可以不受当地法律的约束,这多不公平呀!凭啥他们就能特殊呢?这简直就是对一个国家主权的侵犯嘛!
还有领事裁判权呢,这也是个让人头疼的事儿!它让外国领事有权力审判在本国的外国人,这不是乱套了嘛!咱们自己国家的法律都管不了他们啦?这怎么行呢!这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呀!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就是要改变这些不合理的状况!要让法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能让那些不公平的权力存在!
咱们得明白,这些名词背后反映的是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哎呀呀,只有不断努力,完善我们的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安心生活呢!
总之,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和背后的故事,对于我们理解历史、
把握现在、展望未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呀!咱们可不能忽视它们!。

2019年中考历史知识点总结:五卅运动

2019年中考历史知识点总结:五卅运动

2019年中考历史知识点总结:五卅运动五卅运动是继五四运动后的又一次全国规模的反帝爱国运动,沉重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将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推向新的高潮。

但教学中许多学生产生了这样的疑问:五卅运动是由1925年5月上海日商内外棉纱厂工人抗议日本资本家无理开除中国工人举行罢工,日方开枪打死工人、共产党员顾正红而引发的,为什么五卅运动中工商学联合会却提出取消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呢?本文试从领事裁判权的由来和危害浅析释疑。

所谓"领事裁判权"指殖民国家的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是列强压迫和奴役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一种特权制度。

表现为: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时,只由其本国在居留国的领事或法庭依照其本国法律审理。

1843年英国从《五口通商章程》取得这一特权,即英国人在中国犯罪时由英国领事按照英律处理。

此后,美、法、俄对接踵而至,乘机索取。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美国扩大领事裁判权的范围:美国人在中国与中国人或其它各国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美国领事审理。

同年法国通过《黄埔条约》取得与英国同等权利。

1851年沙俄强迫清政府签订《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规定俄可以派驻领事,管理该国贸易事宜,如有俄国商人违法犯罪交俄罗斯管贸易官究办。

1900年沙俄又借口义和团运动,入侵东北,炮制《俄国政府监理满洲之原则》,在东北推行殖民计划,设立军事法庭"处理"中国居民中"攻击俄国军队或污辱俄国军事长官之罪人"。

辛亥革命后,帝国主义乘尚未承认民国政府之机霸占会审公堂,由外国领事裁判中国人的讼案,破坏中国司法权远远超过不平等条约之上。

国共合作后革命形势日益高涨,1924年中苏经过谈判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规定》,苏联政府放弃帝俄时代在华划定的租界,取消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极大鼓舞了中国人的斗志。

北京政变后,在国共两党大力推动下,在全国掀起了一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群众爱国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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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

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第13条 - 中英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21条 - 中美 1844年中法条约 1847年中国与瑞典、挪威条约 -中法 -瑞典 挪威


1858年中俄条约
1858年《天津条约》
-中俄
-中英
除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 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 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
领事裁判权 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的定义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 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权的例外或侵犯。 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 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 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 院不能进行审判。
制度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案件, 依被告主义,均由被告所属国的法院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 法律审理。 ②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由所属国 的领事法庭审理。

废除过程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战败国德、 奥、匈,以及1928年比利时和1929年墨西哥,先后放弃 了在华领事裁判权。1929年中国政府曾宣布从 1930年起 废除所有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因帝国主义国家的 抵制,未能实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通过一系列条约,中国恢复 了对在中国境内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 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兰(1945)、瑞 士(1946) 、法国(1946)、丹麦(1946) 、意大利(1947)、 葡萄牙(1947)等国国民的司法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立,中国人民终于彻底摆脱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帝国 主义的一切特权的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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