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Jia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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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赣交基建字[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意见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13〕30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厅直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已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意见精神,细化具体措施,在不牺牲工程质量、生态环境和规范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做好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的控制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水平,根据“在不牺牲工程质量、生态环境和规范强制标准的前提下,想办法降低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工可阶段(一)合理确定路线方案预工可路线方案比选应充分运用现代地理信息技术,加强外业调查和地质勘察工作,按地形地质选线、安全环保选线的要求,经综合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推荐路线走廊带。

路线方案应以完善路网功能和控制投资为主,缩短路线里程、降低工程造价。

(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根据项目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合理确定设计速度、路基宽度、平纵面技术指标和互通立交设置等,做到标准合理、经济适用、安全环保。

(三)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为提高预工可研究深度和报告编制水平,可分别由两家咨询单位同步开展预工可研究工作,择优确定最佳路线方案和预工可编制单位。

二、勘察设计阶段(一)推行勘察设计监理制和外业验收制完善地勘监理制和外业验收制。

勘察工作量要有具体的工程量清单,推行地勘旁站监理和实地核查计量支付,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实用、可信,减少因地勘深度不足造成的工程变更。

鼓励设计监理制。

规范设计管理,实行设计过程咨询监理和设计成果监理签认,将咨询监理费用与设计优化节约投资相挂钩,促进设计优化,提高设计水平。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本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变更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依据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廊涿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和在廊涿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高速公路筹建处总工办(以下简称总工办)负责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工程科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合同科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和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

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江西省建设厅发布《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发布《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发布《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赣交质资字[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建设厅发布《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交质资字[2009]19号)厅直有关单位、各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为加强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和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规范、材料试验规程。

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是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授权的派出机构。

第五条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简称业主)负责对工地试验室实行能力核验。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未经业主能力核验的,或核验未通过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能力核验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实行逐级审核。

业主负责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具体负责监理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监理根据合同赋予的职责负责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核验结果报业主批准。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或核准,涉及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应当在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进行专题分析:(一)公路线路方案的优化; (二)工程取土、弃土、取石、取水方案的可行性论证; (三)特大桥、特长隧道、互通式立交工程等技术复杂或重要的工程方案; (四)涉及通航净空的通航水域与
港口工程、助航设施布设方案;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

前款第二项所称重要的工程方案,是指建设条件差、投资额度大、工程建设难度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的桥梁、隧道及互通式立交工程方案。

三、凡在初步设计基础上的重大变更,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对于因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确需修改初步设计方案的,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设计变更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33养护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33养护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上饶管理中心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内的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设计变更,合理控制养护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要求,结合我中心养护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初步设计(技术方案)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方案)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合中心养护工程中的中修及专项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管理,中修及专项工程的较大设计变更执行省高速集团《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大修和改建工程设计变更执行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程序管理,一般实行事前变更立项审批和变更工程实施后的变更费用审批,变更立项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变更费用未经审批的不得计量。

第五条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设计变更分为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为便于管理,本办法将一般设计变更细分为A、B、C 三类。

A 类: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准预算内所列预备费,但工程费用不超过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B 类: 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批准预算内所列预备费,但明显改变处治方案的一般设计变更;C类: 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批准预算内所列预备费,且未明显改变处治方案的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养护工程一般设计变更立项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1、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2、会议纪要;3、变更工程估价清单(或预算);4、工程量说明(含有关图纸);5、对设计变更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说明,与原设计在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方面的论证比较资料;6、其他相关材料(如设计变更建议书等)。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赣交基建字[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09]82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办:《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江西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业行为,推进工程建设管理公开运行,强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厅决定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对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含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的建设、主要材料和工程养护设备的采购等工作推行“十二公开”,规定如下:一、规划、计划公开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的编制,要坚持公开论证和科学评估制度,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公开主体:省交通运输厅规划处、规划办公开主要内容:全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五年规划和年度开工建设计划公开方式:江西交通信息网等公开范围:各有关部门公开时间: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监督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监察室二、招标公开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勘察设计、项目施工、监理咨询、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落实“招标人自主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招标人自行定标、政府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招投标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字[2010]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的计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二)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三)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五)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1—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其他资金投资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现场、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工程的顺利开展,结合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指令等。

第三条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因客观环境、条件有较大变化须修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变更设计的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

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内容(性质)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不符合现行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项目办事先确定的特殊规范,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办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所有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完善设计图纸之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八条工程变更设计分类1、按技术性质分类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表Ⅰ2、按工程费用分类A类变更,重大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B类变更,重要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C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5~50万元(包括5万元);D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在2~5万元(包括2万元);E类变更,2万元以下。

江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审批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江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审批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赣交基建字[2008]65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审批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试行)》的通知武吉项目办、景鹰项目办、瑞赣项目办、鹰瑞项目办、石吉项目办、彭湖项目办:为了加快工程变更审查进度,明确工程变更审查各阶段各方义务和责任,规范工程变更编报、受理、审核、审批等环节工作程序,依据有关规定,厅制定了《江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审批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厅基建处,以便修改完善.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基建项目变更程序通知抄报:程书记、马厅长、许副厅长、纪委江学功书记抄送:交通设计院、厅造价站江西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11月4日印发江西省交通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审批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工程变更管理是项目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快工程变更审查进度,明确工程变更审查各阶段各方义务和责任,依据《江西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费用变更管理监督规范》和《关于加强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工作的意见》,就审查审批工作程序及时限做如下要求.一、工程变更的编报建设单位应至少在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后的每一季度集中汇总一批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厅,当季不能上报的,最迟应在下一季度上报,否则视为放弃该项工程变更的申报,省厅不予受理。

当文件转至厅基建处后,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上报电子文档和相关纸质资料,提交厅基建处,并在《工程变更审查资料上报表》(表一)上进行登记.二、工程变更的受理厅基建处在接到上报文件、电子文档和有关纸质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各项资料进行初审,如上报资料不完整的,要求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资料,建设单位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的,可对上报文件予以调整或退回。

三、下达审查委托书上报资料经初审后,厅基建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文件和资料批转至审查单位——江西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并在《工程变更审查批转表》(表二)上进行登记。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技术经济性,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变更设计管理程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5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xxx有限公司高速公路BOT项目、PPP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承包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未进行备案的,不予审批相应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以确保或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合理控制投资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对所有设计变更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赣交建管字[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勘察设计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各省管水运工程项目办:《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23日江西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第三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第四章变更程序第五章设计变更费用规定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控制工程造价,保证项目建设标准、使用功能和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5号令)等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交通运输部、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管理局审批设计文件的我省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其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不包括长江岸线航道项目)。

省内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运工程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管理,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赣州高速管理中心项目设计变更的批复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赣州高速管理中心项目设计变更的批复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赣州高速管理中心项目设计变
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8.10.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赣州高速管理中心项目设计变更的批

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重新申请赣州高速管理中心项目设计变更的请示》(赣州高速司字〔2018〕157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资料齐全,图表清晰,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和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要求。

二、核定赣州高速管理中心项目变更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金额为3017.5247万元。

三、请你司督促项目办加强变更工程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10月23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赣交基建字[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11]57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为加强厅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现场管理机构(一)厅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由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下属的交通咨询公司(以下称项目管理公司)管理,水运建设项目逐步实现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称项目管理公司)管理。

项目管理公司受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期管理职能,管理机构为项目管理公司派出的现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现场管理机构),现场管理机构在工可批复后组建,管理所需人员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公司派出。

现场管理机构统一命名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或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办公室。

(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担任过一项以上大型公路、水运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公路、水运项目的负责人;现场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一项以上大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公路,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13〕40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重点工程项目办,各相关从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交通工程项目网上招标工作,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工作效率,简化备案审核手续,我厅决定对《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一)从业单位获取系统用户帐号。

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并填写《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用户申请表(交通)》(附件1);按《用户申请须知》(附件2),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审核工作当场办结,对不予通过的,须将原因一次性告知;对通过审核的,即时开通用户帐号。

(二)从业单位录入企业信息。

从业单位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上传附件,填写完毕并确认无误后提交审核。

(三)备案信息的审核。

从业单位提交审核的基本信息、施工资质、企业人员、企业获奖、企业财务等,除发现重要信息漏填或明显错误外,将直接通过审核。

从业单位提交审核的企业业绩:非江西境内业绩必须先在部信息系统中登记发布,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比照审核;江西境内业绩属于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质量监督的,由该站负责审核,其他业绩由江西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核。

备案审核无需现场提供证明材料。

(四)备案信息的发布。

从业单位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即视为已完成备案登记,其所填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将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长期对外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信息更新。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赣建设[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设[2009]3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精神,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

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经研究决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换证范围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 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集中受理时间及安排(一)工程设计资质(行业资质、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等资质)1、第一批集中受理时间:2009年9月21日至30日主要受理符合新《标准》,申请甲级资质,以及申请水利、交通、铁道、电子通信广电行业乙级资质换证的工程设计企业换证材料。

10月15日前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发证。

2、第二批集中受理时间:2009年11月1日至15日主要受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的符合新《标准》的设计企业换证材料,由我厅审批并核发新证书。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7号2011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3]99号)、《关于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上报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这里资料上报的通知》(×××高速[2014]278号),同时参照×××集团《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大纲》中4。

6。

4条(工程变更)的补充与完善,对于与项目大纲有冲突之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本项目高公路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工办是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主管部门,主持并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本项目所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执行.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第四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第七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二)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Jiangxi

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Jiangxi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我省新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批准概算小于15亿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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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我省新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批准概算小于15亿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
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向项目办(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以下同)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八条项目办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及时进行审查核实。

必要时,项目办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九条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办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并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项目法人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办经审查论证确认并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向省厅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

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厅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办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并报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在向省厅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办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省厅审查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核定。

第十五条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
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办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每季度将汇总情况报项目法人和省厅备案。

第十七条省厅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一般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按一定比例随时进行抽查。

对在抽查中发现的变更依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费用计算不准确等,应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已支付的费用责成扣回;对同期未抽查的变更,按已抽查的费用核减比例进行核减费用。

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省厅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省厅责令停业整顿,上报交通运输部请求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项目办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上报的设计变更依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费用计算不准确的;
(三)批准同意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五)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制定一般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报省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办应按照《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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