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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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实施细则

贵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实施细则

20XX年贵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实施细则贵阳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市政府批准,并于20XX年1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培育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土地级别范围和宗地土地级别确认(一)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要求,本次按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途进行分类定级,确定各用途级别时应以对应用途的土地级别图为准。

(二)各类用地级别界限以道路为界时,道路低级别一侧地上若有建筑物,则临街第一排建筑物的地价取用高级别基准地价;道路低级别一侧地上若无建筑物,则临街20米范围内的地价取用高级别基准地价。

(三)一类商业、二类商业用地和参照其地价水平的其他用地均使用商业级别图;住宅用地和参照其地价水平的其他用地均使用住宅级别图;工业用地和参照其地价水平的其他用地均使用工业级别图。

(四)宗地跨越两个不同级别的,按照相应级别的比例确定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应用(一)国有建设用地分用途出让基准地价(附表1)- 1 - / 1- 1 - / 1- 1 - / 1- 1 - / 1- 1 - / 1- 1 - / 1三、宗地价格评估方法宗地评估地价=分用途基准地价×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规划成熟度修正系数+其他因素修正值(一)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按照《20XX年贵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中关于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修正系数表确定。

(二)容积率修正1、一类商业用地适用范围:商业用地中的商服用地、市场用地。

容积率修正公式为一级地:Kij=k1×H+k2×44% + (k3+…+Kn)×42%二级地:Kij=k1×H+k2×45% + (k3+…+Kn)×43%三级地:Kij=k1×H+k2×46% + (k3+…+Kn)×42%四级地:Kij=k1×H+k2×55% + (k3+…+Kn)×54%五级地:Kij=k1×H+k2×60% + (k3+…+Kn)×57%六级、七级地:Kij=k1×H+ (k2+…+Kn)×60%八级地:Kij=k1×H+( k2+…+Kn)×51%式中:Kij代表容积率修正系数;k1、k2、k3…kn分别代表商业房屋第1层、第2层、第3层…第n层分摊的容积率。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7年版)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7年版)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铁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基础上,制定了2021年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次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21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

二、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

三、新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6〕20号)同时作废。

附件:1.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2.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9日一、工作意义开展这项工作目的在于全面掌握城区土地质量和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基准地价体系,从而推动铁岭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发布时间:2022-06-30T06:58:46.726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13期作者:韦红莉[导读]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成果是政府管理土地、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杠杆,也是政府制定地价决策的参考依据。

柳州市土地征收和出让服务中心广西柳州 545000摘要:土地价格(以下简称地价)是土地市场的核心,是土地价值和权益的具体表现,是调节土地利用方式的有力杠杆。

地价能够及时反映城市发展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趋势,为了准确把握城市地价水平,各级政府建立起了以基准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

从整体上讲,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基本与实际市场水平相适应,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可操作性。

但是在具体实践应用过程中,有些方面还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改进。

论文阐述了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基准地价;问题;建议引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成果是政府管理土地、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杠杆,也是政府制定地价决策的参考依据。

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下简称“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是推动我国开放性经济向高层次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

我国建立起了以基准地价为核心、市场交易价、标定地价、最低出让价等不同类型的地价体系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对土地市场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支撑科学决策等有重大意义。

虽然基准地价成果在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等地价评估和地价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在实践应用过程中有些方面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改进。

1.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中发现的问题1.1基准地价宏观性强,应用可操作性差基准地价是指城镇内某一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内土地的平均价格。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赤政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6〕2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19日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赤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职责为:(一)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文件;(二)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培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四)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五)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征收的项目。

第四条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和旗县区住建、规划、财政、国土、发改、人社、文物保护、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锦政办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68号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人民政府,松山新区管委会: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02号)精神,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对城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与基准时点进行了更新。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新一轮土地级别更新和基准地价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市、区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地价必须依据新公布的锦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而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能单独套用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二、对于协议出让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因土地出让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等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附后)为基数,考虑容积率、用途等项因素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及集体决策结果,按照同比例增减的原则确定出让金收取标准。

三、在已有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办理出让时(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能界定宗地用地范围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对同一建筑物中存在混合用途商业用地面积的核定,1层按容积率1.5核定用地面积;2层按容积率2.5核定用地面积;3层以上按剩余土地面积剩余建筑面积同比分摊的原则核定用地面积。

四、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指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6〕69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6〕69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6〕69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地价管理,完善我市土地价格体系,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基准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2016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级别单位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商服5980360022001020住宅295021601440710工业410340200二、级别范围(一)Ⅰ级地。

东至麒麟路;南抵凉都大道;西至公园路、康乐南路;北抵人民西路与康乐北路交汇处。

(二)Ⅱ级地。

东至钢城大道;南抵凉都大道、川心南路、南二环路、水西南路、凤凰大道、八一路;西至西安路;北抵人民西路、六盘水火车站、汪水路、人民中路。

(三)Ⅲ级地。

东至钟山大道东段与人民东路交汇处;南抵钟山大道东段、双龙路、市殡仪馆、凉都大道、凤凰大道、上石龙、下寨、张家冲、河头上、石场坝、列奢戛;西至钟山大道与凉都大道交汇处、钟山大道与人民西路交汇处;北抵市卷烟厂、德坞镇、人民西路、燕子岩、韭菜坡、青城北路、冶金北路、水钢机关幼儿园、人民东路。

(四)Ⅳ级地。

在定级范围内,Ⅰ、Ⅱ、Ⅲ级地以外,不易开发的多山区。

三、使用说明(一)估价期日:2015年12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

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江阴市昆山市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宜兴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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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赤政发〔2019〕5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赤政发〔2019〕5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赤政发〔2019〕57号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积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引导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中心城区内市、区(旗)两级土地管理权限(一)中心城区为现行城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喀喇沁旗和美园区和红山区农畜产品加工园区。

(二)中心城区内工业和物流仓储项目用地出让、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划拨,由市政府授权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政府按照规划要求具体办理。

以上情形之外的住宅、商服以及为二三产业配套的公寓用地由市政府管理。

(三)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实行市政府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年度供地计划。

由旗区政府出资征收或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需经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出让土地计划手续后,由旗区政府统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土地出让价款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再由市财政局划转到委托旗区政府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二、强化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四)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必须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竣工期限进行建设。

(五)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查处,其中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原供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原供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未按土地批准范围进行施工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全国各地基准地价汇总

全国各地基准地价汇总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美元计价)单位:美元/平方米地价区类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商业公寓住宅工业市政及四源小区建设配套城镇拆迁费近郊区县征地费远郊区县征地费(1) (1) (1) (1) (2) (3) (4) (5) (6)一类400-680 380-580 250-340 40-7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二类300-400 280-380 200-250 30-4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三类250-300 230-280 125-200 25-3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四类190-250 180-230 100-250 20-2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五类125-190 125-180 75-100 15-2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六类65-125 65-125 50-75 10-1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七类50-65 40-65 20-50 5-1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八类10-50 10-40 8-20 4-5 68-100 20-50 - - 10-23九类8-10 5-10 4-8 3-4 68-100 20-50 - - 10-23十类5-8 4-5 3-4 2-3 68-100 20-50 - - 10-23基准地价计算公式:(1)*容积率修正系数+[(2)+(3)]*容积率+(4)*调整系数+(5)或(6)=基准地价(每平方米用地)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标准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标准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土地用途一二三四五商业6400 5250 3360 2040 850综合6050 5040 3070 1910 8000住宅5450 4870 2690 1680 660说明1、本地价标准由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等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地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5%、20%、35%。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济政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市场、城市规划和建设实际,对我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同时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一)本次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为:北至日兰高速,东至泗河、西浦路,南至石桥镇、太白湖南侧及唐口街道,西至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边界(不含评价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

(二)本次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在2016年调整更新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基础上,采用分类定级的方法将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别划分为五个级别,并在级别内细化区片,同时,以近3年的市场资料为依据,确定各区片、级别基准地价。

(三)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济宁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济政发〔2016〕26号)同时废止。

二、济宁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工作,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决定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将土地租金标准纳入基准地价体系。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济政发〔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说明2. 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区片)与基准地价表3. 中心城区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4. 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济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2日附件1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说明基准地价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
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05
•【字号】赤政字〔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
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赤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此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分配比例、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成果是对已公布的自治区征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征地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并不低于此标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旗县区要建立补偿标准更新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此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赤峰市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地类修正系数表
2.赤峰市青苗补偿标准表
3.赤峰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4.赤峰市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5.赤峰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细化表
2022年1月5日。

城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城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城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降低土地收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调动各区土地储备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所指的土地储备主要是指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中心城区省、市重点项目、“三个一批”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经营性用地或一级开发后能产生土地出让收益的项目。

二、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地储备资金来源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工业用地除外);三是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四是市财政按土地出让收益的5%计提土地储备资金;五是国家允许使用的政策性资金及其他依法依规募集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用途(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收、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区片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零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不包括城市更新、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整理费用。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房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性支出费用。

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及使用说明

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及使用说明

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及使用说明一、本基准地价是在《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暂定标准》(赤政发〔1993〕53号)的基础上,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由赤峰市土地估价委员会在调查中心城区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收益状况、各种样点的基础上综合评估确定的。

二、本基准地价可作为政府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宏观调控本地区地价水平的依据;可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及清产核资中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依据;可作为征收土地使用税、费的依据。

三、本基准地价是在假定用地功能合理的前提下确定的。

土地用途不符合优地优用原则的,应增收地价。

一、二级地区主要安排商业、服务业、旅游、金融保险业、商品房开发,原则不安排工业用地;在一、二级区内安排工业用地的,按同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确定。

四、基准地价是一个级别中同一使用类型土地的平均价格,由于同一级别土地仍存在差异,所以宗地标定地价的评估要根据不同类型级别基准地价进行微观因素修正,并结合国家产业、经济政策综合确定。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交纳地租,租金标准以财政、物价、土地部门定期发布的标准为依据。

六、本基准地价标准为无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有限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公式为:V=J·(1-〖SX(〗1〖〗(1+r) n〖SX)〗)〖HJ〗其中:评估师信息网论坛 V:n:年期地价J:基准地价评估师信息网论坛 说明:1、表中出让金标准是按容积率2.0-3.0(商业)、1.5-2.5(住宅)、1.0-1.5(工业)测算的。

2、用地条件不在此表范围内的,底价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3、对繁华有竞价的地段,必须按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受让方按成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协议出让土地的,商业、住宅用地按标定地价的70%,工业用地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本表所列土地出让金标准是均质地域的平均价格。

4、土地级别范围的标定以《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说明》为准。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镇基准地价的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镇基准地价的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
镇基准地价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2.12
•【字号】永政函〔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镇基准
地价的通告
永政函〔2019〕11号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公布实施2018年永州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函》(湘自然资函〔2018〕5号),现将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2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及15个建制镇基准地价
一、商服用地基准地价
注:所有界线须结合图件确定。

商服用地级别涉及跨路的,按进深50米计。

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注:所有界线须结合图件确定。

住宅用地级别涉及跨路的,按进深100米计。

三、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
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
说明:
1.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18年3月31日。

2.级别范围相关图件资料由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公布。

土地估价规程与规范

土地估价规程与规范

土地估价规程与规范目录1 总则 (3)1.1 规程制定的目的 (3)1.2 规程适用范围 (3)1.3 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 (3)1.4 职业道德 (4)1.5 土地估价报告的有效期 (4)1.6 土地估价的法律依据 (4)1.7 规程解释权 (4)2 城市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和程序 (5)2.1 城市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 (5)2.2 城市土地估价的程序 (6)3、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 (8)3.1 城市土地价格影响因素分类 (8)3.2 一般因素 (9)3.3 区域因素 (9)3.4 个别因素 (9)4.基准地价评估 (9)4.1 准备工作 (9)4.2 资料调查与整理 (10)4.3 基准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 (12)4.4 级差收益(地租)法评估基准地价 (12)2. 模型选择方法 (18)4.5 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基准地价 (22)4.6 利用土地交易资料评估路线价 (31)4.7 城市基准地价的确定 (33)4.8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的编制 (34)4.9 基准地价图的绘制 (40)4.10 基准地价更新 (42)5 宗地地价评估基本方法 (49)5.1 宗地估价程序 (49)5.2 收益还原法 (51)5.3 市场比较法 (56)5.4 成本逼近法 (65)5.5 剩余法 (69)5.6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72)6 各类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76)6.1 宗地类型 (76)6.2 居住类宗地价格评估 (79)6.3 商业金融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80)6.4 工业、仓储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82)6.5 交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84)6.6 综合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88)6.7 公共绿地价格评估 (88)7 不同土地权利的宗地价格评估 (90)7.1 按宗地权利划分土地价格评估类别: (90)7.2 土地所有权价格评估 (90)7.3 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 (93)7.4 土地租赁权价格评估 (94)7.5 土地抵押价格评估 (95)7.6 土地地役权价格评估 (96)8 土地估价成果验收及确认 (99)8.1 基准地价成果的验收及确认 (99)8.2 宗地估价成果的确认 (101)9 名词解释 (102)城市土地估价规程1 总则1.1 规程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4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4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47号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6日赤峰市中心城市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生态宜居、绿色环保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法、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按本管理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片区或控规单元编制,控规单元用地规模不小于0.5平方公里。

第四条赤峰市中心城市指红山城区、松山城区、元宝山城区、平庄城区、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组团。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应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意见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要求:(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同时编制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的具体指标要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中,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低碳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肌理、高度、体量、色彩、密度、风格等要素提出控制引导要求;对街道、滨水地段、沿山地带等重要城市界面的建筑高度、风貌特色、建筑退界、第五立面、建筑形式、界面连续性等提出详细的控制引导要求,尤其要明确该区域建筑风格及各类建筑的建筑形式及主色调。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赤政字〔2016〕172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赤政字〔2016〕172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赤政字〔2016〕17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强对各类用途土地的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相关工作要求,我市对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下同)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调整、更新,并已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验收。

现将验收后的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级别图及使用说明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需经评估后,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规定》程序确定,不单独套用基准地价标准。

二、对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办理协议出让时,需经评估,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红山区不得低于168元/平方米、松山区不得低于144元/平方米。

对高于国家最低价标准的,可依据实际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出让底价。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土地价格指数,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调整和更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执行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赤峰市中心城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基准地价表2.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级别图及范围描述3.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说明2016年7月22日附件1赤峰市中心城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基准地价表附件2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级别图及范围描述1.商业用地商业用地Ⅰ级:由两部分组成,面积 7.17平方公里第一部分:临潢大街以北50米--迎金路以西50米--木兰街以北50米--广场路以东50米--西大桥--三道街以北50米--火花路以东50米--钢铁街以南50米--新华南路以东50米--站前街以南70米--昭乌达路以西50米--钢铁街以南50米-园林路以西50米--阴河北侧--芳草路以东50米--临潢大街所围成的范围内土地。

本溪市基准地价说明

本溪市基准地价说明

本溪市基准地价说明一、本基准地价是在本土规字[1995]50号文件公布的《本溪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基准地价更新调整与公布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0]24号)规定的方法,设定标准地价点,经实际调查近年来地价的变动情况,经综合评估后,调整确定的。

二、本基准地价是政府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本地区地价水平的依据,也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依据,并可作为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依据。

三、本基准地价是一个级别内同一类别土地的平均价格。

设定基准日为2003年1月1日,土地使用权年限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设定开发程度:商业为宗地外“六通”(给水、排水、供暖、电力、道路、通讯),宗地内土地平整,标准容积率为2.5;住宅为:宗地外“七通”(给水、排水、供暖、煤气、电力、道路、通讯),宗地内土地平整,标准容积率为1.2;工业为:宗地外“五通”(给水、排水、电力、道路、通讯),宗地内土地平整。

由于同一级别土地仍存在差异,宗地地价的评估,要根据不同用地类别基准地价进行因素修正。

最基本计算公式为: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开发程度修正)×容积率修正系数×(1±Σ宗地条件因素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1、开发程度修正:修正数值根据差异项的工程费用值确定,待估宗地地价评估时设定的开发程度与基准地价内涵设定的开发程度不一致时加此修正。

2、容积率修正:进行宗地地价评估的容积率与该用途该级别的容积率不一致时,加此项修正。

进行容积率修正的用地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不进行此项修正。

3、宗地条件因素修正:除开发程度和容积率之外,宗地其它各项因素条件修正系数的代数和。

4、期日修正:待估宗地设定的估价期日与基准地价设定的期日不一致时,做此项修正。

5、土地使用年期修正:待估宗地设定的土地使用年期与基准地价设定的该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年期不一致时,做此项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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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及使用说明
一、本基准地价是在《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暂定标准》(赤政发〔1993〕53号)的基础上,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由赤峰市土地估价委员会在调查中心城区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收益状况、各种样点的基础上综合评估确定的。

二、本基准地价可作为政府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宏观调控本地区地价水平的依据;可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及清产核资中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依据;可作为征收土地使用税、费的依据。

三、本基准地价是在假定用地功能合理的前提下确定的。

土地用途不符合优地优用原则的,应增收地价。

一、二级地区主要安排商业、服务业、旅游、金融保险业、商品房开发,原则不安排工业用地;在一、二级区内安排工业用地的,按同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确定。

四、基准地价是一个级别中同一使用类型土地的平均价格,由于同一级别土地仍存在差异,所以宗地标定地价的评估要根据不同类型级别基准地价进行微观因素修正,并结合国家产业、经济政策综合确定。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交纳地租,租金标准以财政、物价、土地部门定期发布的标准为依据。

六、本基准地价标准为无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有限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公式为:
V=J·(1-〖SX(〗1〖〗(1+r) n〖SX)〗)〖HJ〗
其中:评估师信息网论坛
V:
n:年期地价
J:基准地价
评估师信息网论坛
说明:1、表中出让金标准是按容积率2.0-3.0(商业)、1.5-2.5(住宅)、1.0-1.5(工业)测算的。

2、用地条件不在此表范围内的,底价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3、对繁华有竞价的地段,必须按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受让方按成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协议出让土地的,商业、住宅用地按标定地价的70%,工业用地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本表所列土地出让金标准是均质地域的平均价格。

4、土地级别范围的标定以《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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